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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会计投资决策期间的法律制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27 共100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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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环境管理会计法律问题探究 
【第一章】我国环境管理会计制度完善研究导论 
【第二章】环境管理会计概述 
【第三章】建立环境管理会计法律制度的缘由及理论基础 
【第四章】环境管理会计成本管理阶段的制度 
【第五章】环境管理会计投资决策期间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环境管理会计业绩评价阶段的法律制度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环境管理会计的立法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五、环境管理会计投资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企业在新产品、新项目的投资时,需要进行投资决策以改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投资决策是否恰当,将对企业发展有长远的影响。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环境因素成为企业投资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环境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企业的投资决策也在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在投资决策之前,必须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环境管理会计投资决策阶段必须树立环境产权观,确定环境资源权属,防治决策偏差;必须使环境的直接责任者--企业承担环境责任。这一阶段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投资决策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产权制度和企业环境责任制度。

  (一)投资决策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为避免最终向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投资决策前必须对企业生产流程、投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构建投资决策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的。

  1.投资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含义

  环境影响评价(EI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指的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拟建中的项目、规划、决策在实施后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识别、认识、评估,并制定出适当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以及跟踪评价。它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经济、工程、环境学科,几乎不涉及法学和社会学主题。然而在我国特殊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成为重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不等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前者是指导人类开发活动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但没有约束力,后者提供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39].1969 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此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陆续实行。

  本文提出投资决策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因为企业在做出投资项目的决策前,都需要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决定何时投入新产品,何时淘汰老旧产品,避免投资项目对环境造成损害。评价的结果是投资决策的依据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是环境管理会计投资决策阶段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2.建立投资决策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必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综合性、可预测性等特点,环评报告、环评信息是判定企业投资决策是否有合理性的重要依据。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工程、技术问题,确定投资项目和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必须由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分析,包括生产工艺的科学性、控制污染措施的可行性、生产流程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因此工程分析需要准确将各种污染物根据性质分类,并提供环境优化建议、可参考的数据。这些数据就成为了企业管理人员预测、选择投资方案的可靠依据。

  投资决策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规范企业管理层的行为。部分企业管理人员为企业的长足发展,已经致力于环境管理会计的应用,但多数还未采取有效抑制企业排污的措施。企业往往由高管做最后的投资决策分析,会计信息失真再加上管理人员缺乏环境保护意识,投资决策很容易出现导向错误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鼓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研究的同时,也对环境影响的技术条款、程序在法律上予以界定和澄清,为企业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其不仅具有可预测性,而且还能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者的行为,避免其做出错误的决断。

  (2)可能性

  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之一的生命周期评价法已在环境管理会计实务中得到应用。

  1989 年荷兰制定了新的环境政策,此政策贯穿企业生产、消费到末端废物处理的整个流程,并向原有的“末端治理”模式发出挑战。生命周期评价概念在美国环保署看来是确定产品在生命周期中给环境带来的影响,从而寻找合适的改进机会。环境管理会计又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生命周期评价法,将生命周期计算与评价应用于环境成本的分析和评价。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条的规定使得环评技术标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2001 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制定了一部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环境技术评估指南》,其内容涵盖环境影响评估技术的原则、指标等,此后,我国的环评政策标准陆续出台,国家加大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视。这些都表明了我国企业投资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可能性。

  3.建立投资决策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

  首先,实现环境影响评价法、会计法律法规的衔接贯通。我国许多会计事项就是因为没有考虑环境影响评价因素而给投资决策带来了困难。例如《财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会计报表附注的定义并指出附注的内容。从其条例的规定来看,会计报表附注并没单独列出环境方面的内容,也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信息。报表附注是为外部的投资人和内部的管理者做最终的投资决策使用的,必然应当载明企业的环评信息。在研究投资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会计法律制度时,不能只关注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还应当统筹兼顾《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指标体系纳入管理会计法律体系,使其成为重要的数据来源。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主要有可替代技术的比较评价法、技术绿色系数分级评价法、生命周期评价法等。其中,生命周期法是连接环境管理会计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桥梁,它既是环境管理会计成本核算的方法,也是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之一,以下将重点介绍生命周期法。生命周期评价法强调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对环境的影响,并以总量的形式反映产品的环境影响程度。

