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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生态危机理论的批判与解决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29 共10795字
论文摘要

  一、厘清生态危机与生态破坏的本质差异

  从字面意思上讲,生态危机与生态破坏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日常生活,甚至是学术研究中,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不加区别地使用。其结果就是在对生态危机根源探讨中出现了明显的偏差。因而厘清生态破坏与生态危机的区别,是理解生态危机的根源并找出其解决途径的重要前提。

  生态破坏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当人类作为相对独立于自然的存在出现时,生态破坏就已经开始。自然是一个动态平衡的生态系统,至少在人类出现的几百万年前到近代之前,从自动调节的角度看生态系统是基本平衡的。只有在人出现后,生态破坏才开始出现,是伴随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而且,只有当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足以改变生态系统时,才会形成生态破坏。换言之,自然生态具有自我调节能力,而这种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度,在这个限度之内,人类活动只能影响而不能破坏生态平衡,当人类的力量超过了这个限度并持续强大时,对自然的持续改造就可能使自然生态系统偏离原来的平衡状态,从而造成生态破坏。

  虽然生态破坏是贬义词,但其与中性的生态改造、甚至褒义的生态改善在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在原有的自我调节的生态平衡之上,增加了人类的行为,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当然,从平衡到失衡,再从失衡到再平衡,这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调整过程。喜欢这一动态平衡调整结果的,就称之为生态改善,厌恶这一调整结果的,就称之为生态破坏。

  即便我们不考虑那些因人们态度的不同,而对其究竟是生态改善还是生态破坏而有所争论的情况,即使是显而易见的生态破坏,也并不必然地对人类有害。由于生态破坏的本质是人的行为参与了生态系统的动态调整,那么这种人的行为就应该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人的意愿,并且对人是有利的。

  例如一个湖泊的生态系统。人类如果只是钓鱼,那么就是在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限度之内,就没有破坏原有的生态平衡。如果人类在湖中大规模养殖鱼类且超过了自然生态的调节能力,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破,原有的生物种群数量就会减少,甚至原有的一些鱼类就可能会灭绝。这种将物种丰富的湖泊变成物种单一的养鱼池是明显的生态破坏。但是这种生态破坏的行为却为人类提供了更多的食物来源,也使从事养殖的渔民获得了更多的经济收入。

  然而,如果不仅在湖中养鱼,还在岸边设立工厂,向湖中排放污水,那么,就有可能毒害水中生物,使大量物种消亡,或者使湖水产生富养化而出现蓝藻等的泛滥,湖水变质、变臭、无法饮用等。这就不仅是打破了原有的生态平衡,而且使新的生态平衡难以建立,或者对人类的生存产生了威胁。

  这种生态破坏,就达到了生态危机的程度。生态危机并非简单的生态破坏、生态失调、环境恶化,而是指由于人的活动所引起的以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秩序紊乱为表征的生态系统乃至整个生物圈的结构与功能严重失调,以至生命维持系统濒临瓦解,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生态危机是严重的生态破坏,其严重性在两方面体现出与普通的生态破坏存在质的差异,从生态破坏到生态危机已经不仅仅是量变,二者已经有了质的不同。生态危机的严重性一方面是新的生态平衡难以建立,因而生态系统处于长期的失衡状态,或言之,对生态的破坏是持续性的,也正是因为破坏的持续性,才导致了失衡的长期性。

  严重性的另一方面是生态危机对人类有害而且足以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不像生态破坏那样在很多情况下对人类有利。那么,既然生态危机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什么人类还要持续性地破坏生态呢?对这一问题的追问,就可发现生态危机与生态破坏在更深层次的本质差异。

  生态破坏是人的行为参与了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调节过程,因而,生态破坏需要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属于人与自然的范畴。而生态危机要解决的是人类在意识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已经受到威胁的条件下,依然持续地破坏生态的问题。显然,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会作出这样的非理性选择,而只能归罪于集体的谬误,是人与人在互动过程中,由于合作机制的失灵而产生的集体非理性决策。因此,生态危机所关注的焦点,应该脱离人与自然的关系,而集中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生态危机成为了人类自身范畴的问题。

