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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之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14 共106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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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法律规制探究
  【第一章】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相关法律探析引言
  【第二章】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之概述
  【第三章】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四章】对在华跨国公司人权行为规制的法律思考
  【结语/参考文献】跨国企业人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2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理论

  2.1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概述

  从广义上来讲,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是指由三个概念所构成的概念框架,这个概念框架应该是由跨国公司国际层面(international)的人权责任、跨国公司东道国(host country)的人权责任、跨国公司母国(home country)的人权责任这三个内容上既有所不同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所构成。这种宏观的概念框架,与微观层面的分析维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当然,在结论分析上二者的结论也是相同,在概念表述上都突出了跨国公司的特质性。跨国公司国际层面的人权责任是指跨国公司作为一个多层面、有机的商业运营体系,在超越一国政治版图之外层面的人权责任,这个层面是指超越于国家层面之上所面临的一般性问题,而这些所谓的一般性问题均源于超越国家政治版图与跨国公司自身内部的一体化的冲突。跨国公司东道国的人权责任则是指跨国公司在其设立总部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版图内的人权责任。跨国公司母国的人权责任则是指跨国公司母国对总部所在国的人权责任。

  从狭义上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是特指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人权责任。本文中所提到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特指狭义上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即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人权责任。综上所述,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在特定(东道国)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的活动中,从基本的人权利益出发所承担的,自觉、主动地采取各种符合国际法和(东道国)国内标准的行动方案,以提高整个社会的人权保护水平的义务。

  2.1.1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缘起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分别设立实体组织且各个实体组织间可以实现商业信息和资源的共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彼此相互施加影响并且联合起来对世界经济产生一定影响,但对这些实体组织的活动范围和法律形式不予考虑,我们称这种企业实体组织为跨国公司。

  在当代,跨国公司的身影无处不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的工作、生活甚至思想、文化都受到深刻的影响。世界各地的人们不仅都毫无例外的接受跨国公司的服务,购买并使用跨国公司的产品,甚至为其提供劳动和服务,同样在思想、文化上,也都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浸染和改变。

  然而,我们还是需要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在为世界经济、文化带来良好、深远影响的同时,也为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和困扰。从最早期的跨国公司(东印度公司)开始,其人权问题就受到了当地人们的关注,他们在东道国压榨劳工的剩余价值、剥削人民、制造污染,引发了早期的人权抗议运动,如早期马萨诸塞州的"集体倾茶"事件,那不仅是政治事件,也是早期人们维护自身人权的表现。

  "企业人权责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是由欧利文·谢尔顿首先提出的。

  后由人权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 SAI)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性的表述:企业人权责任是指企业除追求利润、创造财富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该责任涉及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利、发展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权责任作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应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公平经营等常规责任,还应包括发展跨国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经济及保护人权。时至今日,这些内容已经在世界国际法领域得到了应有的重视,但是,这种重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经过了无数前人的不懈斗争,从一系列惨痛的经历和事件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

  成立于 1934 年的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子公司)以制造农用杀虫剂为主,是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母公司)在印度设立的子公司。1984 年 12 月 3 日,印度子公司所有的,位处博帕尔地区的一家化工厂,其金属罐中贮存的甲基异氰酸盐全部泄露,并发生强烈爆炸。据当时数据统计,这次事故对工厂周围的环境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并直接造成了当地居民 3000 多人死亡,数十万人受伤,其中约五万人双目失明,无法治愈、终生成疾。

  这次事故成为近代最有影响的跨国公司环境损害事件,不仅引起了整个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的关注,而且在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研究尚不深入的当时也引发了学界相关领域学者的高度重视。

  近些年再次引发国际社会关注的人权侵犯事件发生在 2013 年的孟加拉国。4 月 24日当天,其首都达卡郊区的一栋八层商用大楼轰然倒塌,经统计,此次事故共造成 1100多人死亡,这其中绝大部分是大楼中各制衣厂的普通工人,而这些制衣厂均主要是为欧美跨国公司做服装代工生产。事后调查发现,其实早在事故发生前的一个月,当地警方已经在该大楼的墙面上检测到了裂纹,并向大楼相关管理人员及企业发出了严禁工人进入大楼的警告,但各制衣厂主视而不见。甚至就在事故发生的前一晚,工厂负责人在发现墙体新的裂痕的情况下依然强迫工人们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可以说,是跨国公司对制衣厂工人们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漠视,导致最终酿成了惨剧。

