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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型消费规制系统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04 共30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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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内预付型消费合同的不足探析 
【绪论】预付型消费规制系统研究绪论 
【第一章】预付型消费协议概论 
【2.1】我国预付型消费合同现存问题 
【2.2】预付型消费合同问题成因分析 
【第三章】域外预付型消费合同立法规制及启示 
【第四章】我国预付型消费合同协议的完善 
【结语/参考文献】预付型消费合同的立法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绪 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开始转向便捷化方式。因而,预付型消费以一种新型消费方式崭露头角。预付型消费,即消费者首先向经营者支付费用,而后分次或者分期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方式。这种消费方式造就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赢的局面。对于经营者来说,通过预付型消费可以锁定目标群体,稳定交易对象,同时又为资金回笼创造了绝佳条件;对于消费者而言,预付型消费快速方便,避免了携带资金的麻烦,同时通过预付型消费往往可以享受折扣和优惠。但在预付型消费“光鲜”背后也隐藏着诸多危机。

  我国并没有规制预付型消费合同的特定法律法规,解决现阶段预付型消费纠纷均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中的相关规定,尽管商务部在 2011 年 11 月 1 日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但作为部门规章,其存在效力等级低、威慑力不够等诸多问题;我国也没有承担社会监管责任的行业协会、现存的消费者协会在发挥其社会职能方面有待加强;消费者往往只看到价位“划算”,欠缺考虑长远利益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匮乏让自己权益受损。

  鉴于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社会监管体系尚未健全、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等原因,如今在我国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预付型消费是把双刃剑,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让消费者面临更大的消费风险。近年来,经营者携款潜逃、虚假承诺、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频见诸报端。例如,根据中国新闻网的报道,浙江省工商局 2014 年 3 月 11 日公布的数据显示,预付型消费仍然是消费申诉处理难点,群发性投诉特别是预付型消费群体性纠纷较多。

  浙江省 12315 指挥中心负责人员表示,预付型消费使用周期长、信息不对称的特点,让消费者的预付费用难以追讨。2014 年 1 月 23 日的郑州晚报数字报也指出预付型消费成投诉热点。总之,我国需要担负起对预付型消费合同进行全面规制这一项系统任务,需要建立和发展预付型消费合同法律规制体系、让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监管体系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同时还需要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经过各个方面共同努力,让未来的预付型消费合同将逐步趋于有序和稳步发展。

  本文主要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在厘清预付型消费合同概念、分类、特征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预付型消费合同中的弊端以及产生诸多不足的原因,借鉴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提出改进意见。力求为建立完善的预付型消费法律体系提供充分的前提条件,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推动我国预付型消费市场长久、健康稳步发展。

  二、文献综述

  鉴于预付型消费合同是一种新型消费合同,鲜少有学者专门对其作以阐述。但预付型消费合同既然是合同的一种,首先自然可以从合同的共性出发展开研究。例如,为了研究预付型消费合同的法律性质,笔者仔细参阅了崔建远老师主编的《合同法》,王泽鉴老师主编的《债法原理》、崔建远老师主编的《债法总论》对要约与承诺、预约与本约理论均有所表述。在交易市场中预付型消费合同经常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现,对于如何解决实际交易市场中权益平衡问题,笔者参阅了苏号朋老师主编的《格式合同条款研究》、吴合振老师着的《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

  预付型消费合同除具有合同的共同性质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独特性质。比如预付型消费合同是继续性合同、非即时履行性合同。它也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在周江洪老师主编的《服务合同研究》中详尽阐述了服务合同的含义和特征,吴合振老师主编的《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中对服务合同的含义、特征、种类及当事人的义务、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的控制等均作了详细阐述。另外,基于预付型消费合同中消费者的劣势地位,有必要为消费者寻找救济途径,许明月、李昌麟主编的《消费者保护法》、张严方主编的《消费者保护法研究》均详细介绍了消费者在合同中的救济途径。

  本文除借鉴以上着作外,还参考并吸收了一些文章中的观点,如黄萍的《预付式服务消费中的法律问题》、王博的《论预付式消费中信息差异失衡及其法律应对》、叶百晶的《试论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潘知营的《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法律问题分析》、赵云的《我国预付费消费合同法律规制探析》、纪岩的《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郑兴旺的《预付费服务合同问题研究》、郭晴英的《预付型消费的法律规制研究》、谢高勇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规制研究》等。以上着作和文章为本文观点的阐述、论述框架的形成和理论的充实提供了大量基础知识和实践材料支持,笔者在此致以深深的感谢。

  三、论文结构布局

  本文主要从合同法的视角出发研究该种消费方式,认真探讨了预付型消费模式中的相关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探讨:第一部分,介绍预付型消费合同的基本问题,介绍预付型消费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梳理关于预付型消费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为之后的研究做铺垫。

  第二部分,列举了我国预付型消费合同中现存主要问题,例如关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定模糊、预付型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欺诈问题、个人信息权受侵犯、价格上的不公平对待、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通过仔细分析这些问题,力求找到产生上述种种问题的根结所在。

  第三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来研究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制是比较系统和完备的,法律的规制贯穿于签订预付型消费合同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每一个阶段。通过研究上述法律,期望对我国构建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启发。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预付型消费合同法律规制的建议,主要从完善预付型消费合同的制度规范、完善社会监管体系及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完善预付型消费合同法律规定方面又包括明确经营者主体资格、注重对合同内容的规范、完善预付型消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建立预付型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明确经营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完善预付卡余额处理制度、完善预付资金管理制度、改革举证责任等;在建设社会监管体系方面,从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建立发行协会制度和发展消费者协会作用三个角度展开论述;同时突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重要性。

  四、拟定创新点与不足

  笔者查阅众多研究预付型消费的着作及文章,发现大多学者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展开论述。本文从合同法角度详细分析我国预付型消费交易中鲜少签订书面合同、格式条款“横行”、合同欺诈、合同双方解约权、消费者反悔权等问题,力求从预付型消费合同出发,找到实现权益平衡的突破口。

  由于预付型消费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相关立法和学术着作、科研成果都比较匮乏,也鲜少有总结预付型消费实践经验的文献资料,加之笔者的理论功底还有待加强,本文有诸多不完善之处,还望老师指正。

  五、研究论证方法

  在研究论证方法上,本文主要采取了比较分析法、归纳法、例证法、引证法等多种方法。通过引证法得出诸多学者对预付型消费合同法律性质的探讨;借助例证法、归纳法找到目前在我国预付型消费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运用比较分析法对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规制预付型消费合同法律法规和我国相关规制法律法规展开对比,力求找出我国法律的不足,获取有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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