  二、对现行生态危机理论的批判

  现行与生态危机有关的理论,主要从技术、意识形态、经济基础三个方面寻找生态危机的根源。然而,这些理论,或混淆概念,或以偏概全,均尚未找出生态危机的真正根源。面对生态危机,最早最直接的反应是将其归因于技术的进步。若无技术的进步,人类的力量不可能强大到破坏自然生态,形成生态危机的程度。在没有形成人类力量的自我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期望于技术的进一步进步来解决生态危机问题。

  这种思维方式在当代仍然流行,例如期望第三次工业革命、生产技术的绿色革命等实现环境生态的改善。但是早在100多年前,杰文斯就已经有力地批判了这种观点,其在《煤炭问题》中论证说,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例如煤炭,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对这种资源的需求,这是由于效率的改进会导致生产规模的扩大,反而扩大了对资源的需求。这后来被称为“杰文斯悖论”。杰文斯悖论在现代社会同样存在,例如电脑是可以节约纸张的,无纸化办公曾经是很多人的梦想,然而现实却是电脑方便了文档的修改和打印,反而大大增加了纸张的消耗。

  当然,我们并不能因为杰文斯悖论的存在而否定节约资源消耗的技术进步的存在性,有些技术进步的确可以在更好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降低或减少资源的消耗。问题在于人类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某些节约资源的技术进步无法影响其他存在杰文斯悖论的技术进步,而只要这样的技术进步存在,就不可能通过技术进步解决生态危机问题。

  实际上,技术是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是人类改造自然的技术,提高技术固然就是提高人类对自然生态的改造能力,也有可能在局部实现由生态破坏向生态改善的转变。但是在总体上,技术和属于人与人关系范畴的生态危机并无太大关系。对生态危机起决定作用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技术。生态危机问题并不在于技术本身对资源的投入产出关系,而在于人类在整体上形成对技术应用的理性决策。

  对生态危机根源的另一种认识是观念与文化。即认为只要改变了人们的错误认识与社会文化,生态危机就可以得到解决。当前不仅存在着“将生态价值与文化融为一体的道德革命”、“绿色思维革命”等呼吁,在学术领域也有很多相关研究。例如罗马俱乐部创造人A·佩切伊认为:“人类创造了技术圈,入侵生物圈,进行过多的榨取,从而破坏了人类自己明天的生活基础。因此人类如果想自救的话,只有进行文化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革命。

  ”再如国内的任永堂认为从文化与生态关系角度可以对文化的生态功能概括为:原始文明时代的文化属于“生态无为型”文化;农业文明时代的文化属于“生态改造型”文化;工业文明时代的文化属于“生态掠夺型”文化。现时代应该建构“生态协调型”文化。

  诚然,最初的生态破坏的确有观念与文化上的问题,改变观念与文化的确有助于解决生态危机问题,在这一认识中产生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也有力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从根本上说,观念与文化决不是产生生态危机的根源,将生态危机的根源归结为观念与文化,是简单地将集体理性混同于个体理性的认识,也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的认识。首先,将生态危机归结为观念与文化无法解释在多元文化存在的当代社会,生态危机的全球普遍性。也无法解释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意识普遍觉醒的时代,环境污染和破坏只是从发达国家转移到落后国家,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并未得到解决的客观现实。其次,人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的进步同样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伴随着人类力量的日益强大与生态破坏的日益加剧,对生态危机的恐惧必然产生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形成普遍的环境保护意识。再次,普遍的绿色思维、尊重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与文化并不必然地形成可以导致生态危机逆转的人类行为。当然,没有这种观念与文化,生态危机只能无限恶化,但是这种观念与文化只是解决生态危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即便是普遍的绿色思维,也依然属于个人与自然的关系范畴。在所有人都希望改善生态环境的条件下,缺少合理的决策机制,也未必能形成集体一致的改善生态环境的决策。