  针对日益严重的人权问题,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成立了各种国际组织,重视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问题。在 2006 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的成立,更是使世界人权事业向前推进了一大步。2011年 6 月,针对世界人权的保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进一步发展,设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起草订立并负责执行《联合国商业与人权问题框架和指导原则》。这套原则订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权受到跨国公司商业行为负面影响的人得到应有的救助,明确各个国家和各商业企业自身如何确保、尊重人权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与跨国公司商业活动相关的负面人权风险提供全球化标准。

  与之相应的,随着相关外部组织对世界人权责任问题的日益关注,跨国公司自身内部也越来越重视其人权责任问题。

  2.1.2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内容

  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及其下设的其他组织和其他相关重要世界人权国际组织的指导原则为蓝本,我认为,跨国公司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的责任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未经合法途径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即使遇到紧急情况,也不得随意剥夺。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中也有明文对生命健康权作了规定,该权利现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国际惯例。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诸如《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也均对这一规则有所体现。

  较为特殊的是,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主要涉及在经济领域,即一定的经济行为产生了一定的人权责任问题。首先,从经济行为的内部来看,对其内部员工的生命权、健康权责任,其次,从经济行为的外部内容来看,对其经济行为所涉及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责任。

  2. 保护劳工权的责任。

  现今,从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角度出发,绝大多数的跨国公司都已将其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了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地区。虽然经济全球化也给发展中国家、地区带来了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的机遇,但跨国公司却毫无疑问是经济全球化大发展中的更大受益者。虽然在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劳工们对实际上在跨国公司经济运行链条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实践中,跨国公司却常常无视劳动者权益,劳工权益遭到侵害的事件在全球范围内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根源于跨国公司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劳工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

  然而,被跨国公司忽视的是,其内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创造与获得均源于最底层的劳工的劳动生产行为。为了降低成本,跨国公司往往压低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工厂存在诸多生产安全隐患,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环境标准不达标,严重威胁劳工身体健康状况。从另一方面来看,跨国公司的效益均源于最底层劳工的劳动生产,跨国公司若能够改变经营管理模式,采用提高劳工待遇,改善劳工生产环境等方式调动其生产积极性,那么将会为跨国公司创造出更多的经济利益。当然,以压低劳工待遇、降低生产标准来降低生产成本所带来的那部分经济利益与提高劳工待遇、改善劳工生产环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之间,必然会产生一场博弈。

  3. 保护环境权的责任。

  环境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早在 1972 年国际社会在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就开始为全人类的生存环境做出了努力,该会议通过了《行动计划》和《人类环境宣言》,其中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就明确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实践中,跨国公司往往在世界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它们在将部分先进生产技术带到全球各地的同时,也把污染留在了全球各个角落。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巨大的资金投入,这一点尤其对经济欠发达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地区来说是一个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难得机遇,因此也往往会使其忽视环境的保护,追求短时间内经济的快速发展。殊不知,对于发展中国家、地区来说,经济发展可以立竿见影,而环境问题却是要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恢复、解决。而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全球整个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也必将是全体人类共同承担,这一点许多环境现象已经证实。

  2.1.3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国际趋势。

  自21世纪初始,国家人权法不断发展,联合国人权组织也在摸索着前进,探索全球人权保护的出路,与此同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相关法律问题也进一步得到发展。

  1.从间接规制开始转向直接规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国际法立法内容并未涉及可以适用于公司的立法,除极少数特殊规定情形外,国际法立法只间接地规制公司的行为。 也就是说,现行传统的国际人权保护框架是以世界政治版图为准,即国家为中心的。然而,从现实来看,仅从间接方面对跨国公司设定相应的义务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跳出传统国际人权保护以国家为中心的设定模式。

  传统的人权保护模式仅依靠诸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等等此类国际性人权保护机构产生影响,发挥作用,实际还是以国家为基础履行各种人权保护责任。但如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的跨国公司已经变得同国家一样强大,甚至从某个角度,某种程度上讲,比国家还要强大。即便目前在国际法上未赋予其一定的准政府机构地位,也必须客观的承担其所应承担的直接的人权义务。

  基于以上论述,国内外一些学者极力主张国际法主体应延伸至适用于私人公司,至少在人权保护方面可以做到先行实践,以国际人权法直接为跨国公司设定法律义务。当然了,这一发展存在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障碍,目前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实现。

