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初,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在第 40 届会议上通过了新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SNA2008。它虽承袭了前一版( SNA1993) 的基本框架,但在诸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资产分类做出较大调整: “无形固定资产”被更名为“知识产权产品”,放在固定资本形成下; 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支出设为知识产权产品下的一个子目录; 原来无形非生产资产下的专利( 实体) 被取消。以上修订的意义在于: R&D 支出不再简单地视为中间消耗,而是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来看待。
自 SNA2008 推出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相继采用,欧盟和日本将分别于 2014 年、2016 年采用,美国也针对 R&D 支出资本化进行了试算。我国学者已经敏感地注意到 SNA2008 的这一重要变化,并开始着手关注和研究上述国家的测算动向,以及中国现行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002) 》应做出怎样的调整。本文在参阅国内学者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的基础上,对 R&D 支出资本化和我国如何正确面对这一重要改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近期研究动向及存在问题
近期有关研究动向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一些发达国家测算或实施的情况进行研究; 其二是对中国如何应对进行探讨。对于第二个方面,研究者除了陈述 R&D 支出资本化这一事实外,主要对 GDP 的影响、面临的问题及对我国核算工作的启示做出了分析。
关于对资产结构的影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SNA2008 对资产的重新划分,使得专利实体从非生产资产中消失,被归为固定资产下的 R&D,必然导致生产资产在非金融资产中的比重增加,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其中,魏和清( 2012)还从行业和机构部门等角度分别讨论了资产结构的变化状况,指出知识密集型行业资产占比加大,创新活动活跃地区的资产比重上升,企业部门资产比重加大。
关于对资产规模的影响,学者观点不太一致。
刘伟( 2010)认为宏观总体的资产规模保持不变;魏和清( 2012) 却持相反意见,认为规模也会发生变化,但二者均未给出详细理由。而在对 GDP 的影响方面,学者们又持一致态度: 认为 R&D 支出资本化后,GDP 会增大。其中魏和清( 2012) 分别利用 GDP的三种测算方法做了分析,并以美国经济分析局( BEA) 和丹麦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为例进行了说明。“SNA 的修订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革”课题组( 以下简称课题组) 从机构部门角度做了详细解释,认为不论是政府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还是企业,都会由于 R&D 支出资本化而导致部门增加值进而 GDP 增加。然而,资产规模的变化必然影响 GDP,因为资产是 GDP 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此看来,“资产不变而 GDP 增加”的观点是矛盾的。应该是: 资产增加则 GDP 增加,资产减少则 GDP 减少。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取决于 R&D 支出资本化带来的资产增加和专利实体消失造成的资产减少的差值。
相较于 R&D 支出资本化在国内的可行性,学者更多地把研究着眼点放在如何对 R&D 进行估值和对 R&D 存量进行测算上。
针对 SNA2008 指出按合同价格或累计成本价格估算的问题,有学者建议根据生产者的类型对R&D 支出进行估算 ( 魏和清,2012 ) 。然而在我国R&D 资产的交易市场十分缺乏,估价没有相应参照标准,很难准确定价( 王孟欣,2011 ) 。针 对SNA2008 指出的,由于 R&D 在本质上存在异质性,可选用虚拟产出价格或投入价格指数进行缩减。王孟欣( 2011)认为可参考我国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2008》中公布的 1995—2007 年全国层面可比价格 R&D 经费指数。而魏和清( 2012) 指出用劳动用工价格指数、原材料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价格指数三者加权平均来代替。
关于资本存量测算及折旧率确定问题。王孟欣( 2011) 和魏和清( 2012) 对 R&D 资本存量测算做了较多的讨论,认为用永续盘存法存在一系列假定,付之实践仍需要探讨。王孟欣( 2011) 还指出如何确定 R&D 资本滞后期的问题也需要解决。由于 R&D资产的异质性,折旧率的选择无统一标准( 王孟欣,2011) 。芬兰专家对特定行业 R&D 资产折旧率给出了参考,但不够准确( 魏和清,2012) 。
从上述学者研讨的一系列问题看,都是将 R&D支出资本化当成“既定方针”加以讨论。在 R&D 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上,学者也只是针对 SNA2008 指出的“如果 R&D 活动明确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任何经济利益,那么它被作为中间消耗处理”,做了不同的解释,并没有根据 R&D 支出具体内容的异质性和我国 R&D 支出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和深入研究。如魏和清( 2012) 从活动性质上考虑,指出“将基础研究费用化处理”。但这一解释过于粗糙。
其实,如何根据中国自身特点,在充分了解R&D 支出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利益原则”合理核算R&D 这一资本的价值,才是当务之急。
二、R&D 支出资本化在中国的难点
SNA 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经济体进行核算的工具。从 SNA 几次修订看,都是紧紧跟随着主要发达国家全球化、市场化进程而进行的不断完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志在与全球市场经济接轨,运用 SNA 进行核算势所必然,无可指摘。但是,中国毕竟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力量、计划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不要说与国际接轨,即使是国内,各部门、各区域、各行业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割据。从目前的国民经济核算来看,“估算”远大于“核算”,要实现真正统一的、由下而上的核算还有待时日。