  将生态危机的根源归结为观念与文化,与将其归结为技术一样是犯了混淆生态破坏与生态危机概念的错误。与将生态危机的根源归结为观念与文化类似,还有一种生态政治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生态危机离开政治的参与,不被组织在政治框架内,问题本身难以得到根本的解决,因此需要把生态问题提到政治问题的高度,进而使政治与生态环境的发展一体化,把政治与生态有机辩证地统一起来,最终促进全球政治与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这一观点促成了把生态危机问题纳入到全球战略规划、政府决策、法制法规、公民政治参与、国际政治行为等呼吁和努力。

  从生态危机的解决离不开政治参与的角度,这一观点并无不妥,并且在现实中也促成了各国环境保护法律的颁行和国际环保的合作等。而且这一观点与之前的观点相比,没有混淆生态危机与生态破坏的概念,属于在人与人的关系范畴内的讨论。但是,如果将生态危机的根源归结为政治因素则显然忽视了生态危机自身发展的规律,依靠政治力量解决生态危机不仅在现实中难以完全实现,在逻辑上也陷入了外因决定论的窠臼。政府只是生态危机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一员,政治力量只是影响环境力量中的一种,而且政治与环境是相互作用的,政治可以改善或恶化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也会影响政治力量的走向。而且,政治力量只是生态环境的利益相关者之一。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的生态环境问题上,政治力量更多地是扮演着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利用者与期望生态环境改善的民众之间的协调人的角色。抛开另外两种更重要的生态环境利益相关者而只谈政治力量,显然有失偏颇。

  在全球范围,即便有《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其对各国的约束显然不足。国际的政策协调需要各国利益导向的支撑,缺乏各国一致性的利益支撑,不仅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协议难以达成,已经达成的协议也难以落实。这也就不难理解《京都议定书》执行的意义和效果为何并不显著,而且即使《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目标能够实现,与稳定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仍相距甚远。在中国,1984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此后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然而中国的环境恶化依然难以扭转,最近的雾霾更引起了全球关注。究其原因,政治力量制定法律是一回事,而法律的贯彻实施则是另一回事。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是人来完成的,因此法律只有符合利益相关人的诉求才会被认真地贯彻实施。显然,在破坏环境可以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条件下,环保的法律被认真贯彻实施是不可想象的。

  说到底,生态危机是生态环境的恶化威胁到了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从技术层面与意识形态层面探讨生态危机的根源之后,从经济层面寻求生态危机的根源成为当前最流行的研究方向。在这一方向的研究观点并不统一,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崇尚市场力量的观点认为包含生态环境的资本化是解决生态危机的根本途径,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则严厉地批判了资本化,认为资本逻辑才是导致生态危机的根源。

  生态危机理论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最核心组成部分,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使用的一种分析资本主义危机的理论。他们将马克思有关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理论应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与整个生态系统的互相作用中,认为正是资本、资本逻辑、资本制度导致了生态危机。

  生态危机理论从资本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资本的效用原则属性是把一切都变成有用的体系,这当然也包括把自然生态环境也当成有用的工具;资本的增殖原则属性则使资本对无限增殖的追求,导致资本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利用是无限制无止境的。因此在资本逻辑下,生态危机成为一个必然的过程。生态危机理论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资本导致生态危机的过程。其中对技术使用方面与意识形态方面的分析与其他理论相比并无新意,而对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方面的分析则极大地深化了对生态危机本质的认识。高兹认为,在追求利润这一动机的支配下,资本主义生产存在着一种“成本外在化”的趋势,因此,资本家不可能牺牲企业利润去保护环境。

  把降低生产成本看得比生态平衡更重要,这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逻辑”。阿格尔在给出异化消费概念“指人们为补偿自己那种单调乏味的、非创造性的且常常是报酬不足的劳动而致力于获得商品的一种现象”的同时,指出为解决需求不足的经济危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力图诱使人们把追求消费作为最大的需要和真正的满足。这种异化消费的无限扩大导致了对资源的无限索取,这是资本主义的“消费逻辑”。更进一步,福斯特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会使其发展道路发生逆转的,就是说它不会改变工业和资本积累的发展结构,而这种发展模式从长远的角度看(许多方面从短期看也是如此)对环境将产生灾难性的影响。”

