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诸岛(指称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神圣领土,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毋庸置疑。但从20世纪60年代迄今,南海诸岛的岛礁不断被周边国家侵占,南海资源被大量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岛礁、海域的领土主权并没有能够得到合理、切实、有效的维护,周边国家(地区)通过非法的军事占领和开发资源以造成“实际控制”的事实。①据统计,在南海,越南侵占并进驻的岛屿有29个,菲律宾侵占的有9个,马来西亚侵占了5个;中国大陆实际控制的只有8个,台湾控制1个。②越南、菲律宾等国的非法行为是对我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
目前,南海争端共涉及六国七方,各方基本上是各持己见,对岛屿及周边海域主权的拥有也各持依据,主要是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其中,就历史依据来说,到目前为止,除我国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提出令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与认可的历史资料;而对于法理依据,其实就是周边国家为了各自的利益,部分解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某些字句,作出断章取义的曲解,并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其所谓的“海洋权益”,进而掩盖侵占、瓜分和掠夺我国南海岛礁的真实目的及行为。
南海争端的实质是争夺资源,同时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战略和国际法等诸多方面。该海域处于太平洋到印度洋的中枢位置,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自然资源尤其是石油资源非常丰富,同时也是美、日等国石油运输线的必经之地。美国全球安全分析研究所的研究指出,中、日、韩三国经济对南海航线的依存度分别高达85.7%、90.6%、87.3%.①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堪称中国安全的南大门,岛屿作为海上的天然屏障,是保卫国家领土的前沿阵地。本研究从南海诸岛的历史、地质、地名演变等方面进行考证,证明我国对南海岛屿的主权权利,并结合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判例和历史性权利,围绕开发南海海洋资源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展开深入的探讨。
一、南海争议岛屿的史地考证
1.1 史料考证
中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并持续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的国家。早在古代就有史书对南海诸岛进行相关记载:商、周时代,南海诸岛与大陆有联系;秦朝,海上交通的开辟与南海诸岛关系密切;汉、唐间,开始在南海诸岛行使主权并对该海域实施开发;宋、元、明时代,南海诸岛列入我国版图;清代、民国时期,加强对南海诸岛的行政管辖和经营开发。
中国政府于1946年收复南沙群岛,同时以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恢复行使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包括举行接收仪式和派兵驻守,绘制南海诸岛地图,重新命名南海诸岛及其群体和个体的名称,编写和出版最早的南海诸岛地理志。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在1951年发表声明:南海诸岛是我国的神圣领土,并在《关于美英对日合约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指出: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1959年,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立了“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公布南海诸岛标准地名。1988年将这些群岛、岛礁及其海域划归海南省管辖。1988年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中国政府在南沙群岛的永署礁建立了海洋气象观测站。2012年6月,国务院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中沙、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三沙市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海域行政管理体制,为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的行政管理和开发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1.2 地质考证
