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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类型和模式选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6-24 共3977字

论文摘要

  一、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 20 余年的发展,大体经历了起步期、培育期和成长期三个阶段。 上世纪 90 年代初的 5 年间为起步期。 该时期主要以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如黑石、华登国际、汉鼎亚太、美商中经等开始涌入中国,此类海外投资基金大都与转轨期间的央企合作。 1995-2005 年为培育期。 为鼓励国外风险公司来华投资,我国于 1995 年颁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推动凯雷、红杉等国外风投机构进入中国,形成中瑞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等。 此间境外产业投资基金更多地参与国内的并购重组,也引领了中国本土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育兴起。 2006 年至今为成长期。 由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以及国内资本市场和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升温,民营资本介入量大增,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诸多优秀的本土投资基金纷纷崛起,期间外资基金募集呈退出趋势。 据清科研究集团统计,2012 年新募集基金 369 支,募集金额 253.12 亿美元,较 2006 年的募集数量和金额分别增长了 8.92 倍和 78.3%.

  另据清科数据显示,当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人民币基金总支数较大而单支募资较小。2012 年,我国共募集到位 354 支人民币基金,外币基金只有 15 支,其中披露金额的 344 支人民币基金共募资 181.35 亿美元,外币基金为 71.78 亿美元,平均单支外币基金的募资规模约为单支人民币基金的 9.08 倍。 二是投资交易完成较多而多数投资规模较小。 2012 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共完成投资交易 680起,披露金额的 606 起投资涉及金额 197.85 亿美元,其中 35 起投资分别超过 1 亿美元,占总投资的 52.3%.

  三是国内产业投资基金多表现为政府引导型。 除了少数基金在境外组建募资,后以 FDI 形式投资国内企业外,政府引导型基金已成主流,尤其 2006 年以来成立的基金基本如此。

  二、西北地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类型和模式选择

  (一)基金类型选择--政府引导型。 西北地区不乏处于起步阶段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这类企业的起步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以盈利性为目的的商业投资机构处于对投资的安全性和增值性考量,一般较难介入,这就需要政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以消除投资顾虑,降低投资风险。 因此,西北地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首选应是政府引导型基金。 政府引导的产业投资基金首先由政府先行提供部分资金设立一个专门基金提供信用支持,然后将该基金作为垫底资金或是参股资金,并发挥在财政、税收等宏观管理方面的优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放大资金带动系数。 在基金运行过程中,一般按照先政府出资、然后到政府投资和商业性投资相结合的过渡、最后形成以商业性产业投资基金为主的成熟阶段的路径,此时,产业投资基金应完全按照市场的原则进行配置,政府资金从已投资的项目中退出,转向建立新的产业投资基金。 不论哪个阶段,政府的角色始终是引导、扶持和服务,不直接参与企业的产品研发和生产经营等活动。

  (二)政府引导型基金的出资运作模式选择。 政府引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首要条件是政府有一定比例的出资,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股权投资+补偿基金。 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或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并留有部分资金作为创业投资的补偿基金。 该模式以政府信用增强创投公司的融资能力,基金启动较快,引导作用明显,但政府投资的风险较大,如果被投资企业出现问题,引导基金较难在长期投资中实现保值增值,可能出现资产损失。

  第二种模式:引导基金+担保机构。 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不再对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而是引入担保机构,将政府出资作为担保公司的补偿基金,通过补偿基金扩大担保公司对创业投资公司担保的贷款规模,并引导创业投资公司的贷款投向。 该模式对政府投资的风险设立了防火墙,补偿基金的杠杆作用放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强,从而大大增加了创投企业的融资能力,减少了政府的初期投资,也避免了政府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直接介入,强化了创业投资公司的市场化运作。

  第三种模式:母基金+社会投资。 由政府出资组建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用于参与发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此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子基金。该模式的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是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一种模式, 在基金成立时就设计了政府退出的渠道---逐渐把政府投资的股权随着社会资本的进入出售给社会投资者,并最终退出母基金,能够很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倍增效应,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创投企业的独立发展,模式设计上保证了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

  因西北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还不尽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可采用第一种模式较快启动,较小规模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投领域,待创投企业有一定实力且能够进行资本运营时,将其打造成投融资平台,再转向第二种模式,这是当前较为现实的选择。 如果以第一、二种模式运作投资公司较为成功的话,待条件成熟后可组建母基金,发展第三种模式。

  (三)政府引导型基金的配套扶持政策选择。政府引导型产业投资基金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往往给予创投企业或创投管理企业多种优惠政策。 比较典型的有实行奖励和返还所得税及营业税、降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注册资本达到不同档次的给予不同标准奖励,档次越高、奖励金额也越大的“一次性注册落户奖励政策”;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房产税,或按购房房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拨给补贴的“办公用房补贴政策”;对高管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或者补贴,对高管购买商品房、汽车、参加专业培训以及享受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实行优惠的“高管个人补贴政策”;对投资于本地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创投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或按所获收益形成地方财力的一定标准实施奖励的“本地投资奖励政策”等。

  三、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风险防范问题。近年来,个别地区出现多头、盲目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现象,或将投向创新项目的无偿性补助资金与引导基金混用,使财政资金难以形成有效引导社会资金的合力,埋下一定的运作风险。

  另外,私募方式可能加大投资者的风险,如个别产业投资基金通过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融资,投资基金遭受冲击时可能会波及公众投资者,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对股权投资机构大量投资,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潜在风险。 西北地区因对资金有迫切需求,政府出资行为更要准确定位、把握角色,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并适时退出,不可替代社会资金成为创业投资资金的主力。应健全和发展专业的创投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发起前进行完备的可行性论证, 在基金运行中强化对基金市场的监管和对被投资企业及行业的监测分析。

  (二)监管体系问题。 宏观上看,国家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中,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对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实施税收和引导资金优惠,但界定税收优惠资格由税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优惠需要财政部门把控,发改委的管理实效并不能充分发挥。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涉及投资主体多、资金广、部门多,当前尚无规章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的管理职能,监管体系有一定的缺陷。 微观上看,政府引导型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者、职业经理人一般都由政府任命或直接委派,使基金受管制或业绩报酬的影响,存在营运绩效不高、道德风险加大等问题。为此,首先在国家层面应明确相关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形成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对西北地区而言,应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和应急预案,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引导基金运行的评估体系和奖罚制度,提升基金运营绩效;建立行业信息互通平台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高管声誉榜,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三)退出通道问题。 政府引导型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单一,过分依赖于 IPO. IPO 退出方式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信息要求高,适合于经营业绩好、规模较大的企业。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中小企业较为苛刻,退出渠道狭窄。 如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规定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创业板要求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等。 另外,我国场外市场的建设还不成熟,交易成本的确定和法律支持还需进一步规范。 为促进西北地区产投基金的发展,国家应适度降低西北地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快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柜台交易、并购市场、股份报价系统等,通过不同定位、多样化的退出通道满足不同规模和不同阶段的企业发展需求。

  (四)配套机制问题。 目前,西北地区还缺乏完善的产业引导基金发展的法规制度和财税政策,对基金运作各方的利益难以保障;产业投资基金专业人才的结构性矛盾突出,集专业技术、管理才能和金融知识为一体的复合型基金管理人才缺乏;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很多增值服务没有及时跟进,资本回报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鉴于此,西北地区应着力健全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法规和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优质投融资主体参与;健全精通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专业人才培育机制,积极引进和培养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努力建设和完善标准认证、咨询评估、知识产权鉴定等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的中介机构,加快配套机制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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