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下我国公诉意见书研究
【绪论】我国公诉意见书的修辞学分析绪论
【第一章】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关系
【第二章】亚氏修辞学与公诉意见书结合的可行性探讨
【3.1】公诉意见书的觅材取材
【3.2】公诉意见书的布局谋篇
【3.3】公诉意见书的文体风格
【结语/参考文献】修辞学视角下公诉意见书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文体风格
亚里士多德认为文体风格首先遵守正确性的原则,正确性是基础。其次,他认为文体风格的美在于明晰,应当在平凡和华丽之间追求适当和平衡,因此要使用普通字、本义字、隐喻字。而对于公诉意见书而言,为了达致风格的美,则既不能过于通俗,也不能过于专业,要找到它们之间的平衡点。公诉意见书的文体风格主要通过语言来体现,语言是载体。正确性的原则就需要公诉意见书的语言符合法律规范性和汉语规范性。而适当性的原则需要公诉意见书在专业化和通俗化之间找到平衡点,满足它自身的文体风格特点。
(一)规范性原则
(1)法律规范性
公诉意见书作为司法文书的一种,必须具备司法文书的法律规范性特征。而法律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使用法律专业术语、法律行业用语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言法语。
在制作公诉意见书时,要使“所选择的词语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的表达要求,即凡指称法律活动特有的事物、现象及表达法律活动的特有的概念,都要选择使用相应的法律术语和已被赋予了特定法律内涵的词语”①。例如,选用相应的法律术语“防卫过当”、“附加刑”、“犯罪主体”以及法律行业用语“投案自首”、“聚众斗殴”等,不仅可以更加简洁明了地表达法律概念,也具备了司法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而且,制作法律文书选择词语时,也要保证“所选用的义项是法律条文或者司法实践活动所赋予、界定的特定意义而不是其他意义”②。因为司法文书中所指称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的,不能随意更换词语。比如“询问”和“讯问”的使用,一般是按照行为对象是否是被告人来划分的,如果对象是被告人则用“讯问”,其他的用“询问”. 又比如法律行业用语“过错”与“过失”,两者的意思不完全相同。“过错”是民法领域中的一个概念,表明当事人因故意或加害于他人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过失”在刑法领域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与“故意”相对,在民法领域属于过错的一种。因此两者使用的范围和领域是不同的,要严格规范它们的使用情况。对于法律专业词汇不能滥用,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比如“违法”“违纪”“违约”“犯罪”不能混用,要严格界定、区分使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等也要区别后使用,做到规范使用司法语言。
当前我国的公诉意见书中出现法律规范性不强的情况,例如将“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混用,但两者的使用阶段是不同的;将“受害人”与“被害人”混用,但是两者分别是民事诉讼用语和刑事诉讼用语。而且有的公诉意见书中还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略为“死缓”等。因此,对法律规范性的强调和关注尤其重要。公诉人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保证法律用语的准确性,这也是对公诉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2)汉语规范性
公诉意见书是在中国汉语体系下生成的一种语言变体,理所当然词语、句子的选择和使用需符合汉语的使用规范,即汉语规范性。而是否符合汉语规范性特征,则主要表现在词汇、句式、语法等方面。
公诉意见书中经常出现词不达意、词语误用和混用等现象。比如在马某某等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诉意见书③中,使用了“事先预谋”这样的不规范的表达方式。
我们都知道“预”已经有事先、提前的意思,但前面又加了“事先”,造成了意思重复的情况。又例如在马某受贿案公诉意见书①中,出现了“坚强决心”这样的词语搭配。而“坚强”一般是用来形容人的,不能用在“决心”前面,这是明显的词语搭配不当。再如张某抢劫、盗窃及刘某抢劫案的公诉意见书②中也出现了“搞钱”这种不符合汉语规范的情况,过于口语化的表达方式不利于法律事实的认定,也有损公诉意见书的严肃性和庄重性。
对网络公开的十一篇公诉意见书为语料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公诉意见书在汉语规范性层面存在以下问题:
A、句子歧义。出现有句子歧义的现象达 8 次。
B、词语搭配不当。出现“对手机占为己有”等搭配不当之处达 29 次。
C、词意重复。出现“主观上自认为”等词意重复现象达 17 次。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公诉意见书在汉语规范性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尤其是语法规范性方面。这一方面说明了公诉人在制作公诉意见书时出现马虎大意的情况,没有认真检查,没有加强对汉语规范性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需要提高公诉人在汉语规范和语言文字使用的素质和能力,需加强对他们的基本素质能力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公诉意见书的整体水平,更好发挥其说服论证、宣传教育的功能。
公诉人要想使公诉意见书达到理想的庭审效果,在开庭前要认真制作预案,也就是前期的素材收集准备工作。但是,在公诉庭审时又不能刻板地因循预案。
