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刘熙所作的《释名》是一部以声训的方式探求日常事物名源的著作。《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 “以同声相谐,推论称名辨物之意,中间颇伤于穿凿,然可因以考见古音。又去古未远,所释器物,亦可因以推求古人制度之遗。”虽然四库馆臣认为其中有许多穿凿附会的牵强之说,但是考究古代天文历法、典章制度、风俗名物,探寻古代语汇的发展演变规律,《释名》的价值和作用却不容小觑。《释名》不仅对语汇作声训,还解释了缘何以此语词来训释,对事物名称来源进行了更加清晰的描述。
《丛书集成初编》本《释名·释乐器》篇曰: “批把,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推手前曰批,引手却曰把,象其鼓时,因以为名也。”
此则是对乐器“琵琶”的解释,然而现行《释名》及其疏补的多个版本因为文字的差异而不断引发争议。毕阮在其《释名疏证》中云: “枇杷,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推手前曰枇,引手却曰杷。”
其中“批把”和“枇杷”二字的差异,后世对此训释进行研究的学者颇多,然而却不能精究经典古字,反以近世差误等字引作证据,其中有舛讹者,也不乏其人。本文试图在中国古代乐器发展史和中国古代农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探讨“琵琶”、“枇杷”等相关语汇的发展演变的过程,以期从文字、音韵等角度溯源寻踪,考究其与相关词汇之间的关系。
一、“琵琶”、“批把”、“枇杷”、“鼙婆”的语汇混用例
“琵琶”、“枇杷”这两个词汇在现代汉语中是一组同音词,自古以来,经常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混用现象。学者们认为这两个毫不相关的词语,只是因为笔误而写错,因此,这两个词的混用经常被当作“错别字”的典型案例。然而,仔细考究古代文献典籍,诸如此类“琵琶”、“枇杷”、“批把”、“鼙婆”等混用的例子不少,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琵琶”作“鼙婆”
明方以智《通雅》卷三十: “琵琶,本借‘枇杷’,转为‘鼙婆’,或作‘擘 ’、‘ ’,一名‘国腹’。《说文》只有‘枇杷’字,借当乐器,遂作‘琵琶’。一名‘鼙婆’,即‘琵琶’声之转也。赵凡夫以为当用‘擘 ’,又作‘ ’。其可笑者,在竟改唐人诗字也。字有俗而通者,‘琵琶’是也。又安知非《說文》之漏失乎? 推手曰琵,却手曰琶。’《武夷山記》: ‘国腹,即琵琶。’”
这段文字,简单地分析了“琵琶”、“枇杷”、“鼙婆”等词汇,曾经都是乐器“琵琶”的称法,也同时说明,在古人用字用语中,这几个词汇之间并非毫无牵连。
此外,尚有许多“鼙婆”来表示乐器“琵琶”的用例:“竟宁阏氏出塞城,鼙婆声断凄龙庭。边云竟与汉月隔,野草空作春风青。”(元·高则诚 《昭君出塞图》) “梅卿上马弹鼙婆,鵾弦掁掁金逻逤。”(元·杨维桢《鼙婆引》) “一曲鼙婆成绝调,伤心遥望李陵台。”(清· 郭兆昌《击钵吟鄂集》) “月径犹闻,鼙婆深夜语。”(清·陆葇《台城路 辽后洗妆楼》) “得君琵琶诸楔子,鼙婆旧谱宁足夸。”(清·屈大均《琵琶行赠蒲衣子》) “肯把鼙婆通贵戚,不堪铁笛老江湖。”(清·黄景仁《褚五郎行》)《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四十二卷子部小说家第三类云: “郭忠恕《佩觿》上篇称干宝《搜神记》以‘琵琶’为‘鼙婆(一本作频婆) ’,此本吴赤乌三年豫章民杨度一条凡三见‘琵琶’字,安阳城南亭一条亦有‘琵琶’字,均不作‘鼙婆(频婆) ’”。
郭忠恕所撰《佩觿》上卷论述文字形声的真伪以及演变,中下两卷辨证字画近似之字,用以解决疑难。郭氏称《搜神记》当中的“琵琶”是写作“鼙婆”的,但是四库馆臣以本校法考证内府藏本二十卷《搜神记》,却并未发现其所说用例。尽管四库馆臣对于《搜神记》中是否用“鼙婆”来指代“琵琶”持有怀疑,但从叙述中可以发现,“琵琶”和“鼙婆”在北宋时期的混用迹象,否则郭氏也不会有如此之说。
2.“琵琶”作“批把”
