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于互联网全球性与连通性, 依靠单一国家并不能彻底解决互联网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因此, 在未来发展过程中, 需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制定网络空间国际法管辖规则、明确网络空间国际法责任范畴, 确保网络空间国际法步入正轨, 成为治理网络空间的利器。
关键词:网络空间; 国际法; 国际秩序;
当前, 出于保障各国网络行为, 维护各国网络安全的需求, 必须依赖网络空间国际法予以规范。然而, 就网络空间国际法发展现状来看, 网络空间国际法尚处于初级阶段, 其中蕴藏着一些问题, 更面临着巨大挑战。因此, 完善网络空间国际法就显得异常重要。
关于网络空间的安全与保护, 大体经过自我规制、国内法治、国际法治三个阶段
随着网络发展,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新环境, 是有别于陆地、海洋、空气、外层空间之外的“第五空间”。虽然网络空间发展迅速, 给社会公众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但仍需制定相应的规则, 用于保护网络空间安全。关于网络空间的安全与保护, 大体经过自我规制、国内法治、国际法治的三个阶段。
自我规制阶段。自互联网产生至20世纪90年代, 网络空间开始出现各类规则, 自发性制定技术标准、行业细则, 用于应对网络空间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确保网络空间中的参与者都能够享受安全的网络环境。在该阶段, 网络空间一直属于自由开放的“自主体系”, 政府并未对其进行强制性干预, 也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
国内法治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 各国开始关注网络空间安全问题, 伴随着网络黑客、网络侵权、网络病毒攻击事件不断增多, 国家开始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网络空间“国家回归”态势明显, 各国开始设立各类法律法规, 用于治理网络空间乱象。
国际法治阶段。21世纪初期至今, 主权国家成为网络空间的常客, 让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在网络空间中得到延伸, 由于网络具有跨越国界的特点, 即便国家对自己境内的网络进行严格监管, 仍会遭受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面对此种行为, 各国开始专研网络空间国际法,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主张, 2011年美国制定《网络空间国际战略》, 提出了网络空间法治概念, 为网络空间国际秩序构建提供了参考。2013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再次达成共识文件, 肯定《联合国宪章》对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此后, 《首尔框架和承诺》也重申国际法对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性。至此, 网络空间治理进入到了国际法治阶段。
网络空间国际法体系尚未形成, 部分关键问题没有达成共识
虽然各国已经意识到国际法成为治理网络空间安全的关键, 但网络空间国际法体系尚未形成, 部分关键问题没有达成共识, 导致网络空间国际法发展面临困境和挑战。
第一, 不同国家对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全球公域”存在争议。一些西方国家主张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 需要限制网络主权的适用, 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未明确网络空间主权属性。一旦网络空间属性难以达成共识, 网络空间国际法保护上就存在界定和适用问题。
第二, 不同国家对如何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法存在争议。一些西方国家认为不需要制定专项法律, 只需将现行国际法中使用武力法、人道法、国家责任法移植至网络空间即可。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网络治理应遵循一般国际法, 应出台具体的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 认为现有国际相关法律不足以解决网络空间问题。
第三, 不同国家对网络空间国际法管辖及责任归属存在争议。目前网络空间管辖权主要源自国内法, 但不同国家国内法存在冲突, 如何调解国内法和国际法冲突是考量的重点。同时, 在未来发展过程中, 由于网络技术的不确定性, 会导致网络空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网络责任追责机制也难以落实, 不利于国际法的贯彻与实施。
可以看出, 相比其他空间而言, 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各国均意识到网络空间国际法的重要性, 但如何制定网络空间国际法存在较大争议, 且国际社会很难达成类似《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等国际法。现阶段, 只能围绕基本原则、管辖规则、责任范畴等基本内容, 为未来网络空间国际法制定做好铺垫。
网络空间国际法发展策略
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网络空间应与其他空间一致, 在制定法律规范时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 即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等国际法规定, 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网络空间国际法也应遵循。例如, 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公平原则, 将这些原则应用到网络空间国际法之中。以遵循主权原则为例, 网络空间国际法应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 允许各国平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权利, 不搞网络霸权主义, 不从事、不支持危害他国网络安全行为。与此同时, 鉴于网络空间国际法自身特点, 应确立网络通信自由原则、信息安全原则等, 利用这些原则对网络空间国际法加以规范, 确保网络空间国际法能够维系良好的网络秩序。只有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 才能制定符合各国利益、未来发展趋势的网络空间国际法。
制定网络空间国际法管辖规则。从网络的本质来看, 即便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 但利用技术手段仍可以追踪到幕后操作的个体, 可以确定该个体的国籍。因此, 可遵循属人管辖原则。与此同时, 还可以依据网络空间设施设立管辖权, 如电脑、路由器等基础设施必然会在某国领土范畴之内, 可以通过这些设施确定管辖权。此外, 如果无法确定个体国籍, 也无法找寻相关网络设备归属地, 可以结合效果原则和最密切关系原则, 确定与该网络行为最密切关系的国家具有管辖权。属人、网络设施、最密切原则管辖都可以作为管辖权确定的参考, 管辖权归属问题得以解决, 就需要进一步探究如何行使管辖权。一国通过互联网对其他国家网络安全构成影响, 原则上只有该国具备管辖权, 但鉴于各国受到严重的影响, 各国均可以主张管辖权, 如果管辖权发生冲突, 应按照国际管辖权冲突原则予以处理, 如果涉及到重大国家安全问题, 经所属国同意的前提下, 应由受影响严重的国家行使管辖权。
明确网络空间国际法责任范畴。一般来说, 网络空间主体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网络空间主体包括网络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商、政府监管部门以及互联网用户。事实上, 网络责任多数是由用户引起, 承担责任也需要用户自身承担。但是, 由于互联网具有无中心性, 互联网服务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网络空间国际法归责时就要明确该问题。首先, 确定归责原则。国际法归责原则可以参考《国家责任条款》, 并结合互联网自身特征, 详细拟定网络空间国际法归责原则。其次, 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互联网用户是责任的直接承担者, 而网络运行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判断时要遵循是否存在过错。最后, 制定免责条款, 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责任主体可以免责。此外, 当一国对另外一个网络安全构成威胁时, 另外一国请求该国予以处理, 但该国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造成威胁进一步扩大, 此时, 被请求国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 (1) 黄志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博弈态势与因应》, 《中国信息安全》, 2018年第2期。
[] (2) 何晓跃:《网络空间规则制定的中美博弈:竞争、合作与制度均衡》, 《太平洋学报》, 2018年第2期。
[] (3) 黄志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新趋向——基于<塔林手册2.0版>的考察》, 《厦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