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职业变迁的对策与建议
要想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首先要减少农民的绝对数量。
要科学的有效的控制农民职业变迁的速度和变迁的幅度,先把一部分条件充足的农民逐步转变为城市人口,同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以便更好、更积极、更稳妥地为农村人口流动和农民职业的转变提供充足的积极稳妥的途径和机会,并达到科学的现代化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民职业的稳步转变。
(一)加快落实土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随着农民职业的变迁,农村人口也相应的产生流动,农民不断地向城市流动肯定会造成以下情况的发生:第一、农民职业的转化致使城市的农民忙于其他工作,从而导致管理土地时间的短缺,造成了大量土地被弃耕撂荒。第二、土地续包政策无可置疑的是为农民提供了一种保障,而且还在短期内重组了农村劳动力与耕地,但是这种保障却又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增加了耕种的责任与负担,使得进城农民无法彻底的从耕地上解放出来;这就造成了在春播秋种致使进城农民来来回回在城乡之间奔走,而这一现象也是限制农民职业转化城乡一体化的因素之一。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伴随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的土地流转,要想确保农民职业转变与流动的有序发展,我们要首先确保农民的利益。
首先必须改革创新土地产权制度。一是主体代表仍是以村组织,但必须明确,并强化所有权。二是农村的土地承包所有权不仅要明确,更要让农民的所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界定。三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在流转过程中的出让经营权,承包权,转让所获得的相应收益,但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在农民职业转变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法律的保护,在很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消除了农民职业变迁过程中的心理顾虑,让农民更加理性的,自由的,作出职业变迁决定,促进了农民职业转变的稳步发展。
其次要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土地流转市场的应该便于农民参与和信息的反馈,条件比较好的乡镇,或者是县级以上的城市都可以列入考虑的范围之内,这个市场应该为广大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能够办理所有相关的手续并监督和管理整个交易的过程。土地流转市场要为老百姓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使土地生产得最好的规划,积极响应政府坚持保护耕地,农地农用和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的号召。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的招标制度,使土地利用达到最大化。既要考虑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又要控制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节奏,使其与农村土流转统筹协调发展,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再次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需要深入探索。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与经营权交易方式到目前为止大概有这样几种路径:第一、"住房换宅基地"即打破之前农村农民零散居住的现状,统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农村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也使得农村土地得到更好的整合,有利于农民职业的流动与转变。在所有权更换过程中农民享有自主选择权,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用宅基地换取新型农村社区的住房。第二、"土地承包权出租"即是为对在外务工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进行耕种的农民提供了方便,通过评估确定土地承包租金,这样既不丧失土地所有权,又能获得租金,无疑是为农民职业稳步转化起到了促进的作用。第三、"以社会保障置换土地"是指农民可以很据自己的意愿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换取其在城镇居住时所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的权益。第四、"农地入股"是指在条件允许的农村地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用自己所拥有的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公司入股,改变自己的收入方式,提高自己的收入。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差异很大,目前所有的土地流转方式和路径都只是一个参考,各地区需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现实情况因地制宜,但无论最终采取哪种形式都是本着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民职业流动和转变,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原则的。
最后要确定合理的农村农民公益性用地的补偿标准,应找到一个合适的方法来解决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
中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保障农民的权益有法可依。首先公益性用地应遵从农民自愿,有计划地统一征收,并给农民相应的合理补偿,其补偿价位应与市场价位基本一致,以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其次是经营性建设用地,让农民的土地直接出让给企业,打破之前的政府征收再转让给企业的固有模式,让农民直接成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供给者,企业应直接和农民进行土地价格谈判,最终签订合同。但其给农民的补偿仍然要严格的参照市场价,保障农民得到合理的应有的补偿。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在农民、企业或政府等各方的之间的分配可以根据土地流转性质的不同分别确定,但无论何种方法都必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的用途没有改变的其所产生的利益大部分应归农民所拥有。土地流转过程中用于公益建设的土地一般情况下补偿费用相对较低,集体经济组织对于这部分补偿费用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这部分费用应该全部补偿给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利于他们在农民职业转变过程中的就业和生活。土地流转过程中用于经营的建设用地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应按照税收形式上交给国家一部分,集体组织成员按规定得到一部分作为公共的福利,剩余大部分应该补偿给失去土地的农民,让农民在生活上和在农民职业转变过程中不受到影响。
(二)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创业。
首先要根据我国整体国情和经济增长的方式转变的要求出发,以发展密集型,高效型的农村产业结构为目标,政府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所引导的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改变,为农民职业的转变创造充足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外部条件。条件充足的地区,例如农村和中西部,政府要帮助农民朝着密集型,高效型的方向发展,提高农村生产技术,促进资金的有效利用,节约劳动力的付出,提高劳动效率。使得我们国家密集型高效型的产业结构成为国际上的标志性的特点。
其次,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同时,各级政府还要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培训农民的职业技能,大力倡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劳动密集型企业转移,有能力的,也要鼓励农民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为农民职业的变迁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除了城市中的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很多在城镇、农村当中的小型民办企业也有很强的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政府在培育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时,目光不应只盯在城市,要放眼广大的农村地区,确保广大农民在职业变迁的过程中能够高效、有序地流动,真正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
(三)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农民就业机会。
在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地区,都能提供很多就业的岗位和就业机会,但是由于农民在职业流动与转变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缺少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无法适应新的岗位,无法达到很多行业的用工要求。这无疑阻碍了农民的职业变迁,也导致我国出现了广大农村地区拥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的同时还有很多地区面临用工荒的矛盾现象。
要着力解决农民职业变迁过程中的就业问题,就要充分运用和调动社会中的各种教育培训资源,依托数量众多的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办形式多样的培训班和培训课程。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岗位的不同的发展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和培训,争取使更多的农民能够掌握一到两门专业职业技能,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增强农民就业的竞争力,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让他们尽快地投入到工作岗位上去。针对已经找到工作、完成职业转变的农民,根据其从事行业和岗位的阶层和层次,特别是年轻的农民工群体,可以引导他们继续学习,培养新的职业技能和更强学习能力,促进我国农村人口的市民化与城市化的发展。
(四)加强农民就信息业服务与保障,拓宽农民就业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各地的产业结构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升级当中。然而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是相对封闭的,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通过实证调研我们可以看到在农民职业流动与转变中,农民获得新的职业或工作基本只能依靠亲戚朋友或是老乡,很多城市或跨区域的就业信息农民根本无法获得,导致很多农民只能无序流动或近距离迁移,这无疑严重阻碍了农民职业的流动与转变。要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民职业变迁,首先就必须打造一个能够广泛联系和沟通不同地区、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信息网络平台。将城乡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剩余劳动力资源都纳入这个网络当中,统一管理,确保广大农民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就业信息,拓宽农民获取信息与实现就业转变的渠道,在农民职业变迁过程中从源头上减少、杜绝农民的盲目流动,减少农民在职业流动和转变当中一些不必要的支出,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在加强就业信息的传播的同时,还要加强农民就业保障服务。我国大多数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务工时是根本得不到就业保障服务的,这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如果工作遇到了问题,没有部门和机构能够解决。例如近些年来每到过年的时候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而且很多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工作地是不享受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的。这无疑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水平,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和转移。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从立法的入手,从法律层面给予农民和农民工群体足够的保护。其次要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的壁垒,为农民职业变迁扫清制度障碍。再次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力度,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政策,确保农民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工作,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最后要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资金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民职业彻底的流动与转变,真正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当中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