  2.从消极义务发展为积极义务。首先,从理论上,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相关理论还未与正义包括全球正义概念联系起来,所以通常我们在理解和追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时,都是从法逻辑中因果关系的角度而不是跨国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角度来考量。

  其次,从实践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相关理论研究是典型的实践推动,即跨国公司针对相关政府、人权组织及社会公众对其全部或部分商业行为中存在的潜在的或现实的危害,自身内部制定消极的人权保护政策,以免受到外界相应的批评和指控。而其内部制定的人权保护政策往往是防御性的、消极的、不作为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传统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理论中,仅仅把跨国公司人权保护义务与潜在的侵犯而不是与积极地实现人权联系起来。

  也就是说,各方均在强调不要侵犯人权而不是如何在法律上赋予跨国公司一定的义务和能力,促进其积极的去保护人权。

  因此,跨国公司仅将人权视为一种消极义务而非积极义务,将人权保护视为对其自身间接的限制而非自身行为的目标,不仅与当今跨国公司的实力和社会角色不符,而且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国内和全球正义的实现。当然,跨国公司与国家两者间所承担的人权义务的程度和范围是不尽完全相同的,细节上的分工还有待商榷。

  3.开始从义务设定为主向注重法律救济过渡。尽管传统规制模式也给国家施加了保护公民人权以及国内救济之义务,但是,此类救济机制几乎没有设定任何直接的人权义务,同时还造成了国家在能够提供救济时也不愿提供,在履行相关义务时丧失了应有的灵活性。

  因此,跨国公司在实践中仍然实施了不少的侵犯人权的行为。由此看来,从国际法上对跨国公司设定直接义务,使相关义务从软变硬,是必须的、亟待解决的。联合国框架的出台,便是改善跨国公司人权侵犯救济机制的有力信号。该框架不仅强化了国家保护人权利义务的中心地位,同时,使跨国公司的人权义务借助国内法及其相应的救济体系得到硬化,以强化人权救济机制。

  2.2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之法理基础

  2.2.1 国际人权法的新理论

  随着人权法理念的不断发展和革新,人权责任义务主体发生延伸变化,即从公权力机关到跨国公司。在过去,公司在人权保护事业上的作用很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私人组织如公司的人权问题开始逐渐受到关注,其中跨国公司被要求承担人权责任就已成为当下国际舆论的普遍共识,跨国公司本身对人权责任的承担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主动制定一些自律性的人权政策,以控制自身的人权违反行为。

  在过去,如果跨国公司未参与东道国侵害劳工人权的活动,即便未做出任何反应,也不会招致或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现今则不同,通过媒体报道或互联网等传媒方式,东道国作为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帮凶或直接对本国劳工人权的侵害必然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

  反过来想,虽然现行的国际实践中,要求跨国公司直接作为国际人权责任义务主体的实例,仍比较罕见。但从本质上讲,跨国公司至少应当在道德上承担尊重东道国基本人权的责任。对此,学界已经有学者提出了这样假设:如果私人组织(公司)"有能力"采取措施尊重和保护人权,它们就应如此行动。

  2.2.2 社会本位理论

  社会本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两位,一位是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德国法学家耶林,另一位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学家庞德。耶林首先提出法律创造于社会利益,其终极目的在于社会利益的实现,平衡社会各种利益。庞德则在此基础上再一步研究、深化,提出了利益分类说,即社会本位理论,认为在将利益分为个人、公共、社会三类时,社会利益应处于优先考量的地位。

  社会本位理论的产生为国家、法律限制个人自由、干预个体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综上所述,在国际法领域,社会本位理论的内涵进一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国的某些传统或已上升为法律的一国私法,亦将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以更好的建立人类共同的、良好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是任何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权利)时,都应以不损害整个社会利益和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

  随着科技革命的爆发,跨国公司已显现出强大而雄厚的经济实力,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根本动力,同时,对世界政治形势也产生了一定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基于社会本位理论的要求,跨国公司在国际人权保护的问题上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即在国际国内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应以不损害人类共同福祉和全球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甚至在某种特定时期和地区还要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保护人权。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弗里曼(Freeman)于 1984 年在其着作中首先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指企业的决策者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应综合平衡企业各个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尽可能满足各相关利益者的合理要求。传统理论认为,"实现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突破了传统观念并明确指出,企业的经营目标不应局限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还必须考虑承担社会的上的责任。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以及当地政府等等,这些利益相关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依存,如果利益相关者中的任何一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都可能会导致公司在整体上的目标难以实现。

