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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伴侣动物的立法保护探究
【第一章】伴侣动物定义与动物法律地位
【第二章】中国伴侣动物现状概述
【3.1】东亚国家伴侣动物保护立法介绍
【3.2 3.3】伴侣动物保护司法案例与经验借鉴
【第四章】中国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二、司法案例
东亚国家及地区自颁布动物保护基本法或伴侣动物保护单行法以来,针对其社会中出现违反动物保护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恶意虐待伴侣动物问题,当地法院作出了大量司法判决。了解这些经典司法案例,对我国制定与完善伴侣动物保护立法、预期社会适用司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2 年日本"福冈虐猫事件".家住福冈县的 26 岁男子松原润在家中浴室内以剪刀、铁丝将猫咪 Kogenta 的耳朵和尾巴剪去、捆绑颈项及身体等,以极度残忍的方式虐待,再将拍摄的虐待照片以实况报导方式在网络论坛上公开,意图引起整个论坛网友们的强烈关注。由于照片过度残酷,引起网络一阵骚乱,最终论坛管理者向福冈县警局报案。福冈市民的逮捕请愿书(超过 3000 封)不断涌入福冈县警局,警局将照片交给兽医鉴定,确认照片上猫咪已死亡,进而逮捕松原润。
经调查后,法院认定松原润故意杀害猫咪,依据《动物爱护管理法》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受该事件影响,此后发生的几次虐待动物事件也处以同样判决。
2012 年 1 月,台湾新竹市一个叫何文豪的青年见一只流浪母猫蹲坐在路边,因怀恨其之前抓伤过自己手背,故基于恶意虐待、伤害动物之意,先去假装示好抚摸该猫颈部,后抓住母猫脖子、提起右后腿将它用力扔往路旁墙上,待母猫落地后,又用脚狠踢它的胸腹部,导致其出现呕吐并腹腔出血、外阴部流血的重伤现象,其腹中怀有的 2 只小猫也因此流产死亡。路人见状后报警,因何文豪违反台湾《动物保护法》之规定,由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对其提起公诉。同年 6月,新竹地方法院作出"民国 101 年度审易字第 460 号"刑事判决:"何文豪犯《动物保护法》第 30 条第 2 项之违反保护规定致动物死亡罪,处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 2000 元折算 1 日。"
2012 年 11 月,香港顺天邨两男子苏柏林、杨翘宇为了玩乐得到快感,长时间持续将一只叫"阿 Miu"的小猫当成皮球对踢,导致该猫重伤吐血不止、奄奄一息,后被街坊拍下照片向警方报了案。观塘裁判法院的法官认为"不能因受害者是猫而忽视案件的严重性,即使被告施虐时间看似短暂,但其行为令人感到'厌恶和不齿',须判处阻吓性的惩罚".
根据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两男子行为属于禁止"残酷对待"7 种情形的内容,最高可处罚款 2 万美元及监禁 3 年。该案法官最终判处两男子监禁 16 个月。此案是香港历来判刑最重的虐畜案件,该判决有助于提高社会保护动物的意识。
三、经验借鉴
虽然"亚洲国家和地区动物保护立法总体而言起步较晚,继受西方动物福利主义也是晚近的事情,在法律内容上主要还是以禁止残酷行为为主,逐渐吸纳动物福利思想,相比欧洲、北美、欧美的动物福利法,还处于发展阶段",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东亚国家及地区在地理位置、文化环境、社会习俗、民众观念等方面与我国有更大相似性,尤其台湾同属中华民族、有同样文化底蕴,其立法方式和内容设置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一)立法方式
日本第一部动物保护立法是 1973 年制定的《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该法一共只有 13 个法律条文,明显体现了首部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特点:一是基本内容上较为单一。仅有"禁止虐待"而欠缺"禁止遗弃",没有将社会中大量出现的遗弃伴侣动物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二是具体制度设计上简单粗陋。饲养人责任方面仅规定了"适当照看"义务与照看标准;政府管理伴侣动物(犬猫)的权力和对犬猫主人的繁育限制要求;"以受到最小痛苦"方式毁灭动物;动物保护协会设置要求和对虐待动物者的罚款规定。