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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海洋争端的动因与中国维权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8 共6580字

  菲律宾除加紧对美军购,还与美国商谈了“重启苏比克和克拉克军事基地问题”.[16]2010 年美国派航空母舰访问越南,并与越南在南海争议海域进行了联合军演。美国加强与东亚盟国的海洋安全合作,为其盟国采取对抗行为提供了后盾,为中国制造了强势对手,在整体上强化了东亚海洋辖区内各国的战略竞争。此外,同盟的加强也增加了争端主体对争端形势判断的直觉错误,小国会误判大国的支持程度,也会低估争端方的维权决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争端诱发的概率。

  ( 二) 单元选择: 海洋战略的调整

  受地理条件的影响,东亚沿海各国对海洋具有天然的依赖性。随着新型经济体的崛起以及海洋世纪的到来,东亚海洋辖区内各主体海洋意识进一步增强。调整海洋战略,争夺海洋利益成为各国共同的选择。

  在东北亚,安倍上台后推出“安保三箭”,日本军事右倾化明显。《防卫计划大纲》提出加强威慑与应对能力,发展高效联合的防卫力量,全面提升自卫队在周边岛礁的应对能力。[17]

  《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规定了未来五年日本防卫预算的增加以及海上自卫队武器装备的加强。[18]《国家安全保障战略》是日本首个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综合方针,提出日本维护国家安全的综合手段,其中包括加强同盟关系。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韩国提出“大洋海军”计划,积极推行国家防务改革,加快海军力量建设和战略部署调整。

  在东南亚,2007 年越南通过了《至 2020 年越南海洋战略》,提出了构建海上立体防御体系、形成多层防御岛链,扩大国土防御纵深的战略构想。[19]( P13)菲律宾阿基诺三世近年来一方面努力提高国家武装力量作战能力,加快军事现代化进程; 另一方面利用美菲同盟强化之际,在南海争端中表现强硬。

  三、中国的应对措施

  中国东亚海洋维权应重视手段的综合性和灵活性,在对内层面完善海洋安全体系,整合海洋维权手段,提高维权效率; 在对外层面积极开展海洋外交,加大涉海外交宣传,参与构建海洋争端管控机制并推动海洋合作进程,实现海洋维权的低成本与低风险。

  ( 一) 对内层面: 完善海洋安全体系

  中国国家海洋安全利益依靠国家海洋安全体系进行保障并实现。健全完善的海洋安全体系应当科学合理地整合政治、经济、外交与军事等多种维权手段,使各要素发挥 1 +1 >2 的战略合力。海洋安全体系的完善工作应从组织体系和力量体系两方面开展。

  第一,优化海洋安全组织体系。科学的海洋安全组织体系是海洋安全力量发挥效能的制度保障。我国海洋组织体系在纵向上有中央与地方两级; 在横向上由国务院领导下的十多个涉海部门组成。目前,统一决策的缺失难以保证维权行动的高效一致,条块分割的机构设置造成重复建设、重复执法的高成本和分散执法的低效率局面,因此,厘清海洋安全决策、协调与执法之间的关系是海洋组织体系完善的首要工作。此外,国家海洋委员会是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真正中枢,与作为执行机构的国家海洋局相比,海洋委员会对中国海洋战略显然将起到更大作用。[20]中国应尽快建立国家海洋委员会,发挥其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国家海洋委员会应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下,由相关涉海部门和海洋专家组成定期会议机制,就海洋安全重大问题进行统筹规划,保证海洋决策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而且应当协调各相关部门的维权职能,加强多种维权手段的相互支持与配合,提高海洋维权的主动性与灵活性。

  第二,强化海洋安全力量体系。在海洋维权中实行对称性报复并进行威慑是表达承诺与决心,避免对方误判的重要策略。有效的威慑必须以强大的海洋力量为后盾。因此,中国既要加强海洋军事力量建设又要整合海洋执法力量,并使军事力量与执法力量相协调,为国家海洋权益的护持提供可靠保障。首先,优化海洋军事力量。海洋军事力量是国家海洋力量体系的支柱,新军事变革带来了海上作战方式的根本性变化,给中国海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海军必须充分吸收和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推动海军信息化发展,提高新型武器装备。按照近海防御的要求,海军应注重提高近海综合作战力量现代化要求,提高远海机动作战、远海合作与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能力,增强战略威慑与反击能力。[21]同时,加强海洋军事力量建设,必须遵循有限海权原则。其次,应整合海洋执法力量。海洋执法力量的合理运用既可以有效护持本国利益又可以避免直接出动军事力量引起的争端升级。与美日韩等国相比,中国缺乏统一的海洋执法力量体系,海洋执法装备也与别国存在差距。整合海洋执法力量成为应对频繁的周边海洋争端的必然要求。

