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现代化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这是中国制度史上的一次巨大变化。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在这个工程中,最重要的是顶层设计,而价值取向无疑是顶层设计的灵魂。于是,实现社会正义跃然眼前,而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确立科学的正义观,避免误入歧途。因此,了解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沿革,辨析其进步与缺陷便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西方正义观的起源与初步发展
何谓正义?从词源上看,“正义”的英文表达是“justice”。据考证,“justice”是从荷马史诗中的“dikē”翻译而来“,dikē”则源于词根“deiknumi”,其基本含义是指宇宙的一种单一的基本秩序。这一秩序按“正义”的要求运转,不仅支配着自然,也使社会有了一定的结构。这里虽没有给出正义的含义,但已经使人朦胧感觉到了它的内涵。前贤曾不断对正义的内涵进行探讨。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柏拉图从等级价值的理念去解释正义,他将人类划分为金质、银质、铜质、铁质四等。他认为,正义就是要使不同等级的人恪守各自的天职领域,“各守本分,各司其职”,一个理想的国家,就是建立在“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做别人的事”这样井然有序的等级制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社会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就是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所谓正义“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作出公正事情来的品质”,为了维护秩序,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西塞罗认为,法的正义标准就是理性、自然法。奥古斯丁等延续了先哲们关于法的正义性思想,他们认为,“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不公道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
这便将正义、道德与法律联系起来。斯多葛学派与古罗马法学家深信平等为正义理念之必然内核,注意到正义和平等的关系。乌尔比安更提出了著名的正义概念:“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不变的意志”,他将正义具体指向了个体的人。如果说以上正义还是“形而上”的话,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则将正义观念与基督教教义相结合,将正义外化为了人们的行动。他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根据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这样,他将正义从以往“形而上”层面扩展到了现实社会中,反映到社会分配的表层层面。但他认为,分配正义的标准是人们的社会地位,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重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实际上,这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不正义。埃米尔·布伦纳则将正义的精神理念与客观制度结合起来,实现了正义的主观与客观的结合。他说:“无论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该物就是正义的;一种态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一个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
这将对正义的理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开阔了人们的思维。
西方古代的正义观,使正义走出朦胧的状态,逐步去掉其面纱,显出其轮廓,并将其从“形而上”的层面落实到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这期间对正义思考的成果主要体现在:认识到正义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对正义的含义进行了理性思考;将正义与法律、制度联系起来;认识到正义的结果最终要体现到社会生活中,或是一种秩序,或是习惯,或是“东西”;为后人深入研究提供了基础和方向。当然,这时的正义观也明显存在着不足:虽有理性思考,但深度不够;虽从形而上进入到社会生活领域,但仍在等级秩序中思考问题;虽指出了正义与道德、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关系,但却没有给出实现正义的具体方法。
二、近现代西方正义观的丰富与发展
到了近代,对正义的思考和争论愈为热烈。自然法学派的正义观颇为耀眼,它以平等为核心内容,是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代名词。这一理论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作为基石。
《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即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人生而平等,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其他派别的思想家也加入了对正义的研究。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者认为,正义是至善,德福统一就是完满的善,做到这一点就实现了正义。功利主义者边沁认为,正义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密尔认为,正义是尊重人的法定的、道德的、应得的、约定的、天赋的权利,其实质就是权利。他还认为正义包括行为规则和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两大要素,并认为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
以上这些正义观,在人类历史上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这些思想家超越了古代正义观对正义的认识。从观念形态角度看,将正义与至善相联系,明确了正义的最高价值地位;将正义与人的权利相联系,认为权利平等是正义的标准,这比古代仅指出正义与法律相关更深入和具体。从社会现实角度看,功利主义者做出了较大贡献,他们将空悬的理念落地,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并具体化了评判正义与否的标准,或是幸福,或是利益。所以,不管是对正义形而上的思考,还是具体生活层面的要求,抑或是制度上的体现,都更加深入、具体、明朗。当然,在研究沿着古代正义观的路径继续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问题,这尤其体现在正义观的具体化和如何将正义观念转化为社会现实上。现代西方一些学者克服了近代功利主义论者的一些不足。
诺齐克的“持有的”正义理论。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原则”包括三个主要论点: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这是指在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物主的获取上,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就是正义的。第二,“转让正义原则”。指的是利益从一个人的持有转让到另一个人的持有。如果这种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就是正义或正当的。个人按以上两个原则所存在的持有便具有了对物的持有权利。第三,“矫正正义原则”。现实中的持有,往往不是正义的,如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如偷窃、欺诈、强夺、腐败性的受贿等) 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必须对这种持有进行矫正。但是,在如何判定持有的非正义性和如何矫正上,诺齐克陷入了困境。他承认,他不知道对各种问题的“一种彻底的或理论上精致的回答是什么”。