大陆架和大陆坡被认为是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从南海地质形成、演变进程可以发现,南海诸岛在地理地质上处于我国南海大陆架延伸的大陆坡上。
(1)中生代初,南海是一块陆地。经过海西和印支两大地壳运动,南海周边陆续升起,形成了一系列陆地,如中南半岛、加里曼丹岛、巴拉望岛和吕宋岛等。经钻探资料证实,中、西沙被这些新生的岛屿所包围,并镶嵌为一块,称为“华南微陆块”,与北部大陆连接一起,面积几乎占据整个南海。②
(2)中生代中、后期,南海大陆解体。至中生代中、后期,我国大部分地区发生了强烈的地壳运动,称为“燕山运动”.一方面使得华南微陆块发生断裂和不同程度的下沉,另一方面我国西部出现的褶皱促使地幔由东向西转移,并引起南海断裂上升,造成了南海的张裂。在断陷和张裂作用下,西沙裂谷和中央盆地相继出现,中、西沙群岛和菲律宾群岛与北部陆地渐渐分离。
(3)新生代,南海海底扩张,中央盆地四周陆地下沉。新生代初,地球上出现了巨大的地壳运动,称为“喜马拉雅运动”.印度板块由于亚欧板块发生碰撞,再次促使亚洲西部的地幔向东流动,令南海区域的地幔进一步上涌,并沿着东西断裂喷出海底,形成了新的洋壳和海山链地貌。新洋壳不断向南、北方向扩张。在南海海底扩张的末期,中央盆地四周陆地相继下沉,从而形成了南海的雏形和八大地形带,包括北、西部沿海拗陷带,东沙隆起带,西沙北缘断陷带,中、西沙隆起带,中央断陷盆地,南沙隆起带,马尼拉及巴拉望断陷入带和西沙西断陷带。南海四大群岛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而菲律宾群岛向南漂移至现在的位置。
(4)新生代晚期,南海地壳运动加速了珊瑚岛的生成。在新生代晚期,南海地壳运动有所加强,地幔物质再次喷出海底,形成了一些新火山。同时,随着气候的转暖,陆地上冰川的消融,珊瑚礁的迅速生长,加速了珊瑚岛的形成。
由此可见,南海沿海的大陆架当时还是陆地,并且与台湾岛、海南岛、祖国大陆紧密相连。从自然地理地质上的自然分区,我国南海诸岛均在我国南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带上,适用于国际公法“自然延伸”原则。此外,菲律宾西海岸没有大陆架延伸至南沙群岛。就南沙群岛而言,我国南海大陆架自然延伸至中央海盆东侧,与菲律宾群岛在地质上存在两大分水岭,主要有马尼拉海沟和吕宋海沟。这两大海沟大致呈南北走向的断裂,其中马尼拉海沟长约350千米,平均水深4000米;吕宋海沟长约220千米、最宽处55千米,最深2200-2600米。①而黄岩岛与南沙群岛正处于这两大海沟断裂处的西侧。由此可以证明,虽然菲律宾群岛在空间上距离黄岩岛近,但并不属于同一地质单元,其与我国南海海域不存在地质上的联系。同时,在我国南沙群岛东南侧巴拉望一带,有自东北向西南伸展的南沙海槽。该海槽长约750千米,宽约70-90千米,水深在2500-2900米,应为台湾、菲律宾、加里曼丹等一系列火山板块崛起后,原大陆板块边缘的小火山群不堪推举而向西部塌陷所致。我国南沙群岛的舰长礁、指向礁、都护暗沙、南通礁、碎浪暗沙等就发育在南沙海槽西北壁,这也再次证明与菲律宾群岛不属于同一地质单元。南沙群岛岛礁众多,高出高潮线的岛、礁、滩大约有70多个,构成一个地理单元,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区域。
1.3 地名演变考证
南海诸岛由无名到有名,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人民对南海的认识不断加深,活动范围不断扩大。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命名并长期开发经营南海诸岛,而且历代中国政府对其行使了管辖,从而确立了中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地位。
(1)唐代之前的“涨海”、“珊瑚洲”.东汉时期,杨孚着《异物志》,其中记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缴外大舟,锢以铁叶,值之多拔。”②三国时期,万震着《南州异物志》,记录了从马来半岛到中国的航程,其载:“东北行,极大崎头,出涨海,中浅而多磁石。”③南朝谢灵运在《武帝洡》中说“虎骑骛隰,舟师涨海”④;三国康泰在《扶南传》中说“涨海中,至珊瑚洲,洲底有盘石,珊瑚生其上也”⑤;晋裴渊《广州记》中说“珊瑚洲,在(东莞)县南五百里”.“涨海”指今之南海,“珊瑚洲”位于东莞县南五百里的南海中珊瑚岛屿,应指今南海诸岛。这是古代中国对南海诸岛最早的命名。
