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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24 共46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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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制研究
【第一章】 水下文化遗产概述
【第二章】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渊源
【第三章】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第四章】中国水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水下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法律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水下文化遗产概述
  
  第一节 水下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
  
  “水遗”是指“位于水下1的有形人类物质文化财富”,与一般性文化遗产2主要不同于其所处“水下”这一特殊地理环境。从历史上看,水遗定义是随着科技进步和国际法发展而逐渐明晰。早期,由于水下考古活动较少,国际法律制度并没有对文化遗产做出细致区分,而将水遗统一概括保护在文化遗产范围内。例如涉及文化遗产规范的三项国际条约,3都没有明确规定水遗保护问题。后来,科技进步,人类对水下世界不断探索,水遗逐渐进入人类视野。但同时,人类活动对水遗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水遗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1985 年,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在起草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欧洲公约》(Draft 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Heritage)中第一次提出“水遗”概念,将位于各种水体之下(包括季节性潮汐现象的地区,如部分沿海区域;周期性被水淹没的地区,例如尼罗河部分河中岛屿或两岸)的所有人类遗迹都列入该公约的保护范围,无论该遗迹是否全部位于水下。
  
  同时,该公约规定保护对象须为 100 年以上的人类遗址,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是否对该年限下的人类遗址进行保护。
  
  1994 年,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ILA)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草案)(Buenos Aires Draft Convention on the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1994 年草案”)规定凡是人类生存的水下遗迹(包括房屋、建筑等人工制品,失事船舶、飞机,甚至是人类遗骸)都应纳入该公约的保护范围。
  
  该公约的进步之处在于将“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作为保护对象,将水遗保护的范围从人类遗迹拓展到自然环境,该规定也得到了其他国际条约承袭。
  
  2001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水遗公约》)将水遗定义为:至少 100 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
  
  可见,《水遗公约》中“水遗”定义十分宽泛,将大部分水下遗存都纳入了保护范围。该定义基本沿袭“1994年草案”,但亦有创新之处。一是丰富了水遗的价值判断标准,除考古价值外,有文化或历史价值的人类生存遗迹亦可;二是增加列举了“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用举例方式具体化“历史性”价值标准;三是采用排除法将海底电缆、石油或天然气管道和正在使用的其他海底设施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在实践中,该定义会遇到问题:一是认定标准;《水遗公约》没有对“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做出解释性说明,而国家间文化历史不同,对三种价值的判断差异较大,在价值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标准不明、标准多样的尴尬,必扰造成认定分歧,这对国际社会共同保护不利。二是认定主体;《水遗公约》没有规定谁有权利来认定人类生存遗迹是否具有这些价值。纵然各国对于本国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的人类生存遗迹有权自行认定,但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人类生存遗迹,尤其是主权争议区域,认定主体的分歧甚至会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根据《水遗公约》相关规定10,水遗涉及的主体有时不止有该水域的主权国,还可能涉及与该遗产确有联系的相关来源国,在这样多主体情形下,应由哪个国家作为认定主体?抑或这些国家专门成立“保护研究联合委员会”共同认定?甚至在“极端”情形下,可能出现一国在发现水下人类生存遗迹时,由于不了解另一国历史资料,将对另一国有历史价值的人类生存遗迹错误认定,并进行商业开发活动,最终破坏水遗。以上都是该定义在国际水遗保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水下文化遗产的特征
  
  根据《水遗公约》第一条定义,可知水遗有以下特征:
  
  一是明确的时间标准。人类遗迹需要被水淹没 100 年以上,才可能成为《水遗公约》的保护对象。为何会采用 100 年这样的时间限定,似乎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不过在许多国家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中的确可以找到100 年这样的间限制,公约采纳这个数字初衷可能是想争取更多国家加入,而与大多数国家规定保持一致。
  