哈耶克对矫正正义作了理论补充。他认为,矫正应从两个基本方面入手:首先,尽量减少权力对分配体系的不合理作用及影响,同时加强对市场内部机制的完善,提高私权对公权的抵抗力,真正实现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和谐互动。其次,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与结构安排上,做到机会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开放,满足各社会成员尤其是贫者与弱者凭借自身努力改善生活状态的积极期望,并做到“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被消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这使讨论又深入了一步。但是,哈耶克自己的观点也存在相互矛盾和抵触的地方:一方面要减少权力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却又要呵护贫者与弱者的利益,如果没有权力保障,靠市场,弱者利益怎样得到保护呢?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是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他的两部著作《正义论》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反映了其关于正义的理论。在他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不管某些法律和制度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进行改造或废除。他将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要平等地分配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等,也就是我们说的分配的正义。罗尔斯分配的正义坚持两个原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第一条原则称作自由权优先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基本自由权,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第二条原则称作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原则。就是说,虽然主张平等,但社会必然存在实际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合理地照顾每个人的利益和为每个人提供同样的获得地位与职务的机会。
可见,罗尔斯的公正理论,是“理想和现实相结合、普遍和特殊相沟通、绝对与相对相协调的‘大同小异公正论’”,显示了对平均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超越。但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存在很大缺陷,它“只能在自己预先设定的理想的分配模式中发挥作用,当它在面对不同的个体、群体、组织、地区、国家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阶段时,以抽象的正义标准作为法的价值就显得虚无缥缈而难以把握,正义显得多元而无法统一”,也就是说,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
对比持有正义和分配正义,它们都有一定积极性,也都存在缺陷。二者都是依据西方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背景,围绕经济学的核心———效率与公平问题展开的。持有正义以个人层面的分配为出发点,力求建立起产权及其流转的正义标准,实现个人的权利与所得的对称性;分配正义则以社会群体为依据,考查团体性的分配平衡问题,并诉求以一定的技术平衡之标准,以实现个人与社会其他成员、社会整体的对称性。
二者虽都使研究得到了进一步深入,但他们也都存在不足。持有正义理论存在操作性上的困难,分配正义理论由于其试图将权利制度的正当性完全建立在社会集中的模式化分配上,也存在理性不足。
总之,西方正义观,千种百样,各有其是,也各存不足。但凯尔逊经过总结,认为“从古到今,所有关于正义的学说可以归入两大派:形而上学———宗教派与理性主义派”。形而上学派中,柏拉图整个哲学的中心问题便是正义,但没有回答什么是正义。中世纪耶稣教义的中心问题也是正义,反对《旧约全书》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正义观,认为爱的原则是正义。不管是形而上学还是宗教派的正义,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向上走,往抽象的概念里钻,很少关注正义的终端。理性主义正义则不同,它的几类观点是:正义是给各人所应有、一报还一报原则,正义是平等的观点,则是往下看,将问题引向正义在人们现实生活中如何体现。我们认为,这两大派别,虽各有千秋,但总的缺点是陷入了一种理想主义的误区,都妄图探讨概括一个永恒的正义概念、标准,或建立一种统一的固定模型,建立起一种普世的正义观,构建一劳永逸的正义制度。
三、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科学性
马克思的正义观跳出了以上误区,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看待正义问题。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在社会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即用阶级的、历史的、唯物的、辩证的方法去看待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当的平等对待。其基本观点包括:第一,正义具有阶级性。公正只能是带有“阶级性的公正”,这里的公正与正义相近,不同的阶级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只有阶级消灭了,到共产主义社会,真正的社会正义才能实现。第二,正义具有历史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正义观,各个社会形态下有各自的正义观,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正义观。他在肯定他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的资产阶级正义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一方面,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制度中剩余价值的生产、分配符合生产力的根本要求,具有正义性;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资本家对工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从事实上造成了对工人不公正的待遇,是非正义的。恩格斯在《资本论》中也明确指出:无论何人,只要追求正义,表达的都是他那个时代的正义。第三,正义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正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关于正义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个渐进的发展过程,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进步的。第四,社会正义的根基在于经济正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实现社会正义。作为社会性的人,它的基本权利总是要受到特定经济关系的制约,而不能凌驾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上。人们“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所以,社会生产关系状态才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关键因素。第五,社会制度是正义的保障,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消灭剥削阶级、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第六,正义的最高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何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也即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活动及其能力的全面发展,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是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是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充分统一。
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机械地、片面地理解和解释正义,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则客观地、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看待正义问题,既超越了西方传统的正义观,也对当代西方流行的正义理论进行了矫正,使抽象的公平正义理论变为具体的、实践的社会公正观。马克思主义要求按所处时代的特点,站在普通大众的立场,以经济正义为基础,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去争取和保证正义的实现。
中国正值千年一遇的大变革时代,社会正义已经被确定为我们的目标追求。经过对比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要真正实现社会正义,必须以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为指导,既要坚定正义的长远方向又要清楚正义的阶段性,既要进行理论探讨又要将之体现到具体制度中,既要站稳阶级立场明了实现正义的关键所在又要借鉴西方正义观中的有益成果。
参考文献:
[1]毛勒堂.什么是正义———多维度的综合考察[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2- 118.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95.
[4][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6、12.
[5][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