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语言学家帕默尔曾说:"语言忠实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全部历史、文化,忠实反映了它的各种游戏和娱乐、各种信仰和偏见. "因此语言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性别歧视色彩.所谓性别歧视,是指一种性别成员对另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 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 两性之间的不平等,造成社会的性别歧视. 在语言上,"性别歧视"通常是指语言对女性的歧视,很多含贬义的女部字就是这种性别歧视的体现.
在学术界中,对女部字的研究从未停止过,公认的看法一般是提到女部字就会想到性别歧视.但是时代在进步,新时期的女性越来越要求平等,她们的地位也随之越来越高. 因此,几乎一切与女性有关的话题成为社会研究和关注的焦点.女部字到底是否真的象征着性别歧视? 又是如何体现的? 对女部字构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意义认知十分必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从汉语中的"女"部字的贬义、褒义和中性义三类来探讨女部字所反映的古代社会生活和文化状况,进而探求它与中国文化中性别歧视的关系.
首先看"女". 在甲骨文的"女"下半部像双腿跪下,上半部"象其掩敛自守之状",或像"两手有所操作之形" . 由此可以看出,自远古开始,妇女所从事的劳动已局限于家务或室内劳动并常跪着侍奉男性.因此,"女"这个字事实上已包含歧视之意.
作为《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中最庞大的部类之一,女部共收字 238 个. 其中对女性描述性用字的有 156 个左右;描写女性容貌、体态、美德的字共79 个 ,约 占女部字的 1/3;而表贬义的大约 60 个 ,约占 1/4.
据相关学者统计,《辞海》 中的女部字共 257 个(含通假、异体、繁简、古今字) , 涉及褒贬义评价的 100个, 其中含贬义的 35 个, 褒义的 47 个, 褒贬参半的18 个.
据本文统计,由罗竹风主编的《汉语大词典简编》收集了 310 个女部字(包括"女"). 为了更简单明了,本文把女部字分类, 这些女部字可分为三类 (如表一).
从统计结果看,或许有人会发出疑问:凭什么女部字就代表着性别歧视?含贬义的女部字不仅少于含褒义的女部字, 而且是女部字中最少的. 但是,字面意义的褒贬并不能从根本上反映女部字的深层文化内涵, 其实这三类女部字均体现了传统文化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下文将分别论证.
一、贬义
根据汉语的组字规则,有女字旁的字均与女子有关. 但在较常用的七十个左右带有女字旁的字中,表示男女均可有的不健康情感或令人讨厌的行为的字有十几个,如嫉、妄、妖、奴、妨等. 甚至出卖色相的男性,也被称为"男妓",非要硬拽一"女"陪衬不可.最不合情理的是,所有与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关的字基本都是女字旁(如嫖、奸). 这些"坏字眼"的女部字的出现,从某一层面来说,是以当时社会的主宰者---男性眼光来判定的,以男性的审美需求为标准来判定女子是否具有美德. 因此,女性也就被强加上了一些莫须有的罪名,一些表示贬义的、邪恶的字眼在造字之初就带上了偏见和歧视.
下面以几个具体的含贬义的女部字为例来分析:
首先看"奴".从词源上看,"女"和"奴"上古音近,是同源词. 在氏族社会末期,部落战争催生出了奴隶阶层,加速了掠夺和私有财产的增长,氏族内部产生了阶级分化,形成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的贫困者. 被剥削阶级常因为负债, 必须将自己的女儿作为抵押品,卖给剥削阶级,于是产生了奴隶的另一种形式.这些被卖的妇女与通过战争掠夺来的妇女是当时女奴的两大来源.从文字上看,"奴"字从女从又,在甲骨文中像一只手抓获一名女奴.
再看"妾"."妾"的本意为女奴,甲骨文中,"妾"像一个面朝左跪着的、 头顶上是一把平头铲刀的女人. 上古时期,人们把抓来的战俘当奴隶使用,并在头上刺字,这便是所谓的黥刑. "妾"字头顶上的那把刀就是黥刑的体现. 女奴的地位自然非常低微,常被奴隶主占为己有,大概到了封建社会,又被迫成为富有男子的小老婆.
诸如此类的字还如"奸 ". 《说文》:"奸,私也. 从三女. ""奸"是一个会意字,表示邪恶或狡诈. 从其两部分各自的含义来看,意思是"女人所干 ". "妄"即指"死亡的女人". 可以延伸解释为,死了的女人即使有什么理想也只能是异想天开、只是枉然.此外,还可解释为, 女人即使有什么想法和欲望也只是枉然而已.
还有"妨"字,意思是阻碍,意指在男权社会中, 女子较为碍事,会阻碍事情的发展……不用多说,贬义这类字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一目了然.
这样的字还有很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对女性歧视现象一直延续了数千年. 直到今天,这种男权主义的影响仍然深刻地沉淀在汉民族的意识形态和意识观念中.有人曾主张把这些从女的贬义字全部变为歹字旁,但语言和文字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产物,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字,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长期总结和约定而成,这样一换,就势必会造成语言交际的障碍了.
二、褒义
汉语中有不少女部字是褒义的,字面上看起来是传达好的意义字,但这却恰恰说明,"好"、"孬"都只与女性有关,因为女性只是被观赏物,是客体,而男人才是观赏者,是主体.作为客体只能被动地被主体评判.观赏者则无所谓好或孬,他们的功能只是对被观赏者进行褒贬、判断、评定.
