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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参与创业投资主要形式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6-18 共1772字
论文摘要

  1 我国证券公司参与创业投资主要模式
  
  我国创业投资模式是在借鉴西方国家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模式严重制约了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资金,将近 20%直接是政府投资、30%左右来自于国有企业、还有 10%来自于国内金融机构,来源于我国个人风险投资的资金不足 5%,而发达国家个人投资约占 30%.创业投资的组织模式很多,按其法律规定与组织的结构特征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型三种基本类型。

  1.1 公司制创业投资模式
  公司法是公司制创业投资组织模式的法律基础,公司制创业投资组织模式不仅包括创业投资公司,也包括以公司制为组织模式的创业投资基金。1986 年成立的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是我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目前,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组织模式以公司制为主,可喜的是资金来源越来越趋于多元化,大型的上市公司也积极的参与创投公司或者成立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

  1.2 合伙制模式创业投资
  在美国大约 70%的创业投资机构是合伙制企业,全球大约六成的创业投资机构是合伙制企业。可见合伙制模式是全球创业投资机构的主要模式,此外有限合伙制占据了创业投资的主导地位。

  一般合伙制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创业投资具有较高风险,无限连带责任让一般投资者望而生畏,创业投资机构极少采用一般合伙制形式。

  有限合伙制主要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度。普通合伙人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 1%比例的资金,但是每年从创业投资企业获得 20%的收益,但是风险较高的是必须对债务承担连续的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却向创业投资机构提供 99%的资金,获得创业投资机构 80%的收益,但是对创业投资机构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制模式与其他模式的比较
  
  我国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模式之所以规模小,主要是我国在 2007 年才确定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地位。与其他模式相比,有限合伙制有许多特点及优点。有限合伙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第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其作为合伙人的收入按个人的税制结构如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处理;第二,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最大损失为其出资额,因此风险相对较小,而且有限合伙人无需参与有限合伙人的日常经营管理;第三,一般有限合伙人提供 99%的创业资金,获得 80%左右的利润,利润水平远高于金融活动平均水平。

  2.1 激励机制比较创业投资
  对人力资本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因为创业投资的高风险特性,所以必须选择一种能激发高素质专业人才积极投身于该行业的机理机制。

  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中,普通合伙人的报酬有固定部分和变动部分。固定报酬是指普通合伙人向管理的创业资本收取 2.5%的管理费,变动报酬就是创业投资公司收益的分红,即以 1%的资金投入而享有 20%左右的业绩分红,两者之间的差额 19%可以认为是普通合伙人人力资本的投入。

  普通合伙人面对 20 倍的利润诱惑,一定竭尽全力发展公司业务,使创业投资公司具有更大的活力与更强的生命力。

  公司制创业投资机构的经理人是公司的雇员,依照公司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获得固定的薪金,同时为了激励其最大化地倾注自己的努力于本公司的创业投资事业,往往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但其激励作用往往十分有限。

  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跟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公司一样,也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费,但对于创业投资家的激励机制而言并没有象后者那样的丰厚,它受到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制约。

  2.2 约束机制比较分析
  在以有限合伙制作为模式的创业投资机构中,有限合伙人虽然不参与经营管理,但却只承担了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虽然仅投入了 1%的资金,却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这就使得创业投资家把个人的责任和整个合伙机构的责任联系在一起,从而把代理人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在公司的治理中虽然要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但是这种结构对管理者的管束也是十分有限的。

  而在基金制度的管理条例下,创业投资家受人之托在有出错时对基金造成亏损时要承担有限责任,对经营亏损则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约束机制更加的薄弱,不利于创业投资行为的成功。

  3 结论和建议
  
  有限合伙制独特的优势是我国开展创业投资的首选模式,有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此外,我国在开展创业投资模式时应科学选择投资项目,并使用适当的金融创新工具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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