(2)宋元明清的“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九乳螺洲”.宋代《琼管志》记载:“东则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上下渺茫,千里一色。”周去非着《岭外代答》卷一中有“传闻东大洋海,有长沙、石塘数万里”的记载,赵汝适写的《诸蕃志》“海南”条中记载:“东则千里长沙、万里石床,渺茫无际,水天一色。舟舶来往,惟以指南针为则,昼夜守视唯谨毫厘之差,生死系焉。”①南宋王象之着的《舆地纪胜》记载:“吉阳地多高山,峰峦秀拨……外则乌里、苏密、吉浪之洲,而与占城相对,西则真腊、交趾,东则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上下渺茫,千里一色。”吉阳即今海南岛崖县,“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在其东,分别指西沙和南沙群岛,并将其作为航行的险地。北宋《武经总要》载:“……命王师出戍,置巡海水师营垒在海……至屯门山二百里……从屯门山用东风,西南行七日至九乳螺洲,又三日至占不劳山。”②据航程判断,“九乳螺洲”应指西沙群岛,这是首次出现的专指南海诸岛中某一岛群的专用地名。清朝陈伦炯在《海国闻见录》中的“四海总图”绘有“沙头”、“长沙”、“七洲洋”和“石塘”.据方位及记载看,“沙头”意即沙岛之头,南海诸岛中,沙岛在东沙群岛开始出现,故“沙头”亦指东沙群岛。据该书记载及图上把“七洲洋”绘在最西,指西沙群岛;“长沙”绘在“沙头”和“七洲洋”之间,指中沙群岛;“石塘”绘在南,指南沙群岛。这是明确把南海诸岛划分为四大群岛的开始。
(3)《更路簿》中的南海诸岛地名。《更路簿》也称《水路簿》,是我国海南省渔民以当地方言称谓记载南海诸岛地名,记录渔民在西沙群岛、南沙群岛航行的航向和航程(古称海道针经)的手抄本。在收集到的九种《更路簿》等民间航海针经书中,共载有西沙群岛琼人俗名22处,南沙群岛琼人俗名76处,合共载98处;记载的更路(即航线)有200余条。③除少数几个表示群体的地名外,其余都是表示具体的岛、洲、礁、沙、滩等个体的地名。《更路簿》中的地名,对具体岛、洲、礁、沙、滩间的相对位置,是通过针位(航向)和更数(距离)确定下来的,因而位置比较准确。《更路簿》中的地名,是经过祖辈渔民在熟悉岛特征的基础上命名的,因而多以形象命名,鲜明生动,能望名知义。如把环礁称为“筐”,把南威岛称为“岛仔峙”,把永兴岛称为“猫注”,把司令礁称为“眼镜铲”,把景宏岛称为“秤钩”,把安达礁称为“银饼”,把仙宾礁称为“鱼鳞”等。《更路簿》中的地名一直沿用至今。
(4)规范化命名过程。1909年5月(清宣统元年,旧历四月),两广总督张人骏派广东水师提督李准率领水师官兵170多人,分乘“伏波”、“琛航”、“广金”三艘军舰到西沙群岛巡察,测绘地图,查勘岛屿15座,逐一命名,勒石竖旗。
1934年12月21日,民国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第25次会议作出了审定中国南海各岛屿华英岛名的决议。1935年1月出版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会刊》第一期,刊登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华英名对照表》,审定公布了132个岛礁名称,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较全面公布南海诸岛的命名,首次将南海诸岛分成四部分,即东沙岛(今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今中沙群岛)和团沙群岛(今南沙群岛).其中,大部分岛屿礁滩名称是从外国人擅自定名音译或者意译而来。
1947年公布的南海诸岛地名172个(15个群体,157个个体),审定了“南海诸岛”和“东沙群岛”两个地名,并把1935年公布的“南沙群岛”改为“中沙群岛”,“团沙群岛”改为“南沙群岛”.从此南海诸岛按位置划分为东沙、中沙、西沙、南沙四个群岛。此次命名较1935年公布的南海各岛屿名称既有增加,也有删减,既改掉了1935年译自外国名称的地名,又有以古代官职名、军舰舷名命名,且恢复李准巡海时以忠孝、礼仪、仁爱、和平等命名。
1948年初,内政部将南海诸岛标绘范围收入公开发行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中,向国际社会正式公布了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范围。在当时及此后的很长时间里,即便是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的七八年时间里,南海周边的有关国家都对中国政府颁布的南海国界线未持异议。
1983年4月25日,中国地名委员会受权发表公告,根据全国地名普查的统一要求,中国南海诸岛部分被标准处理的岛、洲、礁、暗沙、暗滩地名共287个,并附有汉语拼音和当地渔民的习称。这对维护我国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研究南海诸岛地名沿革和命名规律,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国际法背景下岛屿争端的论据
2.1 发现原则
发现是国际法上确认取得领土的重要原则。18世纪,随着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R.Y.Jennings)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利的;①丹尼尔·奥康奈尔(DanielO'Connell)也指出,在大扩张时期,发现可能曾被主张为权利根据,但对其他提出要求者是有效根据。②直到18世纪,多数的学者认为,发现是取得领土主权的最为古老、传统和重要的原则,在当时及之前发现就足以确立一项法律权利。③可见,从国际法学者的学说和观点来看,18世纪之前,发现是具有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效力的依据,因此,发现原则是国际法上确认的一个领土取得原则。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南海诸岛的国家,至少从宋代开始就已经对南海诸岛进行有效的连续管辖,享有主权符合国际法的原则要求。