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循环经济,搞好社会建设,必须要有大文化精华背景下科学与高效的制度
(一) 发展循环经济,搞好社会建设,必须要有科学的制度体系作保证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可见诺斯的制度定义相当广泛,包括了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类似于柯武刚和史漫飞的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
(二) 构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要求的合理与科学的管理体制与机制
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建设,是各级政府的职责,需要经济综合部门和资源环境部门,以及一切单位与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定位,从不同角度共同发挥主导作用。我国与我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强化社会建设,需要建立一个协调的管理体制,科技、财政、金融、税务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社会建设,政府既有引导责任,又应通过制定各种经济激励措施,给予企业资金和政策支持。企业作为循环经济的实践主体,应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通过建立污染者付费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负责其产品生命周期内的生产、使用、收集、回收、再生利用和处理处置等。因此,构建起适应循环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要求的合理与科学的管理体制与机制,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三) 构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要求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现今各国普遍适用的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简记为 SNA)。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 (System of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简记为 SEEA) 因其环境友好的特征,也被称为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以 SNA 的框架和方法学为基础,借鉴经济学特别是其分支学科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科学、系统、全面地反映资源环境与经济体系之间的联系,来实现对真实经济成就的客观评价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这一核算体系无疑可以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最适用的宏观核算制度。首先,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在流量核算上比 SNA更有优势。其次,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在存量核算上比 SNA 更有优势。SEEA 十分关注环境资产本身的消耗和积累情况,深刻体现了对环境资产作为国家财富组成部分的思想,真正把资源环境存量核算作为存量核算的主体。最后,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还借鉴了环境经济学的一些重要思想,从而为构建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发展循环经济,搞好社会建设,必须要有大文化精华背景下科学的法律法规的强硬约束
循环经济与当代社会有许许多多的最新表现特点与表现形式,诸如新的经济观、新的价值观、新的生产观、新的消费观等等。与此同时,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社会建设面临着各种障碍及其阻力。可持续发展观提出后,国家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更加注重“集约型”经济模式的运行。循环经济作为新的经济理念,在现实经济发展中还面临着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给循环经济模式的推广造成阻碍。从经济调查反映的问题看,法律制度的缺乏是导致循环经济问题的根本因素,诸多经济违法行为阻碍了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立法对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社会建设有决定性的作用。加强经济立法有助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行为,杜绝市场上非法经营、经济犯罪等不良现象;能够处理经济纠纷;能够完善法律体系;能够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能够维护主体利益等等。
通过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作为循环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和保障。我们可以制定诸如《循环经济基本法》、 《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法》、建设和谐社会促进保护法等多个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循环经济立法中,首先是宏观调控、管制规范应该成为主干。其次是间接调控规范,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利用各种经济手段使外部不经济转入内部化。除此之外,还有自我调控规范,即通过全民环境教育,提高环境意识。这三方面构成循环经济法体系。在借鉴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与各地的基本情况,应制定一套多层次、多类别的立体式交叉法律体系。在横向上建立分类别的制度,主要分为法律、条例和指南;在纵向上建立分层次法律规制,主要在三个方面发展:循环型企业、循环乡镇、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区域、循环型城市等。
三、发展循环经济,搞好社会建设,必须要有大文化精华背景下科学的政策保障体系
(一) 采用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矫正性税收和补贴。无论是负的外部性还是正的外部性,市场竞争都不能达到社会最优的生产或消费数量,只有通过矫正性的税收或补贴,经济才能达到有效率的水平。
一般而言,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材等不利于环保的生产或消费行为都具有较大的负外部性,政府应当对此类行为征收与其产生的负外部性相适应的税收。而节能、降耗、减排、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生产或消费行为都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因此政府应当对此类行为主体直接给予同其产生的正的外部性相一致的补贴,或间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
2.做好“绿色税收转换”的双重收益。“绿色税收转换” (The Green Tax Shif)t 是指在保持整个社会税收总负担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对资本、劳动和消费的课税而增加对污染的课税,从而使税制更富有效率。布恩伯格等认为,将所得税等换成“绿色税收”会产生两项巨大收益:第一项来自对具有负外部性的物品课征的矫正性税收,具有保护环境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二项收益来自有了这些收入后就可以降低所得税等税率,从而减少因为征收所得税等产生的额外负担,避免传统的所得税等对经济行为的扭曲,弱化税制对劳动和资本的负效应,减少失业和提高税制效率。也就是说“绿色税收转换”可以使国家从更干净的环境和更有效率的税制中取得双重收益。
