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进程中,有一个基本问题必须搞清楚、把握准、处理好,即人民法院如何既能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坚强领导,又能不折不扣地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理论、实践和历史看,这个问题既是涉及我国司法根本制度的大是大非问题,又是极难把握政策界限和操作尺度的疑难复杂问题,还是国际国内有关方面十分关注的敏感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头脑不清醒,理论不彻底,态度不鲜明,我们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事业就可能遇到波折。只有从政治上、理论上和在实践中厘清并处理好 “两个坚持”之间的关系,始终确保 “两个坚持”有机统一、相得益彰、一体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特别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顺利推进并始终保持中国特色,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也才能始终遵循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规律
一、为什么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西方国家的法院则不需要接受资产阶级政党的领导
我们在一些国际国内的人权对话会或者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当听到讨论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等原则问题时,往往会有国内外的一些代表提出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如何处理的疑问。有的人尤其搞不清楚:既然讲中国的宪法法律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那么,人民法院坚持只服从法律,不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吗西方国家的法院都不要求坚持资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为什么我们的法院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对这些尖锐而又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必须从理论上作出明确的、令人信服的回答。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还是不坚持党的领导,要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办。马克思曾用 “宪法———法律的准绳”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中外的法院坚持什么或服从什么,无一不来自于本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法律的要求,是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此可见,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不仅领导司法,而且领导立法、政府、军队、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一切政权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正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必然要求。而在西方国家的宪法法律中,不仅没有要求法院必须接受某个政党领导的规定,而且有的还规定法院或法官必须远离政党政治。正因为中外政治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同,西方国家的法院坚持某个政党的领导反而是违宪或违法的,而我们的法院坚持党的领导才是合宪并合法的。
第二,从历史形成看,中国共产党是新中国的缔造者。新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国家政权机关都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党在建立这些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权机关时就明确要求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忠诚党的事业。作为国家政权机关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也是党领导人民缔造的,这种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政治民主协商就确定了,后来被宪法和法律所明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履行坚持党的领导的义务,可以说是在践行我们党在建立新中国时通过政治民主协商而订立的 “契约”。而西方国家政党往往都是为实现选举执政或者抱团谋利而建立的注册政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注册成立政党;只要有人愿意跟着走,任何政党都可以开展竞选等活动。正因为西方国家的政党不是通过领导武装斗争建立国家的革命党,也没有建立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权机关,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先天就缺乏这份 “契约”,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法院也就不存在接受某个政党领导的问题。
第三,从政党的性质看,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西方国家的政党要么是执政党,要么是在野党,无一是领导党,无一被法律规定为国家政权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执政党是产生于西方政党政治的一个概念,意为 “统治的党,或组织和控制政府的党”。这里要特别注意 “政党领导”与 “政党执政”的原则区别,绝不能把政党领导简单地等同于政党执政。因为执政是个非常狭隘的概念,在实行多党竞争执政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中,执政主要是政党通过法律规定的选举程序或者其他程序掌握国家最高的行政管理权,虽然有的执政党在执政时也可能控制立法权,但绝对不可能控制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等国家机器,也不可能控制国家其他的公权力部门。所以,西方国家若干年进行一次的政党竞争执政选举,只相当于国家最高行政和权力机关若干职务岗位的竞争选举换届,当选的那些人上任后固然是代表其所在的政党执政,但从法律规定看他们只能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权力,不是代表所在的政党行使权力。这与我们党推荐党员到国家机关担任职务,是代表党领导国家和人民的各项事业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四,从执政的内容看,我们党对国家的领导,具有决定、控制和支配的意义。西方政党的“定位”,就总体表现看,可以说是 “选举的党”,政党与政府职能基本是分离的。
任何一个政党上台执政后,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干预能力是有限的,对前任执政的政策调整的力度也是有限的。一般讲,西方国家执政党对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影响,通常只能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进行,如果一个政党上台后没有能力和条件修改法律,其执政不过是对前任执政党执政的延续,更有甚者,有的执政党上台执政,其对国家权力及其运行只具有象征性的支配意义。所以,法院没有任何必要坚持其领导,因为坚持其领导不能为法院带来任何利益,也解决不了法院所面临的任何问题。而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不仅包括全面领导国家各项权力的依法行使,而且包括全面领导国家和社会资源的使用和配置。法院作为权力最弱的公权力部门,只有牢牢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其在国家政治法律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才能不断加强。进一步说,人民法院越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审判工作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的大局工作之中,就越容易解决执法办案和科学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就越能够增长司法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司法权威。
第五,从执政方式看,西方国家政党的执政都是通过选举竞争执政,且通常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 4、5、6 年)进行一次。为了防止一个政党长期执政,宪法或法律往往还对选举执政作出某种限制,如规定个人连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届等。在这样的政治生态环境下,如果要求法院接受某个执政党的领导,当这个政党在台上时还勉强能够实现,而一旦这个政党下台不干了,这时的法院该怎么办就成了两难问题。还有,在有的国家和有的时期,通过竞争选举上台执政的政党可能有几个,政府是由多个政党联合执政建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法院接受执政党的领导,难道还要接受几个执政党的领导如果同时接受几个执政党的领导,又怎能保证司法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不仅如此,西方国家政党执政的内容不仅指执掌中央一级政府的权力,还包括执掌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由于实行结党自由和竞争执政的制度,所以我们经常能够看到的现象是,一个或者几个政党在中央政府执政,其他一些政党在地方各级政府执政,这种多元和复杂的政党执政样态,更会使法院接受政党领导成为不可能。而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地位、期限和方式等都是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为西方国家的执政所不具有:一是唯一执政。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宪法法律不允许有其他执政党。二是法定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既是历史形成的,也是被宪法法律固定的,不存在任何时候与哪个政党通过选举竞争执政的问题。三是长期执政。在建设法治中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越长越稳定越对人民有利,不存在执政期限问题。四是一元执政。我们党不仅执掌中央政权,而且执掌任何一级地方政权。不仅中央政府不允许其他政党竞争执政,任何一级地方政府也不允许其他政党竞争执政。五是全面执政。我们党不仅通过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执政,而且通过有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乃至各行各业执政,这些团体、党派、组织和行业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自觉地把人民司法事业融入党的事业之中,才能保证全国四级法院司法政策和价值取向的统一,充分发挥司法的服务与保障职能。
