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 跨国公司的身影遍布全球。 作为处于关键转型期的发展中大国, 中国十分看重外资的重要助力。 近几年, 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 负面清单的出台, 都是中国加大加快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 在这一背景下,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愈加广阔。 然而当跨国公司与中国本土企业在合作与竞争中获得“双赢” 时, 屡被曝光的跨国公司腐败案件却给这一美好局面带来了阴影。 长期以来, 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 为了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 曾经对本国企业在国外的贿赂支出给予税收上的优待或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态度, 使许多跨国公司形成了在海外大肆行贿的路径依赖。 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现象, 导致商业贿赂在国际间蔓延。 所以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都是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跨国公司同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一种亲密的商业贿赂姻亲关系。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要摆脱这种关系, 绝非易事。
一、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现状
进入 21 世纪, 世界市场格局的变动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也使全球的跨国公司看到了中国市场的潜力, 纷纷将投资目光转向中国。 许多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均已进驻中国市场。仅 2014 年, 全国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有 23 778家, 同比增长4.4%;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 1195.6 亿美元 (折合 7 363.7 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 1.7%①。
当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中国这一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视为跨国投资主战场时, 其投资行为就很容易因要符合本土化需求而发生改变。 当前, 中国尚未达到完全的市场化和法治化, 许多跨国公司为了以更快的速度、 更低的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 往往选择采用不同于其在母国行为方式的“非常” 手段---进行商业贿赂。 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为跨国公司在华腐败。
2003 年,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案首次曝光。 国际著名连锁企业沃尔玛为了加快其昆明公司成立的官方审批速度, 向当地政府高官的家人行贿 10万元, 最终导致受贿官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之久。 2013 年, 葛兰素史克 (中国) 公司为了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 提高药品售价、 增加药品市场份额等目的, 向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官员、 知名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 医院、 医生等大肆行贿。
葛兰素史克 “行贿门” 丑闻的爆出在中国乃至全球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最终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 30 亿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 沃尔玛、 朗讯、 百事可乐、 西门子、 德普、 UT 斯达康、 摩根斯丹利、 家乐福、 强生……十年间, 几乎每年都有跨国公司的商业腐败案件在我国发生。 跨国公司已经在中国市场形成了一套驾轻就熟的 “经营策略”, 其腐败行为也渐渐形成了固有的特征。 对于跨国公司在华腐败问题的治理, 也已经由只惩处国内官员发展到东道国直接对跨国公司开出罚单。
二、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行为特征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行为屡屡曝光, 通过比对分析,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行为表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 腐败行为的主体大都来源于发达经济体 ,并且很多都是世界知名跨国公司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其中不乏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 2012 年之后, 全球经济进入艰难复苏和深刻调整时期, 但中国经济却一直保持在比较稳定的增速水平, 这也使得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热潮不减。 2003 年以来,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得不令人深思。 纵观历年曝光的案件, 不难发现, 在华腐败的跨国公司大多来源于发达经济体。
2014 年,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首次发布 《海外行贿报告》, 指出海外行贿主体大多为发达国家经济体的大公司。 该组织对包括 263 件个人行贿以及164 件企业行贿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 60%的海外贿赂案件是由大公司做出的, 涉及海外行贿的中小企业仅占 4%. 这与中国市场跨国公司腐败现状是一致的。
2. 腐败行为对象趋于高端化
