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城市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要实现社区和谐,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是必然的趋向和选择。而要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就必须充分发挥社区中权威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自治功能。然而,目前我国的居委会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出现了严重的角色错位现象。为此,为了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对居委会进行角色转型,实现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角色归位,有效发挥其自治功能。本文明确了我国居委会的相关理论知识;明确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与基本内涵;找出了现阶段我国居委会角色错位的表现和原因;最后发表了自己对我国居委会角色重新定位的新看法。
关键词:居委会 和谐社会 角色定位
The research of the neighborhood's role orientation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Abstract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needs a new set of means to govern the society.An urbancommunity is a basic cell of a society,so an urban community being harmonious is theprerequisite of a society being harmonious.If we want to make an urban community to beharmonious,to develop the self-government in the community would be an inevitable choice.Andif we want to develop the self-government in the community,we must perfect and take fulladvantage of the self-governing function of the neighborhood residents’committee——the mostauthoritative 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 in the community.However,China's neighborhoodcommittees in urban community building in a serious dislocation in the role.Therefore,if we want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we must transform the role of theneighborhood residents' committee from being a part of the government to being the real 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The paper clear the theory and knowledge of our country's neighborhoodcommittees;clear the background of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basicconnotation;find out the disloc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and reasons at this stage of China'sneighborhood committees.Finally expressed their neighborhood on China's role in repositioningof the new view.
Key words:the neighborhood;harmonious society;role positioning
目 录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的意义
1.2.1 明确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正确角色
1.2.2 理解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以及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在规律
1.2.3 推动和谐社区建设以至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
2. 相关理论分析
2.1 居委会的一般概述
2.1.1 居委会的历史沿革
2.1.2 居委会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作用
2.1.3 居委会运行现状
2.2 和谐社会的一般概述
2.2.1 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
2.2.2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3. 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角色错位及原因分析
3.1 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角色错位
3.1.1 居委会的行政化趋势
3.1.2 居民自治程度薄弱
3.1.3 居委会环境建设堪忧
3.2 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角色错位的原因分析
3.2.1 行政化趋势影响居委会各项社会事务的发展
3.2.2 社会观念、生活质量影响居民自治功能的发挥
3.2.3 经费不足、职能缺位影响居委会的环境建设
4. 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4.1 居委会在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角色定位
4.2 居委会在自身建设方面的角色定位
4.3 居委会在环境建设方面的角色定位
4.3.1 居委会建立独立财务
4.3.2 完善居委会在环境建设中的职能
结 语
参考文献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社区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和“缩影”,被喻为社会稳定的减压器和基层民主的推进器。因此,社区和谐成为社会和谐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作为重要切入点[1]。而社区要和谐,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是必然选择,而要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就要求居委会发挥其自治功能。我的结论是: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居委会必须充分发挥自治功能,实现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正确角色定位。
1.2 研究的意义
研究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对于我们深入理解构建和谐社会中居委会所应扮演的正确角色和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深入理解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在规律,积极推动和谐社区建设以至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刻的现实意义。探讨居委会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错位及其解决之策,以期为和谐社区建设、甚而为和谐社会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心、出一点绵薄之力。研究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意义:
1.2.1 明确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正确角色
首先,研究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可以明确构建和谐社会中居委会所应扮演的正确角色。文章将从居委会的作用、居委会的自身建设、居委会的环境建设三个角度明确构建和谐社会中居委会所应扮演的正确角色,摆正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正确角色定位。
1.2.2 理解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以及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在规律
