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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基金风险控制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2-13 共78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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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互联网基金发展面临的风险探析
【第一章】互联网基金的风险规避研究绪论
【第二章】互联网基金的理论综述与发展现状研究
【第三章】以余额宝为例探究互联网基金的风险
【第四章】 互联网基金风险控制的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互联网基金风险防范体制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互联网基金风险控制的对策。

  结合余额宝作为一种网络金融理财产品容易遭遇的各种风险来看,造成相关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要想在现有环境下对余额宝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就应当注意从以下多个方面的工作入手,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

  4.1 促进余额宝与传统基金的优势互补。

  从根本上讲,余额宝是在网络平台的技术开发水平达到一定的安全性和稳定程度之后,随着利用网络渠道进行消费转账的消费者数量越来越多,才逐渐出现的一种全新的互联网渠道金融理财新产品。这种全新产品的最大特色在于理财周期的灵活性以及快捷提取的便利性。但是纵观目前的金融理财市场,如果单纯从理财周期的灵活性和快捷提取的便利性这两点出发,在传统基金型理财产品领域也出现了很多可以灵活支取、快捷支付的短期投资基金产品。这些传统型的短期基金理财产品的性质虽然与余额宝相比有所不同,但是这些产品的风险管理水平却要高于余额宝。可以说,余额宝是在传统型金融理财业务产品的基础上,顺应广大网友在网络平台进行投资理财的全新需要出现的理财产品。这一产品的基础是网络平台的"绝对安全".但时至今日,网络平台的技术安全也只能做到"动态安全"和"相对安全",还没有办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彻底安全"和"绝对安全".故而,在以同样的标准分别对这两种不同领域的理财产品进同样周期同等的投资行投资的时候,投资人可以着眼于合理降低风险破坏力,采取优势互补的方式,按照将两种投资理财方式有机结合的原则,将两种理财方式进行分别利用。

  一是对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的有效利用。具体说,传统型短期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系统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是可靠的,是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识别能力的。余额宝的安全管理是在网络交易以及客户提交的实名认证信息的安全性基础上的,这一安保系统的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相对较弱,故而,从有效管控风险的角度出发,可以利用短期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风险识别系统对余额宝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以此来确定余额宝产品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破坏力,并按照传统基金型理财产品的风险识别能力,对余额宝的金融理财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将利用余额宝进行理财投资的投资额度限制在可控的风险额度之内。

  二是利用多元理财产品实现风险转移。具体说,余额宝是网上理财新选择,而传统型短期理财产品则是传统理财基金的升级产品。这是两种完全不同风格的理财产品,只是在某些层面的表现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故而,可以采取余额宝与传统型短期基金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将原本就只计划进行单一渠道投资的投资计划进行二次评估,按照将余额宝和传统型短期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组合投资的投资策略,对原本制定的单一型投资计划方案进行完善和调整,从而在保证投资收益的前提基础上,实现对投资风险的有效控制和转移,避免因为某一项投资产品的风险加剧而给整个投资的收益带来影响。

  三是强化 IT 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联合开发业务,强化行业之间的联盟发展,实行网上交易联保机制。基于社会不同的分工基础上,在维持互联网基金的优势基础之上,对其他行业的尖端科技和最新研究成果进行积极的借鉴,通过技术外包的形式,或者是多方合作之下进行新产品的研发,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例如,对于余额宝的发展,可以建立网上联保机制,在对资金用途、企业资质等进行详细了解的前提下,利用合理的抵押物或者是其他企业进行担保,为中小企业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基金贷款业务,不仅实现了中小企业网络贷款的需求,同时也使得余额宝自身得到健康的发展,占据了有利的市场资源。

