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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8 共8367字

  一、WTO 规则中出口限制措施概述

  (一)WTO 规则中出口限制措施的设置背景。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 WTO)成立于 1995 年 1 月 1日,既是负责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又代表了一整套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体系(WTO 法律体系)。

  WTO 法律体系主要由五项协议组成,它们分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以下简称 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以下简称 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Measures,以下简称 TRIMS)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 DSU)。这五项协议是经过漫长回合谈判过程的结果,分别从各自的角度确保了不同种类的国际贸易关系得到调整,并且还针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专门出台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

  WTO 是在 GATT 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而来的。GATT 是二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 23个国家的政府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初衷上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协定,并在该协定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但是 GATT 只是一个临时生效的国际协定,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但其在日后的 40 多年间颇具活力的运行,实现了促进国际贸易繁荣、二战后全面开放国际经济的初衷,在减让关税与消除国际贸易障碍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之后更多的国家参与到有关在更广泛的经贸领域达成了更加开放市场的谈判中来,经历了 8 个回合谈判之后,尤其是第 8 次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达成《马拉卡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标志着 WTO 的正式成立。后来,为弥补GATT 仅调整货物贸易的单一性不足,扩大多边贸易规则的调整范围,WTO 成员国又在超出原 GATT 的范围内达成了新的协议,即 GATS、TRIPS、TRIMS 和 DSU.

  就世界经济的自然发展规律而言,各国政府基本采取的是"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普遍政策。

  这种国际贸易政策片面地看待了出口给己方带来的经济利益,却忽视了国际贸易双方分别作为交易相对人时而给对方制造的贸易壁垒情形。就利己主义的经济学思想而言,各国政府采取的国际贸易策略并无不妥,但实际情况是交易是需要交易相对方参与并与之互动的。过于片面的"奖出限入"只会造成严重阻碍世界经济发展、滞后本国的经济繁荣的后果。因此 WTO 规则便基于鼓励各国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初衷介入其中。WTO 规则的重点在于疏通国际贸易可能面临的进口限制,促使国际贸易顺理进行。因此,GATT 中"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逐步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保障出口的措施规定得更详尽。但同时 WTO 规则也注意到,一味的"鼓励出口、保障进口",也会导致忽略各成员国基于针对稀缺产品而进行战略储备、考虑本国环境污染现状的需要或者控制某些特定产品价格从而确保国际贸易有利地位是可能会面临限制出口措施的需要。出口限制措施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合理存在,也需要 WTO 规则进行确认和保护。因此,出口限制措施在 WTO 规则中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存在。本文所研究的 WTO 规则中的出口限制措施规定在 WTO 的前身 GATT 中,是 WTO 规则诞生之初便被确认的理念,足见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WTO 规则中对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定。

  1.WTO 规则对出口限制措施的直接规定。

  WTO 规则中对出口限制措施的直接规定主要体现在 GATT 的规定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 WTO 文件中没有关于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定。GATT 中关于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定分为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其中,实体性规定主要分布在 GATT 第 11 条、第 13条、第 20 条和第 21 条的规定中;而程序性规定主要集中在第 8 条的规定中。值得一提的是,GATT 的第 20 条和第 21 条属于 GATT 的例外条款,例外条款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下允许成员国采取一些背离 GATT 的一般原则的措施。而 GATT 之所以设定这些例外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是 GATT 在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和保护国内市场这两个目标上所进行的权衡;第二,使得 WTO 规则具备了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复杂情况;第三,缓解成员国采取破坏 WTO 规则的形式来实行贸易限制的压力,既使成员国不必担忧自身行为会违反 WTO 规则,又保证了 WTO 规则目标的稳步达成。

  (1)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

  GATT 第 11 条和第 13 条共同组成了 WTO 规则中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与出口限制措施的联系点就在于数量限制是成员国进行出口限制的重要手段。GATT 在创制之初的理念是倡导自由贸易,减少直至取消国际贸易中的各种障碍。

  但是由于这一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实现,因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允许缔约方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也是更为现实的选择。

  而在各种可行的保护措施中,GATT 更倾向于成员国采取更为公开、透明的关税措施,而不是其他的非关税措施,而数量限制正是非关税措施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关税措施能够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指导下保证该措施非歧视地适用,而数量限制则由于极易受到行政裁量的干扰被歧视地适用。数量限制是 WTO组织禁止各成员国在国际进出口贸易中所采用的措施。