因为发表公诉意见是法庭辩论的一部分,公诉人应该在总结法庭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发表公诉意见,因此具有即兴组织语言的临场演说特征,而不是固定内容的格式化法律文书。一方面,公诉意见书具有口语化的性质,应避免过度的书面语体特征;另一方面,公诉意见是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发表的,要严格遵守法庭的程序规则,具备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因此,为了更好遵守汉语规范性特征,应做到以下几点:
A、避免无力型语言。在即兴组织语言的同时,要注意使用规范的汉语,强调论证的逻辑性和说服性,不能是无力型的语言风格。无力型的语言风格主要指语言软弱无力,没有气势和感染力,主要包括:“一是不确定语言多,如‘可能’、‘未必’、‘或者’等;二是习惯重复,如‘前面讲了’、‘我再说一遍';三是不完整句子多;四是赘语多,如’这个‘、’那个‘、’啊‘、’呃‘等;五是主观语气词多,如’我觉得‘、’我认为‘、’我想‘等。”③这种语言既不符合公诉意见书的规范性要求,也不能做到庭审时的铿锵有力、义正词严,因此就不能增强公诉意见书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B、避免歧义现象。歧义现象主要是由词语、句子有一种以上的理解造成的,不同于语义“模糊”,是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句子的使用避免的。在齐平景贪污受贿案的公诉意见中中有这样一句话:“齐平景在担任国图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时介绍郭颖贤进入国图公司并担任重要岗位负责人,后在其担任总经理后,又对郭颖贤委以重任,安排其负责国图文化大厦装修、纳帕溪谷项目等工作”.这句话中对于“担任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主体是齐平景还是郭颖贤是没有介绍清楚的,产生了歧义,不利于事实的阐释和说明。在遇到多主体、多动词的情况时,可以多用短句或多用简单句把事情说清楚。
C、避免语法错误,正确使用主谓宾结构。公诉意见书中的句子会出现语法错误,多主语、少谓语等。在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公诉意见书中出现这样的句子:“行贿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从送传统的真金白银,改送名家字画、玉石玉器等贵重物品,让其收的心安理得,而收受后往往与行贿人达成了一种心理上的默契,在今后的交往中给予以特殊的支持和帮助。”该句中的主语是“行贿人”,但是后半句的“而收受后往往与行贿人达成了一种心理上的默契”的主语又变成了受贿人倪发科。在同一句子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主语,造成语义混乱、语法错误的现象,有损公诉意见书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因此,应该严格遵守汉语规范,保证公诉意见书的汉语语法正确。
总之,公诉人在制作公诉意见书时要严格遵守汉语规范,做到词语、句子使用正确、准确,这不仅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更是代表我国公诉机关的良好修辞素养的体现。出现词语、句子运用错误、不规范的现象,不仅会影响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指控,更不利于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展开。
因此,要加强对公诉意见书的汉语规范性的重视,并提高公诉人的言语修辞素养。
(二)适当性原则
(1)专业性
公诉意见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需要通过法律术语等来体现其本身的专业性特征。法律术语属于法律修辞的一部分,从经济学角度讲,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方便法律专业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在公诉意见书中使用一定量的法律术语是非常必要的。孙懿华教授对法律术语是这样解读的:“法律语言是适应法律范畴交际的需要,从全民共同语中分化出来的社团变体。法律语言符号系统中,大量的新创的符号成分就是法律术语(即法律专业术语)。”①也就是说,法律术语是在法律交际过程中创造出的被法律共同体普遍认可的具有特定涵义的符号系统。常用的法律术语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等。
仍然以网络公开的十一篇公诉意见书为语料统计法律术语的使用情况,从而进一步考察法律术语对文体风格的影响。这十一篇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律术语主要有: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定罪量刑、主犯、共犯、从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公诉意见、所有权、人身权利、犯罪情节、非法占有、减轻处罚、量刑幅度、犯罪动机、刑罚、主刑、附加刑、累犯、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贪污、行贿、受贿、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自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通过对十一篇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律术语进行初步的数据分析和分布情况统计,得出以下数据和结论:
A、十一篇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律术语共 441 个,法庭调查阶段的情况总结部分的法律术语共 107 个,事实证据分析部分的法律术语共 215 个,量刑建议部分的法律术语共 69 个,而社会危害性分析部分和法制宣传教育部分的法律术语一共有50 个。
B、法律术语主要分布在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庭调查总结部分、事实证据论证分析部分和量刑建议部分,在社会危害性分析和法制宣传教育部分出现的次数较少。
