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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视听工作的不足与优化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9 共1871字

  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让这项工作在阳光下更好地运行,国家和检察机关有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作保证,其中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两录”)规定,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此制度经过几年的运行,不仅遇到了一些现实性的问题,也面对着新的挑战。本文将“两录”工作适度扩展为视听工作,试图从制度和技术方面分析这些问题,并从检察机关业务“大统一”的思路出发,提出一些应对的意见.

  一、目前视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同步“两录”工作方面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控辩对抗将愈加平等和激烈,证人当庭翻证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一状况,侦查活动中对关键证人进行同步“两录”将会是一个有力的措施。但是证人不同于被限制部分自由的嫌疑人,有选择询问地点的权利,所以询问地点不确定。而且对于某个证人证言是否需要进行“两录”,还需要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在目前案多人少的状况下,显然不能每次取证都要求技术人员带设备随行。

  (二)对搜查、扣押活动的技术支持方面近年来,因为搜查、扣押措施导致的被搜查人与办案人员的纠纷屡见不鲜,有些案件由于年代久远,原始扣押手续不健全,无法说明扣押物品去向,被搜查人主张返还,到最后甚至形成了涉检信访案件。目前检察实务中一直开展的对搜查、扣押摄像工作,由于没有制度基础,是否进行取决于案件承办人员的要求,能否进行受制于技术人员是否有空,所以随意性很大。即使开展了这项工作,一般也只对搜查到的疑似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并不全面直观地反映搜查全过程.

  (三)影像资料的保存管理方面自“两录”工作推行以来,全国已经出现多起律师要求调阅影像资料的案例。由于法律对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并未确定,所以不同的检察机关对于此类要求有不同的解释和应对。笔者认为,如果把“两录”资料解释成证据,资料原件就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样长期归档保存.目前“两录”的普遍做法是同时刻录两份光盘,一份随案卷走,一份技术部门存档。但哪怕是严格按照光盘保存标准进行保存,一般3~5年就会出现读碟能力显着下降,甚至可能有的光盘不到一年就成了“花”盘。当案件上诉程序、再审程序要求使用时,光盘由于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已难有效播放。如果作为档案保存,最后都将变成废盘,便失去保存的意义。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突破审录分离制度设定审录分离制度的监督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效果甚微,虽然侦查部门不至于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但是普遍存在审后再录、选择性录制的现象,技术人员并不参与全程讯问,因此,是否需要“两录”,完全取决于侦查部门的要求,监督无从谈起。其实无论制度如何规定,无论人员如何配备,“两录”的最终落实仍需要靠技术手段来实现。因此,审录分离制度,要将同步“两录”的权责直接赋予侦查人员,将技术人员从简单的“开关师傅”工作中解放出来,从事设备维护、数据管理的工作。

  (二)更加符合实际的“两录”设备虽然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两录”的制度设置走在了公安机关前面,但是装备建设远跟不上制度创新的步伐.目前公安机关使用的执法记录仪,大部分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重量轻、体积小,配带方便,同时内置红外灯,在全黑的夜晚条件下依然能够保证图像的清晰拍摄,内置大容量存储空间,能录制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视频资料,便于公安干警在各种环境中全班制执法使用。经过稍作改善,就能完全满足同步“两录”的要求.而且操作简便,不需要专门的技术,简单培训即可操作。

  (三)扩大视听技术使用范围上述设备不仅在“两录”场合可以使用,在搜查、扣押活动中也有用武之地,这为从制度层面上将视听技术扩大应用到对证人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同步“两录”提供了技术支持,便于应对侦查工作将来可能面临的挑战.

  (四)科学合理的存储归档方式要想突破光盘确认、归档的制度,必须从技术上找到更加优越的确认、存档方式。目前对于视频数据的完整性保护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基于公钥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很好地保护原始视频数据,再加上一些合理的管理流程,可以有效防止视频记录被恶意篡改。应从制度层面上确定“两录”设备的完整性防篡改技术标准,规范此类设备的研制与销售,从而建立良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提升我国司法系统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在目前检察机关业务系统“大一统”思路下,对数字资料的存档、调阅还用光盘这种原始的方式,既不合时宜,更不科学。虽然任何数字档案的保全都不是万无一失的,但真正的“两录”档案保存应该是磁盘阵列方式.结合上述防篡改技术“,两录”设备上传资料时,应自动校验,以确保视听资料的原始性、完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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