  从水遗保护效果来看,采用这样的时间门槛有两处优势: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直接排除掉部分起源较近,价值较小的文化遗产,缩小保护范围,让公约的保护机制运转更加有的放矢,提高保护效率,同时也便利国家养护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救助行业绕过公约附件《规章》中的繁琐程序和顾虑,从而迅速有效地展开救助作业。因为根据该《规章》规定,凡涉及开发水遗项目,便需要拟定“项目说明书”12,然后交给主管机关进行审核和同行评议。拟定“项目说明书”需要先进行实地考察,搜集资料,花费时间较长。另外,主管机关还需要请相关专家对项目书进行评审,甚至实地核验,“审批”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较高,这无疑会提高救助行业打捞沉没不久的船舶或飞机的成本。甚至错失最佳打捞时机,未及时有效救援沉没船只或飞机,造成“二次损失”.但鉴于国家经济、文化差异,各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对低于该年限的文化遗产进行适当保护。
  
  二是特殊的地理位置。“全部或部分位于水下”是构成水遗的必要地理特征。
  
  根据该条文,“水下”可以细分为如下情形:在时间上,须是连续性或周期性地沉没在水下,比如潮汐下的人类遗迹便是周期性地沉没在水下;但如何算是“连续性地”沉没在水下,条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在地质变迁情况下,原来淹没在水下的文化遗产露出水面,应看着一般性文化遗产,但如果一处文化遗产最初全部位于陆上,后来沉没水中(例如,三峡工程中被淹的文化遗址,在淹没 100 年以后。),应如何定性是一个法律问题。在位置上,规定则比较宽泛,只要有沉没在水下的部分,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位于水下,都属于水遗范畴。
  
  三是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人类生存遗迹。水遗本质是“人类生存遗迹”,该遗迹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工制品和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
  
  《水遗公约》第一条用列举方式非穷尽性地列出一些最常见的水遗。在大部分人类制品(如建筑、房屋等)之外,还列出了三个特殊的人类生存遗迹。一是人类遗骸,人类遗骸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比如考古学家发掘的元谋人和北京人头盖骨,或是“南京大屠杀”中众多遗骨,他(她)们都记录当时人们生产生活的信息或历史中某个事件。具体在水遗中,最常见的应是水底沉船,它们或遭遇海难或遭遇战争而沉没,在船骸中的人类遗骸自然属于水遗的组成部分。二是飞行器,众所周知,最早的飞行器诞生于 1903 年,因此沉没的飞行器一般不会超过 100 年,该条定义将飞行器纳入其中是出于立法的适当预见和防范未然。三是具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并非所有的自然环境都是文化遗产,只有存在人类生活遗迹的自然环境才可能构成文化遗产。
  
  并非所有人类生存遗迹都属于文化遗产,该条(b)、(c)两项明确将海床上铺设的管道和电缆及仍在使用的管道和电缆之外的设施排除在外。其实并不需要特别规定该排除性条款,因为根据第一款的 100 年时间门槛规定,在 20 世纪后才铺设的海底电缆和输油或天然气管道已经被排除在外。但起草委员会,从立法预见性出发,增设这一条款。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水遗公约》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出于各个国家打算对本国铺设的电缆和管道自行拆除和回收利用。
  
  “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这一限制性短语在《水遗公约》制定过程中引起的讨论最为激烈。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涉及价值判断,难以确定客观标准,对于某物是否具有“文化的”、“考古的”价值在客观上做出判断具有现实困难;二是“历史价值”同其本身的定义存在逻辑悖论。因为根据《水遗公约》第 1 条定义的时间限定标准,所有水遗都存在至少百年以上时间,这本身已经证明它们具有历史价值;三是物品具有的文化或历史价值不可能先于发掘前就予以认定。因此,对于发现的水下人类生活遗迹,需要科学考察(包括发掘部分样本等程序)后,方能确认其是否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如何在不破坏水下文化遗址前提下,确定科学考察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是水遗保护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节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水遗作为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对人类文化传承具有重要价值,但当前全球水遗面临着严重的被盗掘和被破坏危机,各国重新认识水遗重要价值,建立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势在必行。
  