  GATT 的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由第 11 条与第 13 条共同组成。其中,第 11 条的规定体现了 WTO 普遍禁止实行数量限制的精神。要求各会员国除能够适用关税、国内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合法措施外,不得对一切国际进出口贸易实行数量限制,即使在国家垄断经营或者专控商品贸易领域也应当实行普遍禁止。而第 13 条则体现了非歧视地实行数量限制的规定。这意味着在 WTO 规则允许例外的情形下,在对国际进出口贸易实行限制或者禁止时,也必须遵循"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对所有的贸易一视同仁的采取数量限制原则。

  GATT 中的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主要包含了如下三种含义。第一,普遍禁止数量限制。

  任何成员国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进出口实行限制或者禁止,不得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他措施;第二,允许成员国采取一定限度下的出于保护本国工业或者其他产业的措施,但这种保护必须通过关税或者国内税的形式,应尽可能维持在合理的很低的水平之内;第三,在特定情况下,GATT 允许成员国对某些产品实行数量限制,但这样的限制应当非歧视地实施,使得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和没有此限制措施时其他成员可得到的配额接近。

  (2)GATT 第 20 条。

  GATT 第 20 条主要规定了适用 GATT 规则的一般例外情形,这些内容都属于基于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保留条款,是 GATT 与人权保护内容相呼应的条款。具体规定为:"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D)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E)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F)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H)如果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缔约国全体提出,缔约国全体未表示异议,或商品协定本身已向缔约国全体提出,缔约国全体未表示异议,为履行这种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I)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有关非歧视的规定;(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以下原则:所有缔约国在这些产品的国际供应中都有权占有公平的份额,而且,如采取的措施与本协定的其它规定不符,它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立即予以停止。"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第二十条的适用必须采取极为严苛的方式。具体分为两步走策略。第一,确定成员国行为具体符合哪一项;第二,再确定该措施的实施方式是否符合第 20 条导言部分的规定。导言部分规定了成员国实施措施的三种情形,一、不得对条件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歧视;二、不得对条件相同的国家构成不正当歧视;三、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这三种规定说明 GATT 第 20 条并不绝对反对一定程度的歧视措施的存在,但这种歧视也必须达到并非"武断"、"不正当"和"变相限制"的程度。

  (3)GATT 第 21 条。

  GATT 第 21 条是有关国家安全的例外规定。该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A)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或(B)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a)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b)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提供给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c)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或(C)阻止任何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该条规定为出口限制措施的实施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国家安全是国际交往中的底线,国家实行的任何行为也都应对照该"底线"来权衡。出口限制措施如果符合 GATT 第 21 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当然的属于合理性存在。但是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对于一国所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属于"军事安全"的范畴的认定权限则归属于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手中,因而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关键。

  (4)GATT 第 8 条。

  在 GATT 第 8 条中规定,所有 WTO 成员国对自己国家展开的进出口贸易的商品征收的除了"进出口关税"和"本协定第三条所述内地税"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能在客观上形成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影响。具体说,就是成员国不能利用这些收费为自己国内的产品提供间接的保护,利用征收这些费用的机会压低或者限制相关商品的进口。这一条款,其实已经从根本上解释了 WTO 对待成员国利用各种不合理税费来影响 WTO 组织内部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贸易规模的行为的禁止态度。从时间上看,这个条款是在 1994 年的 GATT 中出现的,这时候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刚刚朝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方向扭转,GATT 对其规定的完善恰好对各国间开展的积极的国际贸易起到了促进和指导的作用。从这一条款的内容上看,至少在当时那个阶段的国际贸易当中,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利益,世界各国都对进出口贸易施加过限制,而且这些限制的形式本身也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的。

  不仅如此,为了能够准确说明自身的意图,GATT 还在这一条款中明确列举了被限定征收的不合理税费的具体类型,主要包括 WTO 组织成员国政府当局规定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方面的规费、费用、手续及其他规定中要求必须要征收的费用,还有包括可能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领事限制(主要是指某些进出口贸易的发生必须要经领事签证发票及证明才能生效的限制规定)、数量限制、进出口贸易许可证限制、外汇规模管制限制、统计事项规定限制、检验检疫限制、卫生程度限制等等。

