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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9 共3228字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加之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对法治的推崇和倡导,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关问题愈发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事实上,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法治研究的进程中起步较晚且尚处于幼稚期。①而且其最初的着眼点是法律职业,并仅局限于对其进行介绍和比较,鲜有创造性观点。直到本世纪初,国内学者才开始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核心,围绕其内涵、外延、性质、意义、功能、发展成因以及如何构建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一、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主要存在以下系列观点。

  ( 一)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界定

  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或性质有着基本一致的看法。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益共同体。因为作为理性经济人,法律职业者其实是在利益指引下进行汇聚。

  其次,它更类似于意义、价值或伦理共同体。因为法律职业者有着趋向一致的培养环境和执业经历,进而通存在近乎相似的伦理、目标、归属感、荣辱观、价值观等。最后,它可以理解为语言或知识共同体。因为法律职业者在共同的教育和工作背景下,通常拥有一样的法律专业语言、法律专业思维、思辨技术等。②概而言之,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具有相当的自治性、智识性、认同性、专制性和公共性等特征的有机群体组合。③但“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由于学者们不同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考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界定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状态。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表象上最先应当是法律语言共同体。因为,虽然法律职业以特定的法律语言和思维方式进行对抗和谈判,但是思维方式本质上也是语言的集中、抽象再现。又有学者强调回归事物本质,法律职业共同体更应当是利益聚合体或共同体。这主要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量。另外,有些学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职业专业化。④因为依附于权力之下的“法律职业”无法满足共同体的内在要求。只有真正让法律职业唯法律至上,具有独立化、专业化,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之日。

  ( 二)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厘清

  目前,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的问题,学者们大体上有两类分歧,一是清晰界定范围,一是模糊范围即可。当然两类观点在内部也有些细微的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厘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松散层面上的共同体是指任何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群体的集合; 严格层面上的共同体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等以法律活动为专业或职业的群体组合。⑤另有学者强调共同体就应当是上述松散型法律职业共同体,意指以法律运作、法律实施为手段,以平衡社会主体间权利义务和处理相应法律冲突为职责的社会职业群体的总和。⑥其大致包括三类人员,即法律职业( 律师、法官、检察官) 、与法律相关的职业( 以法学教育为业并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学者及研究人员) 、法律辅助职业( 司法警官、书记员等辅助性司法工作人员) .

  另有学者从社会职业类型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律职业是指包含于法律圈子内且不能归咎于其他职业门类的相对独立的职业类型。⑦由此,共同体应当是以法律职业为内核,同时又有所突破和拓展。所以,除了三类典型主体,立法者和公证员也应当纳入其中。相关法律精神产出者,如法学教授、法学家、法律编辑、法律报刊记者等也可归入其外延。

  还有一些学者将共同体划分为四类: 一是直接参与法律纠纷处理的非公务员系统内的个人及组织等,如律师、法律顾问等; 二是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如警察、公证员、监察员、稽查员等; 三是以法学教育或者研究为业的法律职业者,如法学家、法学教师等; 四是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等相关法律行业自律组织。另有学者是将其简化为三类,即法律应用类人才,也就是法律实践者,其大概是上一种分类中前两类的综合; 学术类法律人才,也即法律研究者; 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

  对于模糊或淡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而言,学者们认为对共同体概念和范围的厘定并不是特别重要。⑨因为其主观性、随意性特别强。另外,从社会发展构成的终极意义上来说,不存在条分缕析的分类和界限,只是人类出于理性和生存需求进行主观界定促成了各种社会界分。因此,我们没必要十分清楚的划定共同体的边界,只需明晰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些最典型的共同体构成即可。⑩为了避免其内涵的无限扩大造成尾大不掉的感觉,以及加大目前法律职业共同体探索的难度,立法者和警察等相关职业目前暂不适合归入其中。

  二、为何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

  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应当主要涉及到两个层面,一是共同体的形成条件,二是共同体的发展成因。二者是不可分割、紧密联系的。当前学者们也就此进行了全面立体的探讨。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条件,我国学者主要有如下观点。从宏观层面上而言,共同体的产生需要充分繁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政策引导、法制观念和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从比较微观细小的层面而言,共同体的形成依赖于全面的专业知识体系、法律信仰、法律职业教育、司法独立。还有一些学者采取更全面和中庸的态度,认为一国内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该国法制发展程度、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构建状况、一体化司法官培训机制的确立、法律职业者规模化水平、法律职业群体职业理念的趋同性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成因,目前国内学者主要是将其归因于法治需求。有的学者就直接从法治目标、法治话语、法治政府、法律确定性等宏观层面阐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性。另外,也有学者从依法治国方略、法律职业自身特性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契合以及法律部门或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等角度更细致、本土化地分析了共同体的成因。

  三、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既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对于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其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当然是落脚于如何构建的问题上了。在谈构建问题之前,还需明确一下目前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和发展的障碍。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障碍或目前存在的问题方面,学者们大体是一致的,只是在语义表达略显不同。有学者认为,要想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我国必须切实面对和解决五大难题: 我国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中固有的排斥因素; 作为舶来品,其具有天然的本土化障碍;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法律职业价值理念、伦理、专业技术的长期忽视; 法律职业分支的自有矛盾冲突; 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化发展过程中的或有缺陷和异化认识的虚妄。

  还有的学者将共同体的发展障碍概括为职业群体知识储备不够、职业门槛设计不合理、行政干涉性较强、置业群体成员之间缺乏职业认同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

  在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也的确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就理论设计而言,学者们大体上形成了概括性的共识,即教育培训方面,应当加强实践课程的投入,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良好衔接、构建一体化职业培训模式并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职业准入方面,应当完善法律职业准入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间的对接问题、建立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招录制度; 独立自主机制方面,应从人事、身份、职务以及物质经济等环节保障司法独立,进一步改革现行律师执业制度,提高律师行业自治水平; 构建共同体沟通平台方面,要坚持创新、多措并举,有效促进法律职业内部的交流和认同; 职业伦理方面,应当从立法引导、教育熏陶和健全法律行业协会内部自律制度方面加强职业伦理建设。

  [ 参 考 文 献 ]

  [1]强昌文,颜毅艺,卢学英,于宁。 呼唤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综述[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5) .
  [2]郭璐雅。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2015:15 - 19.
  [3]张莎莎。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J].许昌学院学报,2013(4) .
  [4]贺卫方。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78.
  [5]张文显,卢学英。 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6) .
  [6]刘宏宇。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J]. 重庆电子工程学院学报,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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