“批把”一词和“鼙婆”类似,在古籍中出现,基本上都表示“琵琶”之意。古籍文献中出现“批把”二字,多以注解“琵琶”为主,较少独立使用。例如:“批把,仅按: 此近世乐家所作,不知谁也。以手批把,因以为名。长三尺五寸,法天地与五行,四弦,象四时。”(东汉·应劭《风俗通义·声音》)“批把、鼙婆,琵琶也。《风俗通》: ‘批把,近世乐家所作,以手批把,因以为名。’《释名》: ‘推手前曰枇,引手后曰杷。’《搜神記》: (今本无词语) 。‘琵琶,一名鼙婆。’盖即‘琵琶’二字之转声也。”(清·吳玉搢《別雅》) “马上所鼓,推手前曰批,引手后曰把。
或从手。”(《宋本集韵》)毕阮作《释名疏证》,其《释乐器》一章云: “枇杷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推手前曰枇,引手却曰杷,象其鼓时,因以为名也。”意即枇把是骑在马上弹奏的乐器,向前弹出称做“枇”,向后挑进称做“把”。根据它演奏的特点而命名为“枇杷”。然而从其后进一步解释“枇”、“杷”二字,在此处表示的是弹拨乐器的技法,是手部动作,由此可见,诸家认为此处“枇杷”当改为“批把”,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清代徐珂在《清稗类钞》中云: “琵琶,一作批把,有四弦,刳桐木为之。曲首长颈,平面圆背,腹广而橢,內繁细钢条为胆,面设四象十三品,犹琴之徽位,以为声音之清浊节也。《释名》谓其器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推手前曰琵,引手却曰琶。旧皆用木拨,唐贞观中,裴洛儿始发拨用手,所谓捣琵琶者是也。今多有用六弦者。”
此段文字,进一步证明,“琵琶”一词,也可作“批把”,但是又从中可以看到一点,徐珂认为“琵琶”是从唐贞观中开始用手拨弹的,之前一直是用木拨,似乎又给《释名》中“枇杷”二字代指“琵琶”提供了依据。清代汪由敦的《松泉集》卷十八中亦有载: “《跋手临赵书旧诗十五首》中‘琵琶’字作‘枇杷’,未知所据,《集韵》但谓或从‘批把’,前人亦未经用,且各有本因,批音同披,把则‘拱把’,把握,作平声。读韵书,故未审耳。”
汪氏此说,虽然不甚精当,然而反映出两点: 前人有“琵琶”字作“枇杷”、“批把”等之用,但不是普遍的习惯用法; 声韵的内在联系是产生这种语言现象的因素之一。
3.“琵琶”、“枇杷”混用
唐代王建《寄蜀中薛涛校书》有诗: “万里桥边女校书,枇杷树下闭门居。”学者庞庄甫在文章《琵琶花里和枇杷门巷》中指出,他亲自去望江楼公园,读到石刻上的字竟是: “琵琶花里闭门居”。因为琵琶花叶似枇杷,所以由“琵琶花”变为“枇杷花”,后又变为“枇杷树”。于是又有了“问几树枇杷,何处是校书门巷?”的吟句,而后“枇杷门巷”也专指妓女的居所,可见“琵琶”、“枇杷”历来是沾亲带故的。
西晋傅玄《琵琶序》曰: “闻之故老云: 汉遣乌孙公主,念其行道思慕,使工知音者,战琴筝筑箜篌之属,作马上之乐。观其器,盘圆柄直,阴阳序也; 四弦,法四时也。以方语目之,故‘枇杷’也,取易传于外国也。杜挚以为秦之末,盖若长城之役,百姓弦鼗而鼓之。二者各有所据,以意断之,乌孙近焉。”
又交代了乐器琵琶的起源,并且论断称之为“枇杷”,就是方言,明代周祈所撰《名义考》卷十二《箜篌即琵琶》也有此论断,言字: “本作琵琶”。此外清代梁绍壬在《两般秋雨庵随笔·浑不似》中也写道: “琵琶古名枇杷,又名鼙婆,昭君常因琵琶坏,令胡人改,为之而小。”正好与“乌孙公主说”相印证。
古籍尤其是韵书、辞书当中,版本不同,文字的书写也不同,学者们各执一端,刘熙《释名·释乐器》篇便是如此,但仔细考究却不难发现,词汇之间是有渊源的,而不是毫无瓜葛,简单的笔误造成的。
4.“枇杷”、“批把”混用
除了上述的混用例,“批把”也曾用作“枇杷”之意,例如: 《古音骈字续编》中‘麻’韵云: “批把”《逸雅》中作“琵琶”,《说文》作“枇杷”。此类用例,宋代以来也比较多见,甚至许多医书现在也仍然将“枇杷”写作“批把”,但因为后人对于古籍文献的整理,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流行的版本当中,多数都被学者们按照现在意义上的语义内涵,将其修改,存数不多。
由此可见,“琵琶”、“枇杷”、“批把”、“鼙婆”几个词,在古代的语言环境中,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而并非绝对独立的语汇,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汉语语汇发展演变的过程,也能更深层次的考察其中所承载的文化内涵,而对于从事语言文字研究教学工作者来说,尤为重要。
二、“琵琶”、“批把”、“枇杷”、“鼙婆”的语义关系