该法在早期对日本动物保护起到一定作用,让社会民众在后来几十年时间里慢慢接受了动物保护理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日本社会的发展,动物保护尤其是伴侣动物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该法由于内容过粗、处罚过轻,不能再适应于日本社会境况,难以有效对伴侣动物进行保护,因此经过历年多次修正,于 2012 年形成最终版本。最新修正的《动物爱护管理法》不但在原有《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名称上作了细微改动,而且其在内容上更多体现了"禁止虐待、遗弃"的要求,将动物福利融入条文中,在最初立法的基础上加深了动物保护程度,尤其在伴侣动物(犬猫)保护方面作出了重点规范,逐渐向欧美先进立法靠近。
韩国《动物保护法》最早在 1991 年制定通过,一共仅 12 个法律条文。和日本一样,其基本内容仅限于"禁止虐待",并未明确提出"禁止遗弃",也未定义或列举何种行为属于虐待。具体制度包括:"所有人或看管人"对动物有适当照顾、喂养和管理的责任;"市长或县长"管理被遗弃动物的具体要求和权力;对动物屠宰、手术和实验的简要规定;仅对虐待动物者的较轻处罚规定。虽然该法出台后并未得到韩国政府的认真执行,但其制定与颁布在韩国历史上本身就是一次巨大的进步,它是开启韩国民众动物保护思想的钥匙。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对当时社会激烈争论的一种回避,该法没有涉及是否禁食狗肉的问题;立法者将"禁止虐待"作为一种迂回避免犬只被残忍食用的方式,试图改变当时韩国社会上当街活宰犬只的现状。面对动物保护组织的强烈呼吁和社会民众要求修法的巨大压力,韩国于 2007 年对该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正,明确提出了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五大自由",细化了虐待的具体形式,把动物保护推向了另一个高度。
我国香港地区由于特殊历史原因,是整个东亚动物保护立法最早的,其主要内容与英国早期动物保护立法相近,重点还是在于防止残酷对待行为。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自 1935 年制定颁布后,历经 1939 年、1950 年、1960 年、1979 年、1986 年、1999 年、2006 年前后大小修正共计多达 7 次,最终将残酷对待的法律后果由"罚款 5 千美元及监禁 6 个月"大幅提升到"罚款 2 万美元及监禁 3 年".自最初立法近 80 年来,香港社会和民众动物保护意识得到极大提高,香港爱护动物协会接触的案例显示,"绝大部分是因为无知、疏忽和冷漠而令动物遭受虐待的,因为暴力而导致的案例反而是少数。"针对猫狗这类伴侣动物的特殊保护,香港在《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基础上还专门制定《猫狗条例》加以细化,以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方式,由粗到细地将伴侣动物保护程度进一步向前推进。
台湾《动物保护法》自 1998 年颁布起至今已有 16 年,立法时间相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较晚。尽管台湾立法从最开始就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从多个角度对动物进行保护,但是就实行情况而言,该法并未达到既定效果,如流浪犬只在动物收容所的境况惨不忍睹、宠物繁殖场多是人间炼狱等。值得承认的是,该法首次以立法方式将动物保护纳入了民众视野,其颁布与实行是台湾动物保护的里程碑。在随后的时间里,台湾为解决困扰已久的流浪伴侣动物问题制定了《动物收容处所设置组织准则》、《公立动物收容所管理作业规范》,在收容方面保障伴侣动物福利。总之,台湾采取了"先基本再单行"、"先简单再细化"的立法方式,着重在伴侣动物保护方面颁布了多项立法,将伴侣动物福利程度提升到了新的层面。