  生态危机理论揭示了产生生态危机的一个方面,但不是全部,而且由于其逻辑上的缺陷也使得其结论显得不切实际。首先,自然生态环境的有用性本身就应该可以限制生态危机的产生。既然资本将自然生态环境作为一种有用的工具,那么生态破坏达到生态危机的程度,自然生态环境就丧失了其有用性,这同样不符合资本的本质属性。因此资本内在地存在着一种避免生态过度破坏到生态危机程度的自我限制机制。其次,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也不是主导一切的力量,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对资本逻辑的限制力量。政府、公众、社会团体,乃至法律、社会舆论都可以形成对资本破坏生态环境的限制。第三,资本逻辑并非惟一破坏生态环境的因素。资本逻辑只是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中的一种。实际上,只要存在着人类通过生产改造自然的过程,生态破坏甚至生态危机就有可能发生。玛雅文明、楼兰古国等等一些古代文明的陨落就是由于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的生态系统崩溃。第四,当代社会现实并未展现生态危机与资本制度之间的关系。生态危机并非只出现于资本主义国家。相反地,生态危机体现出与各国发达程度的高度相关:发达国家包括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与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生态环境都普遍较好,而发展中国家则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生态问题的形势都更为严峻。尤其是那些生态环境破坏最为严重的国家或者生态环境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经济都正处于迅速腾飞的阶段。

  支持市场化观点的理论来源于科斯定理。认为通过更彻底的市场化与资本化可以解决生态危机的观点泛化了科斯定理的使用。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科斯定理,并用一个污染企业的例子加以说明。科斯定理认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清晰的产权可以达成市场的最优化结果。当然,生态问题并不是科斯研究的重点,其所谓的由产权界定而达成的市场化最优结果也并未包含生态环境的改善。在这方面科斯有明确的表述:“如果我们确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

  他们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与产权界定不清晰,从而导致对包含生态环境的社会成本的滥用,而只要界定清楚了排污权的归属,通过市场交易,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就必然由无约束的社会成本转化为有约束的私人成本,从而限制污染的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正是在这一逻辑的基础上,一些环境学家与经济学家大力呼吁要赋予自然以经济价值并更加充分地把生态环境纳入市场体系之中,以此来解决所有的生态环境问题。其最著名的口号就是“把自然市场化、资本化”,“将地球纳入资产负债表”。

  就这一逻辑本身而言,一些生态危机理论对其的批评并不成立。例如福斯特将市场化、资本化解决生态危机问题的逻辑,称为“建立在环境能够并应当成为自我调节的市场体系这一信念基础之上的乌托邦神话”。市场体系具有自我调节机制是公认的事实,而科斯定理也展现了包含生态环境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运行机理。福斯特的批评过于武断。而其他大多数对市场化与资本化观点的批驳更停留于技术与价值层面,即认为技术上难以用货币量化生态环境的价值,或强调生态环境的道德价值远高于企业产品,或认为污染的扩散效应导致污染权的界定根本无法进行。然而即便是这样的批评也禁不住推敲,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市场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生态环境的货币价值是不需要技术去量化的,而市场所形成的最终结果即便包括了对环境的破坏,其破坏程度也是所有利益相关者通过市场所共同确定的,在道德上并无不妥。

  实际上,通过市场化与资本化解决生态危机的观点的确过于理想化。例如将地球纳入资产负债表即便在理论上可行,在现实中也无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产权界定清晰的市场虽然要比产权界定不清晰的市场更能约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是,这种市场约束的力量一定可以强大到避免生态危机的发生吗?对这一疑问,该观点并未能给出任何解释。

  三、生态危机的解决途径在于共同富裕

  生态破坏是人类改造自然的必然结果。虽然也存在着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善,但是从总体上讲,人类改造自然是一个先生态破坏,再生态改善的过程。生态破坏是不可避免的,是人类行为参与生态系统动态平衡调节的必然过程。但生态破坏并不必然导致生态危机。生态环境的走向,取决于人类整体在生态破坏与生态改善之间所作出的集体决策。