  生命周期评价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①目标和范围的界定:确定产品的范围以及各个产品在生命周期中的主要问题,包括评价系统的定义、数据要求,是生命周期评价的首要环节;②生命周期清单分析:将输入、输出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掌握产品生命周期内的产出情况;③影响评价:将清单中的污染物对人类身体健康或生态影响进行经济成本和效益分析,确定产品系统能量交换等对外部环境的影响;④改进分析:减少、改善确认的影响,包括定性、定量的改进措施,如改变制造工艺、企业废弃物管理等。见图 1-1生命周期评价法提供了一种在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理念下,预测、分析、检验产品环境影响的可操作性方法,为企业处理内部环境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然而这一方法用于环境管理会计时,仍存在资料难以获得、资料质量难以保证的弊端;部分环评指标体系仍未由《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确认。笔者认为,应对生命周期法予以技术改进,便于企业更广泛应用;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对象扩展至管理会计,扩大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指标的确认范围。

  (二)环境资源产权制度

  1.产权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关系

  目前为止,“产权”的概念在国际上并未统一,国内外学者对“产权”有不同界定,刘诗白认为,产权是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性的占有权。哈罗德对产权提出了较为权威的主张,“所谓产权,就是指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40].英国学者P.阿贝尔认为产权即所有权,费雪(I.Fisher)指出”产权不是物质财产或物质活动,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Fisher,I.,1923)。总之,产权与社会生活、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其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解性、流动性特征。研究产权制度对会计制度有什么作用,或者说产权制度对会计制度有什么影响呢?

  首先,产权与会计的关系密切而久远。历史上产权,尤其是财产权的起源时间较早,产权的出现预示着会计学学科的诞生。美国的会计学家瓦茨与齐默尔曼一致认为会计学由产权演变而来,是产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其诞生的目的是监督企业的生产运营。产权制度贯穿会计法律制度的主线,产权制度的更新,要求会计制度改革。经济体制转型的本质是产权的调整,因此,只有变革现有的会计制度,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转型。环境管理会计法律体系作为会计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也要顺应产权调整做出改变。

  其次,构建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产权。最初,人们只是热衷研究会计实务,忽略了制度的构建。例如美国的迪克松(Dickinsoon,1912)就认为会计师的职业技能和地位靠的是长期积累的经验,而非教条的书本,这就是会计与其他学科的区别之处[41].

  企业是”经济人“非”生态人“,在没有制度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时,必然会无限制利用自然资源,导致环境污染,经济秩序混乱并最终抑制经济的发展。因此,要使公权与私权得到保障,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制度的强制性规定约束企业行为。

  因此,构建环境管理会计法律制度,应树立环境资源产权观。

  2.树立环境自然资源产权观

  资源的稀缺性是产权的前提。A·阿尔钦指出:”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42]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都以自然资源稀缺为前提,如果资源是极大丰富的,那么产权也没有必要存在了。环境自然资源产权是指主体对自然资源享有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与其他产权,如债权、财产权有共同之处,但同时又有特殊性。环境自然资源产权具有两种属性:一是排他性;二是非排他性。

  当自然资源的产权没有明确归属于私权还是公权时,其多数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当被私人所有、占有时,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对其规制,自然资源的边界比较模糊,难以判断它的属性。

  当前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公权与私权矛盾十分突出,环境资源的零价格机制只会加剧矛盾,酿成”公地悲剧“.市场经济下,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通过环境资源的合理定价,将自然资源变成在市场中可以交易的商品,通过市场调控,使得市场价等于资源相对价,避免自然资源价格的偏离。要实现资源的合理定价,产权明晰是前提。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使得环境资源产权界定困难,因此,需要通过排污交易制度,并配合相关的环境管理会计政策,将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最终确定下来。

  3.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产权最主要的制度。它指的是在一定的区域内部,各个污染排放权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利用市场机制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从而形成一系列规则[43].

  (1)排污权交易的国际动态--以美国、欧盟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 20 世纪 70 年代至 90 年代初,着名的”泡泡“、”银行“补偿”“容量结余”政策在这一时期产生。“泡泡”政策于 1979 年开始试点,是将企业多个污染源当作一个气泡,只要该气泡排放的总污染量符合标准,那么就允许“气泡”在减少一个污染源排放时,增加其他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银行存储制度指的是企业可以将剩余的减排信用存入银行,以便日后留用或者出售,排污权可转让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思想。“补偿”和“容量结余”政策也同样推动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行。第二阶段是以 1990 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酸雨计划》为标志的。美国是推行排污权交易最早的国家,以《清洁空气法》为主要依据;规定多而详细,惩处力度大,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土壤。同时还有健全的私人诉讼制度[44],很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环境权。

  欧盟多个国家都借鉴美国经验,主要对碳排放权进行交易。1997 年的《京都议定书》中,欧盟承诺 2008-2012 年间,在 1990 年的基础上,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减少 8%.为兑现《议定书》的承诺,欧盟决定采用市场交易的手段完成碳排放量的降低。2000 年12 月,欧盟环境理事会在巴西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温室气体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则。欧洲委员会环境总局还分配了各成员国的指标,并由各国统一分配给企业,企业应获得的排污指标不少于总量的 95%;要想获得剩余指标均须参与竞标。