其次,研究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可以深入理解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以及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在规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居委会发挥其自治功能,即发挥好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城市社区建设是在全能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及培育市场与培育社区双重改革的制度背景下发生的社会整合过程。城市社区建设必须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主题开展,同时要实现执政观念的转变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发挥居委会在确保社区稳定、协调社区居民各方关系的作用。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向度的管控向政府与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合作治理转变。
1.2.3 推动和谐社区建设以至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研究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可以积极推动和谐社区建设以至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要进一步发挥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城市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自治功能:和谐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是构建和谐社区的必然选择;社区居民自治要求发挥居委会的自治功能。
2. 相关理论分析
2.1 居委会的一般概述
2.1.1 居委会的历史沿革
1949-1957 年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关键时期,而正是在这一时期,计划经济、三大改造、政治一元化领导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起来。这一时期,居委会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必然要适应这一时期的发展要求,即是居委会的初建、整顿与规范阶段。
1958 年是居委会出现转折点的一年。1958 年开始的“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使居委会的职能全面扩张,失去了其自治的色彩,居委会组织遭到破坏和异化。文化大革命使得居委会受到冲击,最终导致居委会工作的全面停顿。
“文革”结束,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造成了具有根本意义的社会变迁,这一社会变迁对居委会也发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说此前新中国的发展是沿着同一路径模式前进的话,改革开放则一步步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引向了另一条新的道路[2]。
有学者总结道:什么时候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居委会组织就得到健全和完善,居委会功能就得到充分发挥;什么时候社会主义民主被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被践踏,居委会组织就会被取代或破坏,居委会功能就会被削弱或歪曲[3]。以此似可说明居委会的历史沿革。
2.1.2 居委会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作用
居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性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 条对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同时作如下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 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点:
第一,地域性。居民委员会是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以方便居民自治为原则设立的,一般以里巷、居民小区为单位设置。
第二,基层性。居委会是城市(镇)基层政权组织下设立的自治组织,它的成员就是广大的居民。因而具有基层性。
第三,群众性。它是一种基层的群众性组织,凡本地区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家庭出身都有权利参加居委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
第四,自治性。它是一种居民自治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党委和政府的组织下,行使自己的自治权利,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覆盖面最广、最普遍且自成系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设立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好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进一步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其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居委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居委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广大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都有资格参与居委会的管理,讨论制定居委会的政策,并享受居委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对本居住区的居委会享有参与、讨论、决策、监督的民主权利。
第二,居委会有利于巩固政权,促进社会的稳定。居委会是基层性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积极协助区、城市做好与居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如:医疗、卫生、计生、教育、优抚救济、社区治安等各项社会事务。从而保证城市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巩固政权,促进社会的稳定。
第三,居委会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居委会既可以把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变成实际传达给广大居民,同时可以把民意反馈给上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居民群众可以通过居委会把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传达给上级政府,从而有利于监督政府人员的工作,帮助政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建设廉政政府。最终受益于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了居委会的六项职责任务: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把政府行政与社区管理工作落实到居民群众之中;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1.3 居委会运行现状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居民自治与居委会建设取得显着成绩,但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居委会工作负担过重,居委会选举和组织队伍建设有待规范和加强,居委会设施和经费严重不足等。正确认识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推进居民自治和居委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4]。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职能是参与居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但是,随着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居委会越来越多的承担了各种社会性事务。在此过程中,居委会不仅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且要应付各种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下派的大量工作。居委会的这种工作模式不仅使得居委会成员工作负担加重,而且使得居委会角色错位,不能有效发挥其自治职能。