  利益相关者理论突破了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将企业看成是一个利益的集合体,由此成为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2.2.4 权利义务平衡理论

  20 世纪中期以来,不少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得更多外资以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有的发展中国家不惜以"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来吸引国外投资。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享有更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这导致诸多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事件的频频发生,有甚者严重干扰着东道国的经济、政治等内政问题。这对于东道国人权的发展极为不利。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赖在存在的,二者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国际投资活动进一步繁荣,在世界各国的各个生产领域都能看到"国际"的元素,而资本输入国对外资的依赖却越来越严重。在国际化和协作发展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并加以法律确认,进入 21 世纪以来,其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地位的影响越来越大,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义务,其中人权责任就是跨国公司本着对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一种国际责任。

  综上所述,国际人权法新理念的发展主要意义在于将传统的人权责任主体由主权国家延伸至私人经济主体,即跨国公司,为更有效的保护人权提供了理论依据。社会本位理论强调将社会利益重于个人利益,注重的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利益相关者理论主要是指公司维护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其责任与义务,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与利益相关者有着密切联系,公司与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也产生重大影响。权利义务平衡理论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相协调的传统观念,对权利义务主体提出的责任要求。虽然上述各种理论在分析角度上存在差异,但也存在着相同之处,目的都是为了促使企业承担相应的人权责任。可见企业承担人权责任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要求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是符合理论要求,符合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经济全球化内涵的需要。

  2.3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际实践

  2.3.1 政府间组织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范的努力

  1. 联合国的努力

  (1)1972 年,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秘书长请求任命一组专家来研究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影响。1977 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着手起草《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经过多次修改,于 1990 年完成最近的一次草案,但仍未被通过。在人权和尊重基本自由方面,《守则》要求"跨国公司应当尊重经营所在地国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跨国公司在处理其社会事务和劳资关系时不得依种族、肤色、性别、宗教、语言、社会出身、国籍、种族来源或政治或其他观念而给予歧视待遇。跨国公司应遵循当地政府旨在增进机会和待遇平等的政策"《守则》也涉及到对跨国公司的行为的规制,也对跨国公司的促进和保障等积极义务做出了规定并要求跨国公司"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适当的活动".《守则》主要是平衡了跨国公司国际上的和东道国的行为与东道国政府对于跨国公司的管理之间的关系。《守则》如果能够被通过,在对跨国公司的国际法规制方面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关于《守则》内容上等存在分歧的原因,《守则》是制定的工作在实际上已被无限期搁置。

  (2)2003 年,《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以下简称《准则》(草案))经联合国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决议获得批准。该草案试图为商业实体强制规定直接的人权义务,以实现对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所有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全面保护。

  《准则》(草案)规定了如机会平等权和非歧视待遇权和工人权利等诸多与企业活动有关的具体人权,并提到了土着人民等特殊群体的权利。《准则》(草案)还阐述了企业对环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的责任。作为联合国专家机构的一项倡议,试图在内容中覆盖各种公司类型,促使其可以在广泛的地域适用。《准则》(草案)还设想了如自我报告和外部核查等各种促进性和保护性的执行机制。

  (3)在 1999 年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议制定一项"全球契约",旨在要求企业界发挥其应有作用--无论在世界何地开展业务都应当表现出良好的全球公民(Global Citizen)精神。安南提出的这项全球契约涉及国际共同协定的四个方面: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和腐败问题,共十项原则。这十项原则具体为:a.企业应支持和尊重对国际上公认的人权的保护;b.企业应确保自己不成为侵犯人权的"同谋".c.企业界应支持结社自由及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d.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e.切实废除童工现象;f.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g.企业应支持采用预防性办法来应付环境挑战;h.采取主动行动,促进在环境方面采取更负责任的做法;i.鼓励开发和推广不损害环境的技术。j.禁止包括勒索和贿赂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腐败。

  "全球契约"的近 2000 个正式参与者中大部分是企业。在禁止雇用童工、保护环境、消除歧视等方面,"全球契约"都要求跨国公司要采取积极措施在盈利的同时还应保护人权,强调了跨国公司在承担人权责任方面的作为义务。对企业而言,遵守"全球契约"与否完全取决于自愿,但它其中引述的"国际公认人权"对企业是具普遍约束力的。综合来说,"全球契约"对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行为具有深远的影响,有利于改变企业在保护人权方面现状,对促使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 经合组织的努力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多国企业准则》是对 30 个经合组织成员国和 8 个加入准则的非成员国的企业的建议。