  4.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从时间上看,余额宝是在 2013 年的 6 月份进入市场的。尽管这一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后就创造了一系列辉煌的发展成绩,但是,在我国网络金融领域的法制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的今天,余额宝的快速发展以及在余额宝之后快速发展起来的 P2P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大量涌现,还是给网络金融理财业务的总体环境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从某种角度出发,互联网基金的出现,是互联网交易繁荣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是在互联网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对互联网交易市场的监管慢了半拍,对包括网络金融在内的各种新鲜事物的监管都是在这些新兴事物发生并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之后才开始介入。在余额宝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监管的介入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要想对余额宝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就应当改变以往监管介入慢半拍的节奏,按照余额宝的发展趋势和轨迹,从引导和促进余额宝的发展对我国金融经济市场的繁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角度,将政府监管体系的总体框架建立起来,建立一个动态的监督监管体系,强化对余额宝的外部约束。

  简单说,就是要在引导和促进网络金融的发展对我国金融经济市场的繁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角度,建立一个新兴互联网金融体系,并配套出台原则性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规定,将余额宝这样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行渠道、发行条件、发行方式、购买对象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和约束,并定期对具体负责余额宝的运行企业进行财务审查,定期公布审查报告。这样一来,就能够在原则上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运行监督体系。在基础上,可以继续出台完善市场监管和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包括明确互联网金融产品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注册流程、审批机构、监管机构,对通过互联网金融的中介企业购买相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明确只有那些经过正规的渠道和手续购买的,在监管机构备案的正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才能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样一来,就能在根本上为广大网友选购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提供一个意见指导,同时也能让余额宝运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得到显著的提升,杜绝因为市场运行和监管不规范导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

  从我国目前出现的监督和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就是将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门在2015 年 7 月份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内容作为基础,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这一指导意见,是十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出台的"发展手册",但是在具体的措辞上,《意见》中有一些细节的用词不够严厉,没有充分体现出相关指导意见的严肃性,所以完全可以将这些细节的描述更加规范、严谨,将这些描述的指向限定更加明确。比如将原《意见》中提出的"互联网基金销售"的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严格和细化,将"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的原文修改为:"互联网基金的销售机构必须在提前到证监会进行备案的前提下,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发和销售互联网基金理财产品,在进行销售的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禁止以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手段诱导客户";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的原文修改为"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根据接受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实际需要收取服务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垫付基金或者擅自向客户收取风险储备金。"4.3 建立和完善经营安全监管机制。

  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余额宝的经营风险同样存在。尽管在目前较好的经营发展环境下余额宝的总体规模和客户数量一直保持着增长的趋势,但是从余额宝的实际收益情况来看,余额宝目前的收益情况较之上线发展初期已经有了明显的下降。以 2015 年 12 月 7 日余额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来看,当日的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经降到了历史最低的 2.755%,尽管这一数据同比仍是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1.84 倍,但是如图 4-1 所示,与入市初期高水位数据相比,在进入 2015 年下半年之后,余额宝的受益率已经进入到低水区。这样的表现说明,余额宝的经营和管理同样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要想避免这样的风险发生,就需要对余额宝的运行和管理进行更加完善的监督监管。

  首先,可以建立一个扁平化的余额宝支付风险监管体系。由证监会、余额宝运营企业和银监会等三方机构联合起来,按照每周一次的节奏,对余额宝的支付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从而建立一个余额宝支付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将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在金融风险管理上的经验优势发挥出来,将余额宝支付风险的发生几率降低到可控的程度。

  其次,可以建立一个余额宝安全运行政府管控联动机制。将确保余额宝以及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运营从"企业责任"上升为"政府责任",以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监督监管力量为基础,建立一个网络金融理财产品连管联动机制,将每一个部门的监管责任串联起来,确保每一个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链条的运行都能够在政府的监管之下运行,并且确保一旦某一个环节的资金运行出现风险,政府可以对资金链提前进行切断,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降低风险的影响力和破坏力。

  再有,可以建立一个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水平预警机制。由证监会、余额宝运营企业和银监会等三方相互配合,根据前一年的数据建立一个数学模型,对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水平的合理化运行曲线进行描述,并将这一描述结果确定为余额宝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水平的预警线。一旦余额宝的七日年化收益数据线的发展趋势与预测趋势出现明显差异,预警机制就会立刻启动,证监会、余额宝运营企业和银监会就可以根据相关数据模型的指标来源,对造成相关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第一时间找到问题的原因,并及时加以解决,确保风险的破坏程度在可控范围之内。