第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发现比西方国家通过“发现”获得无主地早1800-2000年。中国发现南海诸岛由来已久,表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的发现原则。第二,中国人给南海诸岛命名、在南沙群岛捕鱼、中国海军在南海诸岛巡航等,都属于中国对该海诸领土主权的发现行为后的持续开发、行政管理行为。第三,中国对南海诸岛获得的初步权利即“发现权”,有效地阻止了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及其他周边国家取得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行使有效的行政管辖权,实际上又满足了“先占”的条件。
2.2 先占原则
先占原则是国际法所承认的合法取得领土的法律依据之一,它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宣布拥有并行使主权,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一种占领行为。④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先占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其一,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先占属于一种国家行为;其二,先占的客体是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为原属国放弃的土地;其三,主观上要有占有的意思表示,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如国家发表宣言、宣告、声明或把该无主地划入自己国家的版图等;其四,客观上先占应是一种有效的占领,即对该无主地有效地行使主权,这种主权的行使能够连续保持一定合理的时间,并且在发生任何争端时要具有行使其所有权的形式,而行使主权的方式可以包括实际地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如驻军、升旗、划界等,视所占无主地的客观情况而定。⑤先占对于不适宜定居的地方要求较宽,对适宜定居的地方则要求较严。
根据先占的原则,从史料上分析,我国对南海岛屿主权的取得符合先占原则,如我国《皇清各直省分图》、《南海岛屿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等历代官方地图的绘制,就是我国国家意志的表示,也证实了我国长期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的事实。①1946年10月,国民政府按照《开罗宣言》的规定接收日本侵占的南海诸岛;1951年8月,周恩来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指出,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一直以来是我国领土,南海诸岛行政上一直隶属广东省管辖;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国务院议案,决定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改由海南特别行政区管辖;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了南海各岛属于我国岛屿。这些史料和事实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了管辖权,是我国所属领土并符合国际法规则。
2.3 时际法原则
南海诸岛由中国政府管辖始于古代,而国际法理论却是始于近代。岛屿主权归属问题争执的判决,依据国际重要原则---“时际法”原则,这已成为国际惯例。所谓时际法,是指对争议事项适用何时的法律,也就是说某一事实的法律意义应当根据该事实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来决定。②此条款有两个构成要素:其一是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予以判决;其二是在连续时期内所实行的不同法律制度要在同一具体案件中对适用的问题而言,必须区别权利的创造和权利的存在,创造权利的行为应适用该权利产生时有效的法律。③这显示了国际公法对历史上一国对相关岛屿“先占”以及当时国际条约规定的尊重,或可成为我国在南海诸岛主权维护中有关我国先占、以及“二战”胜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有效的法理支撑。④我国最早发现、经营和管理南海诸岛。因此把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活动、历史性证据和近现代国际法相结合,作为对“时际法原则”、国际公法中“有效治理”原则的论证,据此得出结论并证明我国取得南海诸岛的主权。
2.4 历史性权利