第六,从执政的目标和宗旨看,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通常都是派别政党、利益政党、区域政党或者是宗教政党。它们有的因政治倾向和价值观相同而聚集,有的因利益相同或者相似而结合,有的因生于斯长于斯的地缘关系而聚合,有的则因宗教信仰乃至对人生与社会的看法相同而结党,等等,可以说是林林总总、形形色色的。但是,没有一个政党会宣称自己是代表或者追求全体人民利益的。因为迄今为止,只有共产党是提出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并解放全人类的无派别、无自己特殊利益的政党。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方国家的法院是必须代表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法院要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就不得带有任何政党的利益、价值、思想或职业的偏见,就必然要求其法院与各种政党的价值观及其所作所为保持距离。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法院不仅不能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而且连受某个政党价值观和利益追求的影响都不容许。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不谋取自己政党的任何利益,这与法院必须是国家的公器,必须追求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天然一致的。所以,我国的法院越是坚持党的领导,越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宗旨,越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七,从执政的长期实践看,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自身的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新中国成立 60 多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 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每一项改革、发展和进步,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执法办案、涉诉信访和强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遇到的许多干扰和阻力,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排除的。可以说,在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的领导下协调做好司法审判工作,解决司法实际难题,这是中国司法最有特色的经验之一。相对于一些外国的法院因政党较劲或三权掣肘而造成很多问题迟迟难以解决而言,我们解决有些司法问题反而更快更容易,这关键就是有党的领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人民法院要推动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创新,解决法院在队伍建设、司法保障和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仍然必须坚持并紧紧依靠党的领导。
总之,人民法院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最有力的保障。***总书记强调指出,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二、如何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关乎方向、关乎稳定,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形式和落实依法执政的重要方面,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根本保证,是新时期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政治原则。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正确认识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任何时期、任何考验面前都做党的坚决拥护者和忠实扞卫者。
1.正确认识在新时期政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的极端重要性
首先,要把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作为坚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形式来正确认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法治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司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首要的政治责任。人民法院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从发展党的各项事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
其次,要把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作为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来正确认识。 “党的领导是法律权威的支撑力量和维护力量,法律权威是党的权威的体现和党执政的法律形式”。人民法院是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承担着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和使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法院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日趋重要,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要完成人民法院承担的各项重大使命,就必须坚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需要各种社会条件,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而在当代中国,党的领导就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最有利的社会条件和最大的政治优势。
再次,要把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来认识。人民司法事业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立开始,已经有 80 多年的历史,从新中国成立之日起,也有 60 多年的历史。虽然经历了艰难曲折,甚至在 “文革”时期还出现了公检法机关被砸烂的错误做法,但是,人民法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局部发展到全面发展、从快速发展到科学发展的飞跃,都是我们党正确领导的结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人民法院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2.全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的深刻内涵
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要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全面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的深刻内涵。理解正确了,把握全面了,才能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不出偏差,不迷失方向,经得起考验。
一要坚持实践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必须自觉地把人民司法事业作为党的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把司法活动作为实现党的宗旨的具体实践,把热爱司法职业与忠诚党的司法事业有机结合起来,始终把践行党的宗旨作为最高理想和神圣使命,紧紧围绕实现党的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要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正确地执行法律,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除了承担审判和执行等专门性工作以外,还承担和履行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人权等诸多重要的社会职能,这些社会职能同样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必须根据各级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具体情况,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
三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毛泽东曾经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必须把自己的执政骨干输送到各级执政岗位上去, 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讲, 任何执政党都要管干部。
“党管干部”的概括, 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人民法院能否始终如一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扞卫者,关键就在于能否在组织路线上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能否按照党的事业的需要,建设一支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人民法院要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要求,按照组织程序和民主程序,把真正忠于党的司法事业、忠于人民利益和忠于宪法、法律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岗位,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干部队伍。
四要坚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取得的伟大成果。因此,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都要靠宪法和法律实施来保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体现,就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体现。同样,人民法院越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越是善于坚持党的领导,就越能正确地、有效地实施宪法和法律。
3.努力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司法工作的自觉行动
