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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及其金融体制改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17 共7914字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体系,国有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成功上市,证券市场、信托市场以及保险市场逐步规范,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深化,金融监管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逐渐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现已基本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然而我们仍需认识到我国的金融体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 2008 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影子银行业务所暴露出来的风险受到了全球的关注,前车之鉴使得我们不能不思考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如何去防范,我国的金融体制应当如何改革。文章试图从影子银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出发,探索其隐藏的风险及暴露出的金融体制层面之问题,提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应重点着力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等方面。

  一、影子银行的界定及兴起原因

  1. 影子银行的界定

  (1) 国外影子银行的界定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著名债券投资机构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在美联储 2007 年的年度会议上提出的,意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吸收未获保险的短期资金进行经营运作的非银行机构。 前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盖特纳将其称之为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Banking System)。目前,国际上比较认可的是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即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所有涉及信用融资的活动和机构;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可能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鉴于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结构以及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同,各国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以及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还未形成统一。比如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以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投资基金、以利用证券化提升杠杆的投资银行和“两房”等信用中介体系,而欧洲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涵盖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投资基金和证券化交易活动。

  (2) 国内影子银行的界定

  杨小平(2012)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指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经过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二是经政府或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典当行等;三是其他融资中介,如民间借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地下钱庄等。 巴曙松(2013)从统计口径的角度将影子银行分为四个口径:最窄口径仅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为最窄口径加上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和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典当行等;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和民间借贷。 魏涛等(2013)认为将中国的影子银行称作“中国式类银行”更贴切,包括“银行主导型类银行、采用传统银行模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少受到监管或无监管下的类银行”。可见,与国外学者不同,国内学者更多的是从具体的机构类型及其开展的业务来界定是否属于影子银行。

  事实上,影子银行是一种金融创新,我们的界定不应当拘泥于其具体的形式,而应抓住“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从事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贷业务”这两个最本质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影子银行是指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开展与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类似业务的,具有直接或间接融资贷款中介性质的业务或机构。在我国当下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所创新出来的表外业务和产品 (包括委托贷款、非保本银信合作产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类信贷业务 (包括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金融租赁等) 以及民间金融 (包括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

  2. 我国影子银行兴起的原因

  所谓存在即必然,任何一种新生事物的诞生一定有滋生并繁衍它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影子银行的产生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在我国长期金融抑制的环境下,市场作为有效配置资源的手段,其作用已逐渐显现,并对我们现行的政策和制度发起了巨大的挑战形成可倒逼机制。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源自融资方的需求、投资方的供给以及投融资中介的配合 。首先从影子银行业务的需求方来看,2009 年初为应对美国的次贷危机,我国推出了 4 万亿的经济刺激政策,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商、地方融资平台应运而生,但 2010 年起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方向发生转变,一定程度上造成实体经济资金相对短缺的局面,致使房地产公司、地方融资平台以及中小企业形成了旺盛的融资需求。

  其次从影子银行业务的供给方看,2010 年我国的 CPI 指数同比上涨了 3.3%,在 11 月更是达到了 5.1%的峰值,而同期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名义利率仅 2.5%,这便意味着银行存款的实际利率为负值,加之我国的资本市场长期低迷,投资渠道单一匮乏,中国居民作为主要的资金供给方只能另辟蹊径,转而投向信托类理财产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民间金融等影子银行业务。最后从影子银行业务的中介方金融机构来看,根据凯恩(E.j.Kane)提出的规避性金融创新理论,金融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求得自身发展,会有强大的动力发掘法规漏洞,从而诱发旨在逃避管制、摆脱不利于利润最大化的约束条件的金融创新活动。例如,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随着市场利率的上升,美国的金融机构为挽救存款外流的局面,绕过对存款进行利率管制的“Q 条例”,创造出诸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NOW)等新型金融产品。而今,随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内业务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面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资本充足率以及贷款额度等的限制,银行有强烈的动力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创新表外业务以规避监管。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及其暴露出的金融体制问题

  1. 影子银行隐藏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影子银行运行的特征之一就是资产方与负债方的期限错配。

  从资金的来源看,以盈利为目的的影子银行,在筹集资金上更愿意以较低的短期利率而非较高的长期利率吸纳资金,因此金融机构的负债往往以短期资金为主。加之 2009 年起监管机构对存贷比进行考核,使得商业银行只能发行短期理财产品以应对监管,虽然 2011 年 11 月银监会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允许发行一个月及以下期限的理财产品,导致银行 1 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占比从 2011 年的 36.6%骤降至 4.91%,但期限在 1-3个月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占据了半壁江山,由 2006 年的 15.7%提高至 2012 年的 60.18%,而 12-24 个月的理财产品却从 2006年的 14.3%下降至 2012 年的 0.98% 。 从资金的运用看,影子银行资金的投向越发偏重于收益率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中长期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上的缺口只能通过影子银行不断吸收新的短期资金来填补,以缓解周期性的流动性压力。一旦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比如通货膨胀压力上升,使得央行不得不加息,新的低利率的资金供给便会出现问题,势必导致影子银行资金链断裂,形成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2) 信息不对称风险

