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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相关概念界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8-05-02 共45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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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环境污染的刑法治理探析
【【绪论】】环境污染的法律处罚研究绪论
【【第一章】】 污染环境罪相关概念界定?
【【2.1 - 2.2】】污染环境罪客观方面研究
【【3.1 - 3.2】】德国与日本污染环境罪立法及借鉴
【【2.3 - 2.4】】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研究
【【3.3 - 3.5】】美国、英国、巴西污染环境罪立法及借鉴
【【4.1 - 4.2】】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的不足及完善
【【4.3 - 4.4】】污染环境罪刑罚处置问题解决构想
【【结论/参考文献】】刑法中环境污染惩治制度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污染环境罪相关概念界定第一节环境的定义与特征
  
  一、环境的定义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这源于人类环境会议在上世纪70年代的这一日召开,在此次大会上还审议公布了影响较大的《人类环境宣言》。如今伴随经济的迅猛增长,环境问题愈加庞杂,记者柴静曾公布有关雾霾的《穹顶之下》的视频,此视频一经发布引发大量关注,经过几十年的飞速发展,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在九百六十万公里的土地上一一呈现,在被阳光照耀下的每片土地,生活的每个人都不能逃脱环境的制裁。雾霾只是导致环境问题的一部分因素,空气污染,水污染都能牵出环境问题。环境如何定义,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阐述。我们所说的环境一词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概念。针对不同的学科和背景,环境的扩展可以根据中心物体或参照物的变化而随之变化。生物环境、物理环境等是依据环境的性质进行划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而参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将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在法律上,环境的概念源于环境科学上的概念。?环境的概念从法律角度出发,分为立法和学理两种概念。立法概念一般是指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等。这种列举式的概念方法限定了环境的范围,不包涵人类环境的全部因素。而学理上的概念则是概括式的,涵盖人类环境的全部内容。其概念为,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二、环境的特征

  
  环境具有四个特征,分别是区域性,整体性,变动性和循环性。区域性是指环境在各个不同空间和不同级别的地点,它的结构形式、系统程度,能量物质流动的框架、方式、稳定性程度等具有相对的特殊性,从而表现出区域特性。整体性是指环境被各种各样的组成因素之间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变动性是指人与自然相互影响下,环境组织的内部结构和外在形态处于持续变动中。循环性是指环境能够被反复利用。第二节环境犯罪概念作为新兴的犯罪形式的环境犯罪。鉴于各国社会背景和时代特征的差异,对环境犯罪的定义各个国度有不一致的规定,这因不同的立法而定。发达国家受迫害的时间较长,代价沉重,对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式认识较早,纷纷适用立法路径处理这项难题,并出现运用刑事法律惩治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简要介绍几个国外环境犯罪概念:环境犯罪是指对“自然环境”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犯罪行为,而衍生出的“环境刑法”就是以保护自然环境为使命对侵害或者危及自然环境的犯罪加以处罚的法律的总称;?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驶或享受公众共有的权利,就够成了一项普通法上的罪行,即公害罪也就是环境犯罪;危害环境罪是危害生态系统自身的犯罪,并不要求该类行为与人类利益存在任何关系,即可证明刑事制裁的正当性。
  
  针对环境犯罪的基本概念,中国法律研究者的见解有所差异。有的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环境犯罪做出了学理性质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是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故意、过失或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体、土壤或草原、珍惜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后果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还有一种观点是传统的,以造成人的生命财产健康损害为起点,代表言论是危害环境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由于破坏和污染环境引起的伤亡以及工、农、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行为。?笔者认为环境犯罪的概念定性关系着污染环境罪概念的准确定性,笔者认为应该系统的从全方位多角度进行综合定义,根据环境犯罪的特征,以环境保护的全局作为着眼点,符合主观和客观的要求,区分犯罪罪过形态。将其定义为:自然人或者单位违背关于环境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的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产生能够导致环境污染的危害,需要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三节污染环境罪界定及特征
  
  一、污染环境罪界定
  
  我国从1949年开始到改革开放之前关于环境犯罪方面立法一直没有重视,只提出了零星的环境保护政策。直到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才拉开了我国依法治理环境问题的大幕。后来,为了发展经济,错误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对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后果,基于国际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不断推动和保护国内环境的迫切需要,我国在1997年刑法特意制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并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纳入法条。至此,对于污染环境的犯罪在惩罚上终于有据可依,不必参考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为我国环境秩序提供了保障。但是入罪门槛太高、适用范围小,不利于惩罚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为了改变现实与刑罚的不适当,表现刑事立法观念的重大革新,我国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原本的338条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重新命名为污染环境罪。具体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该罪与修改之前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不难发现该罪修改过后的醒目之处。首先,犯罪对象扩大,取消“土地、水体、大气”的限制,将这三类环境要素依存于所有环境要素之中,若仅限于此类则忽视了其他要素污染行为,不利于环境保护。其次,拓展了污染物本身的外延,使用“有害物质”代替原有的“危险物质”,填补了原条文用语的漏洞,有害物质理论上容纳了所有具有有害特性的,所有形态的物质,明显修正环境法网,加大对本罪的处罚力度。?最后,将危害结果归纳为严重污染环境,取消标准限制,不在局限于财产生命,而是从整体出发,只需引发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都可适用本法,降低了本罪的入罪标准。这一修改,体现我国治理家园和打击不法犯罪的坚定信念,我国环境立法正继往开来不断前行。
  
