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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调(2)

时间:2015-12-01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本文字数:4649字

  1.7 设立专门的资源环境保护机构

  安徽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业产值占年工业产值的三分之一左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大。为此,在2010年机构改革时,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增设了“资源恢复整治处”,承担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是目前全国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唯一主要承担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凸显了安徽省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视。

  2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缺乏规划的宏观协调

  我国地域辽阔,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成矿富集区大多处在划定的水源涵养区或生态保护区范围内。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国务院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对全国各区域都有明确的鼓励、限制、禁止规定,而从矿产资源开发角度,却没有相应的国土规划或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与之匹配,二者之间缺乏协调。主体功能区的划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形成了制约,影响地质找矿工作的推进,同时也增加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环境成本。

  2.2 矿产勘查开发与矿产资源规划和规划环评之间存在矛盾

  地质找矿要遵循地质规律。地质找矿既是高效益又是高风险的工作,根据成矿预测开展找矿,存在不确定性。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不可能预先对可能的矿产地进行规划和进行规划环评,而实现找矿突破之后,又面临缺少规划环评的问题,而且规划环评要前置,矿山企业要开展工作就需要重新修订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完成规划环评才能进行开发,对矿山企业的生产和效益都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制约矿山企业的开发。这需要从立法角度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问题。

  2.3 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矿产资源法》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法律自1986年出台以来仅在1996年作过修改,一些法律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矿业形势。法律滞后致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受到严重制约,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环境保护的阻力很大,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撑和保护,有时致使勘查开发工作难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许多省(区、市)都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但这项制度只是政府文件、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法律效力较低,一些比较有效果的条款由于缺少上位法律的依据而难以执行,无法从根本上制约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和责任。

  2.4 科技创新促进协调发展能力不足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是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大计。降低、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做到开发中保护,只能通过科技创新,改进勘查开发方法,提高勘查水平,减小对环境破坏,甚至促进环境保护,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与废弃物回收,既使资源充分利用,又保护了环境。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发挥科技创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

  3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建议

  3.1 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化”理念。绿色化发展是整体优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途径。用绿色化发展理论从认识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问题,绿色化发展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部署,统筹安排。

  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会引起生态环境不同程度的破坏,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又会制约资源的开发利用。社会发展“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不同经济区位要依据资源环境禀赋、经济条件的差异,因地、因时制宜,来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

  资源开发要以区域生态不被破坏或可恢复为前提。生态环境保护条件不具备的,待条件改善后再开发。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通过政策法规引导,有效实现二者协调发展。

  3.2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首先要健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矿产资源法要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相衔接。

  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都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往往与其它部门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必须从其上位法规加以协调。

  3.3 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加强规划调控。以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为基础,通过实地勘查和科学研究,进行矿产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可行性科学论证,确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的基础上,做好国土规划,对开发与保护实施规划调控,从制度安排上保障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3.4 以科技创新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我国矿产资源禀赋不高,品位低、共伴生矿多,选冶利用难,矿山普遍规模小而分散。因此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不同矿种,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在矿产资源的开采、选冶、材料加工、废弃物处理等环节,提高科技含量,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发技术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延长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链,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提高矿山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彦英,樊笑英。论生态文明时代的资源环境价值[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8):61-64.

  [2]张彦英。创新资源环境价值理论 科学配置国土资源[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3):7-11,54.

  [3]张彦英。生态文明时代呼唤资源管理创新[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03-14(07)。

  [4]曾珠。关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与未来思考[J].经济前沿,2008(4):17-20.

  [5]张彦英,樊笑英。生态文明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力[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4):9-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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