再者,SNA 虽号称国际通用核算标准,但从目前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实施的情况看,其指导性要强于实践性。这就是说,SNA 虽然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但在实践层面上还需要各国根据自身特点灵活应用。例如: “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如何理解? 在知识产权产品下设的其他知识产权产品子目录指的是什么? 留给研究者许多思考的空间。还有,从现在对 R&D 支出资本化采取行动的国家看,多为发达国家,亚、非、拉美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还没有对此做出反应。再有,即使是已经采取行动、或准备采取行动的发达国家,应对策略也有所不同,如美国在核算知识产权产品时,将娱乐、文学包含在内,这样的测算思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并不适合。
第三,从 R&D 活动与知识产权产品的关系看,我国与发达国家也有较大差别。发达国家 R&D 研究以企业为主,而且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产品产出于企业,知识产权产品产出与 R&D 研究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而我国 R&D 研究以部委研究机构和高校为主,企业 R&D 经费内部支出虽然占到 70% 以上,但企业 R&D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至今只有 0. 78%,这样低的研发投入强度不太可能产出能够左右市场格局发生显著变化的产品。从发明专利产出看,2007 - 2011 年 5 年中,工业企业发明专利密集度只有 19. 29%,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发明专利密集度为 65. 62%,远高于工业企业。
近年来,我国 R&D 支出增长迅速,到 2012 年已超过 1 万亿元。然而 R&D 经费的使用效率却较低。据中国科协调查估算,真正用于项目本身的仅占40% 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此外,在首届中国科技金融促进高峰论坛上,许多专家指出我国科研经费监管不力,使用模式有待调整。
这其实与国内仍维持着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苏式”科研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研究机构不是因“事”而设,而是因部门、因人而设,从而造成目前这种机制死、冗员多、效率差的状况。我国研究人员占R&D 人员比重逐年下降,2012 年已降至 43. 24% 。
真正用于 R&D 活动的支出与公布的 R&D 支出数据明显不符。
第四,现行统计体制难以支持。从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看,国家统计部门目前只掌握工业、建筑业企业的一手数据,全社会资本的核算较为粗糙,许多核算数据都要依靠估算,资本存量的核算至今无法实现,更不用说 R&D 的存量了。我国的科技统计分工在三个部门( 包括国防科工局则为四个部门) ,国家统计部门只负责工业企业科技统计,研究与开发机构科技统计由科技部负责,高等学校科技统计由教育部负责,R&D 支出资本化的问题需要各部门相互沟通和协调,也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第五,我国的 R&D 支出中其实已有一部分形成了固定资产。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的《弗拉斯卡蒂手册》,R&D 支出分为日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参见表 1) 。如果照 SNA2008 的说法,R&D 支出不再计为中间消耗,即使是只包括“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部分,也会导致固定资本的重复计算。而且,R&D 支出中还有一部分属于劳动力成本,原已计入劳动者报酬,成为 GDP 的一部分,如果将这一部分也一概计入固定资本,同样会形成 GDP 的重复计算。统计数据显示,2012 年,我国资本性支出占 R&D 支出比重为 14. 48%,日常性支出占比达到 85. 52%,其中人员劳务费占比为30. 03% 。即使是 R&D 支出资本化,这一部分也应该妥善进行处理。
三、对我国 R&D 支出资本化的建议
SNA2008 将 R&D 支出资本化,是看到了 R&D支出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从核算的大方向上看无疑是正确的。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因统计基础较好,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却存在一定的难度。
第一种方法。将我国固定资本形成中扣除R&D 经费内部支出,将最终消费中( 如按收入法核算,则需要在劳动者报酬中) 扣除日常支出中的劳动力成本部分。然后对全部的 R&D 经费内部支出做出评估,算出“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比重,然后计入固定资本下的知识产权产品中。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缺点也十分明显。一是“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占多大比重易受主观判断的影响,二是只能算作针对总量的一种“估算”,是权宜之计,不能用于产业或行业的核算,而且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核算。
第二种方法是从专利等 R&D 活动产出成果着手测算。通过表 2 中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产品分类可见,在知识产权产品下的 R&D 理应是与 R&D 有关联的知识产权产品,而不应包括与 R&D 无关的知识产权产品,且不应包括与 SNA2008 无关的知识产权产品。从这一角度看,只能是两类,一类是通过R&D 产生的专利或非专利发明,另一类是通过 R&D发表的论文。其中“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只能是通过 R&D 产生的专利和非专利发明。
再进一步分析,“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通过固定资产中的 R&D 等于产生的专利和非专利发明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通过专利和非专利发明的销售或转让获得的收入; 另一部分是企业自身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企业自身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必须通过有关统计,并采取有效方法与 R&D支出相联系进行估值。通过销售或转让获得的收入又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从国际市场获得的收入,这需要从国际收支账户中进行提取; 一是从国内市场获得的收入,这需要从国内技术市场统计资料中提取。
这种方法避免了“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主观判断,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在为自身使用研发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估价上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是估算的关键。
其实,在第二种方法的基础之上建立 R&D 核算卫星账户应该是 R&D 支出资本化解决方案以及R&D 核算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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