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发展家庭农场模式的基本理论
2.1 家庭农场的概念与特征
2.1.1 家庭农场的概念
"家庭农场"这一词汇来自于欧美国家,美国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定义是: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俄罗斯《家庭农场法》中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对于中国而言,对"家庭农场"的理解存在更多的含义。首先,中西方对"农场"的认识就存在差异。西方认为"农场"是指经营一定单位的土地,对于经营土地的面积大小没有区分,而在欧美国家,一般的农场经营规模比较大,可以达到几万公顷甚至几十万公顷。由于资源禀赋的差异,中国对"农场"的定义是强调具有一定的规模,以此区别于传统的户均三、五亩的小农分散经营方式。
国内对"家庭农场"概念的认识,会更多地注重于对"家庭"的解释与定义。
黎东升等(2000)用企业的范畴来解释"家庭农场"的概念,首先定义"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及其家庭成员作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开展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与销售,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济主体。房慧玲(1999)认为"家庭农场"是根据现有生产力水平与专业化生产的市场要求,形成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企业。朱博文(2005)描述"家庭农场"为我国农地经营体制的一种创新,是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组织形式。我国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定义是以农户及其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家庭收入来源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综上所述,家庭农场的内涵可概括为:以农户家庭及其成员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承包、受让等土地流转方式整合到适度规模的土地,以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商品化为经营方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通过获得农业剩余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
2.1.2 家庭农场的特征
通过梳理以上家庭农场的概念与内涵,可以总结出国内发展家庭农场所具有的特征:
一是家庭经营性。家庭农场的经营者一般来说应是当地的农户家庭,区别于外地经营者、企业经营等第三方经营组织;从事农场生产经营的主要劳动力为家庭成员,当然不排除季节性的短期临时用工,但区别于长期雇佣外来劳动力的雇工制农场,这些是家庭农场与集体、私营、雇工制农场进行区分的主要特征。
二是适度规模性。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既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又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无法扩张太大,具有适度的规模性。总的来说,国内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农场主经营的土地中最固定的一块就是家庭所拥有的承包地,而且土地规模的扩张总是以承包地为中心向四周延伸;另外,由于中国人多地少的现实约束,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无法像西方国家那样拥有超大面积,总是保持适度的土地规模。
三是集约化经营。家庭农场通过各种方式的土地流转获得适度规模的土地,以家庭成员作为农场经营的主要劳动力,通过购买或租借的方式获取农用机械实现机械化作业,通过学习先进农业种养技术实现标准化生产,这些经营手段是将土地、劳动力、农用机械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实现集约化经营目的,作用于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与农场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也使得家庭农场这一组织形式区别于传统的小农分散经营局面。
四是现代化管理。现代意义的家庭农场经营已不同于传统的农业生产,需要改变"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业生产思维,农户需要在生产过程中考虑如何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来实现农产品向商品化的转变,同时还要考察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变化动向,注重成本节约与产出效率,将农产品生产与市场需求联系起来,及时调整农场经营管理的方式,实现农场经营效益的提高。
2.2 相关的基本理论
对于辽宁省的农业生产来说,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的经营组织模式。那么这种模式是否适合在辽宁省发展,又具有怎样的发展优势,这些都需要相关的农业基础理论来进行支持,以下的基本理论概述也将成为本文的理论基础。
2.2.1 农业产业化理论
对于农业的产业化进程,Weitz(1971)在《从小农到农场主:一个演进的发展战略》一书中提到,农业发展可根据不同的生产方式和商品化程度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表现为传统的自给自足型小农经营,第二阶段的特点为混合模式的多种经营,第三个阶段是专业化、商品化的现代农业经营。约翰·梅勒(1966)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情况,提出了"梅勒农业发展阶段论",它们分别是传统农业阶段,即主要靠增加传统生产要素投入而增产的阶段,农业技术的贡献率较低;第二是向现代农业发展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农业人口比例较大,主要通过生化技术创新来提高土地产出率;第三是现代化农业阶段,该阶段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人地比例下降使得农地规模扩张,资本要素供给充足,运用机械化作业来提高农业产出。
不同于分散的小农经营单位,发展家庭农场模式需要采用产业化思想,将农业生产与生产资料市场与农产品市场形成有效连接,通过农业产业细分化过程,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与产后环节形成稳定的联系,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规模效益。对于微观组织的家庭农场而言,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农地适度规模化获得内部规模经济;通过加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环节,获得外部规模经济。
2.2.2 土地产权理论
对于产权的定义,现代产权理论主要采用"权利束"来传统的单一所有权概念。作为一项经济权利,产权包含了法律所赋予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置权等,从产权由单一所有权向多元权利裂变的过程中,反映人们的有限理性认识与资源稀缺性,进而改进资源配置效率。
对于土地产权而言,在现行的法律约束下,也可根据经营目的对其进行分解。
根据产权主体来划分,土地产权一般可分为所有者产权束、使用者产权束和管理者产权束,其中所有者产权束包含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用者产权束包括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管理者产权束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约束下,对土地产权的权利延伸,诸如管理权、规划权、发展权和最终处分权等。这三种权利束中,土地所有者产权束为核心权利,其他两种权利束则是对所有者产权束的分解与延展。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法律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土地的农户享有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按生产经营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行驶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处分权,这是对土地产权的一种分解,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当前发展家庭农场模式,也是在同样的产权背景下进行,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土地,实际上是流转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基于土地经营需要长期稳定性,在设计土地规模经营的框架时,需要对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做出充分考虑。
2.2.3 规模经营理论。
土地规模经营作为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主要以规模经济理论为理论基础。
规模经济是指经营者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而带来的经济效益提高,也就是农业产出的增加倍数超过投入成本的增加倍数;相反,农业产出的增加倍数低于投入成本的增加倍数,则为规模不经济。对于农业生产,投入成本包含了土地面积、劳动力数量以及种子、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农业产出则包含农产品产量、价值、利润等。一般来说,经营者的生产规模由小到大的扩张过程中,会先后出现规模经济与规模不经济两种阶段,精明的经营者不会将生产规模推入规模不经济的境地。另外,规模经济还可分为内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规模经济,前者是指经营者扩大经营规模时,由自身内部带来的收益增加,诸如扩大规模带来的平均成本降低、分工细化、管理成本下降等;后者是指整个产业规模扩大时,引起该产业各个企业的平均生产成本下降,如产业聚集、知识外溢、产业横向联系等。
对于农业生产来说,规模经营理论的研究观点可包含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前提,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推动农地规模经营的动力;二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完善农业社会服务体系是发展农地规模经营的外在条件;三是农地规模经营主要以家庭、集体、国有、私营等为主要组织形式;四是农业产出与经营绩效是衡量农地规模经营的标准。
2.2.4 诱发性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和弗农·拉坦提出了诱发性技术创新理论。他们根据美日两国农业发展的特征指出,各个国家的农业技术进步路径,是受该国的资源禀赋约束。对于地多人少的美国来说,适合选择机械化的技术进步路径;对人多地少的日本而言,选择生物化学技术进步路径较为合理。具体来讲,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人们为争取更好的制度安排自发地对现行制度安排进行变更或替代,以此创造新的制度安排,这是人们由于制度不均衡引致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通常是由变迁主体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期望利益引起的,只要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大于成本,就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与动力,诱致出新的能满足主体期望利益的制度安排。
对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积极的,农地制度变迁创新了多样化的农业经营组织,诱发农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同,我国采取的自下而上、渐进式的诱发变迁方式,无论是家庭承包责任制,还是"股份制"、"家庭农场制"等土地使用权制度创新都是采取的这种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