跨国公司利益输送的对象趋于 “高端化”, 一些跨国公司已经不满足与地方官员进行利益交换,逐渐向政府官员渗透, 他们往往通过上层路线,获得巨额利益, 近年来中央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相继落马, 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近两年内曝光的案件中, 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开始逐渐向政府官员渗透, 如德国西门子三家在华子公司西门子中国输变电集团 (西门子 PTD)、 西门子交通 (西门子TS) 和西门子医疗集团通分别向中国政府官员以换取巨额合同项目, 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向中国官员行贿从而使其获得药物使用批准书等。
3. 是腐败手段更加隐蔽, 被发现和处理的难度加大
为了逃避本国和中国的法律制裁, 跨国公司逐渐学会了采用更隐蔽的非金钱方式进行贿赂,其中包括以技术服务费、 咨询费、 顾问费、 外出考察、 赞助研讨会等看似合法形式出现的 “准行贿” 方式, 还包括一种 “腐败期权”, 即一些跨国公司在近两年中国反腐败制度不断完善, 惩罚力度日益严苛的情况下, 选择在产权交易完成后进行补偿性贿赂, 而不在事前和事中进行直接的利益输送。 腐败中的关联交易行贿极其复杂, 即使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才可能调查清楚。 另外, 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行贿之前, 为防范制度风险, 一般都提前制定了反调查措施, 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 令有关部门难以追查和定罪。
4. 是腐败涉及的行业集中度较高
历数近几年曝光的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案件,从最早的沃尔玛、 西门子、 IBM、 摩根斯坦利等再到最近的辉瑞、 葛兰素史克等, 主要涉及到了医药、 能源设备、 电信、 金融等行业。 这些行业之所以腐败频发, 原因就在于其多属于垄断性行业, 行业中手握行政审批权、 资源分配权、 管理权等公权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猎取的对象,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 一旦通过行贿成功进入, 即可获得远超贿金的高额收益, 因此许多跨国公司铤而走险。
三、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频发的原因
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贿赂的事件不断被爆出, 其大部分的母公司在国际舞台上却一直保持着合规清廉的形象。 导致在华腐败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较快的增长速度, 吸引大量跨国公司进入, 客观上为跨国公司在华腐败创造了条件
2000 年之前, 世界经济整体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中国的经济并不起眼, 从掌握的数据来看,跨国公司腐败案件发生率在当时处于较低水平。2012 年之后, 全球经济进入艰难复苏和深刻调整时期, 但中国经济却一直保持在比较稳定的增速水平,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推进,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中国内地的巨大市场, 为跨国公司布局海外事业, 攫取高额利润提供了重要的发展平台。 从某种角度讲, 商业腐败总是与市场利益和经济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和转型发展为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提供了多重机会。
2. 市场机制的不健全迫使跨国公司效仿国内企业采用行贿方式进行市场竞争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 作为外来的经济力量, 尽管占有资金和技术优势, 但在与当地政府关系及适应市场环境方面却尽显劣势。 因此,跨国公司在面对国内企业非正常的竞争压力时,往往会效仿国内企业, 铤而走险。 同时, 市场机制的不健全, 导致资源配置不公, 而政府部门的扩权寻租及国内企业依赖腐败等不正当行为, 加剧了国内市场环境的恶化, 严重破坏了国内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从长远来看, 如此恶劣的市场竞争环境, 很难保证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 这对参与市场竞争的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来说, 都是一种伤害。
3. 相关的法律体系存在着缺陷, 为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跨国公司海外腐败问题由来已久。 但近年来跨国公司逐渐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 其直接原因就在于发达经济体完备反腐败法律制度和零容忍态度。 如美国早在 1977 就推出 《反海外腐败法》, 之后不断完善, 并加强了执法力度, 有效遏制了跨国公司的海外腐败现象。
英国也于 2012 年颁布 《贿赂法》, 全面规制英国本土及海外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 在治理跨国公司腐败问题上, 发展中国家都面对着这样一个问题, 即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尤其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 很自然地成为跨国公司违规经营的首选地。 很明显, 正是由于相关法律体系上的不足, 不法分子才有 “空子” 可 “钻”, 从而促使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频繁的进行腐败行为。
4. 文化制度的差异成为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的挡箭牌, 并带来一点的不良示范效应
中西方的商业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文化冲突现象突出,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 往往表现出水土不服。 其原因就在于本土文化的强大与根深蒂固, 新的商业规则并不能在短期内取得市场话语权, 处处被本土规则掣肘。 因此, 任何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首先面临着的是如何平衡商业伦理与市场竞争力的选择, 在这种选择中, 企业往往被逼向 “囚徒困境”: 如果远离商业贿赂, 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 如果同流合污,则会背叛商业伦理。 在这种情形下, 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降低了商业道德标准, 以贿赂来为公司经营开道。 因此, 面对着这样的商业生态,跨国公司理所当然的行贿, 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示范效应。