《荀子·正名》: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 异于约则谓之不宜。”荀子认为,事物命名的时候音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是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集体意识和习惯。然而当一种语言的基本词汇形成以后,在词义的引申和派生过程中,词语与词语之间的关系有些也是存在语音上的联系的。沈兼士《声训论》: “凡义之寓于音,其始也约定俗成,率由自然。继而声义相依,展转孳乳,先天后天,交错参互,殊未可一概而论。”我们且从词义的角度来探析“琵琶”、“批把”、“枇杷”、“鼙婆”这几个词的词义,考察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 产生背景及其语义关系
汉语语汇从开始产生的时就具有了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特点,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民族的交往,汉语的语汇不断的产生,也有一些语汇逐渐退出语言使用的主流舞台。“鼙”一词,最早出现时候是指古代军队所鼓的乐器,汉代以后又名骑鼓,例如: 《周禮·夏官·大司馬》: “旅帅执鼙。”《周礼·春官·锺师》: “掌鼙鼓缦乐。”《呂氏春秋》: “帝嚳令人作鼓鼙之乐。”
《釋名》: “鼙,禆也。禆助鼓节也。”《吕氏春秋·古乐》: “有倕,作为鼙鼓钟磬。”《晉書·樂志》: “有鼙舞。”《曹植·鼙舞诗序》: “汉灵帝西园鼓吹有李坚,能鼙舞。”
尽管“鼙”一词出现得比较早,但是从目前的文献当中找不到先秦时期关于“鼙婆”一词的记载,郭忠恕《佩觿》上篇称干宝《搜神记》以“琵琶”为“频婆(鼙婆) ”,但是诚如上文所举,并没有得到证实,而且现今流行的版本当中,也都是作“琵琶”,而非“频婆(鼙婆) ”。但是我国传统的“琵琶”确是在“鼙”这种乐器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秦代就已经产生了“秦汉子”,“百姓弦鼗而鼓之”。汉武帝时期,乐师们制作了一种圆盘、直柄、四弦、十二柱的木质弦乐器,即传统的直项琵琶,但当时称之为“枇杷(批把) ”而并不是“琵琶”二字。
“琵琶”这种乐器,早先流传于波斯、阿拉伯等地,诚如刘熙所言“枇杷本出于胡中”。琵琶源于“胡中”,《隋书·音乐志》也有记载: “周武帝时有龟兹人,曰苏祗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听其所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是当时游牧民族骑在马上弹奏,据西晋傅玄《琵琶序》所记,琵琶这一乐器是因乌孙公主而引进的,但引进的时候也不是以“琵琶”命名,大约在魏晋时期,才正式称之为“琵琶”。
至于“枇杷”一词,根据《尔雅》《南裔异物志》《三辅黄图》等古籍记载和考据发现,“枇杷”这种植物大约在西汉开始种植。最早的文献记载见于司马相如的《上林赋》: “卢桔夏熟、黄甘橙揍、批把樵柿……”。
因此可见,“枇杷”、“批把”这两个词在“琵琶”一词产生之前,表称了乐器琵琶,而“枇杷”一词本源上就是枇杷树的名称。东汉许慎《说文》: “枇,枇杷木也。”段《注》: “四字句。”段玉裁的注更加明确地指出,“枇杷”的意思就是一种树木。尽管如此,“枇杷”也表示“琵琶”。而在文献资料中,我们也能发现“批把”一词,有时候也用来表示“枇杷”这种树木。后来,“鼙婆”一词产生之后,尤其是在宋元以后,有较多的文献中,出现了用“鼙婆”来代指“琵琶”的语言现象。
(二) 构词形态及其语义关系
事物得名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不仅要站在史学角度,梳理名物的产生源头,从词汇本身出发,探求其内部联系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语汇之间的关系。如表 1 所示:尽管我国古代就有“六书”,但汉字依然是以象形为基础而逐渐发展演变为表意文字的,所以从汉字的形态当中可以看到些许的象形的痕迹。例如“鼙”字是由两个部分构成,上面是“鼓”,下面是一只手举着一只酒器,表示贱,执事的意思(后来引申为“下”、“谦虚”等意思) ,合起来人敲鼓,刚好表示军队乐鼓; “把”字,声旁“巴”字本义是蛇,引申为尾巴,因为在尾部,可以把持,于是又有“盖巴者,把也”的意思。而其后的“杷”字本义指收麦的工具,又有耙疏、聚拢之意,可见其声旁“巴”也是“把持,收回”的意思。