近年来关于“绿色税收转换”双重收益假说的争议较多,有少数学者认为环境税具有累退性并且不具有足够宽的税基来课征到足够的税收,以替代所得税;但是大量的实证研究进一步支持了“绿色税收转换”的双重收益假说。例如,伯拉德、绍文、瓦利等美国经济学家估计所得税的边际负担大约为 1.3,因此 1 美元“绿色税收转换”的双重收益为 30 美分加上环境收益。波斯奎特通过对欧洲及其他一些国家的考察,证明在环境税实施以后二氧化碳减少量非常明显,短期或者长期记录的就业边际收益、投资和消费价格都有积极的变化。泰克达斯洛采用多部门动态 CGE模型,模拟在维持政府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对日本征收煤炭税而相应减少对劳动、资本和消费征税,模拟结果同样支持了这一假说。
3.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发展循环经济要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立足于保护环境和节约使用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循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税收政策的制定要从资源开采、投资、生产、进出口、消费以及废物排放等诸多环节来进行系统安排和通盘考虑,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之中,使循环经济的理念融入整个税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资源开采环节,要强化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加强输入端管理,从源头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排放。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没能体现保护与节约使用资源的精神,主要用于调节级差收入,因此要还原资源税促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本义。首先,应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要对所有具有重要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征税,除所有矿产资源外,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还应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场、动植物、滩涂、海洋、地热等。
其次,必须提高征收标准,使资源税能够真正起到有效抑制浪费和保护资源的作用。最后,要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计率征收,保证资源税实际负担不会因物价上升而实际下降,以免弱化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在投资环节,主要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予以税收优惠,严格控制污染项目投资,以鼓励绿色产业发展,优化投资结构。首先,应允许企业把为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比如实行对企业购置用于消尘、治污等方面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并准许其申请投资税收抵免。其次,对投资于生产和提供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品和服务,应按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的程度给予或加大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或即征即返政策,如加大对投资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或优惠措施。
在生产环节,主要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清洁生产和节约生产,实现生产环节资源消耗最少、废物排放最少。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和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对企业用于节能、降耗、减排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在进出口环节,调整高污染、高能耗及资源型产品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在进口税方面: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为降低国内能源消耗,应降低高能耗产品的进口关税,鼓励高能耗产品的进口,对进口相关产品的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为限制污染和高能耗生产项目,要提高高能耗、高污染的仪器、设备的进口关税;对一些污染严重、破环生态环境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在出口税方面:对那些出口创汇多、环境污染小且资源利用率高的出口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从而鼓励我国的出口企业都朝绿色产业方向发展,以跨越国际贸易上的绿色壁垒;控制国内稀缺性资源产品的出口,调整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通过降低或取消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来贯彻国家的环境资源政策;加强对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限制,在国际贸易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大幅提高此类产品的出口关税,降低或取消其出口退税;进一步降低环境保护设施、环保材料的出口关税,以扶持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消费环节,应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引导节约、健康、环保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意识。首先,要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现有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应将一次性生活用品 (如饮料容器、塑料袋)、高档建材、原浆纸、电池、氟利昂、洗涤剂等带来环境污染的消费品以及高档木质家具、毛皮制品等大量消耗动植物资源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其次,根据产品对资源、环境的危害程度,实行差别税率。对污染环境、危害健康以及大量消耗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实行较高税率,例如应对香烟、烟花、炮竹、汽油、柴油等商品课以重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征低税,如对排气量较小、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小汽车课以轻税等。
在排放环节,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取代排污收费制度,从输出端强化控制污染物排放。鉴于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等将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设定为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按照国际惯例,其税目应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固体垃圾、工业废水以及超标噪声。环境保护税作为独立的税种,既能唤起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循环经济的促进作用。在其他环节,实行鼓励和支持有利于环保的技术研发的税收政策。如在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技术转让等环节,税收政策应进一步加大对环保、节能、降耗、治污等技术的开发以及转让的支持力度,大力鼓励替代性清洁能源的研发。