  所提建议覆盖各种社会和法律问题,从遵守当地法规、维护消费者利益,到不实行反竞争行为和履行东道国纳税义务等等。并专门提出一项有关人权的建议,要求"企业根据东道国政府的国际义务和承诺,尊重受其活动影响的人的人权".该准则还提出了如结社自由、禁止使用童工、消除强制劳动和就业歧视等多方面与劳工人权有关的建议。

  《多国企业准则》主要是促进性的,2000 年 6 月该准则经过经合组织理事会的进一步修订,增加了准则实施和监督机制等内容,并要求各成员国建立"联络点",负责督促和监督准则的实施,在国家内进行调查,还接受有关公司不遵守准则的"具体申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提出申诉,实践中多数申诉来自于工会。

  2.3.2 非政府组织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范的努力

  非政府组织(NGOs)在监督跨国公司履行人权义务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成果有:1."苏利文(Sullivan)全球原则";2."考克斯(Caux)圆桌工商企业原则"; 3.SA8000 认证计划。

  1. 苏利文(Sullivan)全球原则

  "苏利文(Sullivan)全球原则"最早于在 1977 年由 12 家在南非投资的美国跨国公司的代表颁布的,他们对当时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表现了强烈的不满,颁布"苏利文(Sullivan)全球原则"旨在要求改善当时南非黑人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福利待遇并在 1999年成为全球性原则。它主要的内容包括:(1)支持全球人权议题,尤其是涉及到企业的员工、业务运营所在地的社区和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人的人权议题;(2)员工不分肤色、种族、性别、年龄、族群及宗教信仰,均有平等机会;不得雇用童工、身体惩罚、性别歧视、奴役及其它形式的虐待;(3)尊重员工结社的意愿;(4)除了基本需求,还要提升员工的技术及能力,提高他们的社会及经济地位;(5)建立安全和健康的职场,维护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6)提倡公平交易,尊重知识产权、杜绝商业贿金;(7)与政府和社区合作,来改善社区的生活品质,如通过教育、文化、经济及社会活动,并给予弱势劳工训练及工作机会;(8)将原则完全融合到企业各种营运层面;(9)透明化实施原则,并保证信息对外公开。

  这些内容的规定主要在于呼吁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法律、履行国际国内义务,并将原则长期性实施于企业的经营策略上,以提升企业的人权保护水平。同时,"苏利文(Sullivan)全球原则"还对跨国公司提出了诸如要求跨国公司建立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场所等积极措施,以使跨国公司履行其应有的人权义务。

  2. 考克斯(Caux)圆桌工商企业原则

  考克斯(Caux)圆桌工商企业原则源自上世纪 80 年代欧美企业与日本企业之间对话与妥协的成果,它关心参与的国家之间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也关心这些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发展中国家)亟待承担的共同责任。正式版的《考克斯圆桌商业原则》(Caux Round Table Principles for Business)于 1994 年问世,极大地促动了非政府国际组织在促进企业人权活动的作用。

  考克斯圆桌工商企业原则肯定了企业经济决策过程中社会层面尤其是人权价值的重要性,它认为 "对于政策和商业行为的负责、对于人格和投资人利益的尊重是商务活动的基础".该原则把跨国公司对于人格的尊重作为其从事商业活动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为跨国公司在人权领域承担义务提供了理论基础。该原则中企业应履行的道德义务也为设定跨国公司人权义务的具体内容提供了参考。

  3. SA8000 认证计划

  1997 年,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ouncil of Economic Priorities,CEP,后更名为人权责任国际,Social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发布了 SA8000 标准。SA8000 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人权责任国际标准,其法律依据是国际劳工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相关人权公约,其内容主要涉及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就业歧视、结社自由、工资报酬等诸多方面以及上述项目的管理体系。

  因此,该标准对跨国公司人权义务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并且可以通过认证的方式促使跨国公司更好地履行国际劳工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相关人权公约中的人权义务。至 2012 年 6 月,有超过 100 万名员工、2000 家工厂适用 SA8000 标准,遍布世界 70 多个国家和不少于 69 个领域。认证最多的领域包括服装和纺织品行业、建材行业、农业、建筑业、化学品行业、化妆品行业和运输业等。尽管 SA8000 标准尚未转化为 ISO 国际标准,但它已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更为重要的是,该标准正在引起世界各国企业界的广泛关注,这将是对全球企业人权责任的承担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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