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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的基本程序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4 共2281字

  第四节: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的基本程序

  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的基本程序,分为国家考试准备阶段、进行阶段和结果阶段。在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发布招考信息,审查应试人员资格,征用命题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征用考试场所或相关设备,都是考试准备的重要工作。在考试进行或实施阶段,幵考并进行考场秩序监督,组织阅卷并公布考试结果。下一章中将详细讨论考试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本章简要就基本程序进行介绍。

  一、发布招考信息

  及时获知考试信息,公民才有机会报名参加考试,发布招考信息是考试的前提条件。作为一项有组织的国家活动,考试必须公开举行,以有效渠道向社会公布考试信息是行政公幵透明的本质要求。各类资格资质考试尤为明显,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根据这一规定,考试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布考试公告。考试公告中应当详尽说明当次考试的依据、接受报考的时间、报考条件、举行考试的时间、考试的方式、举行考试的场所、考试规则等。在这方面现行主要的国家考试活动中,均得到了履行。但法律关于公开的方式并未全部规定,有法定的应当从法定,无法定的应当尽最大可能公幵义务,尽最大可能满足社会对国家考试信息的需求。由于考试的目的、内容、方法的不同,考试规则也可能不同,行政机关应当详尽公布当次考试的考试规则、报名条件、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程序,最大程度做到公开透明、高效便民。

  二、审查应试人员资格

  国家考试基本法对各类参加考试人员资格设定的原则是,以考试实际必要性为限,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平等权,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设置歧视性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条款。国家教育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竞争是对稀缺资源的优先分配,因而竞争格外激烈,这一问题特别突出。虽然近年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享有越来越大的用人自主权,但公务员招录单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为前提。社会各界对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限制的呼声很高,但是用人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仍坚持设置各种资格限制。

  三、征用命题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

  国家考试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国家考试机关有权在公民和相关组织中选择最为恰当的命题人,参与到国家考试活动中。被选择和指定的人员或者组织有义务配合国家考试机关做好考试的命题工作。为了保证国家考试的权威性、科学性,考试机关应当在相关学科和专业中选择具有高水平或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学者参与命题。

  考试的组织单位一般负责命题、阅卷的程序。由于考试大多由各自行业的专家、学者和大、专院校的教师等命题;阅卷工作一般也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教师及技术人员等承担,笔试客观部分釆用计算机机读阅卷已成趋势。理论上说,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或指派相关的教学、研究机构或学术团体等组织来命制试题,但由于考虑到保密性等原因,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题库建设中;同样的,通过向社会公幵征题的方式,也只能是用于题库建设。同时,考试组织单位对命题人的命题行为进行监督、指挥,实施保密措施。为了保密的需要,国家考试机关有权根据《保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在特定的时间里对出题人的自由进行一定的约束。

  四、征用考试场所或相关设备

  2012年5月,教育部正式要求高考“考点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一般应设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笔试考试的考场一般都安排在大、中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基本都为标准考场,自学考试的考场根据其自身特定需要而安排,考试的监考人员主要来自考点学校或各单位的考试组织管理机构。

  五、开考并进行考场秩序监督

  首先,人工巡查和监视,监考人员巡视考场,两人以上互相监督;其次,引入高科技设备和手段,屏蔽考场无线通讯信号、设置摄像监控设备。

  考试违规作弊现象円益突出,严重地影响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的参考者为了获得比较好的考试成绩,千方百计寻找考试“捷径”,违规作弊的手段不断翻新。通过夹带、传抄、偷看、携带存有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等方式自行作杂;通过寻找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生与监考人员或场外其他组织和人员串通起来作弊。根据近年来国家考试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性作弊円益增多。

  六、组织阅卷并公布考试结果

  公民参加各类国家考试的根本目标,往往是看重国家考试结果能够获得一定利益,包括取得行政许可、职业资格,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和工作岗位,获得社会认可的权威评定,等等。考试结果的评定和公布,影响后续阶段的使用,是考试程序的尾声,具有最终的决定意义。因此,必须做到两点:一,考试结果评定,必须由客观中立无偏私的评卷人或考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考试评价标准作出,不得徇私舞弊。我国《公务员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要保证结果公平,关键在于合理组织阅卷的形式、严格管控阅卷人资格和确保阅卷程序公正,完善监督机制,严防信息泄漏和权力寻租。在考试结果公布后,应当规定一定期限内,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有申请查阅考卷并得到答复的权利。如果考试法能够制定,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赋予考试参加人提出异议和申诉,并获得司法最终救济的权利。关于考试结果的运用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下一章中会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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