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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海洋安全影响因素与法律构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7242字

  中国海洋安全面临的形势

  1. 美国防范牵制中国之心未减,中美战略互信任道重远

  2012 年 6 月,美国正式提出亚太“再平衡战略”,将其军事战略中心转向亚太,此后,美国一直在稳步推进该战略。2014 年3 月,美国发布的《2014 年防务评估报告》着重突出了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美国调整其亚太战略固然是出于对其全球战略利益的考量,但是防范和遏制中国之意也非常明显。2013 年***主席访问美国,双方领导人就中美共建新型大国关系达成共识。一年来,中美在海洋安全领域的对话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中美第六轮战略与经济对话达成 8大方面共识 116 项重点成果,其中在海洋安全方面,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发展中美新型军事关系,深化在反海盗、海上搜救、人道主义援助、减灾等涉及双方共同利益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持中国海警局、中国海事局和美国海岸警卫队继续推进“中美海事安全对话机制”.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美两国还正式签署了“建立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信任措施机制谅解备忘录”和“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谅解备忘录”,对于推动中美新型军事关系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在战术层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中美之间在战略方面建立互信仍任道重远。为落实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美国近年来明显加大了在中国与周边国家岛礁主权和海洋争端问题上的介入力度,一方面挑唆周边国家与我争斗,坐收渔翁之利,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局势失控,引火烧身。由于南海问题牵涉国家众多,高度复杂敏感,更被美国视为是主导地区事务、防范遏制中国的重要支点。美国在 2014 年与菲律宾正式签署强化防务合作协议、部分解除对越南武器禁运等行为实际上都助长了南海相关国家与中国斗争的底气和砝码,对地区海洋安全形势产生了消极影响。除了介入中国与周边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美国还持续对中国进行海空侦察。2014 年8 月 19 日,美国海军一架 P-3 反潜机和一架 P-8 巡逻机飞抵海南岛以东 220 公里附近空域进行抵近侦察,为此,中国海军航空兵一架歼 -11 飞机起飞进行例行性识别查证,引发了中美军机“异常接近”事件。在台湾问题上,美国也从未放弃利用这一“不沉的航空母舰”来牵制中国。2014 年 12 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国会有关授权美总统售台 4 艘“佩里级”导弹护卫舰的议案,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安全利益。美国对华政策的两面性,对中国的海洋安全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增加了中国周边海洋安全形势的不确定性。

  2. 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升温,海上热点层出不穷

  中国高度重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主席在 2013 年访问印度尼西亚时表示,中国愿同东盟国家加强海上合作,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在 2013年 11 月召开的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主席提出了“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新理念,重申中国将继续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虽然,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保持总体稳定发展的势头,但是,复杂的岛礁和海洋权益争端对国家间的关系还是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中日关系近两年来的困局就始于钓鱼岛问题,事实证明,钓鱼岛问题对两国关系的杀伤力是巨大的。需要强调的是,导致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升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海洋世纪的到来,海洋在中国周边海上邻国国家战略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些国家在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采取强硬立场,显然是出于对其自身海洋发展战略的考虑;国际力量格局的调整,尤其是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实施,促使中国周边一些国家试图“借美抗华”,趁机牟利;缺乏有力的地区安全机制,复杂的历史问题导致国家间缺乏信任,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快速发展心存疑虑,容易出现对华的战略误判;域外势力欲借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牵制中国,蓄意挑动地区安全局势,等等。

  在东海,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的斗争陷入僵持阶段。日本继续采取强硬立场,强化对钓鱼岛周边海域的警戒和“管控”.据日本媒体报道,为对钓鱼岛加强控制,日本政府拟于 2018 年前在位于“第一岛链”的奄美大岛、宫古岛和石垣岛上建设陆上自卫队军营,以应对“针对离岛的攻击”和大规模灾害救援。中国在 2013年 11 月宣布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以来,日本多次派战机闯入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试探中国维护空中飞行安全的能力、决心和底线。2014 年,发生多起日方军机对中方舰机近距离跟踪监视和干扰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中方舰机安全。

  在南海,相关国家除了加紧提升海上军事力量、加强对侵占岛礁实际控制之外,还不断制定新的“热点”.2013 年 1 月,菲律宾挑起事端,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试图突破中国一贯坚持的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政治立场和底线。2014 年 5 月,越南出动包括武装船只在内的大批船只,非法强力干扰中国企业所属“981”钻井平台在中国西沙群岛毗连区内开展的作业活动,借此挑战中国对西沙群岛的主权。