  二、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一)行政依赖性
  
  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依赖性是指本罪成立依赖于行政法规及行政命令。构成污染环境的首要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而国家规定除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包括全国人大专门制定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务院根据有关环境问题的必要性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禁令等。这要求从两方面考虑:一是触犯相关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及相关禁止的命令,造成严重后果就成立犯罪;二是行政法涉及环境相关规定只是条件之一,还需其他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果条件不充分就不会构成犯罪。因此,污染环境罪依赖行政法规。
  
  (二)危害结果的严重性、长久性污染环境罪的结果着重强调“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的严重性体现在它所造成的危害不会立即结束,行为停止而完毕,它因一个漫长、持久的酝酿而爆发。它的负面效应会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等待才会凸显。上海黄浦江漂浮的死猪肉,吉林化工厂的爆炸导致的松花江水体污染,数不胜数的一个个现实情况,严重威胁着我们的身体健康和我们赖以生活的栖息之地。然而,这只是目前我们能够亲身领悟到的,真正的危害触及层面广,连续影响环境质量,引发多样性的后果,人身、生态、动植物,还有短时间之内无法确定的危害,这是对人类污染环境的警告。
  
  (三)因果关系的不一致性因环境污染招致的成因复杂的部分犯罪,由多元性的危害行为混合在一起,夹杂不同原因,就算是环境科学领域的专家也难以区分到底是哪个行为或者哪几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个过程可以理解为个人或企业倾倒或生产活动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流进水体或扩展至空气中,与某些物质混合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亦或者是几个企业之间有害物质的相互流动,性质不同危害不同,但结合在一起又演变成更为可怕的物质。而且,现在的犯罪常常使用高科技和一些隐蔽的手段,我们的司法人员很难去判断这类犯罪。因果关系的不一致性使因果关系和责任追究认定方面出现困难。
  
  (四)环境犯罪的难恢复性只有依托地球才能生存的我们,一旦生存环境遭受破坏,受损失的不只是自然人、单位还包括整个国家甚至全人类。脆弱的生态环境再恢复时需要巨大的时间和金钱,而治理的结果又能以推测,这对人类来说是雪上加霜。而环境遭受的损失又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温室效应、热岛效应、海平面上涨都是不能够弥补的,人类大量的砍伐木材之后又去栽种,这只是治标不治本,一个树从栽种到长成的时间与我们用电锯伐倒一个的时间相比太过漫长。青山绿水要与金山银山兼得,这告诉我们一定要尽最大努力采取行动,保护我们生存家园。
  
  第四节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一、其他法律功能的有限性
  
  相对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些较宽容的惩罚方式,只有刑法通过其威慑作用,震慑犯罪分子才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刑罚手段是预防犯罪的最后屏障,不采取刑法手段,一味地停产停业,处以罚款都不能预防环境污染。犯罪主体的扩展,主观方面的改变,取消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限制都表现出刑法对污染环境的威慑已经涉及各个方面。这也告诉人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制裁,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运用刑罚功能惩治犯罪
  
  刑罚的功能就是惩罚犯罪让污染环境的自然人、法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就刑法第338条规定来说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其他更严厉的处罚来说,这是刑罚在污染环境罪中起到的惩罚作用。使一些目无法纪,破坏环境资源的人受到严厉处罚,从而遏制或杜绝发生不净化环境的犯罪行为。
  
  三、刑法教育提高保护环境观念法
  
  理学中讲到法律的功能包括教育功能,而刑法在教育层面是最有威慑力的。我们公民对保护环境的知识淡薄,没有法律意识,可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那么,国家通过对污染环境罪及其他行为刑罚的制定,实施和执行,就起到了教育作用。将环保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美丽中国的理念融合,运用刑事立法,规制防范犯罪行为,提高公民的环保理念和法制思维。
  
  四、融入国际
  
  树立大国形象地球是全人类共同的家,如果国家间不相互合作,单独治理,就不能再改善环境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了更好地同国际环保的立法、司法衔接,必须增强本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研讨。在污染极其严重的时刻,作为国际大国,必须完善环境保护刑法,展示我国改善环境的决心和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本章小结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树无根,不成活。要想彻底研究一个罪名必须先从概念着手,才能打好根基。本论文的第一章主要阐述与污染环境罪相关的概念。首先提出环境的概念和分类及特征;在第二节写出国内外学者对环境犯罪的界定,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再次,在第三节,提出本论文的题目也就是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并与修改之前的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环境立法正走在与时俱进的路上。还提及行政依赖性,危害结果的严重性,长久性,因果关系的不一致性,环境问题的难恢复性等环境污染的特征,旨在强调破坏环境对于人类才说百害而无一利,要想生活的幸福必须认识到危害环境的严重性,从而解决改善问题。最后,保护环境需要刑法的原因。刑法用其强制力,威慑性的手段惩治犯罪,只有刑法上从严治理才能改变现状。这一点,对于中国对于全人类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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