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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际海底区域环保问题探究
【绪论】海底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研究绪论
【1.1 1.2】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3 1.4】进行“区域”内活动所要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
【2.1 2.2】能够适用于“区域”内活动环保的国际公约
【2.3】为“区域”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借鉴的国际公约
【3.1】中国海洋环保法的国内立法
【3.2 3.3】德、美海洋资源保护的国内立法
【第四章】对中国“区域”内活动的环保立法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海底区域国际环境保护法律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 语
目前,在"区域"环保制度不健全并且有关环境的科学研究极其匮乏之背景下,各国合理履行环保义务具有相当的难度。那么,在对"区域"及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过程中,环保领域可能成为各国国家责任的"高发区".基于此背景,笔者对"区域"环保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本文主要分为:第一章,研究了《海洋法公约》平行开发制度下关于"区域"的环保规定,包括对"区域"内活动的内容和模式进行了界定,对担保国、承包者和直接从事勘探开发国的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简要介绍了环境污染损害争端的解决机制;第二章,对可适用于"区域"环境保护的《东北大西洋公约》、《多样性公约》和《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进行比较研究,探寻当下"区域"环保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从油污损害的国际法制度中探寻出"区域"环保制度的发展方向;第三章,分析中国矿产立法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与缺陷,并对德美关于深海海底立法中值得借鉴的部分进行探讨;第四章,在前文所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了中国立法的法理依据,并提出了相对完整的立法建议,具体建议针对"区域"内活动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管理和事后责任追究三个阶段。
笔者结束论文写作后,发现仍然还有很多问题处于未决状态,对它们的研究有赖于国际实践提供更多的素材。例如,尽管咨询意见已经对担保国承担的义务进行了一定的解答,但是对此义务内涵的困惑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另外,"最佳环境方法"和"预防性方法"等环保法律概念也需要被进一步阐明。所以,国际法学界应当时刻关注并研究在"区域"内活动进程中出现的新素材,为中国履行担保国环保义务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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