历史性权利是国际法的基本命题,对历史性权利的承认与尊重是国际法的一贯精神,国际法的发展史体现着历史性权利的轨迹。⑤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其中就确认了“历史性所有权”的概念。历史性所有权是国际法中解决国家间领土冲突时所遵循的一项原则,最先占领、有效管辖是构成历史性所有权原则的基本要素。中国之所以对南海岛屿拥有排他的、无可置疑的主权,其理由是:中国是最先发现、最先开发并最先对这些岛屿行使长期有效管理的国家。
从历史学或文献考证的角度来看,中国政府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海诸岛,并长期对南海诸岛进行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得到了国际上的承认。法理论证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我国主张主权,坚持历史性所有权原则的前提。在进行法理论证时要防止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即不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违背其先前所作的允诺行为而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言行一致);“禁止反言”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即在国际法上,国家基于善意和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的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我们在进行南海被占岛屿主权的历史性所有权论证时,应批驳南海周边某些国家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行为和做法。
2.5 第三国态度
第三国家所持的态度对领土主权的获取、确认归属也很重要。国际法权威詹宁斯指出,“即使在两个国家间严格地提出要求的问题中,第三国的态度是直接攸关的”.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管辖很早就获得了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普遍承认。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各国曾请我国于西沙建设灯塔,以利航行”;1930年4月,在香港召开的远东气象会议要求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上建立气象台;日本政府外务省发言人针对1938年法国殖民当局的南安警察侵入西沙群岛,称“我们承认(西沙群岛---笔者注)是属于中国领土”.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南海诸岛曾一度被外国侵占,战后已被中国正式收回,1943年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开罗宣言》,宣布:此次战争的宗旨之一是“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当时的南沙群岛被日本划归台湾管辖,就是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之后的《波茨坦公告》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立场,此外还有很多国家、国际舆论和出版物都承认了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英、法、日、美等国出版的地图集如《中国航海志》(1912年)、《殖民地世界》(1933年)、《拉鲁国际地图》(1965年)、《新中国年鉴》(1966年)等都把南沙群岛划为中国的领土,在图例等地方都明确地标出该地区属于中国。侵占我国南海岛屿的越南也曾确认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越南人民军总参谋部绘制的《世界地图》(1960年),越南国家测绘局出版的《越南地图集》(1964年)、《世界地图集》(1972年)均将南海诸岛列入中国版图。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管辖,第三国的态度是很明确的。按照国际惯例,第三国的态度对当前解决我国南海被占岛屿主权归属问题起指引作用。
三、开发争议岛屿与海洋权益维护
3.1 加快南海诸岛的开发
(1)无居民岛屿的维权开发---注重公益性和保护性
开发无居民岛屿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是南海周边国家争夺海洋权益的焦点。在海上运输方面,很多无居民岛屿位于国际海航线上的要冲,发挥着海上走廊和航空中途站的作用;在资源开发方面,无居民岛屿是海上石油开采、海洋捕捞等的后方基地和中转站;在海洋国防方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①同时,由于无居民岛屿上的生态系统脆弱,稳定性较差,基础设施建设几乎没有。在开发南海无居民岛屿方面,主要是以公益性和保护性开发为主。在公益性开发方面,坚持以我为主,率先开发控制,以有效防止他国占领。例如修建灯塔,指示航行方向,确保航行安全;建立高空气象观测站,实时准确地观测和报告南沙海域的海洋、水文、气象资料;建立电讯发射塔、导航站等建筑物,紧紧把握公益建设,有利于国际话语应对。在保护性方面,根据南海岛屿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属性,评估其生态多样性和生态过程稳定性的能力,以保护其海洋自然生态为目的,划出热带海洋生态多样性小岛(暗礁)保护区,在法理上争取其他国家的支持,对南海岛屿实施有效的管理。
