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给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保障房以外,政府还应该扶持中等收入的家庭,通过利用个人所得税支付贷款利息的方式减轻他们的压力,令其能够具备自己购房的能力。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不完善的农民住房进入退出机制为解决农民住房问题提供了极大的保障,促进了城市化的速度。但这种机制还存在很多漏洞,必须依靠法律法规进一步修缮。针对收入申报、申请考核、公开评审…推出实践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住房保障局的要求严格执行,不能出现任何暗箱操作的情况,这样不但无法顺利的开展工作,而且会失信于人。另外,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项基金,保证能够给予农民住房管理强有力的支持。
重视公示环节,将其真正的实施起来,而并非简单的走一遍形式,充分利用公众的监控功能,保障农民住房工作的透明化。并且,一旦发现违反乱纪的行为就要从重处理。
6.2.2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住房转化机制
城镇化就是村庄向社区的合理转型。解决牡丹江农民住房保障问题需要充分参考国外以及国内的相关经验与教训,尽量避免走弯路。在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由于政策措施使用不合理,致使富人区与贫民区的分化越来越明显。这就是安置政策失败的最典型的代表。换言之,如果在城市化进程中形成了城市贫民区,那么就会对整个城市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直接波及文化、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所以值得重点关注。一个城市的和谐发展是一种无形的成本,所以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将成为影响城市文明和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牡丹江近几年的发展十分迅速,其城市经济实力已经非常强,经过多年的建设,其公共设施条件优越,已经达到了城市生活的高标准。而我国城市化的发展目标就是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建设一个贫富共融的和谐社会,尽可能的杜绝画地为牢的特定阶层的居民区出现。立足于整个牡丹江城市规划建设,居民的住宅区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关于失地农民能够接受的住宅消费水平更应该进行合理的规划,对这些需要帮助的农民伸出援助之手,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彻底解决他们住房难的问题。
对于失地农民住房保障问题的解决还应该上升到更高的层面。农民不仅需要进行社会意识培训和法律常识宣传,更需要从思想层面进行提高,向城市居民的素质看齐。针对农民保障居住区开展送文化、送教育、送服务的活动,可以有效的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并且提高他们的精神涵养,变向提升社会的和谐感和人们的幸福感。为了令各种活动可以收获较好的效果,在居住区进行文明家庭的选择,创业之星的评比以及文明标兵的赞扬,培养农民的社会意识,从根本上实现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这种形式的社会管理,不但能够提升农民的价值观而且可以促进城市化发展的精神层面转型。
农民并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群人的代表,所以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个群体中个人的存在感,充分考虑他们的感受;在推进农村向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过程中,随时参考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案例,构建一个多元化的主体,将管理体制变得更加饱满;始终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让农民都可以参与到管理活动当中,凸显他们的社会地位,令其充分感觉到自己的存在感,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6.2.3 健全和完善牡丹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一般都分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就牡丹江这次需要改革的农村土地而言,大部分属于集体所有,对于这种情况的改革建议共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土地私有,另一派则主张国有。自古以来农民都是靠土地吃饭的,所以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变化会十分敏感。政府必须健全土改制度,明确所有权的主体,使其沿着人格化的方向发展。集体土地权顾明思议就是一群人共同所有的土地,这部分改革的主体就应该是共同使用这篇土地的所有农民。而农民从所有者变成了使用权的拥有者,并且限制了一定的时间期限,但这种权利是区别之前的大家所有,是由正规法律来维护的。另外,转型后的居民可自发组织具有法定意义的经济组织,该组织负责人由村民大会自助选举,该组能够行使管理与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
即使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转变了农民的居民身份,但却不能剥夺他们承包土地的权利。牡丹江在进行集体土地改革过程中,需要认真充实集体土地产权权利的所有内容,保证农民的基本权利不至于缺失。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令农村的土地结构变得更加完善合理。在保证基本的使用、占有与收益权利的同时,还要尤其强调对其承包经营权的维护与管理,使农民能够正常依靠土地维持生活并且发家致富。下面,笔者对农民承包经营期间应该享受的各项权利进行了简单的总结:(1)占有权,一旦承包合同生效,农民对其所承包土地的权利将不会受到任何的侵犯;(2)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农民有权对其所有土地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收入,但不能开展挖沙、创办厂子或者开发房地产项目等对土地产生破坏性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如若出现,政府有权终止其承包权利;(3)租赁权,一旦承包合同生效,农民就对其有处置权,其可以将其转出租给他人,以获取报酬;(4)转让权,农民可以通过转让土地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权获取经济收入;(5)抵押权,在承包期间,农民可将承包土地抵押给银行换取商业贷款;(6)收益权,在承包期间,农民通过土地获取的收入均为正当收益;(7)继承权,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在有效期限内拥有继承的资格;(8)处分权,农户在承包期限内有权对土地进行合法处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土地的用途越来越多样化,致使其变成一种珍贵的稀缺紫泉,农民对土地的处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进行,否则政府有权进行强制干涉。
上面已经解释过,征地的性质是为了建设公共设施而进行的一种合法的土地征集使用行为。所以,必须杜绝任何非法或者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此时,就需要牡丹江政府构建出一套健全的失地农民土地征用流转体制,以保证公共用地的需求得以实现。但是,目前出台的一些法律却明确禁止了非农用建设流转体制的运行,这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限制了牡丹江地区农村经济,同时也成为了各级政府征用土地兴建公用设施的最大障碍。对集体土地权市场的完善已经刻不容缓,“农转非”的脚步已经正式打开,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权也应该更加开放化与市场化,这样才能保证政府能够有针对性的建设公益性的公共设施,而非公益性质的建筑则由市场调节来完成。
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可以令集体拥有的土地资本与征地用货币资本相结合,加之外来资金的注入,就可以给农村经济注入新鲜的血液,以此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经济得到了改善,“农转非”的农民就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了,物质生活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改善,便极大地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既然城市化的脚步已经无法停止,那么就应该充分利用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为自己寻得新的收益途径,通过对土地使用全的流转,从新进行利益的格局分配。毋庸置疑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的确能够产生相当可观的收益,那么为了避免非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农民们的合法权利,政府不但要做出适当的引导,还应该听过制定制度把控流转过程,为农民提供可靠地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