C、公诉意见书的各个部分论述的对象和所承担的功能不同,也就决定了其选择和使用的词汇是不同的。法庭调查总结部分、事实证据分析部分和量刑建议部分都是在法律层面进行的说明、分析和论证,因此更多使用法律术语来表述。而社会危害性分析和法制宣传教育部分更多承担的是社会层面的分析论证,是从整个社会大背景出发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从而以被告人的犯罪心理轨迹为戒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制,提高人们的警惕性以防人们滑向犯罪的深渊。
D、公诉意见书不同于其他的法律文书,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环节发表的演说词,因此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包括口语化强和感染力强的特点。但是它又必须满足法律文书要求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这就需要用法律术语和专业词汇来体现。因此,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词汇和法律术语是非常必要的和不可或缺的。
由以上统计结果得知,法律术语一方面可以凸显公诉意见书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但另一方面,为了达致文体风格之美,需要把握好使用的数量,平衡好专业性和通俗性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其说服法官、宣传群众的作用。
(2)通俗性
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的演说词,具有总结法庭调查情况、开启辩论环节的承上启下的功能,需要以口语的方式表达出来,因此具有演讲式的口语性特征。尤其是公诉意见书的法制宣传部分,大量使用情感色彩丰富并且内涵深刻的谚语、俗语、古语等,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很容易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和认同。比如“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等,不仅指明了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和社会危害性,还提出对公众的警示,引起人们思想上的警醒。
还是以真实公开的公诉意见书为语料,探寻它们在通俗语使用上的特点,从而进一步探究通俗性对公诉意见书的文体风格的影响。在一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死刑案件中,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中会使用“人性泯灭”、“丧尽天良”、“病变的社会毒瘤”等带有人身攻击和人格歧视的通俗语。这些通俗的词语虽然能表达出公诉人对犯罪和被告人的愤恨,但是却具有人格贬损性,与公诉人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身份不相符合,而且也违背了平和司法的理念。
另外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制宣传教育部分也较多使用通俗语。在贪污受贿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权力、金钱的诱惑下进行权力寻租,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贪污受贿案中的通俗语主要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腐化、贪欲扩大有关的。
对贪污受贿案件公诉意见书中的通俗语做了统计,其中经常使用的俗语、谚语、古语有:“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廉洁从政,两袖清风德昭后世;贪图钱财,一朝失足愧对今生”“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犯罪,国法难容”“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有钱能使鬼推磨、世路难行金作马”“廉则民爱,碑自立;贪则民弃,墓自掘”.这些通俗语的使用更加形象生动地揭示出被告人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的,也强烈地表达出公诉人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深恶痛绝,引发公众的思考。
公诉人在法庭上向旁听群众和社会公众作法治宣传教育,必须以通俗易懂、普通民众能够理解的词语和话语形式来表达,从而增强情感上的交流和沟通,因此使用一定量的通俗语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要把握好度,不能多用、滥用、误用、混用,不能为了煽情而大量使用俗语,不顾公诉意见书的严肃性和正式性。而且公诉人客观公正义务也决定了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要保持客观、中立、平和,特别是一些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和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贪污腐败案件中,公诉人更要认真推敲揣摩公诉意见,在遣词造句上做到严谨适当。这样,才能以中立平和的态度起到说服教育群众的作用,而不会引起群众心理上的反感和排斥。很多公诉意见书中引用被告人的悔过书中的忏悔自省部分,也是为了进一步印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轨迹,从而使群众引以为戒,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道路。
总而言之,在公诉意见书中使用法律术语等专业性词语和俗语、谚语、古语等通俗语可以平衡它自身的文体风格,做到张弛有度、灵活自然,既不死板也不失严肃,达致文体风格的美妙,也更能体现公诉意见书对法官、公众的说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