  4.4 加强新技术应用和人才培训。

  互联网基金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大力支持,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在人员的素质以及专业要求上,也就具有了不同的要求。员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基金发展的水平。为了实现余额宝规模的发展壮大,再投入大量的物质以及资金的基础上,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在产品的发展中投入新技术,实现产品新标准的发展。

  结合研究对互联网基金风险的梳理和总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成熟基础上的。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推陈出新,也就是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和成熟的必然结果之一。

  首先,随着互联网开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技术平台的安全性水平得以不断提升。不断提高的安全性,为产品在线服务功能的丰富创造了无限可能,很多在以往的金融交易中容易出现风险的交易行为,因为交易平台自身安全技术水平的提升而得以实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现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其次,随着互联网开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产品自身的功能性不断提高。不断提高的功能性,满足了投资者的多元需求,有效拓宽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应用渠道,降低了投资人管理金融产品的技术难度,也让普通投资人掌握了更多更加便捷的资金管理方式,增强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亲民性。

  再有,快速提升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水平,降低了投资者实现投资的技术门槛,降低了投资者的知识门槛和资金门槛,让复杂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行为简单化,也最大程度上丰富了互联网金融的受众群体范围。

  最后,在加强一系列人才培训的基础上,还要强化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以及金融机构的良好沟通,与国外同行进行经常行的沟通,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以举办学术界的座谈会以及交流会等,实现跨国、跨行业的经验交流和技术学习。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增强抗风险的意识和风险风控的经验措施。将互联网基金的风险控制在尽可能掌握的范围之内。

  但是,技术水平的进步仅仅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性得到有效提升的理论基础。换句话说,技术提升并不意味着产品的更受欢迎。想要让具备更高技术水平的产品更多地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欢迎,就需要让熟悉和了解相关产品专业知识的服务人员亲自参与到产品的市场销售和推广工作当中,让消费者能够更加准确和直观地了解到相关产品的技术创新将会为自己的日常消费行为带来怎样的帮助和促进。从根本上讲,消费者青睐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该产品具有的较强的便利性和较高的收益水平。只不过,有些客户并不知道自己所购买产品的便利性和高收益是建立在相对的安全性基础上的。只有了解了这一点,消费者才不会因为其他竞品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口号而动摇自己对于某一产品的支持力度。

  4.5 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

  技术进步带来的必然影响之一就是产品的升级和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技术进步的成果是在客户端操作软件的升级匹配基础上实现的,可升级匹配自己手中的客户端,或者在自动更新客户端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时,就需要具体执行操作的工作人员将技术创新之后衍生出的各种全新的工作完成。为了解决因为不断软件应用平台的安全技术等不断升级发展给投资人的日常操作带来的不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行企业可以给自己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但是广大投资人却只能在完全没有接受过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购买相关产品。这才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资人容易出现心态恐慌的根本原因。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总体发展在我国还处于一个快速成长的发展初期阶段,我国出台的有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保护和利益维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度文件严重缺失,需要加快制定的专门性法律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风险和责任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资金第三方托管办法"等,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的信息和财产安全。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方法,就是从监管的角度入手,出台强制性措施,要求每一款互联网理财产品在为每一名新的客户提供服务之前,都必须要首先向客户提供不少于 20 分钟的产品介绍和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的介绍。

  这些培训教育的内容,一方面是帮助客户提升自己对于新技术的了解程度,另一方面则是帮助客户建立一个对于产品的正确认识,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首先,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行企业可以采取新用户注册即自动开通教学视频的方式,强制要求每一名新开户的消费者完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认识和风险管理知识的学习任务。为了确保这一任务是被确实执行而没有被消费者无视或者被企业无视,可以采取在每一个 IP 的视频中随机插播验证码页面的方式,在总时长 20 分钟的视频中的第 2 分钟,第 9 分钟,第 17 分钟以及视频的最后,共播出四个验证码画面,每个画面出现一个验证码。在观看完视频之后,按照验证码出现的顺序,正确输入验证码,才能成功通过检测,开通账户,获得购买相关产品的权利。