(2)中国台湾占据岛屿的开发---合作开发旅游资源
中国台湾占据南海最大的岛屿---太平岛。台湾与中国大陆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加大海南省与台湾间的合作,积极发展南沙旅游和渔业捕捞以及共同护渔、护航,并将太平岛作为南沙旅游的母岛和基地。琼台南沙旅游合作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台湾提供太平岛码头停靠旅游船只;二是琼台两地共同投资修建太平岛旅游宾馆和扩建游船码头;三是琼台双方共享旅游所得利益。②在两岸政治关系有所改善与条件成熟后,海峡两岸再推动在南海的军事合作与军事协防,用军事力量维护中国的南海主权与权益。
在南海岛屿争端解决过程中两岸的合作非常重要。尽管两岸就海洋问题展开了一些合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但合作依然是临时性的、局部性的和低层面的。为此,如何推进两岸海洋问题合作进程,探索两岸合作的路径,拓宽合作的领域,提升合作水平,是解决南海岛屿争端问题的关键。
(3)被侵占岛屿的对策---合作开发渔业与油气资源
对于被侵占的岛屿,一方面我国政府应该做好与他国进行长期对峙的准备,宣示海疆主权,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岛屿资源的开发利用。利用我国海洋开发技术和资金的优势,提高周边国家的合作意向和共享海洋资源的意愿,对其合作开发,应该采取由容易到困难、初级到高级的渐进过程。同时,对于完全不接受“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国家,我们要特别强调“主权属我”;对于接受这一原则的国家,我们可以适当淡化处理这一原则,以示合作诚意。
在海洋生物资源方面,开发南海养殖基地,合作开发南海渔业。可以采取我方出资金、技术、人力,在侵占的岛屿上进行合作开发。由于南海水温常年较高且无明显变化,加上水质好等因素,使得南海鱼类的繁殖能力、生长速度明显优于其他海区,开发海洋养殖基地发展海洋渔业经济的前景非常广阔。同时,由于渔民在南海长期作业,既可以弱化其“实际控制”行为,还可以起到屯垦戍边、扞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作用。此外,我国在南海养殖基地的规划方面,可先在南沙、中沙海域选择被他国侵占的岛礁周围进行布点养殖,采用以面包围点的做法,通过技术交流、贸易往来,逐步掌握岛屿控制权。
在油气资源方面,合作开发南海油气田。要从实际出发,从简单着手,先从不涉及第三方的小范围争议区展开双边谈判。根据南沙群岛含油气盆地分布特征和共同开发难易程度,在礼乐滩东部,中国可与菲律宾进行共同开发;在曾母暗沙盆地,中国可与马来西亚进行共同开发;在万安滩,中国可与越南进行共同开发;在文莱盆地,中国可分别与马来西亚和文莱进行共同开发。
南海拥有大量实际和潜在的资源,是引发南海争端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目前南海周边各国在南海的争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而南海油气资源的合作开发,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时间维度较长的问题,因而必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我们应借鉴历史经验和国外经验,在坚持主权属我的框架下,探索南海资源的合作开发模式。
3.2 南海权益的维护
(1)构筑南海海底地形图,设立南海科学考察机构
海底地形图可以反映南海的地形地貌特征及其演变规律,展现海底地形的形态、布局和成因。构筑海底地形图有利于摸清南海资源分布状况,为海洋国防安全、海洋交通运输、海洋工程的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也是我国在国际海洋争端中的有利证据。而南海海底地形图的绘制是建立在高科学技术的基础之上,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南海科学考察机构,长期负责南海资源的科学考察、资源调查等工作。南海科学考察机构的设立可归属于中国科学院垂直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和科研装备由中国科学院调配,机关办公地点安排在海南省三沙市驻地永兴岛,三沙市政府负责规划该机构的办公场所和提供后勤服务工作等。
(2)建立南海生态系统保护区,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南海诸岛地理位置独特,远离大陆,海水质量高,自然条件优越,具有大量的珊瑚礁及珊瑚礁生态系统,渔业资源丰富。但由于管理缺失,无序开发,渔业资源和珊瑚礁遭到严重破坏,海洋生态失衡。为此,加强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的环境保护,进而强化我国在南海海域的主体地位。通过建立海岛自然生态保护区,加强对珊瑚礁、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设立环境质量检测点,定期向周边国家地区发布南海区域海洋环境质量公告;加强海上巡查力度,严格限制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行为。