据调查,居委会干部普遍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是又累又忙。以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街道为例,该街道下辖的 8 个社区党委和社区居委会承担的日常性工作多达 139 项,涉及 23 个门类、84 个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其中工作量较大的几个门类分别是:民政与社会保障 19 项;维护稳定与综合治理 17 项;城市建设管理 16 项;社区党的建设 13 项[5]。
首先,在居委会的组织机构设置问题上,居委会的设置是根据 1989 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委会的规模一般在 100~700 户的范围内。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高楼林立的居民小区就有千户甚至万户。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居委会可能规模偏小,不利于居民的自治以及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按照原有规定设立的居委会,可能人为的把一个完整的社区划分为几个居委会,不利于整个社区的管理,也浪费了社区资源。
其次,在居委会工作队伍建设问题上,居委会工作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如今居委会在工作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居委会干部的来源渠道多为国企退休政工干部,年龄偏大。居委会工作队伍的素质偏低,专业化程度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的工作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最终将不利于和谐社区的建设。
最后,在居委会设施和经费问题上,由于我国居委会经费主要的来源是政府拨款,其他途径的收入比较少而且不好统计。所以我国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比较低,工作条件、设施较差。我国城市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历来就是不拿工资,只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社区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人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很低[6]。根据民政部的资料,各地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普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仅如此,全国大约有 3.6 万个居委会没有办公用房,另有 1.2 万个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足 10 平方米,二者约占居委会总数的 10%以上。
2.2 和谐社会的一般概述
2.2.1 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的同时提出的新举措,这也是我们党审时度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真实写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及党的奋斗历程提出的新的奋斗目标,它的酝酿和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时代背景[7]。
在历史背景上,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发展史,而和谐社会是很多人的追求。许多古代、近代思想家、政治学家都曾设计过和谐社会的方案。他们认为和谐社会应该是这样的:人与人之间诚信、友爱、互助,人人生来平等、自由,构建一个安宁、和谐、祥顺,没有贫穷、作奸犯科,没有战争和流血的理想社会。比如近代着名思想家康有为的《大同书》,正是基于这一和谐社会的理想,提出了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
在时代背景上,改革开放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又是各种矛盾、问题的突显期。就业问题、腐败问题、民生问题、三农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等,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关注和讨论的热点。然而,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寻找问题的解决之策,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社会性课题。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应运而生。
2.2.2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2002 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8]。
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现实背景及其对整个社会的现实意义来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综合的、多方面、多层次的概念。基于其理论视角,和谐社会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主要方面: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结构及各系统之间的和谐。
3. 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角色错位及原因分析
3.1 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角色错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居委会发挥其自治功能,即发挥好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居委会的角色发生错位,居委会几乎成为政府的下派机构,其行政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居委会的这种角色错位不仅使其应有的自治功能难以真正有效发挥,而且将不利于社区、社会的和谐。
3.1.1 居委会的行政化趋势
首先,在居委会的职能定位方面,居委会所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其行政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但长期以来,居委会主要承担着政府下沉到社区的工作,自治、服务功能尤显苍白[9]。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任务来看,居委会主要是协助政府及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如: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但事实上,这种协助变成了硬性任务,一些政府部门把自己的工作推给社区居委会,把居委会视为自己的基层管理组织。
3.1.2 居民自治程度薄弱
其次,在居民参与居委会程度方面,居民民主参与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目前的社区自治在我国还处于政府倡导和推动阶段,居民的身份正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对于旧的社区行政管理已习惯,“单位人”对自己的单位有着高度依赖感、认同感,加上社区自治没有给居民带来切身的利益好处,而相应的对社区归属感和社区意识薄弱,这种状况至今仍未消除。社区民主管理还是新事物,群众对其的接受参与还需要一个过程[10]。居民参与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是受社会观念的束缚,有些甚至认为居民参与费神费力又没有好处,他们仅仅认同居委会的管理,却不参与管理;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富裕程度还不高,他们把精力集中在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无暇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
3.1.3 居委会环境建设堪忧
