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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在刑法中的不足与健全策略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黎似默
发布于:2020-03-07 共3242字

  摘    要: 随着工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却在恶化,而现有的民法和行政法却无力保护生态环境,所以就需要刑法实现环境保护。然而现有的刑法中不能独立成章、空白罪状以及预防犯罪法规的缺失和惩罚措施中的问题都需要改善。为了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我国刑法可以通过加强刑法中生态法的地位规范刑法中的罪名罪状以及加强惩罚措施等手段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境犯罪; 刑法保护;

  一、加强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繁荣的同时生态环境却面临着巨大的危机,被工业废水污染的河道,被废气排放污染的空气,某些地区甚至会影响视线的雾霾,凡此种种,日渐严重的污染给人类长久发展造成的威胁已经不能忽视。对此,我国民法和行政法都有相应的规定,但结果却不能让人满意。民法在民事责任的追究多是民事赔偿上,但环境污染损害的却多是社会公有的权益。行政法中的如超标排放罚款等裁决,对企业来说远远低于购买达标的设备或防污染设备的价钱。所以,想要有效的规避环境犯罪的出现,就需要刑法的支持。

  中国社会用了不过百年时间就进入工业社会,工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资源也被飞速掠夺,而关于对生态之源的保护却是从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工业时代初期,经济发展较慢,环境污染造成的问题表现不明显,所以那时我国刑法所针对的主要是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犯罪。如今,现行的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分为如重大污染事故罪等以环境污染为结果的犯罪,和如非法运输、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等以破坏社会共有资源为结果的犯罪。而这两类犯罪都是在环境遭受破坏后再对破坏者施加以财产为主的惩罚,这就让长期小规模污染环境的人有机可乘,而且也很难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国家法制不断完善过程中,在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用“严重污染环境”取代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去掉重大污染环境罪中的重大。增加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可能,使得法律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但修正案中仍有许多类型的环境犯罪没有具体的定义和惩罚措施,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仍然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二、生态保护在刑法中的不足

  (一)刑法中生态法地位较低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空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这是我们能够健康文明的存在于地球上的保障。可是在我们的法律中,却是以人的利益为核心理念构成的。刑法强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却忽略了生态环境的利益。在刑法的不断修订中,可以看到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罪的惩罚力度在不断加大,入罪门槛也在不断降低,这都表现出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但这与生态环境相较于我们的重要程度仍然是相差甚远。在刑法中污染或破坏环境的犯罪类型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类,没有独立的立法章节,这会影响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所以,应该提高生态法在刑法中的地位。

  (二)环境犯罪中出现空白罪状

  现行刑法中的环境犯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已经发生的犯罪,惩罚具有针对性。而对于我国新出台的单项环境保护的法规,在刑法中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惩罚规章。这就让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做出违法行为,制造空白罪状。比如盲目跟风放生当地生态链外的生物造成的生态平衡破坏、为了增加牛羊产量而过分被开发的草原、盲目扩大土地种植面积而造成的水土流失等在刑法中都很难找到完全对应的条款,这是刑法中需要细化的。
 

生态保护在刑法中的不足与健全策略
 

  (三)预防环境犯罪法规的缺失

  现行的刑法中,对于环境犯罪的相关条例,多是从犯罪结果出发的。即只有当不法分子完成刑法中存在的犯罪结果,才能依据刑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对于做出犯罪动作,但未造成相应结果的,或有明显的犯罪意图但未能实施犯罪行为的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生态环境而言,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时的破坏没有立时造成显性影响,但却很容易存在隐形危害。如在一定区域内大然为开垦土地,短时间内并不会有什么影响,甚至粮食产量还会增加,但是一段时间后,这片区域就会因为植物单一,和大量产出粮食而产生土地贫瘠,从而减产,于是开地,增产,减产,开地就会形成恶性循环。而土地贫瘠后才追究开地人的刑事责任显然对环境保护不利。所以,刑法中应该增加预防环境犯罪的法规。

  (四)环境犯罪惩罚措施中的问题

  面对多种多样的环境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主要有罚款、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惩罚措施,相对国外对于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的惩罚措施略显单一。其中有期徒刑,现行刑法中最高量刑为七年,这与如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等不可逆的生态破坏而影响几代人的严重后果不相符,力度甚至低于很多只是对个体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另外,罚款一项中一般以处罚金形式出现,刑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程度与罚金的具体关系,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生态保护在刑法中的健全

  (一)稳定刑法中生态法的地位

  现行的刑法中,对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罪犯的量刑标准损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而不是对生态环境利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这样的环境法是以人为中心的,不能真正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但不能否认的是人类也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人类的利益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所以,虽然在刑法中不能将生态环境摆在首位,但至少应该将其独立成章,拥有区别于国家、社会、个人的独立地位。这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二)规范刑法中环境犯罪的罪名和罪状

  面对现有刑法不能全面准确应对当今社会种类繁多的环境犯罪的现状,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法规,制定应该更加全面、细致、严谨。

  如今环境犯罪不但会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而且治理污染同样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同样重要。而对于那些做出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但未造成即时伤害的危险犯,同样应该给予严惩。相对于结果犯犯罪后就能拿到犯罪证据,危险犯犯罪后却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会出现结果的犯罪所造成的结果往往更加严重。长时间的等待却能让危险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弊病就是环境犯罪的一再猖獗。并在各种各样的商业操作下,让这样的犯罪呈现出表面上的合理化。而在主观上无错,即使检察官掌握了被告的犯罪事实,却依然要大费周章的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甚至被罪犯抓住漏洞,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在当下,环境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我们不应该把经历浪费在一个存在犯罪事实的人或者企业身上。我们可以实行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制,从而对某些心存侥幸的企业起到威慑作用,防止更严重的环境破坏。

  刑法中,关于环境犯法的有关规定都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其中的罪名多为生活中常见的生态环境中的部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仅仅这样已不能满足复杂多样的环境犯罪,因此生态环境中如核燃料的客观要素也要列入刑法。

  (三)加强环境犯罪的惩罚措施

  环境犯罪带给整个社会的结果都是沉重的,还有很多是不可逆的。如果有能力犯罪的企业领袖错误的意识到环境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远远高于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污染环境时毫无顾忌,那么生态环境将会变得更加严峻。那刑法就没有成功的对那些有犯罪意图的人带来威慑作用。

  对于一个由多人掌权的企业来说,巨额的罚金远远比对某一个或几个领导的有期徒刑更有威慑效果。而且罚金也可以用作对企业环境犯罪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的整治资金。但罚金多少应该根据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等综合考虑,能起到警告作用为佳。

  四、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离不开优良的生态环境,也离不开环境资源刑法保护。完善的刑法制度才能保护好的生态环境,保证刑法中生态法的独立地位成了必要条件和必然趋势。完善生态法的体系,制定详细周密的环境犯罪惩罚制度,实现民族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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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陈彪,蒋华林,叶进.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法向度供给新论[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28-32.

作者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出处:黎似默.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对策探析[J].法制博览,2020(06):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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