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 ),是裁判体育项目纷争的一个国际仲裁机构。一般来说,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只有在争议双方都决定将案件提交到仲裁法庭的情况下才有管辖权。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将仲裁程序分为三类:普通仲裁,上诉仲裁和特别仲裁。安德森等诉国际奥委会案(CAS2008/A/1545)是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上诉案件之一。国际体育仲裁院判决:安德森等七位 2000 年悉尼奥运会美国女子接力队队员所获的赛事成绩不应该被取消,此前国际奥委会因其队友女飞人马里昂。
琼斯个人服用兴奋剂而取消整个接力团队成绩并收回奖牌。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 2000 年悉尼奥运会的有效适用规则,由于一个成员(马里昂。琼斯)承认触犯反兴奋剂条例而被事后取消比赛资格,美国田径队在女子 4×100、4×400 米接力赛中的成绩是否应被取消,奖牌是否应被收回。针对这一焦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集中于处理适用什么样的体育规则、规则版本的适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 CAS 先例的作用。通过长期的实践,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构在规则的使用上逐渐形成了包括体育组织自治规则优先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替代适用、各国法律有条件适用的特有模式。
同时,体育自治规则优先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在庞杂的体育自治规则体系中,只有在体育机构的章程、规则或者守则中规定的条文,才能够被视为可参考的文本。关于适用规则的不同版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一项普遍规则,过渡性或者跨时空的问题受到"依行为时间"原则的管辖,认为任何行为应该受到它发生时的法律调整。
换言之,新规则不能追溯适用于在它们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实,但能适用于将来。在国际体育仲裁中,援引先前同类裁决是十分普遍的,以致达到了形成一个事实上的判例法的程度。但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从未正式承认过,法律适用中存在着遵循先例的普遍性原则,其认为先例只被作为选择性的法律依据。它的适用有助于完善仲裁庭裁决的理据,有利于体育仲裁机制在整体上实现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但就当前而言却并不构成对仲裁庭的强制性约束。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规则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CAS 先例作用
目录
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目的
第一章 案件概况和裁判要旨
第一节 案件概况
第二节 裁判要旨
第二章 争议焦点
第一节 个人成绩取消是否影响团队成绩
第二节 关于体育规则适用问题
一、是否适用国际田联规则问题
二、适用规则版本的时际问题
第三节 关于 CAS 先例价值问题
一、是否援引杰瑞米。扬案例
二、田联规则是否明确取消团队成绩
第三章 法理分析
第一节 体育自治规则优先适用
第二节 时际问题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三节 CAS 先例的指引作用
第四章 研究结论
第一节 对本案处理意见的看法
第二节 对本案立法和司法问题的思考
一、明确关于团队赛事的体育规则
二、适用法律原则填补规则空白
三、CAS 先例指引作用对中国体育仲裁启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