最后,在居委会的环境建设方面,绿色社区毕竟是少数,有些社区环境依然存在脏、乱、差等问题。社区环境建设问题的产生,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方面居委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然而这种拨款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再加上筹资渠道的狭隘性,居委会过多的依赖政府而忽视了其他筹资模式。因此,各地社区建设普遍面临着资金缺乏的困境,许多居民委员会没有办公场所,有的则是办公条件极为简陋,桌椅笔纸等办公用品大多依靠个人捐赠。多数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工资待遇无法保障,更没有养老保险,这一切都影响了社区建设的开展和居委会组织的发展[11]。另一方面居委会并未发挥好其在社区环境建设中的职能,居委会是社区环境的服务者和维护者,创造一个洁、净、美、人居舒话、人际和谐的环境离不开居委会的努力。
3.2 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角色错位的原因分析
导致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角色错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3.2.1 行政化趋势影响居委会各项社会事务的发展
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了管理重心下移,由此带来了原来实行条条管理的很多部门将任务下放到社区,给社区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居委会体系不仅承接了单位剥离出来的职能,还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领域;不仅要承担社会功能,还要承担行政功能,甚至有些社区还承担部分经济功能[12]。在居委会的实际运行中,有些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把居委会看成是它们的下派机构,因为居委会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依靠政府拨款,所以政府部门就很容易地把自己的行政职能渗透进居委会,它们要求居委会帮助其承担各种各样的社会工作,从而加重了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性。居委会行政职能的严重泛化,必然会影响居民委员会职能的发挥,从而不利于居委会在医疗、卫生、计生、教育、优抚救济、社区治安等各项社会事务的发展,最终无法保证社区居民安定、温馨、祥和的生活,不利于人与社会的和谐。
3.2.2 社会观念、生活质量影响居民自治功能的发挥
如前所述,居委会的职能错位主要表现为社区居民民主参与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
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居民观念的陈旧;二是受居民生活质量的制约。
首先,在居民的观念中,居委会是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机构,它不是一个自治组织,更多的是帮助居民排忧解难的基层行政性组织,正是由于这种观念,居民不愿意参与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而只是认同居委会的工作。其次,有些居民对这种自治权的需求不高,因为这样的需要是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要,而社会的富裕程度还不能够达到这种需要,他们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生存发展、经济状况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社区居民不能发挥其在居委会中的自治职能,必然影响到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因为社区居委会是连结民心的桥梁,建立一个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相互尊重的社区居民关系离不开社区居民自治 。
3.2.3 经费不足、职能缺位影响居委会的环境建设
居民委员会的财政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然而这种拨款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再加上筹资渠道的狭隘性,居委会过多的依赖政府而忽视了其他筹资模式。居委会的经费不足、资源匮乏,将妨碍其职能的发挥。不仅如此,由于资金的匮乏,就连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都无法保障,更没有养老保险,这将妨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及优秀人才的引进。此外,居委会在社区环境建设中的职能存在不到位或缺位问题,居委会作为社区环境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对保持社区内自然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和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切都影响了社区居委会环境建设职能的发挥,以及社区居民与社区环境的和谐发展。
4. 居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居委会行政化角色错位成因的多元性决定了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转型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过程,在整个城市的管理体制没有相应的变革的情况下,要使单项的制度创新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是相当困难的[13]。因此,要转变居委会行政化趋势的错误角色定位,更好地发挥其自治职能,建设一个洁、净、美的社区环境,这必将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多层次的工程。本文将从居委会的作用、居委会的自身建设、居委会的环境建设三个角度对居委会转型的路径作一探析。
4.1 居委会在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角色定位
如前所述,社区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和“缩影”,被喻为社会稳定的减压器和基层民主的推进器。在我国,社区建设是在全能政府“失效”与“单位制”解体的背景下发生的,社区建设体制变迁的过程是在政府主导下有目的有意识地进行的,具有“规划性变迁”的特点。政府在城市居民自治中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培育社区、强化社区服务、鼓励社区参与、重建社区组织与加强社区规划等[14]。因此,要实现社区居委会的角色转型,就必须调整政府管理基层社会的功能,重构政府与居委会的关系,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发挥其在确保社区稳定、协调社区居民各方关系的作用。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向度的管控向政府与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合作治理转变。因此,可以说,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就是一场政府改革[15]。社会管理创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理顺关系。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社区居委会之所以角色错位,主要是因为没有理顺它与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等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构建和谐社区以至于和谐社会,必须明确界定政府职能部门、街道与居委会的关系是“服务与监督、指导与协助”,而不是命令与服从。
第二,界定职能。在关系界定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界定其职能。在当前的城市管理体制下,在实际的运行中居委会几乎成为政府的派出机关,职能严重错位,承担了许多不该承担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居委会自治职能的发挥。职能界定包括:第一,要明确政府部门必须自己承担的行政职能,政府部门必须做好这些事物,不推给社区;第二,要明确居委会的自治管理职责。
第三,改变领导方式。全能型政府的领导方式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垂直式、指挥式、命令式领导。随着全能政府体制的改革和社区自治的发展,传统的“单位制”管理体制被“社区制”所取代。在这一管理体制上,要转变居委会的角色,履行其应有的自治职能,基层政府就必须改变领导方式,即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而要依照有关法律积极协助和科学指导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