  一、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
  
  水遗作为沉没在水下的人类创造品,具有典型的历史价值。据《水遗公约》第 1 条规定,任何一处水遗皆有超过 100 年的历史。它们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群在一定物质文化环境下根据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创造的作品。必然蕴含了所处历史时期的人文政治基因,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能够再现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和宗教信仰。因此,它们自然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
  
  独特的地理环境也造就了水遗重要的考古价值。它们大多位于水下,很少与外界接触,因而外来干扰少,保存比较完整。通过对水遗的研究我们可以发掘其中蕴藏的历史信息,便于我们了解历史。
  
  水遗同其他历史文物一样,具有明显的不可再生性,一旦被破坏,便不可恢复。因此,它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但它们所蕴含的文化和艺术价值,作为人类的精神食粮,却又具有重复性使用价值,可以供后人借鉴、继承,甚至可以作为精神文明的体现成为创造它的群体(民族)精神支柱,发挥永续的作用。
  
  二、水下文化遗产面临的危机
  
  水遗虽具有重大价值,但目前国际上对其保护不力,在重重危机下,损害严重。一是“盗宝猎人”的肆意盗掘买卖,二是人类活动的“无意识”损害,三是自然环境变化的负面影响。
  
  (一)盗宝猎人的盗掘买卖
  
  正如前文所述,水遗具有重要价值,但也因此被众多追求经济利益的人所追逐和索取。20 世纪以来,打捞技术不断改进,深入海底愈加方便,打捞海底沉船中物品,然后高价拍卖打捞上来的文物,成本低,收益高,见效快。“盗宝猎人”,便应运而生,他们在全球海洋内,肆意掠夺海洋考古遗址,造成珍贵的科学和文化材料损失甚至毁坏。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权威统计: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有 160 艘大型沉船遭到大规模商业打捞,平均每艘沉船有 50 万件物品遭到打捞和买卖,如海尔德马尔森号沉船、Nuestra Signora deAtocha 沉船、泰兴(TekSing)号沉船、泰坦尼克号沉船等。位于地中海沿岸潜水深度区的沉船几乎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据一名阿拉伯地区考古学家估计,来自世界各地的“盗宝猎人”已经将以色列海域里的沉船打捞大部分(大于 60%),文物流失世界各处。
  
  另外,法国也有统计数据表明,在法国沿海沉没的 600 艘古沉船中,保留原状的仅占 5%,部分沉没在较浅海底的沉船早就被洗掠一空。
  
  (二)人类活动的“无意识”损害
  
  随着科技进步,人类的活动能力增强,从陆地延伸到海洋,从浅海扩展到远洋。在众多人类海洋开发活动中,石油勘探对水遗的负面影响最为明显,海上林立的钻井平台,海底蜿蜒的石油管道,都对附近的人类生存遗迹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另外,国际电缆的铺设不仅导致自然珊瑚的退化,也导致附近水遗被毁坏。沿海地区养鱼场的搭建,“粗暴”的拉网式捕鱼,都造成了水遗的部分破坏。
  
  其他人类开发活动也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损坏水下遗址。例如,18 世 60 年代,法国一艘战船沉没在法国一处河谷地区,大约一百年后,挖泥船在疏通卢瓦尔河口航道时发现了该船,但挖泥船基本毁坏了该沉船,抢救出来的一些残片和火炮现在在巴黎海洋博物馆展出。
  
  (三)自然因素的负面影响
  
  除上述人为因素外,一些自然环境方面的原因,也直接或间接负面影响水遗的完整。如物理因素(海底的地震)、生物因素(一些海洋生物对沉船或遗址的啃噬)、化学因素(海洋油污污染、海水本身的成分对遗产的破坏)等也会对水遗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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