其他含褒义的女部字往往不是和封建礼教就是和姿色有关,是女人地位低下的另一种表现,女性的命运如草芥,被男人视为玩物、花瓶,供男人茶余饭后品头论足,任人践踏,卑弱而可怜.
下面依旧以若干例子来分析:
先看"好 "字. "好"本义含褒,仔细分析可看出它暗指女人生子 (尤指男子 )才好. 据甲骨文记载和学者研究,殷朝武丁王的妻子之一"妇好 ",就因她生孩子多而得名"好 ". 人类的生产活动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 女性承担了繁衍后代的任务. 这对于补充劳动力非常重要,在当时环境中受到尊敬和崇拜.这表明女人的一个重要价值体现在她的生育能力上,因此许多时候女人都被当做生儿育女的工具. "好"在《说文》中的意思是"美也,从女、子",这时尚未发展为好坏之意,从字形结构上来分析,女和子共存便是美,这是人们心理上的感觉. 也许这个女子外貌并不美,但是字的结构或许能体现当时人们对自身生产的重视,女子有子就很美好,这体现了当时人们的审美心理和价值取向.
再看"婉"字. 清代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中说:"顺也. 郑风传曰. 婉然美也. 齐风传曰. 婉,好眉目也. 从女. "在古代的男权社会,女子三从四德才是她们最大的本分.南唐文字训诂学家徐锴曰:"女子从父之教,从夫之命."男性统治者们打着所谓的女性美好德行的旗帜,堂而皇之地用这些伦理纲常来约束着女性,正是变相地用含褒义的女部字来传达男女不平等这一事实.
《说文》:"娱,乐也. 从女吴声. " "娇 "字,"娇,姿也.从女乔声".恰恰揭示了欢乐、愉悦离不开女,似乎无"女"不成欢,潜意识中把女性当成了愉悦的工具.反映出男性对女性的兴趣所在及女人的社会价值和地位:女性只是取悦男性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她们要依附于男人,让男人保护自己.
由此可以看出,本身为褒义的字却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了一种对女性的歧视,女性的地位仍旧低下.
三、中性
此类在女部字中的数量最多,虽说多为动词或称呼,但依旧不能掩盖这些字隐隐透出的性别歧视观念.
先说"娶". "娶"在甲骨文中由女和取的象形组成 . "取"在甲骨文中由"耳朵"和"手"的象形组成,意为抢和捕获.古人抓获了奴隶和俘虏后,用手割去耳朵,这就是"取"的本义.因此,"娶"最初指抢女人为妻,反映了古代的劫婚制. "取"、"娶"原本同字,后为区分"取"的本义和引申义,特为娶妻义造了一个"娶"字,意为将女人拿回家做老婆就像拿回一件普通日常用品一样. 女性就好比是男性的物品,不仅可买卖,而且可送人.别说一般的女人,即便是貌若天仙的美女,也难逃被当做物品买来送去的命运,中国古代四大美女之一西施就是范蠡买来送给越王勾践的,还有秦始皇的母亲赵姬就是吕不韦为了以后的权势送给秦庄襄王的.
再说"嫁"."嫁"、"家"本为同字,后人特为"家"的出嫁义造了"嫁"字.因此,在古人的眼中,女子终将属于他姓人家,只有出嫁才算找到了自己的归宿. "嫁"字所暗含的性别歧视最具隐蔽性. 根据学者吴岱容的研究,"嫁 "的另一个意思是"卖 ",古汉语中常有通假字,"嫁 "通"贾 ",而"贾 "的意思为买卖 . 在古代中国,确实存在着买卖婚姻的事实.就算是今天,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山村,娶媳妇也需花钱去买,不同的是在古时这种买卖婚姻是合法的,一个男人在急需钱财时,可将自己的妻妾卖掉,而女人也只有认命.如此看来,今天的拐卖妇女现象如此严重,也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再看"妇"字. "妇"的繁体字写作"妇",在甲骨文里像一个跪着的女人手握一把笤帚.因此, "妇"即手拿笤帚扫地的人,本义指妇女就是嫁到别人家里从事打扫等家务活的女性. 从词源上看,"妇"与"服"和"伏"的上古发音很接近,是同源词. 许慎在《说文》中将"妇"解释为"服".虽说这种解释有些牵强和不足为信, 但这毕竟也反映了妇女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地位.这也表明,女性的生活圈子就仅仅局限于家庭、亲戚之间. 从五代、宋朝一直到清代末年都有女子从小就裹足的恶习, 而这样的用意就是不让女性出门,更是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四、结语
总之,男性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占据了主导地位,广大女性失去了话语权.因此,就算汉字中女部含贬义的字数最少(如前表),在汉语的女部字中,无论本身是含贬义的,还是中性的,甚至是褒义的女部字都能反映出中国文化中典型的对妇女的歧视.但是要知道,尊崇也好,欺凌也罢,母爱的伟大、女性的细腻和柔美是永不可拒的. 通过这些女部字,我们感受到了它们包蕴的华夏女性文化观念,也使我们进一步领略到了汉字的魅力.
参考文献
[1] 赵爱武. 从《说文解字》女部字看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2] 王德周.近十年对《说文 》体现的文化现象的研究[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