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一原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计量工作中涉及到大量合作,科研管理,设备管理工作,这中间会签订各种合同,合同的内容因为工作的变化而受到波及,然而合同权利义务的得失与变更由谁承担,民法领域中一直有一个富有争议的课题-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对这个原则确未做一般性规定,仅仅在几个条文略有提及,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因此,从理论上先行探讨情势变更原则,显然在理论上、立法上、司法上以及实务上均极具意义。
1 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
作为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变更,导致若依原合同履行将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损害的结果,显失公平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从而认为原合同应作相应的变更或者解除的制度。现行合同法如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则其有存在的合理性。它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贯彻民法中的公民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有约必守的例外,在双方将职责和权利规定之后到履行合同内容完毕前,让合同内容存在的基础因为不可归责为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发生了变化,使得合同内容很难履行或者已经不必要履行,若维持原合同的内容,将导致双方利益发生根本性改变,显失公平,所以允许变更成立之合同。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情势变更发生后,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对当事人显为不利,这是情势变更原则存在并适用的重要前提。如果原合同的履行并不显着不利于当事人,那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没有积极的意义,也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本意。
当然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还有四个其他方面的问题: ( 1) 如果使用不当,会使通常应发生的利害关系产生巨大变动,结果有害交易安全之虞。( 2) 不能因为使用了情势变更原则,致使相对人蒙受不当损害,因为相对人只负有除去因对方所未预料而获利限度内责任。( 3) 不公平的事实,必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如只对第三人生有不公平的结果,不足以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 4)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结果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此种不公平非由情势变更所导致,则不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至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公平与否的时间标准,我们认为应从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之时为准,用公平原则来衡量此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产生明显不公平情形。
2 在合同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设想
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基于事实基础和具体事件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各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立法上加以确认。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所履行的义务应该基于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情势,才为诚实信用; 如果合同签订后履行义务时的情势已经发生巨变,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将显失公平,还一味要求履行义务,显然难为诚实信用。所以,情势变更原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者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表现。签订合同以及附带条款说明情势变更,其主要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情势变更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根据合同内容由法官或仲裁机构公平、合理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原来的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应获得的利益和风险,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
规定情势变更是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补充。我国合同法整体上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约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本意在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合同的效力,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严格责任不能用来庇护不公平、不公正。当情势发生巨变,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将显失公平,仍机械僵硬地理解和恪守严格责任原则,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势必使合同成为当事人的一种桎梏,甚至使当事人受到不合理不公平负担的拖累。这只能说因为合同制定的不合理性,对计量工作运作只能带来消极影响而无推动作用。
而根据当事人所不能预料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公平合理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部分免除、甚至全部免除当事人的义务。
3 结语
在具体工作中,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并不是那么容易,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有不确定性,很难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加以量化,只能对法律进行有限的补充。在合同履行阶段具体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则不能再次模糊概念和界限,要防止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法解除,从而影响交易安全,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做出相关规定,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回避正常的商业风险,甚至获取利益。
参考文献
[1]于定明 . 也谈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J]. 法学杂志: 2005,02.
[2]杨年合 . 论我国合同法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J].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