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舆情概述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舆情”一词频繁出现,综合国外内大量研究资料,网络舆情是网民通过互联网络这种现代快速传播工具来广泛传播的部分或全部社会舆情,是民意在网络上正常或不完全正常的折射。网络舆情作为民意的表达方式具有特殊性:
其一,自由性与交互性相交织。任何网民都可以轻松沉浸在网络中,而且互联网中绝大多网民数使用匿名,对于任何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论坛、微博、博客网站、微信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网络舆情属于意识的范畴,具有较强交互性,一方面热点事件经网络曝光,网民发现后,若充满兴趣就会马上转发或者发表观点;另一方面对于某一事件网民有赞成也会有反对,极有可能引起网民之间在互联网上交流、讨论甚至争辩。自由性与交互性重重交织使得网络舆情发展极为迅速。
其二,多元性与偏差性并存。互联网是网络舆情存在的载体,互联网中的信息量大决定了网络舆情内容的丰富性。网络舆情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多元性较强,而网络舆情主体即网民来自社会不同阶层与领域,很多人对于事件的鉴别能力有限,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偏激的观点挑起舆论事端,引发网络舆情危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个别新闻媒体为自己的机构增添人气,不顾事件的真假肆意报道的现象。
其三,突发性强。互联网通常具有及时性信息的实效性,网络借助新闻媒体敏锐、及时的优势,很多敏感、热点事件会瞬间迅速点燃整个网络,网民纷纷利用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会引发广泛而强烈的争论,短时间极有可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网络舆情迅速反映出综合的社会舆情。
二、网络舆情影响司法过程的原因
(一)网络舆情是彰显民意的重要途径。当前社会中的焦点、热点事件公众的集体性反应以舆论的形式表现,网络是社会不同阶层真实意愿表达的重要媒介。首先,网络民意表达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信息渠道更直接,以至于网络成为社会群体民意表达和利益沟通的重要场域。其次,网络舆情作为民意的表达更具强烈。互联网传播快速的特性,为公众发表言论、表达意见、释放情绪提供便利,网络民意的表达更猛烈、更尖锐。再次,网络舆情作为民意表达更具有直接性。网络信息的分布和流动弱化了个人对于团体的依附,把权力分散到了更多的人和群体中。
(二)网络舆情的突发性同司法行为的程序性具有一定冲突。网民在传播和评价网络事件前大多忽略信息的真实与否,观点掺杂了众多先入为主的非理性观念。网络媒体为吸引公众的眼球需要也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信息传播出去,既没有真实来源的确认,更不可能经过缜密的推理。而对于有着严格程序限定的司法行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程序、规则,否则需要承担程序不合法的法律后果。案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理,网络媒体和网民给予过多的关注和主观预测,对随后的系列司法行为带来很大弊端。倘若依据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就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三)网络舆情的倾向性与司法行为的专业性之间存在差异。网络媒体大多处于自身利益需要,为更好吸引公众眼球或者引导公众舆论方向,部分舆论传播人为了使报道引起轰动效应,令事件更具吸引力,撰写容易引起关注的事件或事件的片段,在语言表述和相关评论中夸大其词,带有明显倾向性,违背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诱导公众作出错误的判断,造成了“媒体审判”,极大的损害法律权威。司法行为中司法机关所认定的事实为“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据证据规则对比、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所认定的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具备专业性与严肃性。网络信息的主观倾向性特点和法律认定专业程序性特点之间在事实认定上产生的矛盾引发了网络舆情对司法的负面效应。
三、构建司法过程与网络舆情良性运转机制
(一)有效借助网络舆情的积极影响
1、拓宽多种与网民沟通渠道,引导其积极并适度参与司法监督。应当进一步加大网络媒体的利用程度,利用各种网络群体的动员效应,辅之以拍客、播客、博客的冲击作用,及时澄清虚假网络信息及舆情信息。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言论自由,才能充分调动其参与法治监督的积极性,从而使监督意识深入人心。必须有效利用互联网时效性高、跨地域性等优势,主动提供多种途径将适合公开的热点案件司法过程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发言权,调动其参与司法监督的积极性。
2、及时援引社会主流意见,引导网络舆情良性发展。司法部门应当大量引入具有权威性的社会主流意见,增加其可信度和说服力,起到引导网络舆情的作用。社会主流意见主要是政府态度以及专家或专业组织的见解等等,网络舆情管理人员在适当的时机,引入主流意见,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舆情的引导作用;政府的态度在民众心里有着不可替代的权威地位,在重大问题上,引入政府机构的权威信息,或者政府官员接受网民咨询,在网站上进行详细解答,就会排除疑惑,引导舆情良性发展。另外,专家和专业组织在本领域内的权威性也使其发表的见解具有某种权威性和指导性,邀请专家和专业组织参与网络讨论,同样能起到一种引导性的作用。
3、提升网民的综合素质,优化监督效率。广大网民的文化层次、理解能力参差不齐,对司法程序和相关法律常识的了解极为有限,很多评价是以社会生活常理和道德因素为基准,并掺杂过多的个人情绪和主观偏见等非理性因素,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网络传播范围广的优势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网民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其正确、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提高网民监督效率。
(二)积极克服网络舆情引发的不良效应
1、引导网民抑制社会不良倾向。舆情传播的道德环境及网络成员的道德状态、自律程度对网络舆情的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上的发言主体是现实社会中真实的个人,其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其发表舆情的文明程度,应当强调公众及网民的责任,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养成发表评论应当理性、公正、客观、谨慎的习惯,做到严格遵守网络内部法律和道德要求,不发表、不轻信、不传播没有可靠信息来源的网络传言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帖子,防止网络舆情秩序混乱,抑制社会上已经出现的不良倾向。