  (5)WTO 规则中除 GATT 外对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定在关税贸易总协定升级为 WTO 之后,WTO 组织还是针对成员国的出口贸易问题出台了多条全新的规定。比如在 TRIMS 附件的第二条示例就和 GATT 前后呼应并明确规定"与 GATT 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内容中规定的,普遍取消进出口贸易的数量限制的义务不一致,而且就算是这些措施在成员国国内的法律中是被允许的,但是只要这些措施能够被证实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出口限制,那么这些措施就应当停止。类似这样的措施包括:

  第一,WTO 组织的成员国为了维护本国工业的发展而颁布实施的,用于普遍性的指导当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进出口限制政策,使得本土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进口的原材料,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来使用进口的原材料,从而在客观上达到限制本土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目的进口原材料的数量的政策规定;第二,WTO 组织的成员国在进出口贸易中,通过限定企业可使用的外汇总额的方式来限制企业进口相关原材料用于满足企业的基本生产需求的政策规定;第三,WTO 组织的成员国制定相关的限制措施,给当地企业的产品出口在价格、数量或者价值等多个方面制定指标限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利用产品出口为企业创造的利润水平,进而在客观上引导企业减少出口量的政策规定。

  除此之外,在 WTO 的规则体系下涉及到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则还有出现在《保障措施协定》中的禁止"自愿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出现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中有关禁止在出口条件上设置类似"当地含量要求"或者"进出口平衡"这样的限定要求的有关规定;出现在《农业协定》中的有关组织成员在制定有关禁止出口粮食的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做出的出口禁止或限制制度对于进口粮食的成员国家的安全造成的影响等 .

  2.WTO 成员国对出口限制措施的具体细化。

  (1)出口限制措施的概念、目的及适用情形。

  出口限制措施是指各成员国为了一定的军事、经济或政治目的,使用特定的强制手段,对一些物质、技术的出口问题进行限制或者进行禁止。

  出口限制措施的目的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指对有关军事方面的物资和技术或者其他战略性物资的出口进行规制;另一种则是对特定产品的出口进行限制。第一种情况一般是出于政治、军事目的;第二种情况大多是因为纯商业目的。WTO 成员国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储备一些稀缺资源来达到某种产业的战略目的;有的则是为了提高一些产品的国际价格从而达到抑制该产品国内价格的目的。例如:美国的综合实力是非常强大的,但是对于出口限制措施的执行更为严格。美国建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监督本国出口和国际出口事务,对其它国家进行制裁的时候大多也是使用出口限制措施。

  出口限制措施的适用情形按照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一般分为商用和军用。对商用产品采用出口限制措施一般是为了服务该国国际贸易,所以有关此类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主要是根据该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而军用产品的出口限制措施则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在其法律适用、产品审核等很多方面都是非常严谨的。但是也有例外的存在,比如说:美国按用途属性可以概括为三类:纯粹的商用产品;纯粹的军用产品;还有一种就是军民合用产品。在限制措施方面,就三种情形而言,其采用的出口限制措施的力度、强度往往是不同的。

  (2)出口限制措施实施的原则。

  第一,国家安全原则。一般是指如果不对有关产品采取出口限制措施就会对该国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加强其它国家的军事实力。各成员国在其各自有关进、出口法规中首先强调的就是能够确保国家安全。除此之外,各成员国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重点领域就是经济安全,他们希望通过采取出口限制措施保障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短缺供应与抑制通货膨胀原则。成员国出口限制体系中的主要内容一般是因为对稀缺的资源进行保护从而对其采取出口限制措施。如果说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产品仅仅包括该成员国的稀缺物资是不对的,在特定的经济时期,成员国对当时国内紧缺的物资采取出口限制措施也是常有的。特别是成员国发生经济危机时,为保障物资供应、抑制通货膨胀,成员国会对特定的产品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并干预该产品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 WTO 规则中有关出口限制措施方面的重要原则,它要求 WTO 成员国对己方的各种贸易政策进行及时有效的公开,这种公开及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透明度原则除了要求对贸易政策进行公开外,还要求成员国公布贸易政策公开的途径与程序,以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现。而出口限制措施作为贸易行为的一种,当然必须符合 WTO 规则中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第四,对外政策原则。一般是指为了加强成员国对外政策或者履行特定的国际义务而进行出口限制的货物与技术。比如如美国对古巴和北朝鲜的出口禁运,对利比亚的特别出口管制。美国的商品或与军事用途相关的资料禁止出口到一些因影响国家安全而被管制的国家或者组织。