  影子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主要表现为金融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和资金需求方的逆向选择。由于影子银行给出的预期收益率即吸收资金的成本普遍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在利润驱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必然会寻求更高收益的资金投向,此时金融机构会凭借其隐形担保的优势,放松对借款人即资金需求方贷款条件的要求,发行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非保本金融产品,将筹集的资金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出现金融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而作为资金需求方而言,由于影子银行贷放的资金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只有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的行业才有能力通过影子银行筹集资金。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2012 年中国企业 500 强的利润率才 4.67%,显然实体经济不能长期支付大约在 10%~15%的资金成本 ,因此通过影子银行筹集资金的主要是风险较高的房地产行业、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以及一些高科技的中小企业等,从而形成资金需求方的逆向选择。

  (3) 系统性违约风险

  中国影子银行的主力仍是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银信合作、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证信合作,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等,这些机构均立足于银行体系,依靠的是银行信用的隐形保证。由于影子银行的资产被置于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相关风险防控易被银行内控程序忽视,但整个影子银行业务仍主要依附于银行体系,经营架构主要是资产池,具体的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来自多个非保本理财产品销售所得的资金汇入一个总的资产池,然后将池中资金投资于不同类型、期限和风险的金融资产,其风险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们影子银行的规模呈现井喷之势。虽然学者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不同导致影子银行的规模尚未形成统一,但都反映出影子银行的规模不容小觑。沈悦、谢坤峰(2013)指出 2011 年中国影子银行规模约 11.5 万亿,占 GDP 的比重约为24.5%,而 2006 年影子银行的规模仅 3.1 万亿,约占 GDP 的14.5%;Herrero & Schwarts(2012)将信托贷款、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民间借贷纳入影子银行范畴,估计 2011 年影子银行系统借贷规模为 12.8 万亿,约占中国信贷总额的 22%;魏涛等(2013)估算出 2012 年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银信合作产品、民间票据、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传统信托业务、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典当行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影子银行规模约 23.8 万亿到 25.8 万亿。可见,影子银行在近年来发展迅猛,且目前中国影子银行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向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房地产等行业和领域。这种情况下,一旦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利润率下降,导致上述企业的利润空间缩小,或是中国通货膨胀压力上升导致央行将不得不步入新的加息周期,导致企业无力承担影子银行提供的更高的资金成本时,势必导致影子银行的贷出资金出现系统性违约风险。

  2. 影子银行暴露出的金融体制问题

  (1) 金融抑制环境下利率管制的弊端显现

  虽然自 1996 年起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但这种渐进式的改革形成了当前的利率双轨制体系:一方面,我国已逐步实现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外汇市场利率的市场化;另一方面,在以间接融资模式为主导的我国金融市场中,作为最重要环节的银行信贷市场中存贷款利率仍长期处于管制之下。利率作为资金价格,进而自发调节资金供求行为、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的这一功能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被弱化和扭曲,官方利率即银行利率与民间利率即市场利率相差甚远。经济学理论指出,当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会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因此,当官方利率远低于市场均衡利率时,资金市场上也供不应求。当前我国无论是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都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一方面,在资金紧张的形势下,商业银行以远低于市场利率的官方存款利率吸纳资金,再通过较低的官方贷款利率贷放给相对风险较小的国有企业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而中小企业要想获得融资只能通过各类理财产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民间金融等影子银行机构或业务,承担较高的贷款成本。此外,随着 2009 年我国 CPI 指数的节节攀升,银行的存款利率受到上限管制使得银行存款的吸引力大大减弱,资金供给方不得不另寻收益率较高的投资途径,造成银行存款外流,使得提供套利性融资服务的影子银行滋生繁衍。

  因此,从体制层面来看,影子银行的兴起实质上是金融抑制环境下的自发性金融创新行为,是由市场自发形成、自下而上所产生的一种倒逼现象。在利率尚未市场化之前,难以根除影子银行的存在。

