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世界常见国家(地区)考试组织实施模式比较
一、台湾模式:由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台湾地区实行的统一的考试组织模式,根据《考试院组织法》,由“五院”之一的考试院专门负责。台湾的现代考娃制度包括考试制度和检叙制度,前者用于公务人员的选拔,后者用于公务人员的考核考绩,分别由考选委员会和检叙部具体实施。除此之外,关于特定职业资格资质的考试,也由考试院负责举行。
在高等教育考试方面,教育事务是属行政院教育部的事。中国台湾与大陆均于20世纪50年代走上了大学入学统一考试的道路,后来随着时代发展的需要,台湾高考从一元走向多元,2002年废弃大学联考的招生制度。即便如此,考试执行程序仍严格,注重考试内容的综合性和考试方式的多样化。另由“监察院”指派“监察委员”组成“监察委员会”,负责整个考试过程中的保密、防弊和临场监考工作。
台湾考试院是人事行政最高管理机构。独立的考试权是台湾政治制度的特色,台湾地区所谓“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规定,“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公务人员之桂叙、保障、抚恤、退休事项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依台湾地区“宪法”“五权分立”之精神,与“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四院立于平等地位而独立行使职权。职掌台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之衡鉴外,更为公部门人事法制最高主管机关,肩负着健全文官法制,激励公务人员士气,强化行政中立与落实伦理价值的主要责任。而对于资格考试,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3条规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得分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初等考试三等。视类科需要,每年或间年举行一次;遇有必要,得临时举行之”。根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包括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各科技师、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需要统一认证考试的项目,与我国大陆的类别基本重合,但台湾统一立法、统-组织、统一评定和发布的制度,为各类考试事务提供了有效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考试院性质是最高考试机关,组成成员有正、副院长和考试委员,产生方式是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考试政策及有关重大事项,都需经过考试院会议讨论决定。
二、美国模式:分散放权由社会组织实施
美国考试组织模式的特点是分散、自由、灵活,主要由社会组织组织实施,政府机关仅制定政策并进行宏观监督,如果考试引起纠纷,则由当事人诉至法院解决。首先是美国的大学入学考试,有别于我国高考一锤定音的考试模式,美国大学入学考试强调的是对学生的综合评价,SAT是美国大学的标准入学考试,它的英文全称是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翻译成中文即“学术能力测验”。除SAT外,美国有些大学还要求应考生通过两到三项附加专科考试。这类考试的英文名称为SAT Subject Teste专科考试涉及的学科包括:数学、生物、化学、物理、文学、美国历史、世界历史等。有的专科考试往往还需涉及语言部分,即外国语部分。学生如果觉得某次考试成绩不够理想,那么,他(她)可以接着考第二次、第三次。SATI (称之为 SAT—),SATII (称之为 SAT 二),ACT, TOEFL通称之为标准考试。分别在于这些考试是由不同的私营公司组织的考试而已。SAT考试机会每年都有四到六次,只需要几十美元的报名费。在美国,SAT成绩绝不是录取新生的唯一标准,可以说,它只是若干录取标准中的一个,有时甚至不是最主要的一个。还要考虑学生高中时期的平均成绩、该生的社交能力、他(她)参加过哪些义务工作、有否老师与其它人的推荐信,还有学生自己写的自荐信等,这些方面归纳起来,才构成对学生的综合评价。
其次是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普通考试、法律专业和商学类考试三大类。GRE,全称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中文名称为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适用于除法律与商业外的各专业,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Service,简称ETS)主办。1937年首次由美国哈佛,耶鲁,哥伦比亚,普林斯顿四所大学联合举办,初期由卡耐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承办,1948年交由新成立的教育测试中心ETS负责。GMAT是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Test的缩写,中文名称为经企管理研究生入学考试。它是一种标准化考试。GMAT的主办方 GMAC,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是总部位于美国的一个非营利性教育协会,其成员包括世界各地许多知名的商学院。?其成员包括世界各地许多知名的商学院,所以GMAT成绩获得全球各大商学院的普遍认可,是目前世界范围内申请攻读MBA时最普遍要求申请者所提供的一个考试成绩。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高校都釆用GMAT考试的成绩来评估申请入学者是否适合于在商业、经济和管理等专业的研究生阶段学习,以决定是否录取。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法学院入学考试,每年举办四次,成绩有效期五年。法学院的录取既需要法学专业知识背景,也需要法学或其他方面的工作经验,同样需要GPA、推荐信和面试。
然后是职业资格考试。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每一个州都有独立的司法单位,都有自己的律师考试、报考条件和通过标准。获得了某个州的执照,通常只能在该州执业。跨州执业要另行申请,一般需要四到七年的执业经验才可以申请到其他州免试执业。到联邦法院出庭也要经该法庭另外核准。美国律考,每年两次,分别在二月底和七月底举行。律考本身由两大块组成:全国联考部分和各州单独测试部分。通过律考的考生,还必须通过职业责任联考Multistate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 (MPRE)才能被授予执业资格。律考的全国联考部分是由专门机构统一命题,有MBE (Multi-state bar exam)和MPT (Multi- state performance Test)两部分,各州自行决定采用其一或全部,考的是联邦统一法和通行普通法。联考科目包括:宪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证据法、合同法、不动产和侵权行为法。LL. M.学生要在考试前的六个月向考试单位申请“考试资格审核”,一般要求递交本科四年法律教育的成绩单、律师执照和LL.M.证明等。?只有屯核通过后,方可在考试前三个月缴费报考。
三、其他国家模式:考试组织实施基本呈现多头分散
高等教育考试方面,世界主要国家都采用选拔性考试,而高校在其中享有较大自主权,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可以自行设置报考资格、组织命题和招录。公职人员考试方面,西方国家形成了成熟完善的文官制度。资格考试方面,更多倾向于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因为行业协会属于社会行政的重要发展,具有自治管理的权力和更强的专业性和更高的权威。
英国高等教育招考制度在近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演变,从古老的牛津、剑桥所实行的无试入学,到宗教测试入学,再到逐渐兴起的选拔性公共考试,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学校自身对于招考拥有绝对自主权。直到20世纪初,英国才设立了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教宵与技能部和地方教育局。自此以后,英国政府逐渐加强了对招生考试的控制,但仍然坚守不直接干预招生考试具体事务的原则,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是制定招生考试的法律、政策和标准;非政府的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招生考试的实施;半官方的监管机构承担招生考试的监督责任。在俄罗斯,全国不设统一的招生机构,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均由各高校单独进行,实行各高校自行命题录取形式。有学者认为,应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由政府组织考试的制度,成立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以外的专门的招生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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