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中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国,化学工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
危险化学品为提高人类生活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它们也为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了诸如致癌、致畸、环境恶化等一系列危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使用、储备、销售、运输、废弃物处置等诸多环节,任何环节出现疏漏,都可能对人类健康与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关乎国家安全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危险化学品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导致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加工、使用、贮存、销售、运输、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上,时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泄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环境污染。显然危险化学品无论对于人类的安全健康还是生态环境均已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过程中由于误用、滥用或者不当的处理其废弃物都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与一般安全事故不同,其通常还会带来次生危害。在危险化学品生产、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过程中,外界条件作用下极易发生燃烧、爆炸、泄漏、扩散,从而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会对周围的土壤,水等自然资源造成污染。危险化学品所引发的一系列安全事件对我国的公共安全将会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对民生也将造成严重影响。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4年5月8日所总结的2014年上半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议中,全国1月至5月份共发生九起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较大事故,分别是:
1月1日山东滨州滨阳燃化有限公司中毒事故;1月9日安徽亳州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1月18日吉林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3月1日四川攀枝花天亿化工公司中毒事故;4月8日内蒙古乌海市泰和煤焦化公司爆炸事故;4月16日江苏南通双马化工有限公司粉尘爆燃事故;4月26日山西临汾永鑫焦化公司煤气爆炸事故;4月24日辽宁灯塔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中毒事故;5月2日四川广元天森煤化有限公司爆炸事故。在这9起安全事故中共导致三十五人死亡、五十二人受伤。而2013年1月~5月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较大事故共三起、导致十三人死亡,2013年全年共发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较大事故十四起、导致四十七人死亡。2014年度4月份以来,就发生了五起较大的安全事故。可以说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在这九起较大事故中,五起爆炸事故,四起中毒窒息事故;七起涉及直接作业环节,其中三起动火、两起进入受限空间、两起检维修,可见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和检维修作业管理有待提高,防爆炸和中毒窒息是事故防范重点。
中国安全生产网关于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通报中,2014年全年共发生了107起安全事故,而进入2015年截至2月15日,仅短短的2个月就发生了1月16日广西合浦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燃事故;1月22日威海市区发生疑似天然气爆炸事故;1月31日内蒙古根河市粉尘爆炸事故;2月11日四川会理黄磷罐车事故;2月13日中国中油能源漯河公司油库爆炸着火事故共5起安全事故,可以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
中国政府始终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2011年是中国"十二五"计划的开局之年,政府公布了《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指出着重开发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防控技能,大力提升国境检验检疫科学技术;《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至2015年,对于重金属污染的控制效果明显,对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
中指出要调整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对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产业布局进行优化,深化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其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减少重要危险化学物质在环境管理中的排放,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把促进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等16项建议列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要点;《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普查评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至2015年末,初步形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科技支撑体系、法规标准体系、信息系统和宣传培训体系等6项主要任务。
近年来,中国政府、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关于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动,立法方面,在《环保法》第四十八条中有所规定;3在国家化学安全管理活动方面,中国正式建立"实施联合国 GHS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以观察员身份加入化学协会国际理事会,积极响应和支持《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
中国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和进展,但立足于整个国际背景,与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之间仍具有一定差距,中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国急需认清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体制做好充分的战略与技术储备。
1.1.2 研究意义。
危险化学品作为化工原材料,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样、特性复杂,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销售直至作为废物处置的任一环节稍有纰漏,都会造成人身危害和生态环境破坏。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严峻,世界各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对整个国家甚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都有重大意义。通过实施科学系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健康和环境安全监管,趋利避害,在保证人类健康并对环境无害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危险化学品,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成为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在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技术支撑能力、促进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公开与传递、提高公众意识等,不仅是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的必要之举,更是世界各国共同保护人类健康、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所不可逃避的神圣职责。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分别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美国、日本和欧共体等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标准体系较为完善。例如美国颁布了《有毒物质控制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联邦危险物质法案》
《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毒性物质包装及危险预防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应急计划与知情权法》《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危险物品运输法》等。要求企业采取医疗监护、暴露评价等管理措施,工作场所严格执行化学品安全标准,同时规定了对危险物质危险性评估、申报、公示等相关管理制度。日本主要制定了《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化学物质排出把握管理促进法》《爆炸物品控制法》《高压气体控制法》《含有有害物质家用产品管理法》《特定危险废物进出口控制法》《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等一系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有害性的风险评价,并制定了化学品登记制度、化学品生产许可制度、制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1967 年欧盟通过了首部欧盟危险物质指令 67/548/EEC,伴随化学工业的繁荣,安全事故的的发生愈加频繁,为了对欧盟各国危险化学品进行统一管理,欧共体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立法,制定了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其体系可分为十个部分:第一,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第二,销售和使用指令;第三,重大事故危害指令;第四,作业人员安全指令;第五,实验室安全操作指令;第六,混合物分类、包装与标注指令;第七,现有物质指令;第八,进出口指令;第九,危险货物运输指令;第十,破坏臭氧层物质指令。在这些指令中实行危险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分类管理制度。世界各国通过完善和制定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标准,从而加强了相关企业单位和下游用户在危险化学品产业链各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治事故发生,减少事故产生的损失。
1.2.2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近四十多部,其中 2002 年颁布 2011 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最为全面系统,一部分相关文献多数是介绍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如各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材编写组的《安全生产法规手册》;林岚,周静茹的《公共安全管理实务》(2014);臧文超,王琪编的《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管理》(2013);刘冰冰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必读必做》(2013);栗继祖,吴兵,许满贵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2012)等。偶尔也会在事故分析的文献中有所涉及,例如宋其玉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全套文件经典案例》(2013)。
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介绍多数在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文献中有所阐述,相关的专着并不多,例如,王慧丽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制建构研究》(2014)提出完善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层次的安全联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机制、实施化工装置设计诊断。罗植泓的《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研究》(2013)对于风险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突发事故应急制度以及执法机构的协调机制等多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建议。郭莹莹的《沾化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与改进》(2013)在分析现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基础上,提出了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和监管部门常态合作协调机制持续改进的监管模式。同时针对重大危险源项目多的特点,尤其为保障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出了涉氯企业包保监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合滚动模式。最后,提出不断完善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做好安全保障。
