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只要国家利益存在,海洋矛盾就不可能完结。从现今的国际局势看来,一国在评价其他国家拥有的岛屿条件时,总是慎之又慎,有时甚至达到了严苛的程度。可是对待自己所拥有的岛屿时,却根本不顾及岛屿本身自身的经济,地理状况,盲目立法,或者人工手段加以控制,以企图达到获得广阔海洋权益的目的。面对蓝色国土之纷争,现如今却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实践,而国际法庭在面临岛屿是否能够拥有广阔海域的问题上也是尽量避免,三缄其口,以免招致对其不利的舆论批判。面对南海紧张局势,面对中日冲之鸟礁争端,我国又被周边小国联合抵制,一致批驳我国对待岛礁问题的双重标准的说法。纵观学者的见解,本文认为,遵循"一事一议",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莫不失为一个较为稳妥的方式。怎样的岛屿能够拥有自身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必须分别从岛屿的自然属性、社会、经济属性的角度全面分析,以避免一概而论,简单机械概括。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却不是一个海洋强国。面对我国南海、东海的紧张局势,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份子,我们必须以维护我国的海洋主权,领土主权为己任,在全社会形成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利益资源的良好氛围,以在以维护世界海洋局势的稳定为前提,在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大背景之下,尽可能地去维护我国海洋秩序的和平、稳定、安全,做到一个发展中大国应该有的职责与担当。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一)着作类: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2]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1995 版。
[3] 郭院等:《海岛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 版。
(二)论文类:
[1] 张湘兰,樊懿:《国际法公约下的岛礁之辨》,《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 年第 1期,第 64-70 页。
[2] 黄瑶,卜凌嘉:《论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中的岩礁问题》,《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4 期,第 174-188 页。
[3] 江国青,江由由,吕志君:《"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与海事争端中的适用动向--以国际法院"领土与海事争端案"(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为例》,《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 6 期,第 38-51 页。
[4] 金永明:《岛屿与岩礁的法律要件论析-以冲之鸟问题为研究视角》,《政治与法律》2010 年第 12 期,第 99-106 页。
[5] 吴卡:《中日冲之鸟争议再认识:一种方法论的视角》,《法商研究》2011 年第 2期,第 9-16 页。
[6] 张海文:《岛屿在国家间海上划界的效力》,《海洋开发与管理》1998 年第 1 期,第 57-62 页。
[7] 宋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21 条第 3 款的解释问题--以"冲鸟礁"为例》,《研究生法学》2012 年第 1 期,第 81-90 页。
[8] 吴卡:《中日"冲之鸟"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 年第 2期,第 111-114 页。
[9] 白续辉:《规避"人工岛屿陷阱":海洋岛礁的"经济生活"概念及海洋旅游的特殊价值》,《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 年第 1 期,第 201-229 页。
(三)外文文献:
[1] Jonathan I. Charney. Rocks That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93 A.J.I.L. 863, 1999.
[2] Leticia Diaz, Barry Hart Dunner&Jason Parent.When is a "Rock" an "Island"?-AnotherUnilateral Declaration Defies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15 Mich. St.J.Int'l L.519,2007.
[3] United Nations Third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Documents from the NinthSession.19 I.L.M. 1131, 1980.
(四)学位论文:
[1]许瑶:《"冲之鸟礁"问题研究》,上海师范大学 2012 年硕士学位论文。
[2]李媚:《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界定》,湘潭大学 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
[3]陈苏:《论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06 年硕士学位论文。
[4]窦霞飞:《论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西南政法大学 2012 年博士学位论文。
[5]徐向欣:《岛屿的法律地位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21 条第 3 款解析》,中国海洋大学 2013 年博士学位论文。
(五)其他:
[1] 《百度百科》
[2] 《联合国网站》
[3] 《国际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