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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保护的刑法机制

时间:2018-10-24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万雪梅 本文字数:1974字

  摘要: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 人类由于过度攫取自然资源, 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因此, 如何协调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如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任务, 构建以刑法为中心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保护; 刑法;

  近年来, 我国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空气污染、水污染和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 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影响。本文将立足于如何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我国刑法的保护之中, 规范环境犯罪, 突出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

 

  一、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原因

  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得到了改善。不可否认的是, 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大, 但是人均占有量少。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片面追求GDP增长;一些企业由于处罚较轻, 宁愿接受行政处罚, 也不愿购置清洁设备, 造成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刑罚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 理应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

  民事制裁的短板。被侵权人针对环境污染侵害, 主要是通过向污染者请求赔偿的方式解决。但是, 一些企业将民事赔偿当作企业在经营当中的成本, 将此计算入产品的价格, 最终是由消费者为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买单。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 必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 必须是污染者的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但是, 生态环境破坏具有复杂性, 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找出是由哪一种污染源造成了损害后果;生态环境破坏具有潜伏性, 例如污染物质进入土壤潜伏期可以达到几个世纪, 有害物质再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 给人体造成损害, 在此情况下, 很难判断因果关系, 也很难追究污染者的责任。

  行政制裁的短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者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 惩处力度轻微, 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不能达到有效制止污染者再次犯罪的效果。违法成本低, 使得污染者肆无忌惮消耗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所以, 有必要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作用。

  二、我国刑法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一共8个条文15个罪名, 包括污染环境类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一) 生态法益不具有独立性

  传统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人本身的利益为保护对象的,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时, 法律才会给予刑事制裁。毋庸置疑的是, 如果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当然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公害性、不可逆性的特点, 危害的是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不同于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生态法益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但是, 我国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规定在了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 不能突出生态法益的独特性, 所以我们应该跳出传统以人为本刑法理念的束缚, 生态法益设置专门的章节进行保护。

  (二) 刑事责任设置不恰当

  处罚力度不够。在环境犯罪中, 大多数犯罪的刑罚都是罚金刑和自由刑。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但主要是单位, 单位犯罪只需要承担罚金。罚金数额规定不高, 导致违法所得远远高于罚金数额, 无法对单位起到威慑作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加上之后对环境进行修复的代价, 远远高于单位因破坏环境所获取的利益, 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为了贯彻可发续发展理念, 做到罪刑相适应, 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 一是提高罚金数额, 二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 可以进行监外改造, 责令其恢复原状。

  (三) 犯罪形态设计不合理

  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大多规定是结果犯或者情节犯, 要求出现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但是, 生态环境破坏具有潜在性和持续性的特点, 危害结果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才会出现。结果犯的规定, 会使很多这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所以我国刑法应当适当增加危险犯的规定, 规定犯罪分子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有利于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

  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单纯依靠民法、行政法不足以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 刑法有必要介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既要环境犯罪, 保护人民权益, 也要坚持刑法总体谦抑, 实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加强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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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焦艳鹏.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17 (11) :76.
  [3]徐翔.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路径[J].重庆社会科学.
  [4]张秋芳.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对策探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 (1) .

    万雪梅.浅谈生态环境保护的刑法机制[J].法制博览,2018(1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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