  然而,一般来讲,破坏生态环境往往会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否则不会有人愿意去破坏生态环境),而改善生态环境则往往会消耗经济资源(如果改善生态环境可以普遍地产生经济价值,生态危机就不会出现)。在现代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几乎不会有人认为生态危机是无关紧要的,不会有人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没有价值的。但是在持续地破坏生态环境可以产生巨大经济价值的条件下,人类在整体上面临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选择时,却大多会形成非理性的集体决策,选择经济价值而放弃生态价值,最终导致生态危机。这才是生态危机产生的原因所在。而生态危机的现实存在,也反证了人类集体决策的非理性。

  进一步分析这种集体决策非理性的深层次根源,在于人类集体决策机制中,缺乏对生态破坏的有力约束,因而无法形成与个体理性相一致的集体的理性决策。在集体理性与如何与个体理性相一致的问题上,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奥尔森为代表,他认为“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去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唯一可以不受这一集体行动困境限制的情况是集团的规模足够小:小到即使单个成员购买全部的公共物品,也能使个人收益大于成本;小到“搭便车”行为可以被很容易地察觉并受到谴责。

  另一种观点以帕特南为代表,他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认为社会资本的本质要素是集体行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这种信任关系有利于集体形成与个体理性相一致的行为。正是因此,他认为走出集体行动困境的捷径就是“大力发展社会资本”。

  本文无意去分析这两种观点的分歧与对立,无论是规模的限制还是社会资本的制约,二者在逻辑实质上是一致的,即均认为只有建立了集团内部对个体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才可能实现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的一致性行为。这种逻辑在实质上与科斯定理的产权界定也是一致的。因此,上述理论都表明,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就不可能形成与个体理性相一致的集体的理性决策。

  究其实质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源就在于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而导致的个体理性无法转化为集体理性的集体行动。然而,借助集体决策理论的分析逻辑虽然可以找到生态危机的根源,这些理论却并未给出解决生态危机的途径。以奥尔森为代表的集团规模限制、以帕特南为代表的社会资本、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界定等莫不如此。

  首先,作为普遍性社会问题的生态危机,其利益相关者必然是大量的人群,因此奥尔森的对集体规模的限制并不适用。其次,按照社会资本的观点,社会资本的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发展出民主政治,并由此解决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不一致的矛盾。但从历史与现实看各国生态危机的严重程度与其是否为民主政治并无相关关系。因此,虽然社会资本的发展的确有利于形成集体一致的行为,但还不足以形成阻止生态危机的足够约束。最后,生态环境的产权界定只是形成集体决策中对生态危机约束的一个必要条件。虽然产权界定有利于强化资本的自我约束机制,但是这种约束机制是不充分的,不足以形成对生态危机的足够约束。

  资本的本质属性揭示了资本既会将自然生态环境作为有用的工具,也会在自然生态环境面临危机而变成无用甚至有害时转变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改善。然而这一自我约束机制的前提就是自然生态环境的资本化,即通过清晰的产权界定,将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为私人成本。从这一意义上说,自然生态环境的产权界定是避免生态危机的一个必要条件。

  然而与社会资本类似,通过界定产权而进行更彻底的市场化与资本化虽然有利于集体一致性行为的产生,但同样其约束力度不足以阻止生态危机的产生。自然生态环境的资本化必然导自然生态环境价值的市场化,也即通俗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也正是排污权的交易过程形成了对资本逻辑的外在约束。那么只有排污权的定价足够高,才可能阻止生态危机的发生(生态破坏与生态改善都可能同时存在)。而生态危机之所以会产生,就在于这种外在约束的无力。也正是这种外在约束的无力导致了污染企业与被污染公众的个体理性无法形成一致性的集体理性,经济价值被过度重视,而自然生态环境价值则被过度忽视。因此,对排污权的定价偏低,才是导致资本逻辑的外在约束难以与内在约束共同发生作用,难以阻止产生生态危机的关键。