根据考察,上述字形在甲骨文、金文中都不曾出现,春秋战国以后才陆续出现。从其本义来看,“琵”、“琶”二字构成连绵词,本义皆指“琵琶”这种乐器。
“鼙”本意是指军用的小鼓,而这种军队乐器,与后来的中国传统“琵琶”的发展密切相关。“婆”字出现虽早,《诗经》等文献中出现较多,但是都是和“娑”一起构成连绵词“婆娑”,且共同表示“舞貌”这个意思。用“鼙婆”一词表示“琵琶”,从字义上来讲,只是借助了“鼙”和“琵琶”之间的语义联系,而为什么用“婆”,这就需要从音韵学的角度进一步阐释。
而“批”、“把”二字,都是手部动作,一个往出反向拨出,一个往回内扣,用来表示演奏乐器琵琶的技法是非常妥帖的,用表示动作的字,一起代表“琵琶”这个乐器,也符合古代语汇的衍生特点。“枇”、“杷”二字,虽本义不同,但“枇”本义就是指植物“枇杷”,至少证明,此字就是为“枇杷”这种树木而专门造的词语。“枇杷”指代乐器“琵琶”,或者“批把”指代树木“枇杷”,除了他们在语义上的关系之外,仍然需要从语音的角度考察作为同音词或者近音词混用的根源。
三、“琵琶”、“批把”、“枇杷”、“鼙婆”的语音关系
从字形结构上来看,“琵”、“枇”与“批”,“琶”、“把”与“杷’两组都是形声字,虽然偏旁不一样,但是其声旁是分别相同的。按照形声字的合体组字合法,形旁一般表示字的意思或者类属,而声旁则表示字的相同或相近发音,甚至可以表示相近的意思。
那么这几个字,除了形旁不一样,具有两组相同的声符,表明它们之间是有着密切关系的。除了语义关系之外,以《集韵》为主,参照《广韵》《唐韵》等韵书,从语音方面考察,这几个语词之间的亲疏程度如表 2 所示:
从表 2 中可以看出,以上八个字皆属于同一声纽,即“并母”,所组成的四个词符合古汉语当中双声的特点,而韵母的情况要稍微复杂一些。它们的韵母都属于阴声部,而“琵”、“批”、“枇”三个字都属于“脂”韵,而“鼙”独属于“齐”韵;“琶”、“把”都属于麻韵,而“杷”属于“佳”韵,“婆”属于戈部,但是分析“脂”、“齐”韵和“麻”、“佳”、“戈”这几个韵的关系,其实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古音中“脂”韵和“齐”韵同属于“支”部字,“佳”、“麻”同韵,而“麻”韵、“戈”韵同属于“歌”部字,从而在语音上构成了阴声韵旁转互通的条件。此外,从其反切情况来看,反切上字的同纽,反切下字也两两相同。而其等及声调也都相同或相近。四组词语,在古代音韵学意义上都属于连绵词,而且其他声韵系统要素相同或相近,因此形成了十分密切的语音关系。
理清词汇之间存在的亲密音韵关系、分析在字形和字义上的相互关联,词汇在使用和交际的过程中产生的混用现象便可豁然贯通。
四、小结
“批把”、“琵琶”、“枇杷”、“鼙婆”这几个语汇在现代语音上有差别,但是考察其在古籍文献及其在古代汉语语言环境中的关系,应该以古代音韵为基础,探求古音、古韵,深入分析它们同音混用的语言现象,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词汇的语音、语义关系。
诚如上文所列举之例,西晋傅玄《琵琶序》云:“以方语目之,故‘枇杷’也。”清吳玉搢《別雅》:“‘琵琶,一名鼙婆。’蓋即‘琵琶’二字之转声也。”明方以智《通雅》: “字有俗而通者,‘琵琶’是也。”古代学者也都注意到了俗语与经文、典籍用语之间的关系。但是遗憾的是,没有考虑到其中汉语发展过程中字形、字义的关系,也并没有考虑汉语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从而结合音、形、义多个角度全面考察语汇之间的内部联系。
作为训诂学的重要著作《释名》,其价值不可磨灭,但是其中仍然有些问题,是值得商榷和探讨的,对于、“琵琶”、“枇杷”、“批把”“鼙婆”的分析,虽然是“旧题”,却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更好地传承文献典籍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影响语言发展演变的因素是多维的,因此,要研究清楚词汇之间,尤其是具有形近、义近、声近等特征的语汇之间的关系,必然要追根溯源,尽量回复语言的原始状态,这也是语言文字研究“知其然求其所以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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