(二) 征收生态税或生态费限制消极环境行为首先,应从制订 《循环经济促进法》 和开征生态税入手,按照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达标率制定不同的税负标准;其次,征收生态税要坚持公平原则、谁污染谁缴税原则和谁受损谁受偿原则,同时还应当注意操作成本,保证政策的有效性;最后,要根据不同地区内不同的资源、人口、经济、环境总量来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和考核标准,让生态脆弱的地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而不是经济发展的责任,同时要注意建立上下游地区、城市和乡村、开发区与保护区的协调机制,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 加大财政金融的扶持力度。凡是涉及到好的、甚至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循环经济项目或社会建设项目,国家与地方财政与金融必须大力支持。采取直接的财政拨款与贷款支持。
(四) 全方位政策的支持保障。除了上述税收、金融、财政政策之外,还必须用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与保障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建设。诸如其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政府采购政策、废弃物循环利用政策、行业扶持政策、管理保障政策、科技保障政策、产业与行业保障政策等。
四、真正树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大文化伦理观
循环经济与社会建设,既是经济发展方式演进史上的一场革命,同时又是社会变革的一场革命。循环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建设,其实就是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真正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落到实处。这一原则必须贯穿在产品的绿色设计中,贯穿在物质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贯穿在生态环境资源的再开发利用和循环利用中。循环经济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节约发展、协调发展的基本规律推进。
有的专家学者指出循环经济与社会建设必然催生新的伦理关系与道德诉求。企业内部的小循环、生产企业之间的区域中循环和社会经济层的大循环,三个运行层次既重构了产业关系,也重建了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及其环境之间新的伦理关系。循环经济模式下的三个层次,实际上是一个产业结构及其有机的循环运行系统,并促成企业集聚,由此形成了一个企业与社会的联合体。在联合体内,结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经济利益关系链条、道德关系纽带,与此相适应,循环经济伦理具有了诸多新的道德诉求。清洁生产、减少排污、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相统一。
循环经济与社会建设深蕴着巨大而长远的价值原则。循环经济与传统线性经济不同,社会建设与传统的社会工作不同。两者深刻蕴藏着的内在伦理精神是整体性价值原则、可持续价值原则、和谐发展原则。具体体现在对资源、环境、生产、消费、利益、公正等全新的认识和应报的伦理态度,表现出人类在生态约束面前的主动精神和对人类未来的责任意识。循环经济与社会建设的价值原则,是缓解经济与环境、经济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从而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社会各方协调共存的伦理精神。
循环经济与社会建设伦理的整体性价值原则,是基于世界普遍联系的学说与对经济的新认知。
循环经济这一发展方式与社会建设,内蕴的、客观的、核心的要求就是考虑经济活动对与之相互关联的环境、资源、社会的结构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循环经济与社会建设伦理便具有了“普遍伦理”的价值。具体而言,循环经济伦理的整体性价值原则,是把经济视作全球大系统中的一个开放的子系统,它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与环境、生态、社会以及人类整个大系统其他子系统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经济发展必须与系统整体协调发展。 当代人类必须摈弃仅仅关注经济效率与增长速度的单向度发展观,应更加关注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价值和人类自身的价值。整体价值原则不仅弥补了先前人类对环境、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认知缺乏,而且突破了生态伦理与经济伦理的严格界限,它要求经济发展必须尊重生态学规律。整体价值原则还表明,资源与环境问题已成为一个超越国界的全球性话题。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相对于整体价值观要求来说,都是局部,因而必须要有全球视野,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遵守国际公约,承担道德义务,担负全球责任。由此可见,整体价值原则彰显了追求经济、社会、环境和人类自身和谐发展的内在伦理精神,倡导的是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与人类自身价值相统一的新的系统整体伦理观。
循环经济伦理的可持续价值原则,也是这一经济发展方式自身内部蕴藏的。整体性价值原则与可持续价值原则两大原则,从空间与时间两个不同维度反映了循环经济的内在伦理精神。前者体现的是事物的联系本性,后者体现的是事物的发展本质。就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而言,可持续发展是其目的。其要义是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排污、节约资源实现经济增长,实现自然生态的可持续性、社会的可持续性与经济的可持续性的发展目标。循环经济基于生态经济学原理,要求对资源、环境及健康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在选择经济增长方式上,人类在严峻的资源紧缺、环境污染面前,其认识在不断深化。人类必须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可持续价值原则以人为中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人类延续不断的发展。可持续价值原则,体现在对生产、消费、自然等不同方面的新的伦理态度和要求。循环经济内蕴的可持续价值原则,需要全方位全过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
因此,要真正确立新的生产伦理准则,要真正树立新的消费道德观,要真正形成一种全新的自然伦理观。循环经济伦理范式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伦理理论,它揭示的是经济、生态 (环境)与社会发展相互关系的内在伦理精神,反映的是经济、自然与社会应是共生共荣而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而把人类的经济需求与生态规律内在地统一起来,把满足当代人的暂时需求与虑及后代人的长远利益统一起来,把人类与自然有机地统一起来。这一伦理范式,依据经济、生态、人类自身三大发展规律,融生态学、经济学、环境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思想为一体,把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 (环境)、道德价值有机统一起来,因而,我们不能囿于在经济范畴的意义上去理解它,而应该从 21 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来审视它的意义,把它作为一种协调经济与环境、经济与资源、经济与社会关系的新的经济发展伦理观,并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并努力探索其实现机制,以期更好地引导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2][3]黄昊,孙梦琪.论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构建[J].学术月刊,2011,(4).
[4]乔法容,周林霞.循环经济伦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范式[J].中州学刊,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