  (2) 现行的监管体制存在真空地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由于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既不属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属于证券和保险机构,因而尚未纳入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的监管范畴。监管标准不一致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有规避监管获取最大化利润的动机。商业银行在银监会对最低资本充足率限制、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率要求、信贷额度管理以及存贷比指标考核等方面的逆周期监管手段的严格监管下,面临较大的吸收存款资金的压力,因此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银行有动力通过发行不纳入上述指标考核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来突破监管限制。例如,商业银行面临 75%的存贷比约束,即银行每增加 3 个单位的贷款就需要同时增加 4 个单位的存款,但存款利率上限受到管制,导致银行难以通过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筹集资金,而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没有受到限制,银行通过发行较高预期收益率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一方面吸收了资金,另一方面这部分资金又不受到存贷比流行性约束的限制,从而增强自身发放贷款的能力。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民间借贷等却受到较为宽松的监管甚至不受监管,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 《公司法》 而成立的企业,虽其从事金融业务,却不受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限制,因而商业银行有动力与这类影子银行合作,寻找将资金转移至影子银行的途径,将其表内风险资产转换为表外资产从而规避监管。例如,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筹集资金,再用相应的资金购买银行的特定债权,从而实现商业银行的贷款从表内转移至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银行出表的这部分贷款不再受资本充足率以及存贷比的限制,甚至还绕过了监管机构对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限制。

  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举措

  1. 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如前所述,我国影子银行的兴起实质上是存款利率上限管制下市场产生的自发性金融创新行为,因此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虽然我国已实现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外汇市场利率的市场化,而且在 2013 年 7 月,还进一步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以及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下限,但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上限仍未开放。尽管学术界公认这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又前进了一步,但在 2013 年资金市场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放开贷款利率的下限,其政策的实际意义并不显著。从长期来看,我们应建立完善的市场利率形成机制,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人民币基准存贷款利率的弹性,让商业银行拥有资金自主定价权,存款利率反映资金的真实供求状况,贷款利率反映贷款的真实风险水平,从而逐渐降低影子银行对储蓄存款造成的挤出效应,从根本上消除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基础,让影子银行在阳光下运作。此外,从更深层次的原因来看,影子银行的产生也反映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我国的 GDP 增长率长期保持在 7%以上,经济增长迅速,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金融管制较为严格,金融供给主要还是依靠单一的银行间接融资,导致大量的金融需求受到抑制,滋生了较为严重的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今后要严格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大力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规范债券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渠道的比重;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在监管得以保证的前提下,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积极探索增加金融供给的途径,从而满足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避免监管真空

  创新是每一个行业发展壮大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这一真理在金融业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所谓一部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金融业的发展过程正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博弈直至均衡的过程。作为规避存款利率上限以及存贷比指标等监管要求而出现的影子银行,从另一个层面体现出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远不能适应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业务交叉、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例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往往会通过保险、证券等途径收取高额的管理费、代理费或咨询费,变相地提高贷款利率;银行以信托公司为媒介,推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借助于资金池等形式发行信托计划,开展信托融资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等渠道将表内资金流向私募股权、融资担保公司等影子银行机构;部分大型企业和担保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从银行获取贷款,转而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方式将其投放给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我国影子银行类型众多,涵盖了银行的表外业务、私募股权基金、信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其主管部门涉及到一行三会、商务部以及地方金融办等,各部门各施其职,并未形成统一的、权责明确的监管体系,就出现了监管真空。虽然银监会于 2011 年出台了诸多政策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但地方平台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等还游离于监管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真空、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管控、易出现非法融资、金融诈骗等问题。因此,影子银行的迅猛发展及其隐含的流动性风险和系统风险已经对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提出了考验。值得欣慰的是,2013 年8 月,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标志着我国迈出了金融综合监管的第一步,但这仍是过渡性制度,长期来看,应从制度上确保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对交叉业务的监管,防止影子银行进行过度的监管套利,应该根据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重要性程序及对金融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大小,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跨市场、连续统一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最终应实现与金融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相适应的全面完善的混业金融监管体系。

  3. 深入推进信用环境建设,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

  与传统商业银行通常采用零售业务模式不同,影子银行一般采用的是批发业务模式,在该种模式下,很难获取到透明、完整、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个体风险鉴别、防范与控制,于是形成信息不对称风险。虽然监管机构为加强对影子银行的观测力度,已经将社会融资总量列入货币政策的观测指标,但该指标仍不能涵盖影子银行的所有业务。为防范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应深入推进信用环境建设,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人民银行应牵头一行三会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从建立各类金融机构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体系入手,通过立法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金融机构自身的信息披露机制,将信息披露标准作为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其次,建立统一完整的影子银行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和共享平台,及时监测各类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并定期公布重要的财务信息,尤其要定期披露影子银行的资金投向与投资收益,增加透明度;最后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契机,以银行信贷信用征信为核心,以各种数据资源诸如电费拖欠、互联网消费信息等为拓展,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并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保障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共建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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