(3)以国际公认的理由,在南沙建立热带海洋试验场
在南海诸岛上建立热带海洋科学实验站和试验场,系统研究南海海况和气象变化,为海洋的深度开发提供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建立海水淡化厂,解决南海诸岛的用水问题;研究热带海洋各种鱼类生活习性和活动规律,为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加强南海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如波浪能、温差能、海流能),解决岛屿上能源缺乏的问题;开展海洋各种生物药用成分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充分挖掘南海资源;建立南海岛屿的港口和渔业生产服务基地,开辟礁区航道和锚地,为来往的渔船和运输船只提供服务支持。
(4)健全南海巡航制度,加强国际交流互动
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海洋权益,发展军事力量、加强防卫是重要的保障手段。而海洋开发与保护需要强有力的维权执法队伍作保证,建立南海海上巡航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据统计,2012年,中国海监南海总队共派出海上维权编队58航次,航程10万多海里,飞机飞行531架次,飞行100多万公里,对南海海域进行了全天候的立体巡航执法检查。鉴于南海岛屿争端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建议制定海域维权巡航执法条例,以进一步整合涉海部门的海上维权执法力量。在巡航维权的过程中,重点对海洋渔业和海洋油气领域进行巡查,根据南海的休渔期制度,以改善南海渔业生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突显我国的南海海洋管辖权。同时,我国应本着和平合作的精神,不断增加与他国之间的互访活动与交流机会,包括举行海洋环保、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活动,如为形成南沙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的良好秩序,维护南沙海域生态环境,双方也可以尝试成立海洋联合执法队伍,共同打击破坏海域环境的行为,增进两国的互信和了解。
四、结语
南海争端涉及的国家多、区域广,中间参杂着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一系列问题,错综复杂,在现阶段不可能完全解决。我国应采取措施避免南海争端国际化、复杂化、扩大化,在解决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前,应制定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为原则的低层次领域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协议,并努力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同时,我国要变被动为主动,在人类历史活动、历史关系方面,积极收集历史资料和外交文件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权利;在国际法理上,研究国际法和国际法上关于领海岛屿之争的案例,挖掘历史性权利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内容相一致之处;在南海争议岛屿开发方面,以国际公认的理由,以我为主,率先开发控制,加强南海的巡航维权;在南海资源开发方面,创新海洋科学技术,积极参与合作开发;运用“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的谋略,建设海上防卫和执法力量,有效维护我国的南海权益。
在南海岛屿争端中,我国在《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标出的U形断续线(即“九段线”),其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强化。随着国际法、海洋法关于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发展,南海领土的争议不断加剧,周边的某些东南亚国家纷纷对断续线的法律地位提出质疑,要求对断续线及线内的水域作出明确的解释。历届中国政府的所有法律文件从未明确解释“断续线”的含义,对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中国在此线内究竟享有何等权益,没有明确的统一说法。但是,南海的断续线是中国在南海管辖范围的历史见证,也是中国对线内诸群岛提出声称以及与南海周边国家划分海上边界的有力证据。中国政府须结合国际法、海洋法、史实以及吻合海峡两岸的立法,对历史性权利予以明确的解释,把断续线的法律地位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