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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17 共44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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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研究
  【第一章】银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原理与现状
  【第二章】银行实施船舶融资租赁贷款的问题剖析
  【第三章】银行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1  4.2】建立全面的借款当事人调查体系
  【4.3 - 4.5】强化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策略
  【结论/参考文献】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发展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3 有针对性地分析项目风险
  
  4.3.1 项目现金流量分析

  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承租人运营船舶获得收益用以付给出租人租金,出租人用租金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获得自身的盈利。因此,租金的取得和贷款的还款计划需要相互匹配。商业银行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贷款分析时,有必要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的现金流量与贷款的还款计划作以对比分析,从现金流量角度分析贷款的风险。

  笔者在此提供一种简单的分析方法以供参考:

  首先,需要对照船舶融资租赁协议,查找出租赁期限、租金价格等信息,再按照借款协议中规定的利率和还款计划进行测算。例如:船舶的租赁期限为 7年,租金为 9750 美元/天,每年按 360 天支付租金,银行贷款利率为 6%,可以得出如下测算表。

  从以上测算可以看出,借款人(出租人)在贷款期内获得的租金收入可以覆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有一定的盈余,该项目的现金流量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3.2 项目市场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的市场风险分析应从承租人角度分析租入船舶标的物后,在航运市场上营运该船舶赚取收益的情况。船舶运输业属于传统而古老的行业。目前该行业处于充分竞争的状态,航运公司对运费的定价能力极小,基本上遵循市场上的价格执行。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分析航运市场的走势来评估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中的承租人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分析市场风险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对该行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和一定的判断能力。笔者根据实际经验,提供一种以历史数据和预测数据相结合的方法来分析市场风险,以供参考。

  假设以 2013 年为时间原点,承租人租入 X 型散货船的租金为 1 万美元/天,X 型散货船的运营成本为 0.5 万美元/天。由此可以计算出该承租人运营该船舶的盈亏平衡点为 1.5 万美元/天。从表中数据测算可知,在过去的 10 年里,X 型散货船的平均租金价格约为2.68 万美元/天。从图中可以看出,2012 年以后 X 型散货船的租金水平预计逐步增长,在 2015年预计达到 2.1 万美元/天。

  由此可以分析得知,承租人盈亏平衡点(1.5)<预测数据(2.1)<历史平均数据(2.68),承租人运营该船舶盈利的可能性远大于亏损的可能性,且市场的价格正处于恢复期,也加大了承租人盈利的可能性。

  4.3.3 抵押物价值风险分析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出租人)将船舶标的物抵押给银行。抵押的船舶也就成为了商业银行用以对抗贷款风险的首要担保措施。那么,抵押船舶价值的变动就会直接关系到银行贷款的资产安全。所以,商业银行在叙做该类贷款业务时,有必要对抵押物的价值风险进行分析,以保证抵押物的价值能够完全覆盖贷款的数额。

  假设以 2013 年为时间原点,本次购买的 X 型散货船价格为 3000 万美元/艘,银行贷款比例为 80%,即提供 2400 万美元的融资。考察 X 型散货船在市场上的估值与贷款数额的关系可以评估该船舶作为抵押物的价值变动风险。

  通过计算可知,在过去 20 年中,X 型散货船新船价格仅 5 年低于此项目的融资金额 2400 万美元,比例为 25%,处于较低的概率水平。另外,X 型散货船的过去 10 年和过去 20 年的 5 年船龄二手船价格平均值分别为 3605 万美元和2768 万美元,均高于此项目的融资金额 2400 万美元。因此,可以认为本项目的抵押物对项目风险具有较强的保障作用。

  4.4 引入贷前法律风险审查机制

  商业银行在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要求借款人(出租人)将船舶标的物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的做法比较普遍。船舶制造和运输行业历史悠久,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专业化程度也较高。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很难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具体做法。这也给商业银行在办理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设立船舶抵押担保的有效性带来了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办理该类贷款业务时,有必要在贷前环节引入法律风险审查机制,让银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的专业律师就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特别是抵押船舶有效性等问题的法律风险予以把控,以保障银行的贷款资产安全。

  4.4.1 船舶抵押担保的有效性审查

  船舶抵押担保的设立不能简单地以办理过抵押手续为审核标准。由于船舶抵押担保的设立涉及多部法律或法规的内容,而且各国的规定和做法也不尽相同,设立船舶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问题是商业银行在业务中必须加以关注和处理的。抵押船舶在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应让其法律事务部门或专业的外聘律师严格按照我国的《担保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抵押船舶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这里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由于船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船舶的抵押等问题也要受到《海商法》的管辖。《海商法》是我国在海事海商领域的重要法律。