四、 中国的应对措施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现象已经不仅仅存在于几个甚嚣尘上的负面案例中, 而是逐步渗透进了国产业发展、 法制环境、 国家形象, 更对中国本土企业和中国跨国公司产生了不良的示范作用。 为了能够更好的应对跨国公司在华腐败问题, 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借鉴成熟法律制度, 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强而有力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的监管和惩处,是遏制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的最有效手段。 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和法规以及自律规制都相对比较完善, 最典型的是美国 1977 年 “水门事件” 后出台并不断完善的 《反海外腐败法》, 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2011 年, 我国正式颁布 《刑法修正案(八 )》, 这一修正案在吸取之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强化了对国内公职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惩处力度并正式将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入罪, 既增加了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的成本和代价, 又为中国企业海外腐败行为依法论处提供了依据。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反商业贿赂的正式法律还未出台, 只有一些管理办法和暂行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 中国应该在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上多下大的功夫和力气, 加快出台司法解释, 构建完善的反跨国腐败法律体系。 加快制定我国独立的 《反商业贿赂法》 或 《反海外腐败法》。
2. 健全规范的市场机制, 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是反对腐败的基础。 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 为解决跨国公司在华腐败问题, 应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从宏观层面, 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职能, 充分发挥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的调节作用, 形成自由竞争的态势。 对于医药、 能源、 金融、 通信等国内自然垄断行业在保证民生基础上, 适度放开,增加竞争活力, 避免资源被少数人或者团体把控,造成权力寻租的威胁, 同时搭建统一、 透明的公平竞争平台, 让 “ 商业潜规则” 退出竞争舞台,二是微观层面的国内企业应注重提升生产技术水平, 提高创新能力, 从而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培育自身守法经营、 公平竞争的意识, 自觉抵制商业腐败, 共同营造公正公平的良性竞争环境。
3. 培育国内企业意识, 在战术上防范跨国公司腐败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行为的遏制不仅要依靠法律和市场的规范, 更需要与跨国公司合作的本土企业提高反腐意识, 并将反腐意识贯穿于项目谈判和执行过程的始终。 首先, 本土企业在国内经营就需要有合规守法的基本操守, 对可能导致商业腐败的行为主动规避。 过去, 一些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合作时由于缺乏基础的防范意识, 导致被对方敲诈或行贿的情况时有发生, 最后自身深受牵连。 这些教训我们在新一轮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中一定要汲取。 第二, 要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制定防范措施。 在与跨国公司合作时, 特别要加大反腐条款的制定, 明确要求跨国公司严格遵守中国有关商业腐败的各项法规。 第三, 要监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全过程都应该对相关措施加以检查落实。 过去一些企业在与外资合作时并非没有防范措施, 但是缺乏落实。 这主要源于企业风险防范部门行动力的缺失。 这种情况下导致一些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形同虚设,跨国公司违规行为得不到制止和纠正, 从而对本土企业甚至国家带来了实质性伤害。
4.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 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
跨国公司腐败行为已经超越一国国界, 单纯依靠母国或东道国一方制约和打击跨国腐败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 越来越多的国家及组织开始重视国际合作, 纷纷在自己的领域内推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在和平崛起的过程中, 我国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加强国际合作, 树立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 从而减少世界对中国崛起的疑虑。
只要中国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 同其他一些有影响力的国家共同致力于全球反腐败的斗争, 商业环境将会不断的改善, 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也会变的越来越少。 2006 年, 我国就加入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后陆续与美国、 加拿大、 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刑事司法协定或公约。 2014 年 11 月, 北京 APEC 会议通过了 《北京反腐败宣言》, 宣言内容包括将建立 APEC 反腐执法合作机制, 在亚太地区加大追讨追赃力度及合作深度, 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 可以预见, 中国未来必将在 APEC 成员乃至更广阔范围内加强横向反腐合作, 共同促进国际间投资在平等互利、 透明公开的基础上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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