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是对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从事跨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学学科,其调整对象的跨国性与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有着不同于普通国内法法学学科教学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多元法律文化语境
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 WTO以来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当中,但对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掌握却相对滞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各大学、研究所都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课程,但由于该课程内容的庞杂性和学科的交叉性以及极强的实践性和鲜明的国际性,使得我国在开展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往往差强人意。
实际上,国际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国内法法学学科教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当事人开展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的行为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国家基于地理环境、经济方式、社会结构、民众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传统等因素产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因经济上的一体性而不断进行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接触与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广泛和深入。尽管经济全球化浪潮带来了法律的国际化趋向,即法律的“非国家化”,也就是通过缔结全球的多边贸易协定来统一国际经贸游戏规则,但各国法律文化差异性的存在使得经济法律的国际化始终是有限的。
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长时间,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演变和发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创造出了一整套能够有力支持市场经济、工业文明、民主政治发展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而这些内容是很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发展出来的。因此,我国的学生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时,往往因为缺乏文化背景而对相关规则不能透彻理解,并将之应用于国际经贸实践。
二、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法教学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语境也日益明显,其跨文化传播特质也愈发凸显和普遍化。因此,在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必须将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的跨国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经贸规则不同于国内法那样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国际经贸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对不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要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而言,首先必须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国际经济活动本身只有实现当事人共赢才能不断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选择也需要实现共赢。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将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弱法性”也决定了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法律只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却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协商与适当妥协才是解决国际经贸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护本方当事人利益,就必须在熟练掌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跨文化交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学生除了需要做到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传承之外,还得具有自觉的国际意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国际贸易、金融等法律知识都应了如指掌,对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当理解和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径选择
1. 多元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
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在这一语境中,国际经贸活动的游戏规则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属于任意法,当事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将直接决定国际经贸纠纷的发展走向。而各国的法律规则以及各国各地区的国际贸易惯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上述差异与不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
要增强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形成全面、综合的认识,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首先强调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间的冲突,再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去发现和体验、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异性对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要渗透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
国际经济法所具有的鲜明的国际性和任意性决定了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贯穿了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跨文化交流的过程,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而言,就必须将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作为其教学的核心目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必须建立在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围绕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通过各种教学法的综合应用,提高学生对跨文化交流能力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通过案例、问答、角色扮演和辩论等方式,让学生在与实际相似的情景中逐渐体会、认知和运用跨文化交流能力,从而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3. 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要以学生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维能力培养为主要内容
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水平以及价值观等的不同,使得本国或本地区跨文化法学教育的内容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形式,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就我国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而言,学生跨文化能力的培养应以认识能力中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为主。批判性思维能力在人类的认知过程中常起着举足轻重之作用,以此为媒介,方能祛魅存真,抵达理性之光明彼岸。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离不开教育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加强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具有更积极和更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进程中,信息技术革命和资本的全球性流动为文化信息的广泛而迅速的传播提供了载体、工具和渠道,而每一条纷繁复杂的信息背后必然隐含着一定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如何对上述纷繁复杂的信息做出分析、比较和取舍,取决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是否具备严谨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维能力。有了批判性跨文化思维的能力,学生方能正确而全面地分析、理解这些信息所包含的不同民族文化,把握本民族文化与异民族文化的异同,并能在比较的基础上选择学习或者舍弃异民族文化,或其某些成分,从而促进跨文化实践走向理性,实现国际经贸活动的共赢。
[参考文献]
[1]梁治平. 法律的文化解释[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
[2]刘贤方. 全球化发展与地域性社会存在[J]. 学术月刊,2007( 04) .
[3]肖光辉. 法律多元与法律多元主义问题探析[J]. 学术论坛,2007( 04) .
[4]安晓勇.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探究[J]. 法制博览,2012( 10) .
[5]冯波.从契约透视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J].中国连锁,201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