  (2)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情况

  20 世纪 80 年代末,我国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和实践探索。1985 年,太原市政府颁发的《太原市防治大气污染暂行管理办法》中即包含了排污权交易的规定;《包头市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大气氟化物排放指标可以在排氟单位之间调剂。1987 年,江苏省、上海闵行区试点了排污权交易。1988 年 3 月 20 日,国家环保局颁布并实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互相调剂。”1996 年颁布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是中国环境管理政策发展的里程碑,国家开始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0 年 4 月 29 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总量控制制度。

  2007 年,我国开展了环境经济政策的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地区共有 11 个,经过探索,这些地区出台了地方法规、政策、文件。如《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33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这些省份试点的成功充分印证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可行性。截至 2013年底,全国试点省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总额达 39 亿元,其中有偿使用金额 20 亿,江苏省太湖流域首批试点的 915 户重点企业中,98.5%已实现了排污网上申购管理[45].

  2014 年 8 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推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 11 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46],2017 年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国推广。《意见》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细则。

  (3)我国未来排污权交易的展望

  通过分析美国、欧盟排污权的交易,再结合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不难发现,在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美国部分环境政策由联邦负责制定,州负责执行,只要达到的环境标准与联邦相符即可。还有部分政策由联邦环保局直接管理。与美国相比,我国赋予了地方更大的权利,既有中央统一管理,又能发挥地方的灵活性,这就为排污权交易在各地施行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其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是由国家选取部分地区作为试点,然后再在全国推广。这种以点带面的方式考虑到了各地发展的差异性,有利于部分先实践的地区带动还未采取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实现社会整体环保效益的提高。

  要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有序性,仅停留在政策层面是不够的,应当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明确了未取得排污许可排污的法律责任,为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是“我国首次明确该方面的时间表”,在明确了时间目标的基础上,还要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污染控制目标和政策目标。未来中国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的共同努力,最终根据环境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促进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完善环境管理会计法律制度。

  (三)企业环境责任制度

  环境管理会计中投资决策方法的产生是企业社会责任延伸的必然结果,要获得合理的投资决策信息,关注企业环境责任是必不可少的。环境责任制度是环境管理会计投资决策阶段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

  1.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化

  通常意义上的企业环境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环境责任与社会责任关系密切,前者是后者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研究企业环境责任理论时,应当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包含道德责任?学者们也是各执一词,OliverSheldon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德因素;不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点的不同导致了对其不同的划分方法。Archie B·Carron 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义务、法律义务、道德义务、慈善义务;我国陈泉生教授根据利益状况,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社会责任、影响社会效益的企业社会责任、对公益事业和社区、社会福利的社会责任[47].总结上述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是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承担的道德和法律责任。自企业诞生之日起,就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尤其是近年来,环境问题不断扩大,企业更应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中重要一环的环境责任。将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原因有两点:

  一是企业自律性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论其发展到何种程度,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经济人”,必须充分占用社会资源,用尽各种手段在激烈的经济利益博弈中站稳脚跟,并且避免承担造成的任何环境污染。二是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法律具有教育、引导、预测、评价、强制等作用,它将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法律化,从而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性。分析其动因,可以发现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此外,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还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将所有的环境责任归咎于企业。企业是排污的主要单位,是环境责任的主要承担着,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环境责任都由企业来承担,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也要有限度,任何过度承担都会导致“过犹不及”.二是不能将企业所有的环境责任法律化,上文所述的与环境有关的公益事业和社区、社会福利的社会责任就不适宜法律化,如果将所有环境责任都上升为法律,企业失去了自主选择的空间,只会丧失积极性,阻碍经济发展。

  2.企业环境责任面临的困境

  第一,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的“度”难以把握。从哲学上来讲,度表示一个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等级的具体界限,通俗的来讲,“度”就是火候、时机、分寸的意思。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度。然而目前,因角度不同,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存在两种极端的认识:一种将归责的重心全部放在企业上,认为企业是最大的污染源,因此应当承担污染的全部责任。持这种态度的大多是企业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另一种则持强烈反对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的态度,认识主体一般是试图钻法律空子的污染者及一味追求政绩,忽略环境保护的地方官员。两种认识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企业要么过分承担环境责任,失去了生产经营的动力;要么缺乏法律规制,污染更加严重。企业常常因此陷入尴尬的境地,很难在承担环境责任中寻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

  第二,国家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制不到位。国家鼓励、倡导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在相关的环境立法中也有所体现。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该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此外,《清洁生产法》第 16条、第 32 条、第 33 条、第 34 条、第 35 条、第 36 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9 条、《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法》都强调企业应当承担环境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节约环境资源。但这些规定对环境责任的要求只是间接的、原则性的,没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不存在后续的激励机制,也不存在企业违法后的责任后的责任追惩,以至于企业的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环境事故频频出现。