  在《海商法》的第六章第三节中对光船租赁活动中船舶的抵押权的设置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可惜的是,这部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内容。在实际海事事务中,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方面也大多参照光船租赁的有关内容解决。这也给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下的船舶抵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建议商业银行应在开展业务前咨询海事方面的专业律师,以形成比较稳妥的法律解决方案。对于抵押船舶在国外的,建议商业银行聘请当地律师对抵押船舶的合法性、设立的要件、抵押登记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境外物权担保的有效性。
  
  4.4.2 船舶登记制度履行情况审查

  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下设定的抵押物一般为船舶标的物本身。各国法律一1都是将登记作为抵押担保生效的要件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航空器、船舶、交通运输工具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第十三条中也有明确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有必要对船舶登记制度的履行情况予以审查。另外,我国针对船舶登记有专门的《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了具体的做法,例如:《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 20 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有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商业银行在处理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应及时派人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手续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登记手续是否完善。

  4.5 追加有效的风险补偿措施

  商业银行在开展船舶融资贷款业务时,应着眼于融资交易结构评估贷款,并重点关注交易结构中的薄弱环节。针对薄弱环节,商业银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追加一些可行的风险补偿措施,以弥补薄弱环节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风险补偿措施的设立应是个性化的,是针对每个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不同结构制定的,不是通用的措施。

  4.5.1 受让融资租赁保函的收益权

  融资租赁保函是针对融资租赁项目而出具的书面担保,保证在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承租人按照协议约定定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出现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情况,出租人作为保函受益人可以在保函项下直接向担保人索赔款项,以获得较为快速的现金补偿。融资租赁保函按其性质分类属于融资类保函。

  担保人一般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在分析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如果认为承租人实力较为薄弱,对其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有所担心,可以与借款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在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中加入融资租赁保函的内容,即让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保函给出租人,再让出租人将融资租赁保函的收益权转让给银行,这样可以增强商业银行对承租人信用的评估,补偿了承租人的违约风险。

  商业银行在选择融资租赁保函作为风险补偿措施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要优于从属性担保,获得现金补偿的速度也比较快;第二,一般情况下,应只接受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融资租赁保函,尽量不要接受公司开立的融资租赁保函,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较高,专业化程度也高于一般的公司;第三,虽然一般情况下保函的担保人不会同意转让保函项下的索赔权,但对于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来说,能够同时受让保函项下的索赔权和收益权则更为安全,这一条件可以通过谈判争取。

  4.5.2 要求船厂提供回购担保

  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船舶标的物作为抵押担保,一般价值巨大,一旦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即使借款人(出租人)收回船舶标的物或商业银行行使了对船舶标的物的抵押权,可能也无法按照其残余价值进行处置,甚至出现难以处置的情况。鉴于船厂在船舶交易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较多的出售渠道,如果船厂能够提供回购担保,承诺承租人未能如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情况下,将按约定回购船舶标的物,将会大大降低商业银行处置抵押物的风险,使商业银行更快地获得现金补偿。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在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时,充分重视船厂在交易结构中的作用,通过谈判让船厂提供回购担保,这也是补偿承租人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4.5.3 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

  在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中,承租人向借款人(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商业银行贷款的首要还款来源,如果承租人不能按时交付租金,将严重影响贷款安全。

  因此,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前,应当对承租人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能力进行全面评估,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商业银行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存入银行自身账户或指定账户,作为其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提供保证金会占用承租人的流动资金,对其现金流状况造成一定的负担,因此,此措施在实际业务中应用的也比较少。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情况评估是否适合以存入保证金的方式来控制风险。另外,存入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灵活变通,例如以开立履约保函或融资租赁保函等方式替代,也可以达到类似的风险补偿效果。

  4.5.4 受让抵押物保险权益

  船舶融资租赁贷款业务的还款期限一般较长,这是船舶类资产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而且,船舶属于流动的资产,在其使用期内始终处于运营的状态。虽然商业银行获得了船舶标的物的抵押权来作为贷款的担保措施,但是在漫长的贷款还款期内,被抵押的船舶在运营中仍然存在贬值或损毁灭失的风险。抵押的船舶是商业银行抵押权的载体,同时也是船舶融资租赁项下租金收益的来源,如果抵押的船舶贬值或毁损灭失,将会对投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在叙做该类贷款业务时,要求借款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抵押的船舶投保,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以补偿此类风险对银行贷款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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