通过这三方面的努力,实现社区居委会的角色转型,发挥其在确保社区稳定、协调社区居民各方关系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居民安定、祥和、温馨的生活,最终实现人与社会和谐。例如,关怀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下岗工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各种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这些群体,看到自己的现实情况与城市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对比强烈,因而增加心理震荡,容易引发社会不公平感而疏离社会,甚至产生不满,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安定因素,蕴蓄着不稳定、不安全的“因子”。
因此,给予这一群体必要的、适当的、可靠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救助,是使他们对社会产生亲和感、归属感的重要工作[16]。而这一工作做好,就意味着社区内人与社会和谐的建立。
4.2 居委会在自身建设方面的角色定位
居委会的转型必须同时取得自上和自下而来的赋权,这也是在中国的政治条件下居委会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17]。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要开发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实现社区居委会的角色转型,需要完善居委会的运行体制,加强居委会的自身建设。然而,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体制已经滞后于城市社区的发展需要,因此,推进社区居委会自身建设,改革和发展居委会的组织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实现居委会角色转型的迫切需要。
社区的演进与变革能否在一个积极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关键在于社区居民能否广泛参与自治,因此社区自治参与的制度创新是至关重要的。就目前来看,首先要大力倡导志愿精神,培养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18]。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是现阶段社区建设中遇到的普遍问题。社区建设必须首先培养和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不能仅仅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董江爱说,在把大量行政管理事务从社区工作中剥离出去的同时,应通过开展各种符合社区居民意愿、适合社区居民参加的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公益精神,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发挥居民代表大会、居民议事厅的作用,尊重和及时吸取居民对社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
其次,要提高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以国企退休员工、家庭主妇为居委会成员主要来源的居委会队伍,已经不能适应和谐社区的发展需要。因此,要实现社区居委会角色转型,开发其自治功能,迫切需要一支年轻化、专业化的居委会队伍。为此居委会应该全面优化环境,大力发展专职居委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高素质的居委会工作者队伍,需要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以事业留人;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使其得到关爱;需要提高居委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以待遇留人。同时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兼职居委会工作者队伍。例如,大学生村官。大学生村官是指筛选的专科以上学历应届或往届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主任助理或其他"两委"职务的工作者。其中包括了选聘优秀大学生到社区居委会任职,大学生村官对于加强居委会的自身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它可以提高整个居委会队伍的文化素质,它可以提供相对具有较新的视野思路观念和一定的观察分析问题能力,这将有利于整个居委会的队伍建设。
通过推进居委会自身建设,培养和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从而处理好居民之间的关系,只有居民自觉主动参与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才能建立起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和关心的良好社区人际关系。只有提高居委会队伍的自身素质,才能保持居委会工作者与居民的血肉联系,促进社工、居民、各阶层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从而实现人与人的和谐。
4.3 居委会在环境建设方面的角色定位
如前所述,社区环境建设问题的产生,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方面居委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而这种拨款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居委会并未发挥好其在社区环境建设中的职能,存在职能缺位问题。以往的居委会,之所以事实上成为上级政府的附属物,关键一点,就是居委会基本开支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划拨,拿人家钱财,为人家办事,很难使居委会成为居民自治组织[19]。居委会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社区居民自治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瓶颈”。因此要实现居委会财政独立,使居委会获得财务自主权,拓宽社会捐赠渠道,增加居委会财政来源,提高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居委会成功转型,发挥社区居民自治功能,完善居委会在社区环境建设方面的职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而促进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
4.3.1 居委会建立独立财务
居委会财务独立是依法实行民主自治的重要条件,居委会建立独立财务的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居委会建立独立财务可以逐步转变居委会工作者“拿了政府的钱就要替政府办事”的观点,使居委会的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财政的资金直接拨付到社区居委会,可以使大家逐步认识到政府的投资是其用作推动社区建设的经费,而不是雇用居委会工作者从事行政工作的经费。同时政府各部门不断转变工作作风,转变职能,做好居委会工作者该做的工作,而不是只为政府办事、做形象工程,从而保证社区居委会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服务居民。
其次,居委会财务独立可以提高其办事能力,在居民中树立起良好形象。在没有建立独立财务前,居委会既无财力又无财务自主权,想为居民办点事,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经常迫于无奈向社区的企事业单位寻求帮助,以致这些单位都躲着居委会工作人员,最终使得居委会办事效率低下,也没有了形象。居委会建立独立财务后,保证了居委会的正常工作经费,同时还可以拿出一部分钱为居民办实事,逐步得到了居民的认可和支持,提高了居委会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形象,并最终吸引越来越多的居民了解居委会,并参与到居委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中,使得居委会呈现和谐发展的态势。
最后,居委会建立独立财务有助于培养和造就一支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城市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又是由社区工作者组成的,他们与过去居委会人员有很大不同。在文化学历上,他们的学历比较高,有很多大学生村官也加入了他们的队伍。在工作方法上,社区工作者遵循的是一套科学成熟的工作方法体系。在思想观念上,社区工作者赋有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在工资待遇方面,应该尽量满足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要求,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解决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居委会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社区居委会建立独立财务的意义归结到一点,就是符合社区居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正如阿基米德所说的支点与杠杆的作用一样,它有利于把社区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生活便利、卫生整洁、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社区[20]。
