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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欧洲公司法一体化下的法人治理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程靖洋
发布于:2018-08-27 共2041字

  摘要:在欧洲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的背景下, 欧盟在公司内部领域实行了一系列软法协调手段, 特别是通过公司治理准则, 绕过硬法的局限, 促使公司治理核心领域获得协调, 并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治理准则趋同, 但各国公司治理模式仍然存在不少冲突, 并且会继续存在下去, 探讨欧盟内部公司治理的发展对推进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欧洲公司法一体化; 公司法人治理; 上市公司;
 

公司法

  一、比较公司法对法人治理的影响

  公司法和比较公司法研究一直都是一个很专业的工作, 极少有学者能兼顾学术研究和实践。这个状态的改变从1930年证券法规从美国传到欧洲大陆和日本, 至1950年开始欧洲大陆开始在公司法方向共同努力, 开启了欧洲公司法一体化, 比较公司法研究聚焦的内容主要在上市公司, 包括董事会运营管理, 以及股东权利的行使, 公司的有限责任, 独立法人人格和股票的转让等。上市公司兴起于19世纪前半世纪, 与此同时工业化也开始进行。随着法人治理改革的兴起, 一股国际浪潮开始在美国、英国、欧洲大陆、日本一直渗透到所有工业化国家。法人治理涉及到公司法的精髓, 特别是董事会, 这将有助于传统公司法融入到其他各个领域, 特别是经济方面, 对比传统公司法, 法人治理正如它呈现的那样, 本质上就是多样化和国际化的, 因此比较公司法对法人治理有着深刻的影响。

  二、欧盟法人治理的发展

  公司法最初需要关注的就是投资者保护, 现代经济理论里面的委托代理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主流, 也就是说公司法如何规定董事会更好地代表股东行使权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工业化国家已经试着尝试主动去改革这方面的问题, 这将对董事会的构造产生影响, 在欧洲许多国家开始分为一阶层董事会和两阶层董事会, 这种局面在很多国家比如意大利, 法国等维持了很多年, 然而改革还要面对严峻的问题也就是董事会董事的数量问题、独立董事、利益冲突、管理层薪资、监督管理、董事职责以及董事会的会议时间, 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平衡管理层之间的权力问题。在欧洲大陆的公司法中, 最初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冲突还没有这么多,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矛盾, 这反映了股权的控制结构一种是美国模式, 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 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 在美国和英国, 不管是个别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在公司股东中占大部分比例。在欧洲大陆, 然而股份主要集中在集团企业或者家族企业中。在德国和其他一些国家, 普通银行区别去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尽管银行业正在衰退。交叉持股的现象开始变得越来越多, 在这样的一些公司里面, 董事会有时会受到他人操纵, 欧洲法律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了一些规定, 也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 制定相关的系列法规给予中小股东权利以及保护。不同的国家在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上对投资者的保护有很大的不同, 这些不同对于资本市场以及经济的发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法律框架内, 欧盟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开始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如何优化和改善公司治理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始终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关注的重点。为此, 欧盟委员会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旨在对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现代化变革的行动计划, 公司法令以及相关建议案。一系列的有关欧盟公司法治理改革的法律文件, 其基本出发点正如欧盟委员会在其行动计划引言部分所指出的那样, 良好的公司法治理手段会极大地改善现实经济状况, 能够使欧盟企业的效能和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得以有效提升, 危机客服能力得以强化, 进而在欧盟范围内实现就业率及经济的双重增长, 而对于企业如何赢得广大投资人的信赖, 公司治理改革与优化的重要方面在于股东权利的进一步加强和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其中重要的内容包括企业公开义务的确立, 企业透明度的提升是良好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股东权利的改良, 股东参与权与表决权的灵活化、便捷性制度设计;机构投资者投资政策的公开;公司组织机构法的现代化变革。其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法的现代变革里面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个是公司监督职能的强化, 加强公司监督机构职能的有效性始终是全球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 为提高公司董事非执行董事 (实行单轨制的欧盟国家) 的监督效率和监督力度, 欧盟委员会通过行动计划、相关公司法指令及建议案等法律文件, 从公司组织机构 (主要是监督机构) 组成及工作方式的改革入手;二是公司治理模式, 传统的公司治理存在两种模式, 一个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董事会一元制, 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监事会—董事会双层二元制, 在欧盟公司治理模式内存在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 那么这两种模式在欧盟公司法律制度一体化的背景下能否很好的融合、趋同也是一个问题, 欧盟创造的超国家公司法人形式对各国法人治理的模式协调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而欧盟如何协调这两者的差异会对于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耀芳, 李研.欧洲联盟公司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
  [2]洪详星.趋同是否正在发生?——欧盟公司治理趋同化研究[J].东南法学, 2014 (04) .
  [3]王彦明.欧盟最新公司治理改革论要[J].当代法学, 2009 (05) .

原文出处:程靖洋.浅谈欧洲公司法一体化下的法人治理[J].法制博览,2018(1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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