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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环境规制的实施效果与经济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4 共12126字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与此同时,我国相当长时期内实行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付出了高昂的环境代价: 全国20. 1万千米长的河流中,有43%的河水不适合居民使用( 水质劣于Ⅲ类) ,其中劣V类水河长占15. 7%①,全国800个国家级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的占43. 9%,极差级的占15. 7%②; 中国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Akimoto,2003;Ohara et al.,2007) ,以及悬浮颗粒物PM10(Bond et al.,2004;World Bank,2013) 的排放量都已远高于其他国家,由此带来了大面积的酸雨(Huang et al.,2010)、雾霾(Tao et al.,2014) ,并导致世界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中有12个在中国(World Bank,2007)。
  
  环境污染严重危害到人类健康,增加了癌症发病率③,缩短了预期寿命,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阻碍了经济可持续发展。据估计,水质变差一个等级,消化道癌症的死亡率就上升9. 7%(Ebenstein,2012) ; 二氧化硫排放量每增加1%,万人中死于呼吸系统疾病及肺癌的人数分别增加0. 055和0. 005( 陈硕等,2014) ; 空气中悬浮颗粒物浓度每上升1%,心血管疾病患者的死亡率提高13. 6%(He,2013) ; 淮河以北地区悬浮颗粒物浓度显着偏高使得当地居民的平均预期寿命缩短5. 5年(Chen et al.,2013)。每年由环境污染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GDP的5%以上(Matus et al.,2012)。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中国政府不断加强了对保护环境的重视程度。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把建设生态文明写入党的报告; 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生态文明体制列为五大体制改革之中,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纵观中国的污染控制实践,首先是法律手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通过了一系列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法律法规; 其次是行政手段,中央政府制定的“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规定了未来5年的总量控制目标; 再次是经济手段,1982年开始我国正式开始征收排污费以促进企业达标排放; 最后还有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如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及周边省市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改善空气质量。随着中国环境规制手段越来越丰富,对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来梳理总结各类主要环境规制手段的实施效果及其对经济发展可能的影响,为下阶段实施更有效的环境规制手段以及开展更为需要的研究提供了思路。
  
  一、环境法律法规
  
  从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并通过了29部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而自1990年以来,中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也通过了84件环保立法,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此外,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环保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是否能够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呢? 包群等(2013) 考察了地方环境立法对当地污染排放的效果,发现环保立法并不能明显降低当地污染物排放; 只有在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时,环保立法对降低当地污染物排放才有显着效果。
  
  如果环保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既有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停留在纸面上,容易形成“政企合谋”,导致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梁平汉和高楠(2014) 发现,良好的法制环境可以从制度层面制约污染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政企合谋。反之,越差的法制环境下,合谋现象越普遍,企业非法排污行为也越严重。
  
  关于环保法律法规对经济的影响的研究较少,已有文献主要涉及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就全国层面的环保法律法规而言,李树和陈刚(2013) 运用2000年我国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APPCL2000) 的自然实验,研究发现大气法的修订显着提高了空气污染密集型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表明实施合适且严格的环境管制可能会带来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双赢”结果。在地方层面,李树和翁卫国(2014) 发现,地方环保法律对全要素生产率没有显着影响,而地方环境规章则显着提高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速。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主导的环境行政规章的实际效力可能要远优于由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
  
  由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任何层面的环保法律法规,只有严格执行才能起到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虽然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政府部门严格执法,但是公众关注度往往集中于特定时刻的某些严重污染事件,而不是对某一问题的持续关注,如何建立其他的长效环保执法监督机制仍待进一步探索。
  
  二、节能减排总量控制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减少10%成为约束性指标,每个省份需要完成不同的节能减排任务。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2007年,中央首次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完成该目标的领导人将受到处罚,甚至被撤职①。从完成情况看,每个省份的实际减排率并不相同。具体而言,发达地区完成的减排率更高,如北京、上海的GDP能耗下降25%以上、污染物削减量在15%以上,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减排率更低,如云南的GDP能耗下降12% 、污染物削减量在5%左右。“十二五”期间,政府也出台了类似的节能减排总量控制目标。
  
  ( 一) 治污效果
  
  从统计数据看,“十一五”期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 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4. 29%和12. 45%②。从已有文献看,学者们研究了该政策的作用机制。在节能方面,“十一五”期间,由于单位产值能耗降低和转换效率提高所减少的能源消耗分别约合6. 37和0. 85亿吨标准煤(Xu et al.,2014)。其中,工业节能减排政策共节约能源约合3. 22亿吨标准煤,占2006 ~ 2010年间工业部门总节能的59%(Yu et al.,2015)。带来这一效果的主要动因是能源生产率的提高,而产业结构调整因素起到的作用则相对较小( 陈诗一,2011)。在减排方面,金艳红和林(Jin & Lin,2014) 发现各省达到总量控制目标的手段主要是关闭污染大户,这虽然降低了污染排放量,但并没有提升现有企业的技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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