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参与国际灾害补偿体系
巨大的灾害风险已经是全球共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但是,目前全球所谓“极端毁灭性的损失”并不多见。即便是如卡特里娜飓风这样人类社会至今为止最大的 "”
单个巨灾案例,损失达到数千亿美元数量级的巨灾,但相对于美国全年财政收入,相对于全球经济总量,则仍属于区域性的灾害。除了像“2012预言”或者是“后天”
等电影中描述的那种全球性的灾难恐怕是全人类资源的彻底覆灭,目前来看还没有一个单项的损失能够危及到人类的整体资源,使人类这个最大的公共体面临资源无法自我修复、自我填补的地步。当然,这种潜在的威胁是存在的。
因此,进一步扩展的保险公共体,应该是一个国际社会都来参与的风险管理和资源调配系统。国际再保险市场以一种路径实现了这种国际间的调配,但是由于与国内再保险市场同样的原因,通过再保险市场结合起来的国际保险公共体也是有限的;而资本市场也为风险损失的国际分担提供了一种新路径,目前这种路径还在进一步的探讨与发展之中。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 J ?希勒在《金融新秩序:管理21世纪的风险》一书中提出,建立一个国家经济风险控制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agreements),这个协议超出全球目前所有的市场,超出所有国民经济体的范畴,由各国政府之间签订,在空间和范围上将是史无前例。0这将是另一种路径结合来的国际保险公共体,也将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灾害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新秩序。我们不知道这个新的金融秩序有没有可能实现,但是从人们的良好愿望出发,这个“全球极端灾害保险公共体”应该是人类努力的方向。
事实上,各国已经开始在这方面有所行动。在国际气候变化正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的今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真正的全球性挑战,事关人类生存,一个国家无法单独应对,仅靠政府的努力也无济于事,建构国际间新秩序、建构全球治理模式的呼声也越来越多。随着联合国框架下的歌本哈根会议谈判激烈进行,中国从国家安全利益考虑,应该积极参与谈判,化被动为主动,对发达国家施加的一定压力,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使自己在未来国际风险管理新秩序中处于合作者的地位。
返回本篇硕士论文目录 上一篇:—体化损失补偿框架与市场风险融资框架 下一章:参考文献与后记