  为寻求生态危机的解决途径,有必要对前述讨论作以梳理。生态危机的原因在于无法形成与个体理性相一致集体理性决策,而深层次根源则是集体决策机制中缺乏对生态危机足够有力的约束。要解决生态危机,就要在实现个体理性的前提下实现集体理性。具体来说,第一就是要实现个体理性,即形成生态环境价值的普遍共识,这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第二就是要对生态环境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这是形成集体决策机制中约束机制的一个前提,这正在逐步地变为现实;第三就应该使排污权的市场定价足够高,这才能形成对生态危机的约束足够有力,这目前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在这一分析框架中,有两个层次的集体决策:

  第一个层次是排污企业、被污染公众、政治力量与社会团体所形成的集体决策。其中对生态环境价值的宣传主要由社会团体完成,对生态环境的产权界定主要由政治力量进行,而排污权的价格则是在污染企业与被污染公众的市场博弈中产生。

  第二个层次则是被污染公众的集体决策。这一层次集体决策与个体理性相一致的问题会随着国家法制、公共管理、社会团体的发展与产权界定的进行而自然得到解决。下面着重分析第一层次的集体决策。在个体理性与产权界定得到解决的条件下,生态环境的市场化价格的扭曲成为第一个层次集体决策的关键。而定价的扭曲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扭曲导致的不同群体的价值诉求不同。产权的界定形成了人与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但是财富的过大差距依然导致了人与人在事实意义上的不平等,从而导致了在价值诉求上的差异。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污染企业,其诉求完全是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只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条件下作为成本计入经济价值。而作为博弈另一方的被污染公众,则同时具备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两种诉求,即一方面希望增加收入,这包括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排污权交易所得,另一方面也期望生态环境的改善。

  生态环境问题从来都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总与经济增长、经济结构的改变、就业机会的增加、工资与经济福利水平的提高等经济价值相关联。而生态危机则正是由于对经济价值的过度重视而导致的对生态环境无节制的破坏。形成自然生态环境的市场定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污染企业与每一个被污染公众分别协商定价,另一种是所有被污染公众形成一致性意见后与污染企业进行协商定价。无论哪种定价方式,都需要被污染公众具备强烈的生态环境诉求,即被污染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诉求必须要强于对经济利益的诉求,自然生态环境的定价才有可能达到阻止生态危机产生的价格水平。

  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说,人首先要吃。生存权是人的第一诉求,只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其他需求才会得以突显。虽然舍生取义在个体行为上是可能的,在现实中也的确存在少数在经济条件不好时依然强烈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的个人。但是对于人类群体,这种行为则是不可想象的。

  资本外在约束机制中的被污染公众恰恰是人所形成的群体,因此在经济基础薄弱的条件下,经济利益必然成为被污染公众的首要诉求。即便在自然生态环境的产权被清晰界定的条件下,污染企业与被污染公众在财富上的过大差距也导致了自然生态环境价值与经济价值市场交换的扭曲。

  污染企业可以用较小的代价换取污染的权力,生态危机难以避免。而只有在被污染公众的基本经济诉求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也即实现了共同富裕的前提下,被污染公众才会将生态价值置于经济价值之上,在生态环境的市场化定价中要求的价格才会足以阻止污染企业无节制的生态破坏,避免生态危机。而且在已经出现生态危机的情况下,也可以达成共同承担环境改善成本的集体一致性决策。上述分析虽然是以资本逻辑对生态的破坏为例进行的,但是适用于任何人类的生产组织形式。

  因为只要存在着对自然改造的人类生产,就存在着生态被破坏地区的公众对生产过程的制约,这一诉求的强度取决于公众对生态环境诉求的强度,而这又进一步取决于公众的经济基础状况。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国家往往处于经济迅速发展的阶段。因为只有在这一阶段,贫富差距才最为显著。而一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现了贫富差距的缓解,被污染公众的财富积累使得其不再将经济利益作为其首要的诉求,生态环境就会得到改善。

  这同样可以解释当前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正是因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过大,发展中国家才愿意接受发达国家污染产业的国际转移,才难以实现污染排放的减少。只有当发展中国家也实现了经济上的富裕,生态环境的改善才会成为这些国家的政策导向,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才会得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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