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贡献理论的婚后财产收益归属立法探析(2)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陆方州
发布于:2017-06-30 共3847字
(2)主动增值, 指增值的发生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付出的劳务支持、投资和管理等相关。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因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生的增值。
3.投资性收益。如上所述,广义的孳息和主动增值都可以归入投资性利益,另外,投资指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和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从各类收益的概念可知,最高院以夫妻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婚后收益做出贡献为依据对婚后收益作出分类,将体现夫妻一方贡献的投资收益和主动增值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将不能体现夫妻一方贡献的狭义孳息和被动增值(自然增值)定性为个人财产。可见,最高院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虽然表面上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原理,但是实质上的法理依据却是贡献理论。
三、最高院选择贡献理论的合理性分析。
(一)物权法孳息随原物论与婚姻关系的不适应性。
物权法第 116 条对孳息的归属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法定孳息按交易习惯确定。但是因婚姻法的特殊性,《物权法》孳息随原物的规则不直接适用于婚姻法领域。物权法调整人与物之间关于物的归属、使用、处分等权能的财产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对于物的权能及于孳息,因此,孳息应属于物的所有权人,以便明确物的归属,进而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婚姻法是调整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其中财产关系是依附于人身关系的,又体现着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的财产制度是财产共有制,强调夫妻双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同经营(这里包括共同劳动、投资和管理等)和平等的处置权,在财产分割确定归属时,以有无夫妻共同经营行为作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将民法原理直接适用于婚姻法领域,只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以婚前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租金为例,假如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套房屋,婚后双方决定共同居住在女方房屋中,而将男方房屋用来出租,如果按照孳息随原物的理论,该房租的应当尽归男方所有,而对女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贡献理论不存在所谓的“瑕疵”.
最高院采纳贡献理论并非一蹴而就。在《解释三》的征求稿中对第五条的规定中还有但书一段:“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正式解释出台时将此删除,理由主要是多数意见认为贡献理论存在瑕疵,即贡献的含义不确定,是指直接贡献,还是也包括间接贡献?是须有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即可?而且当时学界中,也存在对贡献理论反对声。如许莉认为“,贡献”,从文义上解释只能是对该孽息的产生有直接贡献,如直接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不同于“协力”原则 “,协力”并不限于直接参与财产取得行为,即使只是夫妻一方的行为,也被认为与对方的“协力”不可分。以参与财产取得行为或对具体财产的取得有直接“贡献”作为夫妻共有的基础 ,明显有违夫妻共有的法理基础。
就以上贡献理论存在的瑕疵而言,贡献的含义不确定无疑是关键。而这个问题经并非没有补救办法。贡献可以分为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只要最高院对间接贡献予以承认,便使得贡献理论实质上与夫妻协力原则形成同样的法律效果:即夫妻任何一方对该收益有贡献的,就认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三缄其口,最终以对孳息进行缩小解释的方式再次认可贡献理论,正是认识到贡献理论本不存在瑕疵的结果。
四、贡献理论的具体适用规则。
在贡献理论的适用时应当注意,在婚后因为“贡献”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的, 并不是相关个人财产的全部增值或孳息, 而仅限于贡献所对应的那一部分增值或孳息。以房屋租金为例,假设丈夫的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了 10 万元租金。对租金产生做出贡献的,诚然有夫妻的经营和管理,但不可忽略的还有房屋本身(资本)。假设前述劳动和资本的贡献比例为 1:1,那么根据贡献理论,应当将 1/2 的租金作为劳动的成果(夫妻共同财产),1/2 的租金作为资本的成果(丈夫个人财产)。借用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的区分, 基于夫妻劳动而产生的 5 万元租金相当于“主动孳息”,基于资本的使用价值等产生的 5 万元租金相当于“被动孳息”.因此, 租金的最终分配是丈夫 7.5 万元,妻子 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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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陆方州.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7,(13):26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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