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中的一种形态,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法领域的典型适用。近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各地环境危机的不断爆发,环境公益诉讼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国内都处于积极发展之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私人或组织以及政府机关等有权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针对侵害或者可能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该制度对于鼓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对资源进行再分配都有重大的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解决对“环境”的损害而确定的特殊制度,并非基于传统的利害关系提起,与传统的诉讼模式相比,具有当事人的广泛性、诉讼目的的公益性、诉讼请求的预防性、诉讼成本高昂等特点。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是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起点和核心。
1.1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概念
从我国目前理论学界的研究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学者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时,都是使用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这一概念。通说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可能时,有权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主体资格。即哪些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笔者认为,用“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这一概念更周严。为了更好地阐明笔者的观点,首先需要对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进行说明。私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个人所有的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1我国目前所进行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自诉都是属于私益诉讼。通常享有原告资格的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就是说在私益诉讼中的原告通常并不包括像检察院这样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出现,代表的是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比较广泛的,包括公民个人、环保组织、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这些主体从性质上来说又可以归为两类,及公民之诉和国家公诉,其中环保组织等团体诉讼可以看作是公民诉讼的特殊形式,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可以看作是代表国家利益提起环境公诉。不管是公民之诉还是国家公诉,它们都已不是私益诉讼中代表自己利益提起诉讼的“原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起诉主体”,从起诉目的上来说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因此要与私益诉讼上的“原告”相区别,用“起诉主体”概念更合适,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也就是指依法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1.2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类型
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来说,尽管许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不同,但是在对待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这个问题上总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就是对起诉主体采取宽松的态度,尽管程度不同,使得各国的起诉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具体而言,目前法律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可以概括如下:
1.2.1 公民个人
由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目前世界各国都比较通用的诉讼模式,公民作为最广泛的社会主体,理应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定扞卫者和代言人。最典型的国家就是美国。197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最先纳入公民诉讼条款,赋予任何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后来《清洁水法》对此做了限制性规定,将“公民”定义为其利益被影响或有被影响的可能者。经过之后一系列有关公民诉讼案件的判决,最高法院逐渐确立了判定原告是否适格的“三个条件”,即原告适格必需满足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补偿性。这三个条件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滥诉的发生,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法院对于“实际损害”的类型釆取了宽容的态度,明确承认对审美利益的损害等非传统类型的损害亦可为诉讼救济的对象。
1.2.2 环保团体
环境保护组织、社会公益团体也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美国公民诉讼中的很多案件都是通过环保组织提起的。德国将某些具有共同环境公益的、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主体的原告资格信托给特定的社会公益团体,由它向国家司法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凭借自身专业优势发挥了公民个人所不及的重要作用,是解决环境公益纠纷、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目的的中坚力量。
1.2.3 检察机关或检察官
检察机关或检察官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参与民事诉讼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选择。大陆法系的法国在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开启了此程序的先河。日本吸收了法国的法律思想,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和参加民事诉讼。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检察总长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到涉及一般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中。在英国的群体诉讼中,检察总长中可以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同意某些组织提起环境公害群体诉讼。
1.2.4 政府机关
在美国,联邦、州和城市基于自己的职责或者利益可以作为公民诉讼的原告。当联邦行政机关由于决定或者执法不当侵犯各州利益时,各州可以到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一些州是以“公民”的身份作为原告或者与社会团体、个人一起作为原告对联邦环境保护局提起公民诉讼的。同样,在某些情况下,联邦政府也可以把州和市政府作为被告,提起所谓的“公民诉讼”。俄罗斯通过立法也规定,对于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作为国家机关的环境行政职能部门可以依据法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国家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1.2.5 后代人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一些国家认为,后代人是潜在的法律主体,他们有在未来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有些学者提出,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的同时,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平等。2各国立法方面,《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人的身体健康,不断改善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条件。”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环境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例子3。
1.2.6 自然物种
对自然物起诉资格的着名理论阐述来自克里斯托弗*0 ?斯通。他指出:“自然物不应当享有权利,它们不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这种观点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明智的。我们不能说因为河流和森林不能说话,所以它们不能享有诉讼资格。公司不能说话,国家、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人、市政当局、大学等也都不能说话,但律师可以为它们说话,就像他们平常为普通人的法律问题代言一样。我认为,我们应当像处理法律问题上的无行为能力人——那些成为植物人的人——的法律问题那样来处理自然物的法律问题。在立法方面,意大利、美国、挪威、德国、菲律宾先后制定法律,对动物应当享有的福利进行了规定。在司法方面,美国有的法院赋予动植物诉讼资格5。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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