  3. 非传统安全问题不容小觑,亟需提高反应和应对能力

  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最大特征是其多为跨国、跨地区问题,对各国稳定和发展都造成普遍危害。

  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支海上力量能够单独应对全球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一个国家虽然难以独自解决非传统安全问题,但是,提高相应的应急和反应能力,对于减缓、降低甚至抵御非传统安全威胁还是具有重要作用的。海洋的流动性、连通性和广阔性赋予了海洋安全更加鲜明的非传统安全特征。海上航行自由与通道安全、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海洋灾害等是所有海洋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非传统安全威胁对中国海洋安全的影响较为突出。

  在海洋生态环境方面,中国面临严峻的安全形势。2013 年我国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48 亿元,死亡(含失踪)121人,海洋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创近 5年最高。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3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沿海海平面较常年(1975-1993年的平均海平面)高95毫米,较 2012 年 低 27 毫 米, 为 1980年以来第二高位。海平面上升导致滨海低地被淹没,风暴潮、洪涝、海岸侵蚀、海水入侵与土壤盐渍化等灾害加剧,破坏海岸带生态系统,威胁沿海基础设施安全,影响沿海居民正常生产、生活。海上通道和航线安全问题也依然制约着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

  虽然 2006 年开通的中哈石油管道、2011 年开通的中俄石油管道和 2013 年开通的中缅石油管道加强了中国从中亚、东北亚和海上石油的进口安全,但这些通道仅占中国进口石油总量不到 20%,中国海上石油运输安全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维护海上咽喉通畅的实力亟待进一步增强。

  立法建议

    2014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依法治国”,加强海洋安全立法建设,对于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制定《海洋基本法》对海洋安全问题予以统筹规定

  制定《海洋基本法》,对包括海洋安全在内的海洋事务进行通盘考虑,对于指导国家海洋事业发展、维护国家海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日本于 2007 年颁布实施《海洋基本法》。该法给日本海洋战略及政策带来革命性转变,标志着日本基本完成由“海岛国家”向“海洋国家”的战略转变。

  越南也于 2012 年出台《海洋法》,明确了从政府到各相关部门以及沿海各省在海洋维权中的任务和权限,强化统一协调。在海洋安全方面,我国缺乏基本的海洋立法来协调海洋安全事务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和部门。现有涉海法律法规虽然有一些规定,但涵盖面窄,相互间缺乏协调,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健全和完善,无法满足维护国家海洋安全的实际需要。

  例如,在现行的法律中,领海基点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和维护、历史性权利包括哪些权利、批准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的程序、登临权和紧追权的具体行使、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管理等等,都没有实施条例和细则。建议制定《海洋基本法》,在内容设计上,对海洋安全问题予以统筹考虑。

  2. 完善海上维权巡航执法立法

  海上维权巡航执法对于维护国家海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13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国家海洋局进行了重组,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由整合后的国家海洋局统一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等职能。

  执法机构的调整,意味着原有各部门独立的执法依据《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规定》等也需进行整合和统一,并根据海洋维权执法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提高维权巡航执法的作用和效果,应尽快完善指导中国海上力量维权巡航执法的政策和制度,并加强《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出台《中国海警执法法》等具可操作性的维权法律法规,为维权工作提供完善的执行依据。

  3. 制定海洋安全专门立法

  在海洋安全领域,国际法上有很多问题尚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而我国也缺少相关立法,这对我维护国家海洋安全非常不利。以美国在我管辖海域进行军事测量和侦察活动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无明确规定,美国则以此为借口,在我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测量以及军事侦察活动,而我国事实上也没有明确立法来管制此类活动。再如,越南武装渔船对我船舶、海上平台等进行侵扰,对我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违反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以及有关议定书的规定,但我国国内却缺乏相应的立法衔接。因此,为维护国家海洋安全,建议制定有关海洋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关打击和惩处海上跨国犯罪的司法制度。

  4. 适时公布南沙群岛等岛礁的领海基点基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领海及毗连区法》,我国于1996 年发布了对领海基线的声明,公布了部分大陆领海基点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点并指出将择时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钓鱼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岛屿属于我国领土,但除西沙群岛和钓鱼岛外,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其他岛礁的基点基线没有公布,这些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限不明确。某些国家以界限不清为由逃避我对其管理,不利于我对相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有效管控。公布领海基线是维护我领土主权和海洋安全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保持我国政治主张和法律主张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建议适时公布第二批领海基点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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