  其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消费者们在自己的智能设备终端观看的相关视频,是由证监会、银监会以及消费者协会等正式的政府机构组织部门组织拍摄的,既有对合理利用互联网理财产品进行理财的正面宣传,也有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风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的教学建议,还有投资失败的相关人员的现身说法。这些视频文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建立一个正确的利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的投资观念,避免出现消费者对于理财产品以及风险管理等概念完全不了解,只是因为看到别人投资赚钱了就盲目投资的情况出现。

  再有,证监会、银监会应当出台一个消费者账户管理策略指导手册,这个指导手册应当是电子版的,是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帮助消费者了解不同资金财产状态以及不同的投资策略影响下,应当采取的产品投资和管理策略。这一指导手册,应当具备多个不同等级的适用版本,对于那些普通消费者来说,指导手册可以是纯阅读版的,而对于那些愿意支付一定费用的消费者来说,指导手册应当可以与客户的账户进行绑定,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实时的账户信息状态分析和投资策略指导建议。

  4.6 进一步发展个性化服务。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在互联网基金的发展方面,以客户为中心,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的经营理念。就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互联网基金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发展,使得各大金融机构开始纷纷提高服务的质量,将满足客户的需求作为其经营和发展的最大目标,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成为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对于我国互联网基金的发展中,应当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特定的服务和产品,根据客户的需求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实时的调整,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其对产品和服务的粘连程度。

  余额宝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上 P2P 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而这些 P2P 产品的出现则反过来说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消费者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是多样化的,是复杂化的,是多种特点和手段并存的。要想在根本上满足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多元化需求,就应当通过扎实的客户消费需求分析,出台更加完善的个性化定制互联网金融服务产品。

  具体说,就是在现有产品基础上,增加产品的个性化功能。比如说,出台一个由理财多周期共同组成的复合型产品,规定消费者的余额宝账户余额累积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就可以选择开通七天期短期互联网理财产品,或者开通 32 天期互联网理财产品,或者开通 160 天期互联网理财产品,或者开通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个性化互联网理财业务套餐。不同的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等级,不同的风险等级,具有不同的收益标准。普通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自己的理财产品,开通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渠道的时候,产品的发行企业也不能设定最低购买量或者对客户的实际资金总量进行限定。

  比如:A 先生余额宝账户里有 5000 元存款,余额宝就可以为其开通个性化互联网理财业务套餐,允许其在产品单期年化收益率 2.5%的基础上购买七天理财产品;在单期年化收益率 2.8%的基础上购买 32 天期互联网理财产品;在单期年化收益率3.0%的基础上购买 160 天期互联网理财产品;在单期年化收益率 3.5%的基础上购买一年期互联网理财产品;在哦年化收益率 5.5%的基础上购买三年期互联网理财产品;在年化收益率 6.5%的基础上购买五年期互联网理财产品。为了避免出现客户恶意骗取高额利益收入的情况,余额宝可以采取不足期取出本金终止合作的降低一个档次的收益标准的方式,为消费者指出正确的投资道路,同时也让广大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想要完成的投资。

  假设 A 先生选择在余额宝账户保留本金 1000 元;拿出 3000 元,在单期年化收益率 2.8%的基础上购买 32 天期互联网理财产品;拿出 1000 元,在单期年化收益率3.0%的基础上购买 160 天期互联网理财产品。按照余额宝每天的账户投资收益为2.775 为例,A 先生将五千元全部存在余额宝之后,每日可得收益:0.01877 即 0.019元。那么相比之下 A 先生在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后的每日收益为:0.002+0.84+0.3,每天的收益为 1.142 元客户的收益水平提升了,个性化的投资需求也得到了满足。

  4.7 本章小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有必要建立适应中国发展的互联网风险监管体系,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对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在对国外经验进行积极借鉴的前提下,提出了从促进余额宝与传统基金的优势互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经营安全监管机制、加强新技术应用和人才培训、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进一步发展个性化服务等方面的对策建议,这对于我国互联网基金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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