  2012 年国务院进行了大部制改革,重组国家海洋局,将原国家海洋局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和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四个部门整合,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国家海洋局的重组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海上统一执法,有助于执法效率的提高,但这只是海洋执法力量整合的阶段性成果。中国海警队伍的整合不是各支队伍的简单相加,而是要在人权、财权、事权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归并,理顺海警内部 的 分 工 协 作 及 执 法 流 程,提 高 执 法效能。

  ( 二) 对外层面: 积极开展海洋外交

  海洋外交在海洋争端管控、海洋利益护持方面具有突出作用。积极开展海洋外交,将完善的海洋安全体系与灵活的海洋外交手段相结合,实现对内与对外的良性互动是中国维护东亚海洋权益的必然选择。

  第一,加大涉海外交宣传。在海洋维权中,决策者既要向外界表明保护海洋利益的坚定决心又要避免使对方感到威胁; 既要发出寻求缓和的信号又要避免使对方误判为屈服。随着中国的崛起,周边国家对中国愈加警惕,对中国海洋力量的崛起抱怨增多。“中国海洋威胁论”的抛出使中国海洋外交陷入被动。同时个别国家对中国和平发展战略存在误判。中国应当利用政府和民间双重轨道加大涉海外交宣传,并通过媒体向外界发出准确、清晰的信号,争取海洋维权的主动性。

  第一,官方层面在涉海外交宣传中应利用高层领导人互访的双边机会和多边国际舞台反复表明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决心,并以官方文件、声明等形式系统介绍本国维护海洋安全的坚决立场与政策。其次,涉海民间外交虽然不具有官方外交的直接性和权威性,但是它有利于促进国家外交思维从“单轨”到“多轨”方式的转变。[23]( P74)此外,应挖掘媒体在涉海外交宣传中的传播能力,让国际社会更加广泛清晰地了解中国政策,了解海洋岛屿主权的历史证据与法理依据。

  第二,积极参与海洋争端管理。海洋争端的发生与升级将给争端当事方都带来损失,是争端各方“共同的敌人”.管理海洋争端和维护海洋权益都应是一国海洋政策的目标。中国作为东亚地区大国应积极倡导并参与海洋争端管理。海洋争端管理需要畅通的沟通渠道、规范的管控机制以及权威的国际组织。当前东亚海洋争端管控机制水平较低,并不能够满足危机频发的东亚海洋局势。中国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海洋争端管理机制,用国际机制的可预见性与合法性引导海洋争端的解决。并应与地区各国努力提高现有双边和多边海洋事务磋商机制的实际效能,共同构建海洋争端管理的权威组织。中国只有真正提供地区安全公共产品,与各相关国家相互沟通与协商,才能与各当事国增信释疑,才能顺利地在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的指导下解决地区海洋争端,维护本国利益。此外,中国应善于运用海洋外交的合纵连横,以低成本的途径化解危机,避免争端升级。利用周边各国海洋矛盾罅隙,防止海洋争端的南北联动,降低岛链围困的地缘压力。

  第三,积极开展海洋合作外交。在海洋战略转型中,海洋利益和海洋责任同步提升,因此,推动东亚海洋合作进程,促进区域各国海洋关系的发展是中国实现海洋强国的必然要求。在海洋低敏感领域充分发挥海洋合作外交的影响力,不仅可以抑制中国海洋非传统安全的潜在威胁,促进本国海洋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增进区域各国间的认同感,为海洋争端机制的构建提供互信基础,推动海洋综合安全利益的实现。首先,中国应当以“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看待东亚海洋安全,履行大国责任,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以及科研领域提供技术支持; 在海洋通道安全维护、打击海盗以及跨国犯罪等领域发挥建设性作用。其次,中国应积极提供海洋公共产品,让周边各国共享海洋经济发展成果,就海上共同开发与相关各国进行磋商,积极推动蓝色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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