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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中财产基本问题与离婚房产纠纷处理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何奕南
发布于:2018-07-17 共2618字
  摘要:我国的经济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 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的提升。但是我国的婚姻现象并没有如我国的经济发展一样向好, 我国的离婚率每年都在不断的攀升中。在离婚的过程中, 双方多会发生一些财产纠纷。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离婚产权的问题的规定, 也不是很明确的规范。这就造成了离婚过程中房产纠纷问题的发生非常频繁,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离婚相关财产的平等分配。所以本篇文章主要从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理来探索离婚房产案件纠纷。
  
  关键词:婚姻法; 基本原理; 离婚房产纠纷;

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的许多条款, 都明晰了双方婚姻关系中房产权属, 但是一些条例中涉及了房产纠纷的争议矛盾, 尤其是在双方离婚之后房产的处理问题方面, 这一部分的条款及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争议。人们发表的意见也是具有非常强的差异性的。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社会生活需求所进行的, 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司法机构的程式化办案。但是在物权的分配上, 尤其是亲属产权的界定方面还需要我们进行一个深入的研究, 以更加明确离婚房产纠纷中离婚房产的发生和权属问题, 所以本篇文章主要分析从婚姻法的基本原理, 探索离婚房产纠纷。
  
  一、对于亲属法中的财产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现状
  
  (一) 对于亲属法中财产缺少规律、本质性的研究
  
  我国现存的亲属法的研究成果是比较片面化的, 多停留在微观的层面上。而对亲属法的本质规律, 没有进行一个宏观性的把握, 这样的研究成果一定会造成亲属法的立法界定不明确, 是会造成争议的。所以我们必须要运用婚姻法学的研究来对亲属法的财产基本问题进行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 但是在学术界中从这一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人是少之又少, 根据统计结果到2015年在学术界发表的一些文章中, 从这方面出发研究亲属法财产基本问题到文章不足十篇。这种现象说明亲属法所涉及的财产基本问题没有受到广大学者的重视。因此, 也就造成了这种对亲属法中财产缺少规律本质性研究的问题。
  
  (二) 对亲属法中法律问题内在关联性问题研究较少
  
  我国现如今, 有非常多的亲属法的研究方法, 但是在这些方法中缺少一种内在关联性研究方法, 简单而言就是没有和相关部门的法学进行一种关联性的研究。这就造成了亲属法中的法律问题, 在研究方面缺少很强的内在关联性, 最终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对有关婚姻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过程中, 迫切地想借用一些特殊的手段来解决婚姻生活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必须要借助《物权法》来作为解决内在关联性法律问题研究的手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物权法》与亲属法中的制度存在的一些关联性, 所以我们在对离婚官司中的财产分配问题的解决过程中, 应该将《物权法》和亲属法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我们必须要借助法律法规来进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达成解决问题的基础, 并要在这个基础之上来明晰现行婚姻法在立法中的范围以及界定。
  
  二、一些处理和解决相关房产纠纷的保障
  
  (一) 运用借贷关系来进行保障
  
  我们要想使离婚的夫妻双方在财产纠纷这一事件中能够得到恰当的、有效的权益保护, 就必须要运用和谐的方式缓解有关的纠纷性矛盾。所以房产纠纷, 我们要运用借贷关系来作为保障。夫妻以及父母之间形成一种借贷关系, 夫妻双方要想使父母投资房产, 必须要开具借贷凭据。这种借贷关系在离婚的过程中就能够使得儿媳, 女婿获得平等分房的权利。根据这个字据在法律中进行诉讼, 向夫妻双方追回所投资房产的这些财产。在未来离婚的手续中, 这种借贷关系会形成一种全新的诉讼手段, 这种借贷关系,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父母的房产资金。但是在这种借贷关系中, 我们也要注意房产增值的利润部分的问题。在法律中, 我们一定要明确规定出房产所产生增值利润部分和父母没有任何关系, 父母就增值部分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 对于房产的赠送对象要明晰
  
  为了更好的解决在离婚官司中房产纠纷的问题, 同时也为了维护自身在房产纠纷中的法律权益, 房屋购买的投资者应该进一步明晰日后房产的赠送对象。我国的婚姻法中的第18条规定:遗嘱和赠与合同中如果明确只归夫方或者是妻方的财产, 都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已婚的过程中, 任何一方都不得平分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规定, 在结婚之后由父母投资所购买的房屋, 并且该房屋已经落户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依据社会道德的解析由于入母已经指定了房产赠送的单独对象。这个房产是不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不动资产。所以, 另一方是没有任何权利提出所有权主张的。所以这项规定, 其实是在保障夫妻单方的婚后权益以及各方父母的权益, 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财产在法律中分配的公平、公正性原则。
  
  (三) 在结婚之前进行约定协商的财产
  
  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应该对各方所具有的财产进行一个约定、协商的工作。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在离婚的时候发生这种房产纠纷。在离婚官司中, 如果有这种协商约定, 我们可以根据双方结婚时的约定来解决房产的纠纷的现阶段问题。尤其是目前国家正在构建和谐社会, 这种结婚之前进行约定、协商财产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很符合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核心。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需要根据法律来进行裁决和判决的, 一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协商去进行解决的。而且这种协商解决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 有效的解决方法。而且这种在结婚之前进行财产的约定和协商, 在我国目前来说是最具有合理性的权利保障的方法之一, 而且这种方法可以保持婚姻在社会中和谐、稳定的发展下去。
  
  三、总结
  
  在目前我们国家在离婚官司中, 房产问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房产纠纷涉及了夫妻双方的利益, 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 我国一些地区法院存在着对处理解决此类案件没有形成统一原则和系统的问题, 对于房产纠纷问题的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饱受着争议。我们仍然还需要对房产纠纷相关问题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 所以在本篇文章中, 我首先分析了对于亲属法中的财产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现状, 即对于亲属法中财产缺少规律、本质性的研究以及对亲属法中法律问题内在关联性问题研究较少, 其次还介绍了一些处理和解决相关房产纠纷的保障即运用借贷关系来进行保障、对于房产的赠送对象要明晰以及在结婚之前进行约定协商的财产。
  
  参考文献
  [1]唐川玲。离婚协议中待办产权房屋归属条款法律效力探析--以吴X与李X离婚财产纠纷案为例[J].法制博览, 2017 (12) .
  [2]褚业娴。基于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婚姻法教学改革新看法[J].课程教育研究, 2017 (11) .
原文出处:何奕南.试从婚姻法基本原理看离婚房产纠纷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8(18):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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