4.3.2 完善居委会在环境建设中的职能
完善居委会在环境建设中的职能是建设好一个整洁、干净、优美的和谐社区的先决条件。居委会是社区环境的服务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追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创造一个洁、净、美、人居舒适、人际和谐的环境,已成为当今人们的共同追求[21] 。在《社区居委会工作手册》第 19 条关于社区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提出了绿色社区的概念。它是指具备了一定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硬件设施,建立了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公众参与机制的社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绿色社区更多的是指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即社区环境卫生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要明确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体。在社区中组建“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的模式是社区环境卫生建设的一种很好的方法。“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核心,可以由政府的有关部门、居委会、物业公司、民间组织、居民代表等组成,负责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环境教育等其他工作。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的核心,负责社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要充分发挥家庭作为社区细胞的特殊作用。家庭作为社区的细胞,在社区环境卫生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不仅是社区环境卫生建设的主体,更是社区环境卫生建设的最终受益者。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建设,离不开每一个家庭的积极参与。只要每一个家庭的绿色环保观念树立了,整个社区的绿色环保观念也就树立起来了。在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应该鼓励家庭积极参与到社区环保卫生建设中来,带头实施绿色生活方式。社区环境卫生建设,一定要鼓励家庭的积极参与,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发布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倡议书,引导家庭改变他们的生活消费和卫生习惯,具体内容包括: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节约用水;做好垃圾分类回收;节约用电;争当乘坐公交车或骑自行车的人;保护水源,减少水污染;使用再生纸;爱护动物,保护自然;使用绿色产品;少用一次性制品;参加植树护林等环保活动等等。
只有通过建立居委会独立财务,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完善居委会在社区环境建设中的职能,才能使居委会的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居民的自治程度提高了,才能使居委的环境建设赋有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最终实现居民与社区环境卫生的和谐,即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综上所述,在对居委会进行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即明确居委会在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自身建设方面、环境建设方面的角色定位,还需要进一步发挥居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城市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政府沟通民众的桥梁,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谐社区的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实行社区居民自治,符合社区居民内心愿望、管理成本低廉、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且有利于社区民主建设,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必然选择。而要实行社区居民自治就必须纠正社区中最具权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行政化角色错位,使其真正发挥自治功能[22]。通过以上逻辑推导,我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城市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自治功能。
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核心机构,在发展社区居民自治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居委会要在社区居民自治中发挥其作用,就必须打破其行政化趋向,摆正其角色。只有这样,居委会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真正成为居民自治的中心平台,成为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载体,从而有效地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结 语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巨大系统工程。
而和谐社区的建设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因为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只有达成社区的和谐,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要建设和谐社区,实行社区居民自治是必然的趋势,因为只有实行社区居民自治,让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化解社区居民间的矛盾、冲突,而不致使这些社会不和谐因素日积月累,对社区,进而对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要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就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要求其履行自治组织的角色,实现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的角色归位,居委会在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构建和谐社区以至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居委会发挥其自治功能,即发挥好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居委会的角色发生错位,居委会几乎成为政府的下派机构,其行政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居委会的这种角色错位不仅使其应有的自治功能难以真正有效发挥,而且将不利于社区、社会的和谐。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面对居委会的这种角色错位,谋求社区居委会的正确角色定位,实现其自治功能。从而使居委会真正恢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正确角色,推动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为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发展社区居民自治,进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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