  第五,非歧视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是 WTO 规则中应用最广的原则之一,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逐步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禁止实行数量限制"等原则中均要求这些原则必须非歧视性的实施,这也是国际贸易公平进行的原则性需求的体现。

  非歧视性原则在出口限制措施中的体现在前文已经详细分析过,此处不赘述。

  (3)出口限制措施的种类。

  (一)出口税。

  出口税一般是指成员国就出口的产品所征收的税。出口税与进口税的征收机关是该成员国的海关。实施的目的一般在于增加财政收入或保护国内同类产业。

  通过研究表明:大多数是经济发展滞后的发展中国家,其中亚洲成员国占据很高的比例,欧洲和中东成员使用出口税措施的比例很低。从这一点不难看出成员国的经济实力与出口税措施的使用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使用出口税的成员国一般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弱势,经济增长方式多为粗放型。这些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比例最大的就是原材料及初级产品,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征收出口税的产品大多是农产品、矿产品、毛皮、皮革等一些原材料。而且对于农产品出口税的征收是比较集中的,但是,我们回过头来看这些成员国的经济情况时又发现,使用出口税并没有改变这些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劣势地位,从可持续发展角度上看更是百害而无一利。1995 年虽然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关于非数量限制的反向通知决定,允许成员国通报其它成员国采取的非关税措施。但在具体实施中基本上没有成员国使用,结果就造成目前 WTO 规则中并没有成员国应承担出口税通知义务。

  二、出口配额。

  出口配额措施就是指成员国对于某种特定的商品在不考虑供求关系时调控竞争环境,通过调整该商品进入市场的"数量"来达到该成员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些政治目的。WTO 中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出口配额,这就对国际贸易中自由发展和有效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的阻碍。由于出口配额措施简单易行、便于监管,与关税政策相比又比较灵活,所以一直受到贸易监管机构的青睐。GATT 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禁止"任何缔约方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出口配额措施不仅仅特指各成员国的某种商品,还可以控制该商品的出口国或来源国,这就能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贸易来调整供求关系、市场环境,这就对贸易对象造成了极大地差别待遇。通过研究表明:有很大比例的成员国目前仍在实施出口配额措施进行管理,其主要产品有服装、石油、原材料、木材、皮革等。

  三、出口许可证。

  以出口许可证为中心涉及申请、核准、监管等环节的一种规范体系我们通常称之为出口许可制度。它之所以被各成员国当作对出口贸易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因为它比关税保护手段更加简便速效 .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土工业或者是财政的需要,而发达国家也经常使用进口许可制度来保护他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农产品和原材料的领域。为了对各成员国国内措施给出统一的指引,将如何在程序方面避免非关税壁垒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在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进行了广泛交流。东京回合的《进口许可程序守则》和乌拉圭回合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是 WTO 就进口许可方面的重要成绩。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在程序上对出口进行管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各成员国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一般将其分为自动许可程序、非自动许可程序。自动许可只是一种申报程序并不包括对进出口的限制,这也就是说有关方面应当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立即批准。

  四、最低出口价格最低出口价格,是指政府主观的设定产品价格的下线,舍弃了产品自身客观的成本价值、供求关系等很多因素而直接采取限制出口措施的一种行为。限定产品的最低出口价格,是政府直接强制干预自由贸易的一种手段,这就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全不符合目前全球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它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产物。通常情况下采用最低出口价格的国家,主要是通过抬高该产品的出口价格,达到对本国有关产业有效庇护的目的。例如,一些石油输出大国对原油的输出设定最低出口价格,利用资源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形成对该资源的价格垄断。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各成员国往往将其作为出口税的一种补充手段来使用,而且我们还发现发展中国家对于这一种出口限制措施使用的比较普遍,一般情况下该措施主要适用于木材、矿产品、金属材料、农产品等一些原材料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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