2、及时排除网络中的非理性因素。网络舆情聚集了网民的个人观点,在很多情况下非理性和情绪化的意见更容易被网民认为是正义的言论,司法过程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分析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司法机关不能仅凭舆情信息就对案件作出法律判断,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判。既要运用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又要使事实的认定过程公正透明。法官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保持中立的立场,在裁判案件时不但要独立于权力,也要独立于网络舆情,实践公平正义,拥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3、健全舆情分析引导机制,消除“网络舆情审判”。网络舆情具有情绪化、容易被人利用等非理性因素,再加上司法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公众极易被误导,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引导梳理机制:一方面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网络评议制度及网络首席评论员制度,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使网络成为司法过程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平台;另一方面对于各种负面评论、舆情信息,司法机关要及时合理地回复、解释,加以合理引导,从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司法过程,合理监督,消除误解。此外,必须坚持司法职能的独立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排除不当干扰,独立于网络舆情,保证司法公正。
(三)构建司法过程与网络舆情良性互动机制
1、健全网络安全立法,规范网络行业法律责任。我国互联网发展十分迅速,然而关于网络舆情的相关立法远远滞后。立法机关必须结合网络舆情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过程,提高与网络有关法规的层级,为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健全网络立法,形成系统、有序地调整网络舆情的法律体系,将司法机关、网络媒体、网民等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应对其主动发布的资讯、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谨慎核实,如果未尽到谨慎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建立舆情信息监测机制。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则是系统地做好司法机关与舆情良性互动的前提。第一,设置专门的网络舆情监管部门,专业人员监测舆情,收集、处理涉及司法过程的网络言论和全面的舆情信息。与此同时,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规范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工作的流程和内容;第二,建立快速反应核查机制。经过筛选舆情后,报送相关领导参阅,确保涉法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使舆情的级别和程度得到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和全面的掌握。根据舆情信息反映的内容和情况,准确查出该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进而对网络舆情的走向作出正确的判断,快速核查,迅速办案、结案,加大司法工作效率。
3、完善司法过程网络信息发布机制。首先,司法机关应主动与国内外知名网络媒体合作,保障大量权威、可靠信息在网上发布,并将权威的信息进行汇总,拓展良性信息的辐射空间,从而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形成良好的传播环境,使之发挥其良好的监督功能;其次,法院应建立相关内部机制,保证及时向社会发布网络媒体关注的司法过程的相关信息,尤其是一些重要敏感的司法案件,抢占舆情的制高点和话语权尤为重要,及时发布信息,多种媒体同时报道,使民众很快了解真相,最终案件得以顺利审判,使公众信服。
4、完善司法过程公开制度。网络舆情需要司法信息的公开,司法公开有利于公众借助网络舆论来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能够及时地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通过这种途径不仅可以使民众适时地监督司法工作,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散布与传播。
第一,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司法机关主动将网络舆情关注的司法案件过程公开透明化,及时、主动、准确发布第一手信息,尽快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消除误解以正确引导网络舆情。网络发言人主要通过新闻发布平台、在互联网上及时发布信息,帮助公众及时了解事件的真相和诉讼的进度。其中特别注意:一是发布必须及时,便于主导舆情的最佳时机;二是注意权威性,要及时引入社会主流意见,要让相对专业和权威的观点以及权威的机构起到引导作用;三是网络新闻发言人需要认真对待、分析和引导网络舆情,及时疏导网民的不满情绪,对其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予以合适的答复。
第二,利用网络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判决书通过网络公布。为了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应使审判活动有选择性的公开,网络庭审直播是一个很好的公开制度。审判活动的公开性越强、透明度越高,其公正性程度也相对越高。随着舆情的分散和日趋激烈,特别是人民法院需要积极从被动改为主动,向公众主动公开案件现场审判过程,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案件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
此外,经过司法机关严密的逻辑推理后最终作出公允的判断即判决书应当在网上公开,接受网民的监督、法学专家及法律业内人士指正,督促司法人员高质量办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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