  第三,政府环境责任的缺位。政府环境责任缺位表现在:①各行政区域与行政部门间协调性不强,容易出现相互推诿,各自为政的现象。尤其是发生了跨区域污染,如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空气污染等,由于缺乏协作联动机制,经常出现各管个,互不干涉,甚至是到最后谁都不治理的情况,给治污带来了困难。②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政府在进行监督时没有统一的可依据的标准。我国缺乏一部约束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政府权力在部分地区可能被扩大。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可以适当干预,但过度干预只会适得其反,常常使得监督责任不能履行。③环保资金不足。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整体实力还没有发达国家那么雄厚,很多时候单靠企业个体无法完成环境设备的购买、更新,需要靠政府环保资金的投入。

  第四,公众参与度不高,监督力度不强。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只有环保意识渗透到每个领域才能推动环境事业的整体发展。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环境活动,它是环境法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也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民参与是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公民即使有强烈的参与环境活动的愿望,也会因重重阻力而无法实现,环境权得不到保障,这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也是十分不利的。

  3.我国加强企业环境责任的制度构建

  针对企业环境责任面临的困境,现进行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的路径分析,加强企业环境责任的制度构建。

  第一,完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集合了数量庞大的环境法律,但“完整”并不等同于“完善”,完整是量的积累,完善是质的追求。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许多制度是不健全甚至是空白的,许多概念界定是模糊的,可操作性不强。就是因为诸多问题的出现,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的限度一直得不到确认。笔者认为,完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体系,不光是把握好“度”,还应认识到法律制定的意义。法律的真正意义在于有效执行。其次,由于我国只强调在生产经营实践中,企业应承担环境责任,并没有将“企业环境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其在《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的规定也只是笼统的、普遍适用的,缺乏针对性的宣示性规范,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考虑环境责任特殊性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为此,可以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德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因为严厉被誉为“最绿色”的环保法。在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上,德国基本达到了“完善”,其专门制定《环境责任法》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环境责任法》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属于我国的《环境责任法》。对积极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进行鼓励;不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进行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处罚。严厉的法律如果没有有效的执行,只能是空谈,在制定详细而严苛的《环境责任法》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积极贯彻法律的执行。

  第二,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引导和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长期性,政府应承担重要的环境责任:①推行扩大生产者责任、对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进行奖励等环境政策。政府的环境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既能约束企业行为,又能引导企业向履行环境责任的正确方向发展;②加大环境资金投入和环保补贴。政府应完善资金调配,增加环境税种,弥补企业资金不足,提高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③制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相关政策。苏州河的成功治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沿岸工业的发展导致苏州河水质迅速恶化,上海市政府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第二产业取代第三产业,使苏州河重现魅力,增添了旅游、休闲功能;④发挥监督职能。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企业行为监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单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应正确发挥监督37职能,落实法律法规的执行,此外,国家还应尽快制定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第三,完善公众环境参与制度。影响公众的环境参与主要有三个方面: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政府对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视程度,公众参与制度是否完善。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理念、“生态文明”指导思想的出现,公民对环境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意识也发生重大变化,逐渐从环境污染的旁观者向环境决策参与者过渡。但是环境决策参与人员大多知识水平比较高,公民决策参与的覆盖面比较狭窄,再加上未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公众环境参与制度还不完善。提高公民环境意识是一个全民性问题,加强环境教育是关键。中小学课堂应专门开设环保课程,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实践活动,走出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相关部门应制作环境保护手册、宣传单向群众发放,让更多的群众多渠道了解公开的环境信息,参与环境活动。发挥环保团体、组织的中坚力量,使其利用自身特殊的优势,对企业和政府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环境权。媒体是连接企业和公众的纽带,媒体的曝光对不承担污染责任的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第四,企业应树立环境伦理观、绿色管理理念,加强自律。环境伦理意味着人与自然应善意和解,和谐共生[48].环境伦理观要求人们敬畏生命、尊重自然,寻求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企业作为与自然资源矛盾最冲突的一员,更要勇于承担环境责任,将环境伦理观融入企业经营道德中去。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坚持绿色管理理念,以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为目的发展生产。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不可能调整生活的方方面面,企业除了要履行法律化的环境责任,还要兼顾法律之外的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美国企业注重技术创新,不仅解决了就业问题,还改善了环境;日本企业在绿色经营理念的指导下,都制订了适合本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企业也应注重技术研发、改进工艺,建立单位环境责任考核机制,使环境责任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高层、中层、基层年终业绩考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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