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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解读
【引论】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特点研究引论
【第一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理论的基础
【第二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观的方法论
【第三章】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体系的理路
【第四章】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启示
【结语/参考文献】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四、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启示
虽然学界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有很多的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的法学家都认为,他的法哲学思想对实现德国法哲学事业,乃至世界法哲学事业的新突破具有重大意义。现代人在议论"自然法之新发展"或者"现代法哲学之转向"时,都不可避免地谈论他的思想;同时,其法哲学思想对二战后德国的司法实践、法治国家的建设也产生重大影响。
(一)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理论意义。
拉氏法哲学兴起于自然法学衰落、法律实证主义盛行的年代,但是他开创其法哲学思想之际,既没有选择回归自然法学说,又没有站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阵营中,而是如阿图尔·考夫曼所说:"拉德布鲁赫是一座桥,跨越昔日的对立立场,从他的法律哲学,我们可综缆全貌,而非仅挑恣意个别陈述,其论点超脱于实证论与自然法之外。"正是由于他在法哲学上的此番努力,给法哲学研究带来新的视野和气象。
首先,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精华是相对主义的方法论、思考方式。原本不管是自然法学说,还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说,在各自理论范围内,都是一个自我封闭的,僵化形式的法哲学体系。比方,自然法学一味地强调价值的重要性,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直接将价值排斥在法学研究以外,由此都使得自己的学说存在缺陷。拉德布鲁赫则提出相对主义的研究思路,在法的理念、法的概念、法的有效性等问题上,将其贯彻始终。
于是,使其法哲学体系变得更富有开放性、兼容性,更加富有生机与活力。
然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所呈现出的相对主义的特点,充分体现出一种宽容的精神和品质。一方面,它不排斥价值对法的深刻意义;另一方面,它也不简单地否认法的实证性。在价值与现实之间,它选择宽容两者,甚至于沟通两者。于是,在相对主义的视角中,一元论的法哲学获得合理的安放和适当的空间。而他的这种宽容的态度,正是来自于其对"人"的关注,来自于他心灵深处的人道主义精神。带着这份宽容,他的法哲学便走向更加开阔的境界,也在提醒着人们:法哲学是关于"人"的学问,法哲学研究应当能够宽容各自人的价值诉求,最终去实现人的自由。
再次,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语言给法哲学领域的研究带来一阵清风。研读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笔者有一种强烈的感触,即他在运用优美的文风,阐述空灵深邃的见识,这一点大大不同于以往法哲学家们。阿图尔·考夫曼对此颇有体会,他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总结道:"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是一位语言大师。他懂得在高度抽象和片面具体间的分寸,也就是说在表达精确而内容贫乏与内容富有弹性而表达不甚精确之间保持适度的火候,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他的语言是思考的严谨与陈述的华丽的圆融。这是一种'亚里斯多德式的中道':既不过满,又不损欠… …".
总之,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像一股清泉,潺潺地在山涧流淌,带给纠结在一元论世界的、讲求绝对主义的人们,以清新的心灵荡涤。我们应当仔细审视、潜心品鉴他的这份思想馈赠,感悟其深远绵长的意蕴和魅力。
(二)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实践意义。
拉德布鲁赫不仅是著名的法律思想家,而且曾经两次出任德国的司法部长,还担任过其他社会职务。一定意义上说,他是一位政治活动家。于是,他的这些社会经历、政治经历,也将必然反映到他的法哲学思想里。考夫曼针对自己老师的过往学术经历和政治经历评价道:"拉德布鲁赫绝不是那种文思苦涩的掉书袋子的学究,这种人躲在理论的背后,对现实视而不见。拉德布鲁赫的思想总是关怀现存者,关怀生者,最终关怀人。
在此方面,他也绝不是一个优柔寡断之人,而更像一位说到做到、雷厉风行者。所以,当时在德国,没有第二个法学家拉德布鲁赫那样如此决断和勇敢地面对纳粹主义。"的确,在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中,我们时刻都可以看到他对现实问题的深切关怀,尤其表现为他对构建法治国家问题的关注。
拉德布鲁赫在《法哲学》的第二十六章《法治国家》,阐述着他心目中法治国的蓝图和面貌。开篇他即提出:"国家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是怎样的,个人对抗国家的权利是怎样的","国家是否按照法律来规定它的命令强制力的范围和界限,或者相反,法律的效力是否是由国家意志来确定和决定的".随之,拉德布鲁赫提出应当在自然法的范畴内考察法治国家的建构。在他看来,"我们必须既要冲破实证法、又要冲破国家的束缚,确切地说就是不进入一个事实的世界,而是进入一个规范的世界,这个世界也不再是国家的、实证的,而只可能是自然法的世界".这样的话,我们才可以给予立法权以必要的限制,给予实在法以必要的价值评判,防止恶法的出现。
然而,从 19 世纪 30 年代开始,受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深刻影响,在德国兴起一种形式法治国的理论,考察形式法治国理论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具有丰富的思想内容、牢固的理论支撑和许多的实践产物。
在理论上,形式法治国论者的主要主张有:第一、主张法律与价值相分离,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注重考察国家法的规范性,强调法律就是法律,不问法律是否正义以及法律的优劣;通过剥离价值因素对实在法的评价,使法律仅具备形式理性的意蕴,从而赋予法律以纯粹性,贯彻法律执行的形式合法性。第二、将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将任何对象均纳入法律管理之下,法律仅是统治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第三、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突出强调行政权的重要作用,但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并提倡通过运用司法权对行政权加以制约,即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由此将法治国变为"法律国"和"司法国".在实践上,形式法治国理论反映为,当时德国的多部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规定离法治国的要求甚远,该时期的政治权力并未得到法律有效地制约。最终,形式法治国理论没有将德国带入法治国家,反而促使德国步入集权国家,给德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带来灾难。
二战结束以后,德国法律界热烈地讨论法治国的问题。其中,在 1946 年 8 月,拉德布鲁赫发表的论文《论法律的不法和超法律的法》影响重大,对法治国概念重建运动起到极大助推作用。他在文章中写道:"事实上,实证主义通过'法律就是法律'的信念,已经使德国法学界无力抵抗具有暴政和犯罪内容的法律了。与此同时,实证主义也就完全没有能力运用自己的力量来证明法律的有效性。"于是,他提出"超法律的法"和"法律的不法"的概念。同时,他调整"法的理念三要素"的排列顺序,将法之正义摆在首要位置。他说道:"我们必须追求正义,但同时也必须重视法的安定性,因为它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而要重建法治国,就必须尽可能考量这两种思想。"并以这些学术努力为切入点,进一步反思德国形式法治国时期的法治理论,唤起人们对于法的价值和正义的回忆和重视。
由此,拉德布鲁赫通过将正义注入法治国概念的核心,同时,吸收作为形式法治国理论中的法的安定性,完成新法治国概念建构,即一个兼容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国的概念。
在此框架内,1949 年德国颁布新的《基本法》,走向复兴法治国之路。仔细研读《基本法》,可以发现:《基本法》实际上多维度地传承并创新传统形式法治国概念,并由此确立起更具包容性的法治国概念。一方面,《基本法》承继起自由主义法治国的重要要素,也汲取形式法治国的有益成分;另一方面,《基本法》更是铭刻着纳粹暴政的惨痛记忆,对战前盛行的形式法治国理论作出修正,带给法治国以更具活力、更具新意的内涵,对法治实质因素的关注成为《基本法》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于是,一个兼采形式法治立场和实质法治立场的法治国在德国得到承认。拉德布鲁赫所描绘的法治国家的理想图景,便得到制度化的落实,在实践中,推动着德国法治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