坚持党的领导,贵在行动,重在落实。如何从制度、机制和行动上始终不渝地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是检验司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执行力的重要标准。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法院工作。根据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各级人民法院的党组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按照同级党委的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对于上级司法机关党组织部署的工作和要求,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实现各行各业的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领导全国各项事业是通过制定法律与政策及任免干部来实现的,而人民法院又是法律的实施者,因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裁判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另一方面要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的制度。司法活动事关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如果处理不当,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乃至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为确保人民法院的重大司法改革事项、重要工作部署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请求指导和支持。
三、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是法院对各种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审判权就是法院所特有的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者裁判的权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基本方式。这一权力行使方式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受到理论界、实务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尊重。我国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宪法依据,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区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分水岭。在 2014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深刻地指出,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1.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坚决反对各种错误观点
在理解和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问题上,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正确观点:一是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为标准,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横加批评,根本否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加以曲解,将其直接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划等号,有意无意混淆两者的界限。我们认为:
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总结,它不同于西方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之下的司法独立。中华民族近代以来的历史表明,中国从来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形成不同的政治派别和利益政党。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都是不同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博弈的手段和结果。新中国 60 余年的法治建设经验证明,司法独立作为资产阶级政权的平衡器和分权模式,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强行移植只会水土不服,适得其反。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了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特点。我国实行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是我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也是司法工作的领导核心,人民法院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政治地位,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者和扞卫者的历史责任。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权属于人民,司法权不能独立于人民,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时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审判工作规律的尊重和支持。审判权作为判断是非、解决纠纷的公共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不受非法干预,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获得司法的公信。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了党和国家为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排除各种非法干扰的坚定态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视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立场。
2.正确把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涵
首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司法人员个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西方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是分权与制衡的关系。而在行使上,则强调实行个人负责制,即突出司法人员个人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在我国,审判权是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而不是交给审判人员个人独立行使,突出强调审判权行使的民主性和集体性,审判人员作出的司法裁判,都必须采取审判组织的形式,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属于人民法院的行为。
其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落脚点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审判组织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独任审判员,负责审判简易程序案件和案情简单不需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多数都是由独任审判员这一审判组织承担。第二种是合议庭,负责审判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大的一审案件和二审、再审案件及死刑复核案件。第三种是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负责讨论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些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力,是依法独立的,不应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乃至其他的干涉。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保障司法人员公正办案和廉洁司法的规定中,很多内容都强调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非具体案件审判组织的办案人员,不得探询案件的审判信息,不得对案件审判施加影响,不得干预审判组织的裁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实际上就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
再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拥有独立审判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案件的权力。上级人民法院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又要保证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尊重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指导;上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要尊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力,不得对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置之不理或拒不执行。各个审级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照法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除适用法律问题之外,不得就证据、事实等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审判,导致终审不终,社会效果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把握不准,通常是没有正确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最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这一权力。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忠于法律、遵守法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审判权力。独立行使审判权既不是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不受任何约束,也不是随意放弃司法职责,不敢行使或不愿意行使。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必须刚正不阿、铁面无私,敢于排除各种非法因素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人民法院和法官对于依法属于自己处理的事项,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消极推诿;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种干涉行为,必须敢于依法排除,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每一个法院、每一名法官都要明确,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既不允许违法越位行使审判权,也不得在遇到各种干扰时放弃职责不行使司法权,而应当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排除一切不当干扰,坚持秉公司法,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