陈晶晶的《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价体系的研究》(2013)中介绍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
刘德萍的《有毒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立法研究 》(2012)提出在法律制度方面要建立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现有化学品风险评估制度、优先有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数据共享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在管理体制方面要强调职权设置的科学性与职权行使的相关性、协调性。王姣姣的《论企业投保积极性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机制的影响及其对策分析》(2012)。王鹏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制度的比较与实践》(2011)。李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研究》(2011)。张爱红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管理对策研究》(2011)对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急救援体系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赵腊红的《基于危化品事故后果等级划分的安全监管方案研究》(2011)指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核心应是重点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分级、备案制度,分级监管。何启成的《安监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2011)。曾青的《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010)。
司恭的《模糊综合评价在多晶硅企业安全评价中的应用研究》(2010)。张燕雪丹的《中美工业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010)。朱晓燕在《论我国破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立》(2010)中主张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跨境破产企业环境民事责任追究国际合作;完善以行业为标准将环境风险企业划分三类,分别制定环境责任保险的承担方式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同时设立破产企业环境风险保证金。周师军的《沈阳市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及其风险防范策略》(2009)。陈瑞晶的《福建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风险评价与控制》(2008)中提出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事故防控体系;完善道路运输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系统。顾云的《资阳市盛源科技有限公司溶解乙炔厂安全标准化的研究》(2008)。
孙本芳的《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机制研究》(2008)提出完善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的机构设置;介绍了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许可制度、持续监督检查制度和训练制度三大监管制度,分析了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中各行政相对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介绍了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事故、事件应急响应管理。谢聪敏的《我国化学品污染管理法律研究》(2007)介绍了风险评价制度;经济刺激制度;污染物转移登记制度;化学品损害救济制度;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制度。詹虎的《我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法律控制研究:以<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为背景》(2007)建议采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录制度、鉴别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排放源清单制度、环境基金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李苑琛的《中国履行<POPs 公约>资金机制中企业的责任分析》(2007)中论述制度建设应该包括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标志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的绿色采购制度。刘斌的《论事先知情同意制度(PIC 制度)》(2006)。陈亚子的《火电厂"危化品"管理的法律梳理和管理要点》(2006)中强调特种设备、容器、运输工具的专业生产、检测和安全许可制度;危化品从生产到废弃物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和专门安全制度的建立制度;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从业人员告知义务制度。杭倩的《食品中化学品风险管理研究》(2005)。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论文以环境保护法、行政法规、国际环境法、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的法理学以及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的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先进制度和经验,对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简单的意见,本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的现状进行简要的介绍。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进行简要的概括,总结出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存在着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管理人才队伍有待壮大,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技术素质不够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应急事故能力不足等问题。可见进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的调整完善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整理和概括。并分析概括整理我国立法中体现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总结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立法级别低、管理范围窄、法规系统性和协调性差;标准内容要求不协调,检测方法类标准不足;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有待改进的地方,以期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完善机制的提出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丰富其理论价值。
第三部分,对国外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简要的梳理概括。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际公约、条约的整理,以及美国、日本和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机构及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为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制度的提出做铺垫。
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制度完善措施。通过对我国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现状的分析,借鉴国外的优秀制度,得出我国提高立法级别、改进法规协调性、增加标准制修订;建立协调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制度;完善排放控制与公众知情监督制度(PRTR 及 TRI 制度);完善有毒化学品污染物环境标准与监测制度;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制度的完善措施。
1.3.2 研究方法。
1.3.2.1 系统研究法。
在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机构,立法及法律制度等方面,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生命周期和他的危害性较强,特别是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较多,在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危险化学品管理作为系统的整体来进行研究,以得出完善建议。
1.3.2.2 使用历史研究法。
通过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分析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立法、条约以及国际环境合作的演进过程,为进一步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1.3.2.3 比较研究法。
通过与以美国、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机构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现有机构、立法、法律制度等的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若干构想。
1.4 相关概念。
1.4.1 化学品。
化学品,其属于化学物质,在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中被定义为天然或者人造的各类化学元素和由这些元素所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1.4.2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属于化学品,是具有危险性的化学品,在不同的条件下和法律法规中其名称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条件下常被称为"化工产品";在贮存环节上通常称为"危险品"、"危险物品";然而"危险货物"一般使用在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再比如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其称为"危险物品";而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为"危险化学品"等等。
危险化学品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为其定义。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的界定,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法规中有所不同,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属于该条例控制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依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名表》中列出的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是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该条例。
1.4.3 危险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是一个具体的专业的环境管理,是指在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导下,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为基础,遵循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命周期和生态规律,运用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到最后处置的各环节进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1.4.4 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制度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依照环境法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理念,以化学品法律制度为指导,结合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性质,通过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立法具体表现,从而调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制度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