从以上东亚国家及地区的动物保护立法方式和进程来看,第一部立法(基本法)通过采取"先粗再细"、笼统规定的方式引导民众思维,让社会有较长时间适应并执行该部法律规定,再以修法方式逐步扩大程度和范围,将动物保护渐进式地向前推进。由于动物保护工作是民众教育与观念改变的长久渐进过程,不易立竿见影,欧美先进国家能有现在较高的动物福利水平和保护程度也是由几十年时间积累而得的成果,任何国家都不能企图通过第一部立法就能改变社会现状和民众意识,这是长期的过程,需要几代人不断努力才能将动物保护尤其是伴侣动物保护提升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因此,我国目前立法方式应当考虑民众接受程度,像东亚国家及地区那样,先颁布倡导性且简单易行的第一部立法,待民众动物保护意识培养起来以后,再通过修正案方式结合国情慢慢扩大伴侣动物保护程度,向欧美先进立法靠近。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先出台一部以"反虐待、反遗弃"为中心的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力求条文内容少而精,写入伴侣动物基本需求,既方便民众理解又利于动物保护意识的教育和普及。
(二)内容设置
在立法内容的具体设置上,笔者认为中国可以从参与主体、前期管控、流浪救助和责任形式四个方面加以构建与完善。
1. 参与主体。东亚国家及地区在动物保护立法中参与主体广泛、各有特色:
日本地方自治团体设置有"爱护动物专职人员",由兽医师等具备对动物适当饲养与保管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都道府县知事举荐"爱护动物推动人员"从事关爱犬猫宣传、帮助绝育和提供适当饲养协助、灾害时帮助避难和保护等活动;政府对"爱护动物专职人员"进行爱护及管理方面的培训,强化地方自治团体机关与都道府县警察的合作。韩国政府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并提供可能的支持;农业部委任民间组织中对动物保护有热情和经验的人作为"动物保护监督员",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监督。香港警察作为动物保护执法主体,联合渔护署与民间组织开展动物救助。台湾动物保护主管机关委托民间机构或团体设置动物收容所收容伴侣动物,动物收容所再招募志愿者办理动物照顾、认领养、教育及宣导等业务;主管机关设专职"动物保护检查员",并甄选"义务动物保护员"协助动物保护检查工作,必要时由警察协助;在人道捕犬时设有专门训练并发有证书的"动物管制人员"执行捕犬工作。
2. 前期管控。"前期管控"包括繁殖场所管理、贩卖市场管理、饲养人责任三方面。东亚国家及地区注重前期管控的主要体现:日本繁殖场所需办理登记,且单独记载有犬猫饲养规模、健康安全规划与终身饲养措施等内容,不符合者将被撤销登记;犬猫贩卖者的幼仔出售年龄限制与贩卖困难时的终生饲养要求;饲养人的适当饲养与终生饲养义务。韩国和香港饲养人有不得遗弃、适当照顾及管理伴侣动物的义务。台湾宠物繁殖和贩卖者须取得营业执照,定期接受主管机关的核查及评估;饲养人有登记、妥善照顾责任与不得遗弃义务。
3. 流浪救助。东亚国家及地区对流浪伴侣动物的救助采取了多种方式:日本政府专设不以杀害处分为目标的犬猫收容所,都道府县知事将该收容所让与或委托给爱护动物的团体或个人运作,国家给予部分补贴。韩国有"动物保护设施"收容游荡或受遗弃动物,由农业部提供所需费用。香港设"动物羁留所"捕捉无人管束自由走动的任何动物,由其所有人支付羁留费用。台湾主管机关设公立动物收容所,由中央补助经费、设置组织准则;主管机关制定奖励办法辅导并协助民间机构团体设动物收容所。
4. 责任形式。东亚国家及地区对违法者规定的责任形式包括:日本和韩国由"有期徒刑"与"罚金"构成,其中日本将责任主体从个人扩展到法人。香港除了"监禁"与"罚款"外,还对情节较轻未至伴侣动物严重受伤或死亡者处以"罚款"和"社区服务令"相结合的责任形式。台湾"罚则"中处罚形式既有"罚款"与"有期徒刑",还有"公布姓名、名称或照片"、"拘役"、"限期改正"、"废止许可"、"没收"等。
通过对东亚国家及地区立法内容设置的总结,我国应适当借鉴吸收其优秀成果,得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启示:在参与主体方面,我国政府部门应设置伴侣动物保护专职人员和监督人员,对民间机构进行指导和帮助,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在前期管控方面,重点加强对伴侣动物繁殖场所和贩卖市场的管理,弥补当前立法仅规范饲养人责任的空缺,从源头控制伴侣动物数量;在流浪救助方面,各地建立"不以杀害为目的"的公立伴侣动物收容所,而非仅限于当前的犬只留检所,鼓励民间收容所的设立,从政策上给予支持、财政上给予补贴;在责任形式方面,将东亚各国(地区)均有设置的"拘役"与"有期徒刑"这两类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加入我国惩罚体系当中,对情节较轻者或未成年人可采用"社区服务令"方式进行违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